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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