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富进养殖专业合作社标准化肉牛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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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签字: (略)
主管部门盖章: (略)
ZYZB(****)
**市(略)
项目名称:(略)标准化肉牛养殖场
(小区)建设项目
招 标 人:(略)(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略)
****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1.总则(略)……………4
2.招标文件…………………………(略)
(略)……………………6
4.投标……………………………………………………………………………………………10
5.开标……………………………………………………………………………………………10
6.评标………………(略)
7.合同授予………………………………………………………………………………………12
(略)……………………………13
9.纪律和监督……………………………………………………………………………………13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3
第二章(略)……………………14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5
一、投标报价………………………………………………………………………………………15
二、工程建设………………………………………………………………………………………15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16
封面………………………………………………………………………………………………17
目录………………………………………………………………………………………………1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略)
三、授权委托书……………………………………………………………………………………22
四、联合体协议书…………………………………………(略)
五、投标保证金……………………………………………………………………………………24
六、造价文件…………………………………………………………………………(略)
七、施工组织设计…………………………………………………………………………………28
八、项目管理机构…………………………………………………………………………………34
九、资格审查资料…………………………………………………………………………………36
十、其他材料……………………………………………………(略)
附件 应用资料…………………………………………………………………………………42
一、评标办法………………………………………………………………………………………42
二、工程量清单……………………………………………………………………………………42
三、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式)……………………………………………………42
四、图纸……………………………………………………………………………………………42
五、其它资料………………………………………………………………………………………42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 (略) 电 话:(略)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
1.1.4 | 项目名称 | (略)标准化肉牛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略) |
1.1.6 | 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 | 本次招标设为1个标段,(略)标准化肉牛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改建牛舍****平方米,场区硬化700平方米。 |
1.2.1 |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 多渠道筹措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蓝图内的所有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略) 计划开竣工日期: ****年3月20日至****年4月19日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略) | 资格后审 |
1.4.1.2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具有混凝土浇筑、土木建筑等工程劳务服务经营业务的企业; 建造师资格:(略) 技术负责人:(略) 安全负责人:(略) 其它:(略) |
1.4.2 | 是否(略)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1.勘察现场时间:****年3月4日上午9:00时由招标单位组织所有投标人勘察测量现场,并出具勘察证明文件; 2.开标时没有招(略),视为无效投标。 3.招标单位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
1.10 | 分包 | 不容许 |
2.2.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略) |
3.2.1 | 投标造价文件编制方式 | 工程量清单 |
3.3.1 | 投标有效期 | 28天(日历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略) 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须于开标前一工作日16:00前,(略)至保证金专用帐户(保证金账户名称:(略),开户银行:**银行**支行,账号:****,行号:****)。不得以现金、分公司、办事处、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缴纳。(注:投标(竞买)人必须将投标(竞买)项目名称在用途栏注明,若因投标(竞买)项目名称不清造成无法辨别投标(竞买)保证金是否到帐,后果由投标(竞买)人负责)。 |
3.5.2 | 近年财(略) | /年 |
3.5.3 | 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年 |
3.5.5 | 诉讼及仲裁(略) | /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略)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肆份 |
3.7.6 | 电子版投标文件份数 | U盘壹份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以及“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略)四楼开标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参会人员: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投标建造师。以上人员必须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不得(略),否则投标无效 |
5.2 | 开标顺序 | 投标逆顺序 |
6.3 | 评标办法 | **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试行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的应用资料)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略) 履约担保的金额:/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 | (1)下划波浪线(不限于)内容为投标人应注意的重要条款,请投标人严格执行。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内容有任何异议,均应按照规定方式及时限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否则视为默认规定内容。 (3)本文件中涉及到的选择项目,“□”为“未选择”,“”为“已选择”。 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略)标。 省外企业进入**从事施工活动前应在“**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并经确认,自行打印《**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登记表》后,方可报名投标。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其复印件必须做在投标文件中,否则(略) 投标人业绩均按照提供的业绩原件进行加分,否则(略)。 |
1.1.1 根据《中华人民*(略)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经具备施工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的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略)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略)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略)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略)
1.4.1.1 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的,投标人应是已收到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单位。
1.4.1.2 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后审的,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与招标公告的要求相同)(略)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略),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略)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略)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略),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略),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略),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合同(略)
(3)技术标准和要求;
(4)投标(略)
(5)应用资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及相关问题的澄清2.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略),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投标人须知前(略),招标人也将按规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2.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关于招标文件及本次招投标活动的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8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
2.2.3 招标文件及相关问题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4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3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略)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略),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3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略)
(2)法定代表(略)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略)
(6)造价文件;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资格审查资料;
(11)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虽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或虽然规定允许分包,但投标人不准备进行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9)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1.5 本章第3.1.1(11)目所指的其它材料,应是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编制提供的能够证明投标人能力、业绩、信誉的文本、表格资料和证书、文件等的复印件。
3.1.6 投标文件不需提供本章第3.1.1(3)、(4)、(9)目等资料时,其他内容应按顺序重新编号。
3.2 投标报价3.2.1 本次招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方式编制投标造价文件。投标人应按第三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有关“投标报价”(略)
3.2.2 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若与施工图预算结果不同,应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对调整方式做出解释。
3.2.3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结果相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略),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于开标前一工作日16:00前(略)至保证金专用帐户(保证金账户名称:(略),开户银行:**银行**支行,账号:****,行号:****)。不得以现金、分公司、办事处、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内容。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略),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参照第3.5.2项的要求,按新情况提供并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2 实行资格后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华人民**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工程建设项目部资格证书及内各类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以上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略),并标明序号。
(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2(1)至(5)目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略),只有中标人所(略)。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略),并编制目录,按照(略),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略)
3.7.3 投标文件(略),并由投标人的法定(略)位章。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确认。投标文件格式中设置的签字、盖章处,必须进行签字、盖章,并保证完全、规范和清晰。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略)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装订应采用不可抽取调换内页的装订方式。
3.7.6 投标人须提供与书面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份数(略)电子版投标文件均以U盘形式提供,并应在U盘表面注明: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投标日期等。不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不按规定刻录、电子版投标文件与书面投标文件(造价部分)内容不符时,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投标 4.1 投标文(略)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共同包装在单层封套内,并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4.1.2 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略)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略)。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投标文件中各证明材料(证书、文件、合同、文书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有效的备案或核定证明,否则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视为无效。
4.2.6(略)督管理机构存档备案的,本地投标人不必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省、外区投标企业取得的相应奖项按照飞天奖、金**奖相应分值加分。其奖项的确认以(略),由监督部门在建设行政部门的网站查阅后确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略),投标人(略),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略).7.3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略)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略)。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略)(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员准时参加。规定参会人员未参加开标会议、应参会人员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委托书、注册证书等),招标人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由监督组查验确认投标人是否派规定人员到场;
(3)宣布开(略)
(4)按照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需要抽取组合(略),现场抽取并公布;
(7)按照宣布的(略),公布投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设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予以公布;
(10)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略)。评标委员会由具备与项目相应的评标专家资格的招标人代表及在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且招标人代(略)。招标人没有具备相应评标专家资格的代表时,评标委员会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略),可能影(略)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宣布(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有一人在场听取,如有异议或质询,应现场提出。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除招标人现场(略),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略),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略),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合同(略)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略)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略)。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略),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略) 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略),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略)。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略)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文件格式及内容的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省以及**市现行有关造价管理的法律、规章、文件、定额、标准、规定。
二、工程建设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中华人民**国以及本省(略)
2、本次招标特别强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要求:
正本/副本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略)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造价文件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略)
十、(略)
(招标人名称):
1.我(略)(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略),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略),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略),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略)
序号 | 项 目 | 招标人规定 | 投标人承诺 |
1 | 工 期 | 日历天 | |
2 | 延误工期赔偿费金额 | 500元/日历天 | |
3 | 延误工期赔偿费限额 | 合同价格的2%或/元 | |
4 | 赶工措施费 | 合同价格的1%或/元 | |
5 | 提前竣工奖 | 合同价格的/%或/元 | |
6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7 | 达到自报质量要求(优良工程奖)的质量经济奖 | 合同价格的/%或/元 | |
8 | 达不到自报质(略) | 合同价格的1% |
注:本附录中的2、3、4、5、7、8项费用不进入投标总报价,中标后在施工合同中按投标书附录约定计取。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略)
经营期限:
姓名: (略)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略)
(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略)(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略),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 (略)
委托代理人: (略)
身份证号码:
(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略)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略),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 (略)
成员一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 (略)
成员二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 (略)
(略)
银行(略)(复印件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六、造价文件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一:(略)
(项目名称)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施工图预算书
投标总报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造价工程师: (略)
编制日期: (略)
附件二:(略)
投标总报价汇总表
招标人及项目名称: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造价(元) | 备 注 | ||
施工图预算合计 | |||||
报价调整 | 调整说明: | ||||
投标总报价 | (小写)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大写) |
主要材料用量:(略)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略)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招标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略)
附表二:(略)
附表三:(略)
附表四:(略)
附表五:(略)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略)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略) | ||||||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略)。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略),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职 务 | 姓 名 | 职 称 | 执业(略) | 备 注 | |||
证书名称 | 级 别 | 证 号 | 专 业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安全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证(或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等复印件。
姓名 | 年龄 | 学 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略)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投标人名称 | ( 项目部)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备注 |
注:附投标人营业(略)资格(略))
本表后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建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略)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建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
附件 应用资料
一、评标办法(见附件)
1、定额计价方式
《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建[****]230号)
《关于〈**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个别条款修订及解释内容的通知》(甘建建[****]17号)
2、清单计价方式
3、评标配合使用
《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评标记分标准〉及〈**市建筑施工企业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评标扣分〉的通知》(张市建[(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张市建[(略)
二、工程量清单
附 后
三、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式)
成果文件价:(略)
招标控制价:(略)
四、图纸
五、其它资料
**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综合记分评标定(略)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促进(略),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略)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招标人(略),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对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内容擅自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 标人具有同(略)。
第四条 招标人(略)。有2名以上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招标人,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以自行编制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不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于开标日期前十五天在**市公共**交易中心进行公示。
第五条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招标控制价在****万元以下的,评标(略)00-****万元之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为7人以上单数;在****万元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为9人以上单数。评标委(略),应当在有形(略)(其中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分别不少于1、2、3名)。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技术(略),经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六条 开标前,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略)理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的;
四、建造师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出(略)
二、未按规定(略),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或者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部组成文件内各类人员资格证(或备案登记或者资格预审通过的)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七、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之间(略),按废标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报价文件相应项目和内容进行抽查评审,确定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造价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即予以拒绝:
一、变动了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或增删了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的;
二、改动了工程量清单数量指标的;
三、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
四、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合理的;
五、总承包服务费计取不合理的;
六、未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建价[2(略)
七、主要材料单价计取不合理的;
八、综合单价与工程量乘积实际结果与合价不符的;
九、单项合价汇总后与页合计或总计金额不一致的;
十、投标(略)
十一、投标人报(略)。
第十条 投标报价总分为100分。(应满足以下条件)
投标总报价既不高于招标控制价,又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15%及以上为成本竞标,且在大多数投标人报价的+5%—-7%(包括(略))以内者,在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如投标单位少于五家时,应全部加起)的算术平均(略),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浮动点(浮动点分别为:1.5%、1.25(略).75%、0.5%、0.25%)后,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投标人报价去掉一个最高(略)点绝对值)。
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1%扣0.1分,每向下浮动0.1%扣0.1分。投标报价(略),得满(略)。
第十一条 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
一、施工能力扣分
1.投标的建造(略).5分;
2.投标的建造师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面积、总高度和层数相近,以近三年(略))者扣1.0分;
3.投标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达不到中级(包括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者扣1.0分;
4.拟投入的机(略).0分;
5.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扣1.5分。
二、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
1.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指导施工者扣1.5分;
2.没有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者扣1.0分;
3.没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者扣1.0分;
4.没有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者扣1.0分;
5.横道图或者网络图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合理或者与总工期不一致者扣1.0分;
6.没有合理的(略)者扣1.0分;
7.没有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者扣1.0分;
8.没有采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者扣0.5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一)施工能力、(二)施工方(略),视为合格者不得扣分。涉及扣分项目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评标委(略)
第十三条 安全事故扣分
一、投标(略),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略).8分。
二、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三级重**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略),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每次扣1.2分。
三、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二级以上重**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每次扣2.0分。
(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报中有特殊要求的,以通报的处理(略)。)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扣分
一、投标人发生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略),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每次扣0.8分。
二、投标(略),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略),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略).8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每次扣1.2分。
三、投标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略),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每次扣2.0分。
(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中有特殊要求的,以通报的处理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建筑市(略)
一、投标人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
二、投标人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5分。
第十六条 投标人报价总得分,减去所有扣分后,最高得分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略),由第二(略),依次类推。如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以低报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
**市(略) | 文件 |
**市监察局 |
张市建[(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城建局、监察局、有关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切实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7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有形建(略),提高招投标管理和交易服务水平
(一)市、县(区)招标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发[(略),在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同时,创新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方式,尊重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业主自主选择发包方式的权利,营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市招标管理机构(略)(区)招标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业务督查、人员培训及年度考核工作,保证我市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统一和规范。县(区)招标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标准化要求开展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增设招标业务手续,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及中介机构提出规定外要求。
(三)市、县(区)招标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招标原则,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以科学的管理手段支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杜绝场外交易行为,保证场内交易的合法性。
(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做为我市唯一一家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应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优化服务手段,提高硬件设施(略),建立独立网络平台,实现信息服(略),为网上报(略)。
二、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合理约束招标人权力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时,概算总投**建(略)(含****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投标人资格可以实行预审;概算总投**建安工程费为****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投标人资格必须实行后审,即开标后由评(略)。
(二)对投标人资格实行预审的,鼓励招标人允许合格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较多时,招标人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选择规定数量的投标人:
1.依据统一标准对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记分,按得分从高到低选择不少于7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2.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3.招标人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指定不超过参加投标数三分之一的投标人直接参加投标,其余投标人从另外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采取上述方式确定投标人的工作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由招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确定方式及结果负责。
(三)对投标人资格实行后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除向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常规资料外,必须同时备案完(略)。招标公告中应明确合格投标人的必备条件,招标文件中则应载明统一、规范的合格投标人具体条件、资格后审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做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的依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合格性条件必须一致。
(四)资格后审方式下招标文件的发售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招标公告期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所有自认(略)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一经投诉查实,招标管理机构立即中止招标程序,并追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责任。
(五)资格后审方式下的招标文件中,必须注明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及金额,投标人按规定金额存入投标保证金后,其存款回单即(略)(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
(六)招标公告期截止后,如果购买招标文(略)(不含3家),招标人必须**一个公告期。**一个公告期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实,在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条件下,直接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
(七)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必须具备与项目相应的评标专家资格,且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没有具(略),评标委(略)。
三、实行标准化、专业化招标代理管理制度,规范代理机构从业行为
(一)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标准化招标应用资料及软件,包括招标申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表格、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以及评标软件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修改上述资料和软件。
(二)招标项目确实(略),其要求内容或者相应资料必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或者使用。
(三)招标代理活动必须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和日期要求进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增减程序、变更期限,不得对投(略)。
(四)市招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市、县(区)招标管理机构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接受未经备案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发生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组织招标人与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招标人、(略),或者经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给予停业六个(略),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提请上(略)。
(六)招标管理机构**造价管理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成果进行不定期专业检查,如果发现有违(略),按轻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四、实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略))和投标项目负责人参会制度,强化投标主体责任
(一)建筑业企业参加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应当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报名被拒、投标被拒、废标、竞标失败等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参加投标项目开标会议,否则该企业的投标将被拒绝。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开标会议时,可以(略)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议时必须持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略)。
(四)投标项目负责人系指负责具体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在某项目部的,必须以其所在项目部参与投标,不得另行组建项目班子。
(五)投标人中标后,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放弃中标。招标人以非正当理由强迫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中标人应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招标管理机构对(略),配合相关部门落实企业项目部备案管理制度,开展对已招标项目的检查和抽查活动,如果发现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擅自变更项目班子人员等问题,将依相关规定严(略),以此保证中标结果的落实。
五、落实评标结论接受质询制度,提高评标委员会及专家评定标权威性
(一)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独立行使评审职能。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时,凡涉及扣分、加分项目,各评委应公(略),并由评标委员(略),少数意见可以保留,但应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二)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评标时,如果合格的投标人较多,则按投标报价得分从高到低选取前七名(排名相同时低价优先,报价(略))进入详细评审。
(三)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向所有投标人通报详细评审结论,并接受各投标人关于评审结论的口头或者书面质询。评标委员会应就投标人的质询予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投标人(略),方可宣布最(略),评标委员会随后解散。
(四)项目招标监督委员会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代表、招标业务相关管理机构代表等组成,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以上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上规定同国(略),按上级规定执行。未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略)行。
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略)
张市建[(略)
各县(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和评标办法,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先创优,实现企业良好记录的经济价值,我局组织修定了《**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资格预审记分标准》及《**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评标记分标准》,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资格预审记分标准》应用于采取记分排名制(有限数量制)确定投标人(略)。预审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并接受有关管理机构的监督。记分根据投标申请人的投标申请文件进行,并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申请文件内各类证书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核查。
二、采取记分排名制(有限数量制)确定投标人时,工程投资额****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按记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选择。
三、《**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评标记分标准》与《**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建建[****]230号文件印发)、《关于〈**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个别条款修订及解释内容的通知》(甘建建[****]17号文件)及《**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建建[201(略))配套使用,在原百分制(略),另增加8分作为良好记录的记分。
四、各类良好记录已经说明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内按相应标准记分;未说明有效期的,从良好记录取得(文件或证书下发)之日起,按备注中规定的年限推算到日,记分日期(资格预审日或评标日)在推算日期之内时按相应标准记分。
五、资格预审采用记分排名制(有限数量制)确定投标人的,则资格预审已经考虑的记分项目在评标时不再记分,只记取通报表彰中核定的分数。两类标准中,所有记录均按最高级别奖项记分,施工业绩中项目经理获奖项目不再重复记企业获奖项目分。
(略)相应分值加分。其奖项的确认以企业提供的原件为标本,由监督部门在建设行政部门的网站查阅后确认。
七、投标中标的建造师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
八、《**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资格预审记分标准(略)张市建[****]19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资格预审记分标准》
2、《**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评标记分标准》
二〇(略)
附件1:
**市建(略)
序号 | 项 目 | 标 准 | 分值 | 备 注 |
一 | 企业资历 | 25 | ||
1 | 资质等级(10) | 满足(略) | 10 | |
2 | 优秀施工企业(5) | 省级 | 5 | 二年内。 |
市级 | 4 | 一年内。 | ||
(无) | 3 | |||
3 | 优秀企业经营者(4) | 省级 | 4 | 二年内。 |
市级 | 3 | 一年内。 | ||
(无) | 2 | |||
4 | 诚信企业(5) | 五星 | 5 | 二年内。 |
四星 | 4 | |||
三星 | 3 | |||
(无) | 1 | |||
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1) | ISO****等 | 1 | 有效期内。 |
二 | 建造师资历 | 20 | ||
1 | 资格等级(10) | 满足工程要求 | 10 | |
2 | 优秀建造师(10) | 省级 | 10 | 二年内。 |
市级 | 9 | 一年内。 | ||
(无) | 8 | |||
三 | 施工业绩 | 55 | 计满为止。 | |
1 | 鲁班奖(国家级) | 企业获得 | 5/项 | 三年内。 |
项目经理获得 | 10/项 | |||
2 | 飞天奖(省级) | 企业获得 | 4/项 | 二年内。 |
项目经理获得 | 8/项 | |||
3 | 金**奖(市级) | 企业获得 | 3/项 | 一年内。 |
项目经理获得 | 6/项 | |||
4 | 省级文明工地 | 企业获得 | 2/项 | 二年内。 |
项目经理获得 | 4/项 | |||
5 | 市级文明工地 | 企业获得 | 1/项 | 一年内。 |
项目经理获得 | 2/项 | |||
合 计 | 100 |
附件2:
**市(略)
序号 | 项 目 | 等 级 | 分值 | 备 注 |
一 | 企业荣誉 | 2.0 | ||
1 | 优秀企业 | 省级 | 1.0 | 获得之日起2年内。 |
市级 | 0.8 | 获得之日起1年内。 | ||
2 | 优秀企业经营者 | 省级 | 0.6 | 获得之日起2年内。 |
市级 | 0.4 | 获得之日起1年内。 | ||
3 | 诚信企业 | 五星 | 0.4 | 获得之日起2年内。 |
四星 | 0.3 | |||
三星 | 0.2 | |||
二 | 建造师荣誉 | 1.0 | ||
优秀建造师 | 省级 | 1.0 | 获得之日起2年内。 | |
市级 | 0.8 | 获得之日起1年内。 | ||
三 | 施工奖项 | 5.0 | 记满为止。 | |
1 | 企业获得 | 鲁班奖(国家级) | 0.8/项 | 获得之日起3年内。 |
飞天奖(省级) | 0.6/项 | 获得之日起2年内。 | ||
金**奖(市级) | 0.4/项 | 获得(略)。 | ||
省级文明工地 | 0.4/项 | 获得之日起2年内。 | ||
市级文明工地 | 0.3/项 | 获得之日起1年内。 | ||
2 | 建造师获得 | 鲁班奖(国家级) | 1.6/项 | 获得之日起3年内。 |
飞天奖(省级) | 1.2/项 | 获得之日起2年内。 | ||
金**奖(市级) | 0.8/项 | 获得(略)。 | ||
省级文明工地 | 0.8/项 | 获得之日起2年内。 | ||
市级文明工地 | 0.6/项 | 获得之日起1年内。 | ||
合 计 | 8.0 |
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评标扣分的通知
张市建〔****〕195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违纪行为
进行评标扣分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招标办、有关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
省建设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建建[****]12号文件印发)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工整顿、不良记录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为了能够正确进行评标综合记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处的权威性,实现建筑市场管理与施工现场管理“两场联动”,现将应予评标扣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违规违纪行为认定方式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通报批评:在省、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二、经济处罚:违规违纪情节(略),被省、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金额在2万元(略)
三、停工整顿:违规违纪情节比较严重,被省、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工整顿的;
四、不良记录:达到国家或我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由省、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有明文通知或公示的。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同一违规违纪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实施查处的,按一项扣分。
市建设局同时建立建筑市场违规违纪行为查处通报制度,市、县(区)建管部门(略),及时将达到上述标准的查处决定通报给市招标管理机构。市招标管理机构必须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时限和分值,及时掌握省、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决定,严格落实评标扣分。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省公共**交易投诉处理办法
(甘政办发〔(略)年12月17日)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公共**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略)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等公共**交易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易活动,是指依法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等各类交易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则依据第十条确定受理和调查处理投诉的主要责任部门,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的情况及时转送主要责任部门。
(略)他组织和个人。
任何组织(略)举报。
第四条 行政监(略),坚持依法、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发展改(略),对所收到的投诉可视情况依法直接调查处理,也可**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汇总统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级各类公共**交易活动的投诉,并负责(略)。
各级各类公共**交易平台应配(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信、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政府相关规定,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受理本行业公共**交易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发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对依法应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或者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略)。
第八条 投标人对公共**交易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略),招标人应及(略)。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略)。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交易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认为资(略),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略)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监督机关进行投诉。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前款(一)、(二)项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招标人无正(略),可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略),公示期(略)。
政府采购活(略),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级人(略),受理投诉并(略)。
(一)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公共**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公共**交易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
(二)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由财政部门(略)
(三)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公共**交易活动的投诉,由住房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公共**交易活动的投诉,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略)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药品、医用耗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卫生计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工业、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建设项目的公共**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对国有土地、矿产**等公共**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国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九)对国有产权的公共**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国(略)。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分工有变化或调整的,相关部门依照变化或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略)、交办、督办、转送投诉人提出的公共**交易执法活动的投诉;监督检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对公共**交易行政监督执法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并将联系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及**省公共**交易网、**省公共**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略)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略)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略)。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六条 投诉人不(略),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略),视为无效投诉;
(二)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略)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先(略)
(四)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略)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期限或第九条规定的异议期限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略)。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略)。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被调(略)。
第二十一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略),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被投诉(略)
(二)投诉的主要(略)
(三)被调查的公共**交易活动的基本情况;
(四)调查的过程情况;
(五)查明的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六)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况;
(七)调查获取(略)
(八)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公共**交易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三)虽未投诉,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驳回投诉。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略)
(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七)处理机关签章及日期。
涉及(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略)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略)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略),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共**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督办的公共**交易投诉或案件后,应按照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及时与监察机关协调、沟通处理情况。调查报告和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应及时抄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投诉人提出新证据的,如新证据实质上影响原投诉处理结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略),及时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依法处理投诉的情况,在对每件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同(略)每年年(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略)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略)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交易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在**省公共**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发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工作开展监察,建立投诉监察档案和监察情况通报制度;发现行政监督部门(略)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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