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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年第一次修订版)
招标工程编号:(略)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 (略)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
使 用 说 明
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对《**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略)》(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本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参照使用。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 招标人必须如实填写(略)中的所有空格,无内容者或不采用者应用斜画线表示。招标人在填写本(略)的空白栏目时,应采用与本(略)不同的字体。对本(略)(含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的内容,应统一写入本(略)的第六章。同时,应明确注明是对(略)示范文本何部分的何章何节何条何款进行的补充或修改。第六章内容与其他部分有冲突时,以第六章内容为准(但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除外)。招标管理部门应在(略)备案时对招标人填写内容及第六章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二)本(略)范本综合了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其相关条款相应适用于各自的评标办法,招标人在编制(略)时可保留该部分内容。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建设规模应描述整个建设项目的规模情况和使用功能。
(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和2.2项资金来源,应注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五)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招标范围及标段,(略)规模和项目特征,分段招标的,应详细说明每个标段的内容、数量等。
(六)为了鼓励中标单位创优,招标人可以对获得市级或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中标单位进行奖励,其有关要求按投标人须知12.2款执行;如无考虑必要,应在编制(略)时删除该部分内容。
(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1项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应按招标管理部门批准的下浮率填报。
(八)本(略)规定需签字的地方,必须本人亲笔签字,扫描签字方式等无效。
(九)投标文件副本内页可从正本复印,但应符合本(略)投标须知第21.4款规定。
三、本(略)范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编制(略)时使用,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可参考本范本,并根据行业有关规定修改完善后使用。
四、招标人一般应参照(略)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略),其所作出的补充或修改应经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五、按照本(略)示范文本编制的(略)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招标人对(略)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异议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释。
六、本(略)示范文本修订版由于水**时间有限,难免存在不妥之处,各编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招标办书面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在此预致谢忱。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二、投标人须知 ………………………………………………………………( )
(一)总则…………………………………………………………………………( )
(二)(略)……………………………………………………………………( )
(三)投标文件……………………………………………………………………( )
(四)开标规定………………(略)
(五)资格后审……(略)……………………( )
(六)评标定标…………(略)……( )
(七)中标确认……………………………………………………………………( )
(八)合同授予……………………(略)
(九)相关规定……………………………………………………………………( )
(十)附件………………………………(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略)( )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一、(略)格式…………………………………………………………( )
二、(略)格式………………………………………………………………( )
三、(略)格式………………………………………………………………( )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
第六章 招标人对(略)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 ( )
第七章 施工图纸………………………………………………………………( )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
第九章 招标控制价……………………………………………………………( )
第一章 招标公告(招标人) 的 (工程名称) ,其招标前期工作已完成,经(项目审批部门)以 号文核准和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现对该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单位。
1、本次招标项目的概况如下:
1.1〈说明(略)来源和落实情况等〉;
1.2工程建设地点为 (工程建设地点) ;
1.3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计划竣工日期为 年 月 ,工期为 (略);
1.4工程质量要求达 (国家(略)或优良) 标准。
2、招标范围: 。
3、投(略)(行业类别) (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本工程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专业类别) (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或**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略)证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略)证书。
5、投标人应提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网中“**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的本企业信息表打印件原件作为诚信登记手续,其中,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建设信息网中“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的本企业进粤诚信信息登记网页的打印件原件作为进粤诚信登记手续。该打印件应在该项目(略)发出后至截标时间前打印,但以开标当日查询的实际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将诚信登记手续装订于(略)中,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6、资格审查方式:(略)
7、招标决标方式:(略)
8、工程承包方式:(略)
9、招标场所:(略)
10、本项目(略)发布时间为 (略)至 (略)。
11、投标人应登录**市公共**交易网下载(略)(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并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将其投标保证金从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委托的(略)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收款帐号由投标人在登录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后自行获取)。
12、投标人应于 (略)至 时 分将投标文件提交到(略),开标会将于同一时间、地点进行。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略)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市公共**交易网网址:http://(略)cn/
(略)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选项√确定的内容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1.2 | 招标人 | |
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4 | 工程名称 | |
1.5 | 建设地点 | |
1.6 | 建设规模 | |
2.1 | 资金来源情况 | □国有 %,其中:(略) □私营 %; □外资 %;□其它 。 |
2.2 | 资金到位情况 | □全部到位 □5(略) □30%以上到位 □启动资金到位 □ |
3.1 3.2 | 招标范围 及标段划分 | |
4.1 | 投标人 资质等级要求 | 资质条件: 其他要求: |
4.2 | 项目负责人资格 要求 | 项目负责人资格: 专业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略)证(**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略)证书。 |
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
4.6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5.1 5.2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 分包人资质要求: |
6.1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自行踏勘), 踏勘地址: |
9.0 10.0 | 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和投标人质疑期限 | 1.招标人澄清、修补或补充期限:(略) 2.投标人质疑期限:(略) 招标人答疑期限:(略) |
11.1 | 承包方式 | (略)。 |
12.1 12.2 | 质量标准 | 1、本工程验收达到国家(略)或优良 标准。 2、承包工程如获得如下质量奖,按投标人须知12.2款奖励承包人。□国家级质量奖 □省(略) □市级级质量奖 |
12.3 | 工期要求 | 年 月计划开工 , 年 月计划竣工。 招标工期: (略) |
13.0 | 工程预付款 及进度款 | 1.预付款 □没有预付款。 □有预付款,预付款按合同价款的 %,即 元。 2.进度款 进度款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 |
18.1 | 工程报价方式 和报价要求 |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人设置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元;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元;③暂列金额为 元,上述三项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参与浮动,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 元﹝投标报价上限=﹙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 %﹢(略),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
19.1 19.2 | 投标有效期 | □45天内有效 □60天内有效 □90天内有效 □ 天内有效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 式要求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 |
20.1 | 投标保证金 |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投标人应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将其投标保证金(不少于本项目规定的金额)从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委托的(略)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收款帐号由投标人在登录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后自行获取)。 在开标会现场,通过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公共**交易中心、招标管理部门“三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人不按照(略)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能在开标会现场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 注:1、由于本招标项目需通过(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 实施“三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各投标人应在提交本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前,到市电子政务办办理登录(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的数字证书,以确保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银行系统对接会需要一定时间,请投标人(略),尽早完成保证金的缴纳手续,以免耽误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21.0 | 投标文件编制 要求 |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略)的投标人须知第21条要求进行装订、密封和标记。 |
22.1 | 投标(略) 及要求 | □(略)、(略)不少于(各一份正本, 份副本),必须胶装书状成册。 □(略)、(略)和(略)不少于(各一份正本, 份副本),必须胶装书状成册。 (略)(如有)的页数、双面打印以及投标文件副本内页可从正本复印等要求必须符合本(略)投标人须知第21.4款规定。 |
22.1 | 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提交的地点及其截止时间 | 提交起止时间: (略)至 时 分 投标截止时间: (略) 现场提交地址:(略) |
23 | 开标时间 | 开标时间: (略) 开标地点:(略) |
23.1 23.2 | 参加开标会议 人员要求 | 1.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应同时凭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略)(证件)进场,并接受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核验;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开标会; 3.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开标会现场单独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备原件核查) |
25.2 | 资格后审委员会 | 资格后审委员会成员应全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评标专家 人(5人(略)),其中应抽专家 人,备选专家 人;抽市内专家 人,抽市外专家 人。 □本项目资格后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 人(5人以上单数)。 |
29.1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资格后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相同。 |
33.0 | 评标定标办法 | 本项目选定下列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取(略)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当投标人的(略)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略)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综合评估法:取综合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当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综合总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
34.0 | 项目评标方式 | □明标评标:(略) □明暗结合:(略)采用暗标,其它部分采用明标评标。 |
36.4 | 中标通知书 发放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略)。 招标人最迟应(略),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19.2款的规定**投标有效期。 |
39.1 | 履约担保 要求 | (略) 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交下列担保方式: □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部门出具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 □当地(略)。 □现金履约担保。 二、□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交下列担保方式: □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部门出具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 □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备注:1、在选定项目投资类型时同时选定担保方式(可单选或多选); 2、选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中标人应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该账户实行招标(略),各方应签订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 |
40.0 | 合同备案 | 详见投标人(略).1条款 |
其他要求 | (备注:招标人需设置其他要求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不能违背本招标项目(略)实质性条款的要求。) |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工程项目概况
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方(略)。
1.2招标人:(略)。
1.3招标代理机构:(略)。
1.4工程名称:(略)。
1.5项目建设地点:(略)。
1.6项目建设规模:(略)。
2.项目的资金(略)
2.1资金来源及比例:(略)。
2.2资金落实情况:(略)。
3.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3.1招标范围:(略)。
3.2标段划分:(略)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略);
(2)其他要求:(略)。
4.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略);
4.2.1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4.3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略)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4.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略)(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招标项目的(略)
(5)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略)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因违反国家、省的工资支付规定和《**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略)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有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被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在处罚期限内的;
(10)与本(略)构同为一个法人代表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4.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6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的(略)确定(略)投标人。
5. 分包
5.1 投标人须知前附(略),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也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应当允许投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5.2 投标人拟将允许分包的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按照第4章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6. 踏勘现场
6.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地点,自己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及一切责任事故。
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略)。
7. 通用规定
7.1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7.2货币名称
招标投标文件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7.3计量单位
招标投标文件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7.4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略)。
7.5保密责任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略)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6本(略)中所称网上或网站,除特别指明外,是指**市公共**交易网站(网址:)。
7.7本(略)所指天或日均为(略),工作日均为国家机关法定工作日,时间均为**时间。
7.8本(略)所称的中标下浮率,其计算公式为: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100%。
7.9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 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7.10本(略)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7.11本(略)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县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二)(略)
8.(略)的组成
8.1 本(略)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六章 招标人对(略)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
第七章 施工图纸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第九章 招标控制价
8.2 除8.1内容外,招标人按规定在网上发出的对本(略)的澄清、修改、补充和答疑内容,构成(略)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略)的修改或澄清
9.1 (略)在网上发布后,招标人发现(略)有遗漏或不够完善的,可以对已发布的(略)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网上公布。澄清、修改或补充(略)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截标时间。
9.2 当(略)、(略)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上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3 (略)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略)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从网上下载招标人对(略)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取澄清、修改或补充资料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略)的质疑和答疑
10.1 投标人在网上获取(略)后,应该详细检查(略)的所有内容,同时审阅(略)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发现(略)缺损、错漏或对(略)有任何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无记名形式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质疑)要求,且不得有任何可识别投标人及其人员的标识。
10.2 对于投标人的任何网上疑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公告形式在网上解答所有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对(略)的澄清(质疑)要求。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对(略)的澄清(答疑)内容作为(略)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3 投标人应当从网上下载招标人对(略)的澄清(答疑)内容,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取澄清(答疑)资料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工程承包方式
11.1 本招标工程(略)。
11.2 工程所需材(略),但所有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材料相符,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12.工程质量、工期及有关要求
12.1 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工程验收以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技术说明书等设计、(略)为依据。
如施工质量不(略),中标单位须负责返工直至达到(略)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12.2 提倡优质优价,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本款由招标人按需要采用,如不采用,删除本条款)
为倡导建设工程优质优价,中标单位在按(略)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任务的基础上,对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0%给予中标单位奖励;对获得省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0%给予中标单位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0%给予中标单位奖励。
12.3 工期的要求及规定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略)(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内)内完成招标内容全部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承包合同签订规定为准。
(2)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须经建设(略)。
13.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
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应当按照本(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及有关规定在双方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执行。
14.工程(略)
14.1 本工程(略),但结算时下列情况则给予调整:
(1)发包人引(略)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3)(略)规定可调整的和甲乙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需(略)。
14.2 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结算依据和方法。
工程发生变更,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的投标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该投标书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若投标书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则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确定。
(2)合同的投标书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的投标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计价(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略))]×100%”。
(4)合同的投标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略)。
(5)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清单子目工作内容有变而需要按以上条款重组综合单价的,在扣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时,该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扣减。
14.3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必须按规(略),该费用如发生增减,增减部分费(略)。
14.4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以下简称编制时)采用的相应单价或价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平均价格与编制时(略)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略)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利一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14.5有关价格涨落未尽事宜,按阳住建[(略)行。
14.6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略)。
15.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及说明
(注:此项不能省略,请招标人和(略)。)
(三)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的组成
16.1 投标文件由(略)、(略)和(略)部分组成(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应提交(略),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不需提交(略))。
16.2 (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6.2.1投标承诺书;
16.2.2 法定代表人(略)
16.2.3 授权委托书;
16.2.4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16.2.5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
16.2.6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如有);
16.2.7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16.2.8其它资料。
16.3 (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6.3.1 投标函;
16.3.2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6.3.3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16.4 (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编制时应按照第四章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及遵循有关投标文件编写目录及要求。
16.4.1 组织机构
16.4.2 施工方案
16.4.3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16.4.4 机械设备、劳动(略)
16.4.5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16.4.6 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16.4.7 质量保证措施
16.4.8 新技术的应用
17.投标文件格式
17.1 投标文件包括本投标人须知第16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略)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7.2 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略)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略)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
18.投标报价
18.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
18.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8.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投标人须知第3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略)。
18.4 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除非招标人对(略)给予修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内。
18.5 (略)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若招标阶段(略)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18.6 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有误时,实施后结算按以下办法调整:
18.6.1分部分(略),结算时综合单价按A值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A=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
18.6.2各分项分部报价累计值高于投标总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B%调整后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B%=投标总报价/调整后总价,调整后总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无误或经第18.6.1条款修正后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总价)。
18.7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略)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情况、施工设计图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参考价或市场价格,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施工、技术和资金能力,以及企业自身的素质进行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报价竞争。
18.8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申请将不被批准。
19.投标有效期
19.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招标工程投标有效期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凡符合本(略)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9.2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0.投标保证金
20.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数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0.2 投标人应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将其投标保证金从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委托的(略)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收款帐号由投标人在登录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后自行获取。
20.3 联合(略),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略),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0.4 在开标会现场,投标人须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公共**交易中心、招标管理部门登录(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通过“三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略)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20.5 经现场确认投标人不是按照(略)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能在开标会现场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
20.6 评标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全额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略)投标保证金。
20.7 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应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招标终止;
(2)招标失败需要重(略)
(3)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投标有效期限。
20.8 投标人发生下(略),投标保证金将(略)
20.8.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20.8.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签订承包合同的;
20.8.3由于违法行(略),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外。
20.8.4(略)规定的其他情形。
21.投标文件的编制
21.1 投标人应按照本(略)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略)、(略)和(略)(如有)组成,不需(略)评审的项目一般不用编制(略)。
21.2 投标文件必须按(略)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亲笔签字(扫描签字方式等无效)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签字或盖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同一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一名代理人。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其内容均应符合本(略)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21.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无行间插字或无增删。如有修改,(略)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4 投标文件中的(略)和(略)内页统一用白色A4复印纸黑色字体打印,每册封面均须统一使用A4纸封面;(略)须编制目录,内页自正文(不含目录)起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以阿拉伯数字“1”开始),内页正文不得少于80页,不得超过500页,不得分册编制,封面均须统一使用白色A4纸封面,内页须统一使用白色A4复印纸黑色字体双面打印。投标文件应胶装书状成册,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签字,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体为黑色字体。投标文件副本内页如需从正本复印的,其正副本所有需签字盖章的地方应全部签字盖章,从正本复印的签字盖章无效。
21.5投标文件中(略)(如有)正本封面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副本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
21.6投标文件中的(略)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封,正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内层包封,两个内层包封再合包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略)和(略)的包封同(略)。
21.7 投标文件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上均应写明(注明):
(1)招标人名称;
(2)工程名称和招标工程编号;
(3)投标文件的内容(如(略));
21.8 投标文件中(略)、(略)的内层密封还须有投标人的名称。
21.9 投标文件中(略)、(略)的内层密封的封口处可加盖投标人印章,外层密封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外层密封的封口处可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但所有(略)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外层密封的封口处可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
21.10 投标文(略),其投标文件(略)。
22.投标文件的提交
22.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保证金提交到(略)规定的(略)开标地点。
22.2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如需以(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1条有关要求规定密封标记,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22.5 招标人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6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本次招标活动失败,招标人应按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招标人不负担因此次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四) 开标规定
23. 开标
23.1 招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略)。
23.2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及其他监管部门等相关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略)(证件)参加开标会。
23.3投标人应在开标会上提供与本次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及证书原件给资格后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核验。
23.4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其程序如下:
(1)开标会开始,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2)主持人公布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管理部(略)
(3)主持人公布(略)
(4)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代表对投标人到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进行核验,并宣布核验结果;
(5)招标人委托投标人或招标管(略)果;
(6)在开标会现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招标管理部门登录(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通过“三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略)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7)工作人员开启投标文件,将符合要(略)
(8)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等单位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9)工作人员将按照本工程(略)的要求把符合条件的有效投标人的(略)送资格审查;
(10)开标会结束。
23.5招标人(略),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外层包封。
23.6 按规定提交(略)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并退回给投标人。
23.7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3.8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开标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资格后审和评标:
24.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同时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未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查验的(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4.1.2 投标人未提供与本次投标的相关文件及证书原件给开标评标会核验的;
24.1.3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21条的要求编制、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4.1.4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本(略)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的;
24.1.5 投标人未能按照(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及其相关手续的。
(五) 资格后审
25. 资格后审委员会
25.1 资格后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资格审查(略),在开标后(略)。资格后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5.2 本项目的资格后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全部从公共**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首先推选出资格后审委员会主任,由主任主持资格后审委员会工作。
25.3招标(略),但不能对(略)。
26.资格(略)
26.1 资格后审将面向符合本工程资格后审(略)条件标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或其联合体。
26.2 资格后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项目的(略),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资格后审的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26.3 对各投标人资格的后审,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略)和本投标人须知要求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料,以及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4中约定的资格后审必要(略)条件标准。
26.4 详细评审前,由资格后审委员会指派部份成员对各投标人递交的(略)材料中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证书、证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验证。各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4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接受审查验证。
26.5 未能按投标人须知附件4资格后审必要(略)条件标准提交相关原件接受审查验证的或无复印件的或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略)资料中相对应的内容不予确认,因此导致其投标资料不符合资格审查(略)条件要求的,应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审查验证后,有关人员应形成书面审查验证记录,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27.(略)
27.1 资格后审委员会严格对照招标公告及资格后审评审标准,对所有(略)投标人的(略)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略)投标人。
28.(略)投标人确定
28.1 资格后审委员会根据资格后审必要(略)条件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审查验证结果记录,对各投标人提交的(略)材料进行详细评审。凡全部满足资格后审必要(略)条件标准的投标人即确定为资格审查(略)的投标人。
28.2 资格后审委员会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可要求投标人(略),如出现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公告及资格后审评审标准条件的,应当向投标人说明情况。
28.3 资格后(略),对同一个(略),按程序要求记录。资格后审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略),审查结果经资(略)。
28.4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后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当资格后审(略)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不再进行后续招标投标程序,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六) 评标定标
29.评标委员会组成
29.1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略)。
29.2 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由公共**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的全部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首先推选出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主任主持评标工作,各评委按照(略)及有关规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29.3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略)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略)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9.4 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略),否决其投标。
29.5 评标委员会应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同一个问题不一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29.6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略)。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略)。
29.7 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30.评标过程的回避
30.1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略)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0.2 评标专家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其评标结果无效。
3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与公共**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
(二)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略)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31. 评标过程的保密
31.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人文件的(略),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1.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略)。
31.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2.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未按照(略)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
(2)投标文件没有对(略)规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3)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的。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5) 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2条要求提供的。
(6) 投标文件未按(略)规定格式编制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 投标人有本(略)投标人须知第41条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8) 本(略)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注: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按上述情形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时,只能出具(略)(通过)或不(略)(不通过)任一种意见,不能有第二种意见;如评委不出具具体意见的,视为其确认投标文件有效。
33.评标办法(评标办法见第3章)
本工程评标办法由招标人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只能选定其中一种评标定标办法)。
1、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取(略)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采(略),取综合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34. 评标定标程序
34.1合理低价法评标定标程序:
(1)主持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后审不(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
(2)工作人员把资格审查(略)投标人的(略)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评委逐一对各投标人的(略)进行符合性审查,确认投标人对(略)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并计算(略)的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
(4)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从所有(略)的投标人有效报价中随机摇珠选定一个投标报价。
(5)评标委员会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分别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的(略)评审得分。
(6)评标委员会按照(略)评审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前3名中标候选人,当(略)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略)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7)主持人公布评标定标结果。
(8)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的评标、定标有关内容写出书面评标报告,由有关(略)。
(9)评标、定标会议结束。
34.2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程序:
(1)主持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后审不(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
(2)工作人员配合监督部门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略)部分进行匿名编号。
(3)评委对各投标人(略)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和打分,填写《评分表》并签名。
(4)工作人员收回评委的《评分表》进行复核、保存。
(5)工作人员配合监督部门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略)部分匿名编号进行还原,将对应的投标人全称在还原表上列出,有关部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确认。
(6)评委逐一对(略)的投标人的(略)进行符合性审查,确认投标人的(略)对(略)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并计算(略)的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
(7)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从所有(略)的投标人有效报价中随机摇珠选定一个投标报价。
(8)评标委员会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分别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的(略)评审得分。
(9)验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员按(略)规定的评分细则逐一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
(10)全体评委在《综合计分汇总表》上签名。
(1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综合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并向招标人推荐三个综合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综合(略),以报价(略),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12)主持人公布评标结果。
(13)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的评标、定标有关内容写出书面评标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案。
(14)评标、定标会议结束。
34.3 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该项目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七)中标确认
35.中标公示
35.1评标会结束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中标结果信息(含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拟派人员等有关信息),应于 (略)起在**市公共**交易网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略)。
35.3利害关系人以自然人名义异议(投诉)的,该自然人必须为所异议(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如投标员、拟派的项目经理、招标人代表等),并能如实提供其在所异议(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直接参与单位工作的社保证明等文件,否则,受理单位可不予受理。
36.中标确定及发(略)
36.1 中标确定。评标结(略),招标人确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36.2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排名第一(略)
(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3)中标人未能按照(略)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此类推,招标人可以确认(略)。在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也要按规定实行中标结果公示。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或确定为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36.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将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发放到中标人及各相关单位。
36.4 招标人最迟应(略),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19.2款的规定**投标有效期。
36.5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6.6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之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略)。
37.废除授标及授标
37.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废除授标:
(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不是从本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
(4)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
(5)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略)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略)中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与(略)中的拟派驻人员不一致的;
(7)中标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含**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略)证)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以及(略)明确规定可以废除授标的其他情形(含本投标人须知第4.4款之一和第4.5款的情形)。
37.2 中标人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36.2条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择下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或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37.3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招标人不按照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2)中标通知书发(略)
(3)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
(4)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略)
(八)合同授予
38. 合同授予
38.1 本招标工(略)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38.2 招标人应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略)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略)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8.3 招标人如不(略).2条的规定与中(略),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应改正并处以投标保证金额罚款。
38.4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8.2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施工承包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略)。
38.5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招标人应按照施工合同总造价的4%(最多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中标人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支付及销户等应严格执行《**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略)及《**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38.6 中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略),不得将中标项目(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人。
39.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
39.1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部门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或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担保,具体要求(略)。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担保可以提供招标人所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具体要求(略)。
39.2 采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中标人应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该账户实行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三方共同管理,各方应签订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现金履约担保资金三方共管协议招标人可参考格式1-2)
39.3 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可在(略)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按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比例分别开立统一提交,中标人在没有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如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完成,可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略)后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确认后分步解除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履约担保责任。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应为统一提交,并可在(略)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按分部分项工程量完成的比例分步退还。(本款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采用,如采用的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明确细化,不采用时也可以删除本条款)
39.4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9.1款的规定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略)。
39.5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按规定不能在商业银行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或者财政部门不能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书的,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其格式详见格式2-2。
39.6 中标人履约担保和招标人支付担保应使用本(略)提供的格式,双方担保手续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中标人履约担保与招标人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原件分别由招标人和中标人保管,并将一份加盖公章的担保函复印件送招标管理部门存档。
40. 合同备案
40.1 招标人应当自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将施工承包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九)相关规定
41.串通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41.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略)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略)
(2)不同投标人(略)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略)
(5)不同投标(略)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略)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略)。
4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略)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附件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4:资格后审必要(略)条件标准
附件5:(略) 附件1: (略)(提示招标人:本章节为必填内容,招标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并作为投标(略)。如因招标人未填写或未如实填写本章节内容,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招标人承担。)
一、工程概况、工程规模、结构型式的介绍
1、 工程地址:
2、 工程规模:
3、 工期及质量要求:
4、 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情况:
5、 工程地质情况:
6、 工程主要部位特征:
7、 其它:
二、工程主要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等内容的介绍
附件2:
(略)
一、发布招标公告和(略)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略)示范文本,并结合招标工程实际编制招标公告和(略),经招标管理部门招标备案后方可发布。
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市公共**交易网、**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建设信息网上同时发布,其中(略)(含图纸、工程量清单等)以及招标控制价等相关招标信息须一同在**市公共**交易网上发布。招标控制价发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但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招标公告及(略)发布之日起至截标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略)的获取
投标人应自行在**市公共**交易网上下载(略)(含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
三、澄清、修改、答疑和踏勘
(一)招标人发现(略)有遗漏或不够完善的,可以对已发布的(略)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形成补遗文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网上公布。澄清、修改或补充(略)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截标时间。补遗文件作为(略)的补充,是(略)的组成部分。
(二)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网上提出,截标时间10日前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公告形式在网上解答投标人对(略)的疑问,并形成补遗文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在网上发布。补遗文件作为(略)的补充,是(略)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现场踏勘,但应在(略)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四、开评标会议安排
(一)(略)(含补遗文件)在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到公共**交易中心窗口办理项目交易登记,申请安排开评标会议。
(二)若变更截标时间时,招标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略)补遗备案,到公共**交易中心窗口变更截标时间和会议时间,并在网上向所有投标人公告。
五、截标
投标前,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3人,其人员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到(略)预定的公共**交易中心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若因投标人未带齐相关证明资料而导致无法办理截标手续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六、投标人的确定
采用(略)的招标项目,不再设报名环节,也不进行截标前的资格审查。各投标人必须在截标时间前的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不按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不予受理。
七、开标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资格后审委员会由5名以上单数的有关专家组成。有关专家从公共**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程服务,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一)工作人员在投标人和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逐个开启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略))。
(二)资格后审委员会严格对照招标公告及资格后审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略)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略)投标人。
(三)当资格审查(略)投标人少于3家时,则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四)资格后审(略),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如出现投标人(略),应当向投标人说明情况。
(五)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后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
八、评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资格后审委员会的全部专家组成。
经资格审查(略)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评标环节进行后续评审。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逐个评审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的(略)(如有)和(略),评标委员会按照(略)的评审标准逐项评审。
当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则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九、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登录(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将其投标保证金从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委托的(略)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收款帐号由投标人在登录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后自行获取。在开标会现场,投标人须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公共**交易中心、招标管理部门登录(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通过“三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略)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经现场确认投标人不是按照(略)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能在开标会现场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
附件3(略)
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本工程招标投标各阶段的投诉处理按“分段限时投诉”原则进行。投诉人超过本规定要求投诉时效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该投诉。
一、对招标公告内容的投诉时限:(略)
二、对(略)内容的投诉时限:(略)
三、对开标结果的投诉时限:开标结束后资格后审前当场向现场监管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
四、对资格后审结果的投诉时限:公布资格后审结(略),当场向现场监管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
五、对评标结果投诉时限:(略)
六、对合同签订的投诉时限:(略)
附件4资格后审必要(略)条件标准
序号 | 项 目 内 容 | 合 格 条 件 |
1 | 市场准入资格 | 1、具备有(略) 2、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企业须提交**市诚信登记手续(省外企业须同时提交进粤登记手续)。 |
2 | 联合体投标 | 联合体投标,必须达到本项目(略)投标人须知和(略)对联合体的要求。 |
3 | 分包情况 | 应符合本项目(略)投标人须知和(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4 | 投标承诺书 | 按本项目(略)中的投标承诺书格式提供 |
5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具备相应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略)证(**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略)证书。 |
6 |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 按本项目(略)中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的要求及格式提供 |
7 | (略) 签署 | (略)应按本项目(略)投标人须知第21.2条款规定签字、盖章。 |
8 | (略) 份数和要求 | 按照投标(略)。 |
9 | 委托代理人 要求 | 提供与本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经社保管理机构确认本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至少任意五个月与本投标单位的社保关系证明。 |
注:1.根据建办市函[****]462号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可不提供其资质证书原件,有关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其资质证书复印件中的二维码查询。根据粤建人[****]217号文规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略)证书可在相关网上打印其相关证书打印件,可不再提供原件核查。
2.投标企业应提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网中“**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的本企业信息表打印件原件作为诚信登记手续,其中,省外企业还须同时提供**建设信息网中“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的本企业进粤诚信信息登记网页的打印件原件作为进粤诚信登记手续。该打印件应在该项目(略)发出后至截标时间前打印,但以开标当日查询的实际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将诚信登记手续装订于(略)中。
3.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和签署投标文件的可不执行第9项要求,但委托(略)。第9项中(略)合同,其与分公(略)续,市外其他分公司办理的社保关系手续无效,违反上述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4.本资格后审(略)条件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证书、证明材料等资料必须按要求将复印件、网上打印件或原件装订于(略)中,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本注第1项、第2项资料和装订原件资料的可不提供原件核对;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可不提供原件核对。本资格后审(略)条件标准所要求提供的原件应当封装在档案袋内,封面列明原件的名称及数量,截标时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格式参考附件5),未按要求装订和提交原件核对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附件5
(略)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原件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2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
3 | 注册建造师证(或小型项目负责人证)、安全生产考核(略)证书 | 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除外 | |
4 | 进粤手续 | 限省外企业提供 | |
5 | **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登记手续 | 投标企业提供 | |
6 | 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委托人)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注:此表格式及内容(略)(投标人须知附件4所需原件)的实际需要或增或减填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基本原则
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的专家评委全部在公共**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少(略)。评标工作接(略)。
三、评标程序和内容
评标工作应按照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提交评标报告等程序进行。
(一)合理低价法评标
1、熟悉(略)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投标文件的(略)评审; 4、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
5、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
(二)综合评估法评标
1、熟悉(略)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投标文件的(略)评审; 4、投标文件的(略)评审;
5、询标(略) 6、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
四、评标定标办法(只能选定其中一种评标定标办法,(略))
(一)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投标人资格后审(略)后才可进行(略)评审,取(略)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人资格后审(略)后才可进行(略)评审,再进行(略)评审,取综合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五、综合评估法评标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评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采用(略)。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的,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分得分结果计算为全部成员的算(略)果计算为成员中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和标准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进行汇总。
六、评分细则
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
合理低价评标办法只对(略)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略)评审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前3名中标候选人,当(略)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略)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在资格审查和(略)评审(略)后,按如下步骤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略)得分:
第一步,按下列情形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
1、当有效投标报价为3个以上(含本数)6个以下(不含本数)时,计算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当有效投标报价为6个以上(含本数)10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当有效投标报价为10个以上(含本数)20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两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当有(略)(含本数)时,去掉三个最高报价和三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步,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
第三步,取投(略)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
第四步,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略)得分。
(略)得分=100分×[1-(||×n)] 。其中, “K”代表评标基准价; “n”代表投标报价每浮动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即是每个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百分比应扣的分值(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当投标报价高于K值时扣1分,当投标报价低于K值时扣0.5分;“100”代表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得分。
注:投标人(略)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类项目(略)得分、(略)得分、信用评价得分权重分别为65%、25%、10%,满分为100分。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审综合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前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总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综合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投标人综合总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一)(略)评分细则
(略)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略)评分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新技术应用等部分。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人设置的(略)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
(略)评审得分=(略)得分×25%
注:(略)评审得分最低分为0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略)评分细则
在资格审查、(略)和(略)评审(略)后,按如下步骤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略)得分:
1、第一步,按下列情形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
(1)当有效投标(略)(含本数)6个以下(不含本数)时,计算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当有效投(略)(含本数)10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当有效投标报价为10个以上(含本数)20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两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当有效投标报价为20个以上(含本数)时,去掉三个最高报价和三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第二步,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
3、第三步,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
4、第四步,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略)得分。
(略)得分=100分×[1-(||×n)] 。 其中,“K”代表评标基准价; “n”代表投标报价每浮动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即是每个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百分比应扣的分值(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当投标报价高于K值时扣1分,当投标报价低于K值时扣0.5分; “100”代表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得分。
(略)评审得分=(略)得分×65%
注:投标人(略)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信用评价得分=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综合评价得分(即各企业投标的前一天在行政主(略)
诚信评价评审得分=评价得分×10%
附表:
(略)评分标准(施工类)
评分项 内容 | 分值范围 (100分) | 评分标准 |
组织机构 | 10分 | 优: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20%(含2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60%(含60%)以上。8~10分(含8分) 良: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略)15%~20%(含15%)、中级职称人员50%~60%(含50%)。6~8分(含6分) 中:组织机构形(略),有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略),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15%(含10%)、中级职称人员40%~50%(含40%)。4~6分(含4分) 差:组织(略),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略)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以下、中级职称人员40%以下。0分 |
施工方案 | 25分 | 优: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可靠、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20~25分(含20分) 良:施工总体安排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合理、可行;对施工难点有合理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略)。15~20分(含15分) 中:施工总体安排(略),运用(略),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略))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基本可行。10~15分(含10分) 差:施工总体安排不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不合理;或对施工难点无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略)。0分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20分 | 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略)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l5~20分(含15分) 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能满足(略)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10~1 5分(含10分) 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5~10分(含5分) 差: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或对关键节(略)。0分 |
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 | 8分 | 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略),采用先进机械设备。6~8分(含6分) 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4~6分(含4分) 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略)。2~4分(含2分) 差:投入计(略),或不能满足施工需要。0分 |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 设施布置 | 5分 | 优: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3~5分(含3分) 良:总体(略),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略)。2~3分(含2分) 中: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1~2分(含1分) 差:总体布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0分 |
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 8分 | 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清晰。6~8分(含6分) 良:针对(略),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准确。4~6分(含4分) 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1~4分(含1分) 差:安全文明、环保措施不力,或采用规范不正确。0分 |
质量保证 措施 | 20分 | 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超过(略)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15~20分(含l5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满足(略)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0~15分(含10分) 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略)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5~10分(含5分) 差:(略) |
新技术的 应用 | 4分 | 优:针对(略),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略),对节约投资(略),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2~4分(含2分) 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的新技术(略),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2分 中: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有违约责任承诺。1分 差:没有采(略),或对节约工程投资和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无违约责任承诺。0分 |
注:如采用暗标方式评审的,(略)中均不得有签名、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略)格式
.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招标工程编号:(略)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略)
投标人: (略)
(略)
日期 (略)
(略)目录
(一)投标承诺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略)
(五)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
(六)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如有)
(七)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八)其它资料
注:目录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资格后审实际内容要求自行增减。
(一)投标承诺书
投 标 承 诺 书
本人 (法定姓名) (身份证号码)是 (企业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本企业此次参加 (工程名称)的投标,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就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参加本次投标过程中,如遇与本企业存(略),愿自愿放弃本次投标资格,以不影响招标项目的公正性。
二、本企业此次投标所提交的所有投标资料及其证书、证明资料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有本(略)投标人须知第41.4款所列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的情形。
三、本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没有违反本(略)投标人须知第41.1款、41.2款、41.3款所列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四、本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略)。
五、本企业在投标前一年内没有因违反国家、省的工资支付规定和《**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略)及其配套文件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参加本次投标时没有正在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或暂停承揽业务的行为。
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事实(指以行政主管部(略)),愿意按规定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略)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略)。
(略):
投标人:(略)
(略)
(二)法定代表人身(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略)
成立时间: (略)
经营期限:
姓 名: (略)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略)
投标人: (略)
日期: (略)
(三)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略)、(略)、(略))、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略)
(略)
身份证号码:
(略)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日期: (略)
注:1、投标文件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不必提交本授权委托书;如为联合体投标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联合体各成员应(略)。
2 、本授权委托书单独使用时(含联合体各成员)投标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1 | 企业名称 | |
2 | 总部地址 | |
3 | 当地代表处地址 | |
4 | 电话 | 联系人 |
5 | 传真 | 电子邮箱 |
6 | 注册地 | 注册年份 |
7 |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 |
8 | 主营范围 1. 2. 3. 4. … … | |
9 | 作为总承(略) | |
10 | 作为分包商经历年数 | |
11 |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注:1、所有独立投(略)。
2、如果投标人拟分包部分工程,则这些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写此表。
3、所有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全体成员均须在本表后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复印件。
(五)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成员身份 | 各 方 名 称 |
1、主办人 | |
2、成员 | |
3、成员 | |
4、成员 | |
5、成员 | |
6、成员 | |
…… | |
注:(略)
2、独立投标人不须提交此表。
附: 联合体协议书(如需)(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工程名称) 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主办人。
2、联合体主办人合法代表联合(略),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略)。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略)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略)。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证明书。
主办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略)
成员一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略)
成员二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略)
(略)
(六)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 ||||
分包人资质 | ||||
分包人地址 | ||||
拟分包工程 | ||||
分包理由 | ||||
分包人近三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 | ||||
工程名称 | 地 点 | 总包单位 | 分包范围 | 履约情况 |
注:如投标人拟分包部分工程(仅限于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则每个拟定分包人应分别填写本表。如投标人无拟分包部分工程,则不须提交此表。
(七)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
投标人名称:
在本(略)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 必填项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必填项 | ||||||
施工员 | 必填项 | ||||||
质量员 | 必填项 | ||||||
安全员 | 必填项 | ||||||
资料员 | 必填项 | ||||||
注:1.本施工项目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按规定配备不少于如下人员:项目(略)资料员等,其他人员(含相(略))应按规定配备,但投标人投标时少于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之一或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相互兼任的,视为未响应招标(略),资格后审应不予通过。
2.投标人拟派人员在填报时应附上相应资格证书或技术职称或上岗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略)证等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职称证、企业聘书复印件等。
3.中标人确定后,如发现中标人拟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达不到施工报建和(略)范的要求调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直至达到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否则,招标人(略)。
(八)其它资料
其它应附资料
(投标人可附与资格后审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但不应在其(略)中附有宣传性材料,这些材料在资格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注: 1、所有投标人应使用不褪色蓝、黑钢笔水填写或按同样的要求打印表格,并按表格要求内容提供资料。
2、(略)中有要求提供附件的,应附在该项文件的后面。
3、凡表(略),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未提交上述各项资料的,评审时,有关内容不予确认。
二、(略)格式
.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略)编号:(略)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略)
投标人: (略)
(略)
日期 (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
在研究了 工程的(略)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经我方认真核对,本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已包括了设计图纸中(略)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和工程量,我方承诺如下:
1、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价为合同承包价,按招标人确定的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式承包施工,遵照(略)的要求承担本合同段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在我方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市场风险。
2、若招标阶段(略)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依(略)规定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当发生工程变更时,若我公司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承诺结算时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确定进行结算,低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承诺结算时以投标文件综合单价确定进行结算。
3、如我方中标,我们保证现有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完全能够满足用于本招标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金等方面资金。同时,我方将保证本招标项目所使(略)设备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愿意(略)。
4、我方将派出 同志担任本(略)(资格证号为 ),项目负责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如该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可以废除我方的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5、我方将保证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起的 个(略)工期内完成并移交整个工程,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并承诺本工程的保修期按 执行。
6、我方承诺中标后按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由招标人按规定一次性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我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略)及《**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管理、支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如我方有违反国家、省和市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行为,愿接受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的处罚,愿接受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两年内不予进入本市承揽业务(或投标资格)的处罚。
7、我方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略)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8、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略)。
投标人: (略)
(略)
日期: (略)
二、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本项无格式)
三、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 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投 标 人: (略)
(略)
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或造价员及资格证号: (略)
编 制 时 间:
投 标 总 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略)
(略)
编 制 时 间: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略)
注:投标人应视本工程的实际填报,格式内容不限。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略)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1 2 … … … N N+1 N+2 | ΔΔΔ工程 ΔΔΔ工程 …… …… …… 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暂列金额 | |
合 计 |
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根据阳建[****]44号文单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根据阳住建[****]24号文单列。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略)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1 2 3 | ||
合计 |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建筑、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工程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费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备注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 按照规定 | ||
2 | 措施项目费 | ||||
2.1 | 其它措施项目费 | 按照规定 | |||
3 | 其他项目费 | 按照规定 | |||
4 | 规费 | 4.1+4.2 | 按照规定 | ||
4.1 | 工程排污费 | (不含污水处理费,发生时按实计算) | |||
4.2 | 施工噪音排污费 | (发生时按实计算) | |||
5 | 税前工程造价 | (1+~4) | |||
6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5×增值税税率 | 11 | ||
7 | 工程造价 | (5+6) |
注:格式内容可根据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实际修改调整;规费和税金必须按规定标准计算,投标报价
时费率标准不得随意增减,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分部分(略)
工程名称: (略)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
本页小计 | |||||||
合计 |
投标辅助资料
1、分部分(略)
2、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3、主要材料价格表。
说明:
1、(略)站审批软件中的格式,其他格式不限。
2、投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时,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三、(略)格式
(用于(略)正本封面)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略)编号:(略)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略)
投标人: (略)
(略)
日期 (略)
(用于(略)副本封面)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略)编号:(略)
投标文件内容:(略)
日期 (略)
(略)编写目录及要求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略)时,应在(略)中明确列出(略)部分目录,包括章、节的标题及主要编制内容。
投标人编制(略)时,(略)须编制目录,内页自正文(不含目录)起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以阿拉伯数字“1”开始),内页正文不得少于80页,不得超过500页,不得分册编制,封面均须统一使用白色A4纸封面,内页须统一使用白色A4复印纸黑色字体双面打印。正本封面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其所有副本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不符合正副本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本节编写指南
第一章 工程概况简述
简述本工程概况,内容包括:主要工程内容、各专业工程设计概况、施工环境,现场条件以及招标人的要求。
第二章 工程特点、难(略)
描述本工程特点,分析关键性专业工程的施工特点与难点,并对本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和(略)容进行必要的、简要的描述。
第三章 施工组织机构与管理人员配置
提出施工组织架构设想与项目管理人员配置计划,系统指挥、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系统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绘制投标人拟组建的项目管理部组织系统框图。
第四章 施工技术方案
由招标人根据本身对本工程各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的注重程度,择选其中5项主要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要求投标人分别提出简要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当招标人未有择选时,由投标人根据本工程特点、难点与项目管理重点,自选5项主要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分别提出简要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体安排、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施工机械,对施(略),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略))措施、线形控制方案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等。
招标人择选的5项主要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
1. 工程
2. 工程
3. 工程
4. 工程
5. 工程
第五章 施工进度计划和(略)
根据招标人的工期要求和投标人的施工总体安排,规划(略),明确进度控制时间参数,绘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控制计划网络图(规定采用时标双代号网络图)和横道图,提出本工程总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控制措施,以及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回补措施。
第六章 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
根据本工程情况、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结合投标人实际,提出本工程各主要阶段劳动力、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施(略)
第七章 施工总(略)
根据本工程类型、现场场地情况、周边环境和施工总体安排,绘制本工程现场各主要施工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
第八章 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略)实际,提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作业人员生理上的、心理上的、行为上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略),施工作业场所的缺陷,现场物质和环境的危险源等。
第九章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根据本工程特(略),提出明确的质量目标、目标分解策划和有针对性的质量保证措施与工程质量创优规划。针对创”绿色建筑”、“节能建筑”、和“环保设计”要求有确保功能质量的措施。
第十章 新技(略)
根据本工程特点,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性,违约承诺具体性、预测经济赔偿最大额度。
一、施工组织情况
1.投入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2.劳动力安排计划表
单位:人
工 种 级 别 | 按工程施工阶(略) | ||||||
注:1.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
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
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
注:1.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略)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表可(略)(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略)
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适应。
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
注: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给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5.临时用地表
用 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合 计 |
注: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上岗资格证明 | 已承担在建工程 情 况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项目数 | 项目名称 | |||
注:该表的人员配置应与(略)中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一致。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 年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略)
承包人:(略)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略)。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略)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略)数:(略)
拟从 (略)开始施工,至 (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固定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略)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① 招标人设置暂列金额: 元;②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③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元。暂列金额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若发生的计算,不发生的不能计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略)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
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略)。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略),于 生效。
发 包 人:(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合同当事人原则上不能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合同双方(略)。合同文件由第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
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略)的实质性要求。
1.5中标通知书:(略)
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略)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规范及有关(略):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略)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略),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略)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略)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略),经发包人依据第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 款规定任命并(略)。
1.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略)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略):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 条和第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 款规定确定。
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 款规定的**期限。
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 天的日期。
1.28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略)。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略),发包人(略)(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略)。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 款规定(略)。
1.31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略))。
1.3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略),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略):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略),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单位工程:指具有(略),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略)。
1.44(略)(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略)。
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48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 条和第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略)。
1.49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 条规定就施工过(略)。
1.50(略):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52(略):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略)。
1.54国家:(略)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略)(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略);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略)。
2.3 监理或造价(略)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略)。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 款、第24.2 款
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略)。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略),视为合同双(略)。
3.2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
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略),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4.2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3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
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省有的,约定适用的**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略)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略),经发(略)。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图(略)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 款规定处理。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
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
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略)。
5.2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略),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略),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略),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略)。
5.4图(略)
承包人发现(略),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5.5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 款、第5.2 款、第5.3 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 通讯联络
6.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 工程分包
7.1分包工程的要求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7.2 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略)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略),应与分包人(略),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 天内向发(略)。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7.4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略)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
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7.5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略)。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6 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略),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略)。
8 现场查勘
8.1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略)的组成部分,与(略)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依据(略)19.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略)
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9.1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发包人(略)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
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19.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9.2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发包人(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略)
(2)出现第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10 投标(略)
10.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10.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略),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
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略)。
10.3算(略)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略)。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
工程师应在收到(略),并在收到通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略)。发包人承
担由(略)(或)工期延误,并向承(略)。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已(略),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 小时内予(略),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略)(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略)。
12 事故处理
12.1发生事故的通知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略),承包人立即通(略)。
12.2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略),防止事故扩大,并保(略)。需移(略),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2.3 事故争议认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略),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3 交通运输
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略),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略),并承(略)。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3.3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略),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3.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
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5道(略)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3.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略)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1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略).3 款、第24.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略)(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 款、第24.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
14.2 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 款、第24.1 款和第25.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略)。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略),对发生
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略)。
15 专利技术
15.1侵犯专利技术责任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5.2专利技术的使用
承包人在投(略),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 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15.3版(略)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6 联合的责任
16.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略),并在工程开(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6.2 联合体文件签暑
联合体应有(略),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主办人应(略),履行合同的有(略)。未经发(略),联合体的组(略)。
17 保障
17.1合(略)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略)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17.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18 财产
18.1 用 于工程 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要求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略))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略),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8.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略)(周转(略))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略)。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18.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 款规定的情形解(略),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
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9 发包人
19.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略)。
19.2发(略)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略)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满足第13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略));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略)
(8)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略)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发包人可将其中(略),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9.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9.4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9.5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略),按照第58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19.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8 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19.7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
20.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0.2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
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略),并
在施工现场保留(略),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
程师需要时使用;
(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略),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20.3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
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20.4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
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略)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20.5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
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发包(略)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6
承包人避免施(略)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
权利,避免对(略)。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0.7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略),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略)
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略),且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略),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略),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略)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略)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
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略),应取得发包(略),并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略),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1.3监理工程师、(略)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略)。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1.4承包(略)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
任命的(略)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2 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对(略)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不应对(略)。
22.2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
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23 监理工程师
23.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略)
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3.2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
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略)
23.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 86 条规(略),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
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5.2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2)根据第7.2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3)根据第 18.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4)根据第33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34.2 款规定发出(略)
(6)根据第37.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49.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63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64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0)根据第56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11)根据第75 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
(12)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3.4监理工程师指令
(略)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略)。对监理(略),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略)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3.5 承包人执行(略)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略)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略)。
23.6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略).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略)。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略)未按照第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3.7 监理工(略)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略),发包人应予赔偿。
24 造价工程师
24.1 发包人对造价工(略)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4.2 造价工程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略),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略)。
24.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86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63条(略)
(2)根据第64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
(3)根据第65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4)根据第66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根据第67 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
(6)根据第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
(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4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4.5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略)。
24.6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
造价工程师可(略).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略),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略).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4.7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5 承包人代表
25.1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略).2 款规定在专(略),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25.2承(略)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略)
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5.3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21.4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略)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
对承(略)。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21.4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略)。
25.4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略)
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监理(略),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略)(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略)(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6 指定分包人
26.1 指定(略)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1)根据(略),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
26.2 承包人对指定(略)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略)
26.3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应(略)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略),按照第7.4 款办理。
26.4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27 承包人劳务
27.1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
27.2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除(略),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略)。
27.3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
(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27.4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
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
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27.5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略),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
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
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7.6 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
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略)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略)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27.7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
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略)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
27.8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8 工程担保
28.1承包(略)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略)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略)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8.3 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索赔款项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略)。
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照第28.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略),提供支付(略)。
28.5支付担保期限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和退还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28.6 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略),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8.7 双方**担保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期限一(略),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28.8 约定担保事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9 发包人风险
29.1发包人承担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9.2 发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永久工程本(略)(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略)(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略)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略)
(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略)
30 承包人风险
30.1承包人承担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30.2 承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 29 条和第31 条以外的人(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31 不可抗力
31.1不(略)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1.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略),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略),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略)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36 条、第74 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
31.3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略)
(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4 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31.5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略),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
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31.6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略)。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略)。
32 保险
32.1发包人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略)之日止。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2 承包人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略)32.1 款第(4)点以外采购(略)。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略)之日止。
32.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32.4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略),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32.5 发生保险事(略)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略)。
32.6 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略)。
32.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32.8约(略)
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期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略)。
33.2工程进度的监(略)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33.3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 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略)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3.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略),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4 开工
34.1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34.2 工程开工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略),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42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 天内开工,并一直(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34.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
求并(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4.4 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34.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 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35 暂停施工和复工
35.1暂(略)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35.2复工的要求
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略),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略) 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略)(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略)(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35.3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的复工要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 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略),则根据第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
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略)。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4)擅自停工的;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 条规定处理。
35.5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略)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 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 款规定处理。
35.6 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
失按照第35.4 款规定处理。
36 工期(略)
36.1工期计算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36.2 工期约定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
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36.3工期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
和进度款;
(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工程变更(含增加(略));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
(8)不可抗力;
(9)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6.4 提交工期顺延报告
当第36.3 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36.5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略)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略)。
36.6 拒绝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 款和第36.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略),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36.7 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 款和第36.5 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 天内,按照第36.3 款规(略),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 28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6.8承包人误期的赔偿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
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略)。
37 加快进度
37.1承包人原因加(略)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
33.4 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略)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略),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略)。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7.2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
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
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 款、第72.3 款和第72.5 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38 竣工日期
38.1约定计划 竣工日期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38.2 实际竣工日 期的确定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略)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 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略)
(3)工程(略),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8.3延迟竣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略) 40 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39 提前竣工
39.1提前竣工的要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37.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39.2 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
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 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40 误期赔偿
40.1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 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0.2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
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略).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五、质量与安全
41 质量与安全管理
41.1履(略)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41.2质量与安全的监管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1.3 管理的要求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略),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41.4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2 质量标准
42.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略),按照合同(略)
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42.2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略),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略)的返修工作;
(5) 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略),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 承担其他(略)。
42.3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2.4 工程质(略)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43工程质量创优
43.1发包人鼓励(略)
发包人应配(略),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 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
43.2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
承包人(略),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略) 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
44 工程的照管
44.1工程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略),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 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略)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略) 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44.2照管期(略)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略),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5 安全文明施工
45.1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
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 80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
费。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略)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45.2发包人责任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发包人应负(略)。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5.3承(略)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略)。
(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全事故的,由发(略)。
(6)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5.4施工措施(略)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略)面(略)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 小时(略),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略)。
45.5治安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略)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略),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略),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45.6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
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 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略)
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46 测量放线
46.1 测设施工控制网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
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
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略)。
46.2 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略)。承包
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略)。监理工程师需要(略),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46.3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
承包人应配置(略)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46.4测量(略)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略)(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6.5保护基准点 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略)为止。
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7.1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 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56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 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略)。
47.2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略),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2 条规定办理。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 包人供应材料(略),并作(略)。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略) 和地点等内容。
48.2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
发包人(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 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略),发包人应准 时向承包(略),发包人应承担由(略)(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8.3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并提供产品质量(略)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 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 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
4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 要求。出现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 重新供应符(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8.5承包人保管发 包人供应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略)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 造价工(略),并增加到(略)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略),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8.6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和工(略),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略),由发包(略),并承担由此增(略)(或)延误的工期;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略)
(6)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略)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8.7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 查验材料(略)证明和产品(略)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 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略)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48.8约**算方式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略)。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 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略)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略)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略)。
49.2 承包人供货与(略)
承包人(略),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略)。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49.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
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略)。
49.4 承包人(略)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略)
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9.5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 款和第49.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9.6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略)致的,由造价
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9.7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略)证
明和产品(略)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
续。不(略)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49.8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略)
商。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1进入现场检验试验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
供便(略)。
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略)
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 小时。如果(略)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略),并认为该检验试(略),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50.3材料和工(略)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略)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
试验不(略)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50.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略),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
担;(略),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略)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略)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50.5 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略),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
(1)(略)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不(略)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0.6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承包人自备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略)。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略)。承包人(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
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51.3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1.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
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2 工程质量检查
52.1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52.2工程(略)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
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
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略)的,监理工程
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52.3 工程质量(略)
发现工(略),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略)
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略)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略),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2.4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52.5现场工艺试验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略),承包人应根据(略),编制工艺试验(略),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略)。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没有经监理工程(略),任何工程均(略)。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
具备专用条款约(略),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略)。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略)。
53.2 参加验收的限制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
承包(略),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略),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
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
53.3验收结果的确认
验收(略)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
施工。验收(略)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
验收不(略)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隐蔽工(略)
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53.5 承包人私自隐蔽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4 重新验收和额(略)
54.1重新验收
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略)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略)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4.2 额外检查检验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
按照第50.5 款、第52.3 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略)(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略)。
55工程试车
55.1试车内容
按照合同约(略),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55.2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略),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略)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 令也未能按(略),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 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55.3单机试(略)
单机试车(略),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略)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55.4联动试车通知(略)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 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55.5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
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装。发包人承担修改(略)。
(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略),承包人(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 重*(略),并承担拆除、重**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55.6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略),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6 工程变更
56.1 工程变更权限
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略).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略)。
56.2 工程变更内容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略)
(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
(5) 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
(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56.3工程变更程序
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略)。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 56.2 款所(略),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略)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略)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 天内予(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
2)合同工程发生第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 天以书面形式(略),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56.2 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略)。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略),应由监(略)。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略),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 72 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略),承包人应提(略)。发包(略),(略)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
(3)发包人在(略),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予以确(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14 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略)。
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
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
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6.3 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
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
56.5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不应(略)。工程变更应按照第72 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略)
(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57 竣工验收条件
57.1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略),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57.2提交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
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
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58 条规定进行验收。
57.3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
工验收条件。
58 竣工验收
58.1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58.2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7.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略)。
(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略)天内书面提(略)。
58.3组织验收和确认
经监理工程师按(略).2 款规定(略),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 天内按照国家或行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略)后28 天内予以确认(略)。
58.4 组织验收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略) 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
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略),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58.5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第58.3 款规定完成合(略),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 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
58.6接收工程
竣工验收(略)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略)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略)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8.7竣工日期的写明
经验收(略)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38.2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略)
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
工程部位竣(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
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
照第58.2 款、第58.6 款规定进行。验收(略)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
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略),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申请(略)。
(2)发包人在全(略),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略)(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8.9 施工期运行
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58.8 款规定验收(略),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3 款规定进行修复。
58.10 竣工清场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略)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略)
(2)临时(略),场地已按(略)
(3)按照合同约定应(略),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
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略),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
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5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58.12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
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略)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
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8.13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略)。
59.2 缺陷责任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59.3缺陷责任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略),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略)
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 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略)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
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工程师应**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9.4 重新检(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
第54 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59.6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 款**的期限)终止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59.7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
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59.9 工程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略)。
59.10 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造价
60资金计划和安排
60.1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60.2提供资金安排证据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根据(略),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有能力按照第78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略),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61 工程量
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略)错(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
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72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61.2清单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略)承包(略)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略)
62 工程(略)
62.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略)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省统一工程计价
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
62.2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
合同双方(略),依据国(略)
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
工程(略)。
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
62.3 已完工程款额报(略)
承包人应按照第81.1 款规定向造(略)。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 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62.4现场计量
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略)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略),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62.5 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收到(略).1 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 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62.6复(略)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略)。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
62.7 不予计量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略)。
62.8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
除按照第69 条至第73 条、第76 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略)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
63 暂列金额
63.1 暂列金额的用途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略),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
63.2暂(略)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63.1 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
63.3 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64 计日工
64.1计日工单价的用途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
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
64.2 计日工的确认
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 天内(略),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64.3 计日工的支付
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81.1 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
65 暂估价
65.1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略)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65.2 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49 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65.3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略),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72.2 款规定(略)。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略)。
66提前(略)
66.1提前竣工奖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略)应奖额度。约 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 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略)应奖额度的乘积 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 款的 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66.2误期赔偿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略)应赔额度。如 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 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略)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 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 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67 工程优质费
67.1工程优质费的约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额度。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略)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
67.2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略):国家级质量奖为3%,省级(略),市级质量奖为1%。工程优质费列(略),与竣工(略)。在竣工结算后(略),发包人应在(略) 天内支付。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1 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略)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
书中约定。
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
(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4)工程(略)
(5)工程量偏差事件;
(6)费用索赔事件;
(7)现场签证事件;
(8)物价涨落事件;
(9)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本款(1)至(6)调整因(略) 条至第76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8.3 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
出现第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 条、第75 条规定外,调整合(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7 条规定办理。根据第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48 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69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69.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
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策引起除第76 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69.2调整价款的方法
发生第69.1 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70 项目特(略)
70.1项目特征的准确性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
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
实施合同工程,直到(略)。
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
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0.3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70.2 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71.1清单缺项漏(略)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1.2 调整分(略)
工程量清(略),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 款规定计算调(略)。
71.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略).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72 工程变更事件
72.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56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2.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 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2)合同中(略),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略),根据变更工程资料(略)考)价格和承包人报(略),经合同双(略)。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略))×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略)。
(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72.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
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
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
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 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72.4调整承包人报(略)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
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P0
(2)当P0 >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略)(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72.5删减工作(略)
如果因为非(略),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
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
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1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略)(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73.2 款、第73.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略)。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72.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略)。
73.2调整分部(略)
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56 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Q0时,S=1.1Q×P +(Q1-1.1Q0)×P1
(2)当Q1<0.9Q0时,S=0.9Q×P-(0.9Q0–Q1)×P1
式中S 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 工程量清单中(略)
P1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该变化(略)
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72.3 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1)当S1>1.1S 时,M=M0+△M
(2)当S1﹤0.9S0时,M=M0-△M
式中 S1 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 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M1调整后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M0 承包人(略)
△M 按照第72.3 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74 费用索赔事件
74.1索赔的价款调整
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
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4.2发出索赔意向书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
之后的14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略)。
74.3 索赔记录的(略)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
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略),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
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
供记录的复印件。
74.4 提交(略)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造价工(略),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74.5无权索赔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 款至第74.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
74.6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 28 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
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
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
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74.7反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74.8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75 现场签证事件
75.1 现场(略)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略)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5.2 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
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略)
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
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75.4 现场签证的要求
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略)
成该类项目所需的(略)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
75.5 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5.6 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
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7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 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略)。
76 物价涨落事件
76.1 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
合同(略),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略)
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76.2 款、第76.3 款规定事
件的,合同双方(略)。
76.2调整人工费的方法
按照第76.1 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76.3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76.1 款规定材料、工(略) 5%和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1)价格系数法C’n =cn.pn =cn(a+b Ln /L0+c.E /E + ……q M/M )
式中C’n --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 --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Pn --第n支付期(略)。
"a"是基(略),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
“b”、“c”。。。。。 “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设(略)。合同双方(略),要求:a+b+c+ +q=1。Ln En 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L0 E "、......、"M "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2)价格调差法
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编制时用的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76.4承包人采购材(略)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76.5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价款的限制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
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略) 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
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
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
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略)。
76.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76.3 款、第76.4 款、第76.5 款规定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77.1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 条、第75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77.2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略)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77.3调(略)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略)。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略),(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略),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略),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77.4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略),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77.5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
出现合同(略),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78 支付事项
78.1支付工程款项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预付款按照第79 条的规定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80 条规定支付;
(3)进度款按照第81 条的规定支付;
(4)结算款按照第83 条的规定支付;
(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 条的规定支付。
78.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
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
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78.3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
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
以及材(略)。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
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
78.4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
如果承(略),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
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
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 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
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
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略) 14 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79 预付款
79.1约定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
79.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略),并抄送发包人。
(1)按照第28.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79.3 预付(略)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
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9.4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略),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79.5退还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略)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80 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内容、范围和金额
合同(略)范围和金额,并按(略)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80.2约(略)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略)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80.3 支付限制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略)。
80.4 管理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1 进度款
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
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已完工程的价款;
(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完成的计(略)
(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6)根据第66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7)根据第68 条至第76 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8)根据第79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根据第80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10)根据第84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1)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略)
(12)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81.2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略),应按照第62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略)。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略)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
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略)
造价工(略),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
81.3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81.4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略).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
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81.5进度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81.3 款和第81.4 款规(略),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1.6 修正支付证书
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略)。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82 竣工结算
82.1约**算程序和期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规定在专
用条款中(略)。专用(略),竣工结算按照第82.2 款
至第82.5 款规定办理。
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78 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
82.2递交(略)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略),造价工程师可(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略),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82.3 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
造价工程师(略).2 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予以核实,
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
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
结算文件,并再次(略)。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略)。
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略),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82.4 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2.3 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略)。
(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
字确认,竣工(略)。
(2)经复(略):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
82.5 交付工程
发包人应(略),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略),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83 结算款
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合同双方当(略)。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 款至第83.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略),应在(略)。承包人应按照第82.2 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根据合同(略)。
83.2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82.3 款、第82.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
人。
83.3 竣工结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83.4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略)。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83.5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照第83.3 款和第83.4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 天内(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84 质量保证金
84.1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
质量保证(略)。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84.2约定质量保证金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略),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84.3质量保证金返还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略)。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85 最终清算款
85.1提交最终(略)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2款至第85.5款(略)。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略),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略),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85.2签发最终(略)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 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7天内在最终清 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85.3最终清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略),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85.4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5.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最终清 算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略)
85.5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
发包(略).3款和第85.4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略)。
85.6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约定的争议处理。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86 合同争议
86.1认可(略)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果之后的14 天内,对暂**果(略)。合同双方对暂**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略),暂**果成为(略),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果(略),合同双方当事人(略),直到其
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果之后的14 天内,未对暂*(略),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果。
86.2双方协商
争议发生后的14 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3 款至第86.6 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
86.3解决争议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86.2 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略)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第86.6 款规定提(略)。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果,暂**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略)。
86.4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86.5 调解或认**果的确认
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 天内,仍可按照第86.6 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86.6仲裁或诉讼
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 天内,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略)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6.7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
(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 仲裁机构或法院(略)。
87 合同解除
87.1协商一致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87.2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
因不可(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87.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 款规定的开工期(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 天内仍未开工的;
(2)按照第 33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 天的;
(3)承包人违反第 18.1 款或第 51.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
(4)承包人拖(略)约定最高限额的;
(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承包人(略)
(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略)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略)
(9)承包人在缺陷(略),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
(10)(略)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13)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略),并可使用根据第18.2 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87.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 34.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发
出开工令的;
(2)按照第35.3 款规定非承包(略)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
天的;
(3)发包(略)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 48 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略),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
换的;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略)
(5)发包人未按照第78.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支付的;
(6)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9)发包人被认为是(略)。
87.5书面通知合同解除
根据第87.2 款至第87.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略) 条规定处理。
87.6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
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88 合同解除的支付
88.1 协商(略)
根据第87.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88.2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87.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略)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
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
支付之内;
(4)根据第31.3 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5)根据第87.6 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2 条、第83 条规定(略),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
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88.3因承包人原因(略).3 款规(略),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略)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略)(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82.4 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88.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
根据第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88.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
89 合同终止
89.1 合同(略)
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略)条至第88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当事人在此(略)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89.2 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
除第59 条和第84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89.3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本合同(略),合同双方当事(略),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
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其他
90 缴纳税费
90.1约定缴纳一切税费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
90.2没交或少交税(略)
合同任何(略),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
91 保密要求
91.1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
91.2保密信息知悉权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略)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另一(略)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91.3签(略)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略)。
91.4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
如果法律法(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略)。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91.5书面说明保密程度
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 28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 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
(2) 已公开发表或(略)
(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
(5) 对方当事人(略)。
92 廉政建设
92.1廉政建设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
92.2违反责任
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略),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88.3 款规定办理(略)。
93 禁止转让
93.1履行合同
本合(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93.2不得转让
除合(略),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略)方。
94 合同份数
94.1约(略)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94.2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94.2正(略)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略)。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略),以正本为准。
95 合同备案
95.1合同备案及其限制
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按照(略),不予备案。
95.2 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略),督促各自人员(略),加强(略)。
经备案的本合同,作为处理(略)。涉及国(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略)提供的专用条款格式仅供参考使用。招标人和中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特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招、投标文件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专用条款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1.定义
1.43 单位工程
■ 名称:
■ 内容:
■ 范围: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略)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5.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6.通讯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略)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略)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略)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略)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1)具体人选: (略)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略)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具体人选: (略)
19.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的约定: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6)现场交验的时间: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9.4支付款项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80.2款(略).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
(2) 工程(略)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3)其他约定:在办(略),发包人应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20.承包人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80.2款(略).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
□其他约定:在与发包(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本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
(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
(10)提交竣(略)
□ 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
□ 另作约定:
20.4 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承包人任命和更换:
21.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1.4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1.5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22(略)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略)
(略)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23(略)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单位: (略)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略)
(略)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造价咨询单位: (略)
(2) 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略)
(略)
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5.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略)
(略)
28.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略)
(1) 履约担保的金额:(略)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中标人应当在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按(略)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28.1.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交下列担保方式。
□由商业(略)(含分支机构)银行部门出具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 ;
□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
□现金履约担保;
28.1.2□ 其他投资建设项目,中标人可以向(略)。
□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部门出具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 ;
□由保险公司(略)
□由担保(略)。
28.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28.4 发包人提(略)
(1) 支付担保的金额:(略)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招标(略)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 其他时间:
(3) 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4) 政府工程银行不予担保,由同级财政部(略)。
28.5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32.保险
32.1 发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 款的第(2)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 款的第(3)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 款的第(4)项。
32.2 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32.2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32.2款的第(2)项;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34.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 按合同(略) 天。
□ 其他时间:
35.暂停(略)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1)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2)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36.2. 工期的要求及规定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略)(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内)内完成招标内容全部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承包合同签订规定为准。
(2)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须经(略)。
38.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42.质量目标
42.1 工程质量标准:(略)
42.2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争承包工程获得如下质量奖。
□国家级质量奖 □省级质量奖 □市级级质量奖
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
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46(略)
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约定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略),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另作约定:
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
(1)种类:
(2)检测机构: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 另作约定: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部位有:
56.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58.竣工验收
58.1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略)
58.8 单位工程和工(略)
□ 合同工程无单(略),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名称)工程或部位,计划(略) ,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名称)工程或部位,计划竣工时间为 ,
其范围包括:
58.10竣工清场: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 另作约定: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59.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61工程量
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62工程计量和计价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63.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
65(略)
65.1招标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暂估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材料、工程设备:
□专业工程: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元。
66.(略)
66.1 提前竣工奖
(1) 提前竣工奖额度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略)应奖额度为 元。
(2)提前竣工奖(略)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略)____元。
□ 另作约定:
□ 按****年**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66.2 误期赔偿费
(1) 每(略)应赔付额度为 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略)____元。
□ 另作约定:
67.工程优质费
67.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 没约(略),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
67.2 优质优价奖的计提与支付: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
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合同价款的___3__%;
省级工程质量奖,合同价(略)
市级工程质量奖,合同价款的_____1___%。
□ 按****年(略)。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1 合同价款的约定:
68.1.1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配合费、暂列金额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人漏报或不报,发包人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略)
68.1.2承包人已按照(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单价及合价,承包人没有填写单价及合价的项目,发包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略)约定的风险因素除外)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1)~(8)调整事件。
■ 其它约定。
本工程(略),但结算时下列情况则给予调整:
(1)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
(2)不可(略)
(3)(略)规定可调整的和甲乙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的因素。
68.3 调整合同价款
68.3.1 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有误时,实施后结算按下调整:
68.3.1.1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值高于投标合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A值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A=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
68.3.1.2各分项分部报价累计值高于投标总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B%调整后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B%=投标总报价/调整后总价,调整后总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无误或经第68.3.1.1条款修正后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总价)。
68.3.2合同价款的调整
68.3.2.1招标阶段(略)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依(略)规定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68.3.2.3安全文明(略),结算时按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如发生增减,增减部分费用列入增减工程造价。
72.工程变更事件
72.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凡属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结算依据和方法:
(1)合同的投标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该投标书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若投标书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则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确定。
(2)合同的投标书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的投标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略)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略)。承包人报价(略)(中标价格-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100%”。
(4)合同的投标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的(略)整。
(5)(略)以上条款重组综合单价的,在扣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时,该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扣减。
73.工程量的(略)
73.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略)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若招标阶段(略)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依(略)规定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以下方法调整:考虑工程量偏差调整风险因素基础上对措施项目费进行调整。
75.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
76.物价涨落事件
76.1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
■物价涨落超过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以下简称编制时)采用的相应单价或价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平均价格与编制时人工单价对比(略)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平均价格与编制时相应价格或单价(略)险费用。
78.支付事项
78.2 计算(略)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另作约定:
79.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略),本款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
(2) 预付款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30%,即 元。
□ 另作约定:
79.2 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
□ 按承包人(略)。
□ 另作约定:
79.4 预付款抵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方式:
79.5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1)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发包人应按照本项目合同总造价的4%(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即 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承包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略)
(2)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②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③因非法转包、(略)(个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确实无法支付的;
④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⑤建筑施工企业确实无法支付拖欠工资,经人力**社会保障和住房规划建设(略)
(3)当承包人发生拖(略),承包人经责令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后,逾期不予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的,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征询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略)。开户银行收(略),应在2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相应的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承包人通知被拖欠工资的(略)支付。
(4)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按照《**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保证金在未结清工程款的额度内先予垫付,并依照《**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相关款项在施(略)。
(6)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承包人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齐,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会保障部门。未按规定补足保证金帐户已提取部分的,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予以公布。
(7)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8)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在工人退场前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略)、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开户的承包人可凭发包人和承包人出具的(略)专用帐户申请表》,经签订保证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的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向开户银行申请退回尚存的保证金专用帐户资金并销户。
(9)本款未尽事宜,执行《**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阳府〔****〕21号)及《**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80.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
■按合(略),以现行*(略)。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 元。
80.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承包人进场后应向保险公司投保,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工伤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需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施工组织设计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81.进度款
81.1 约定支付期(略)
(1)支付期限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发包人收(略),次月10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完成实际工作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付至合同承包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备案验收通过后,待工程结算按规定送审核部门审定后,发包人扣除3%的工程保修款后28天内,余额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例子,根据项目实际调整)
□ 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81.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 元。
82.竣工结算
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其它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有关规定调整,该费用如发生增减,增减部分费用列入增减工程造价。
(2) 工程竣工验收(略)(经质检部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提供一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核,经发包人认定确认后,再通知承包人进行竣工决算。若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一式四份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请结算余款。
83.结算款
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1)竣工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
□ 另作约定
(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
84.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3%,即 元
□ 其他为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
留,扣留的比例为3%。
□另有约定:
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双方约定质量缺陷期(即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满二年)后,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14天内,将保修金3%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
85.最终清算付款
85.1 提交最终结算支付申请
(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提交份数:
提交期限:
(2)最终(略)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
□另有约定:
86.合同争议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1)
(2)
(3)
86.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合同份数
94.1 约定(略)
提供合同文本: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略)。
□ 另有约定:
94.2 合同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略)
其中:(略)
承包人正本 份,副本 份
95.其他要求(如投标须知(略))
第四部分 附 件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略)
承包人:(略)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略),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
2.
3.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略),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略)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伍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贰 年;
6.其他项目 。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略),发包人可自(略)。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略)。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略)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包人:(略)
(略) (略)
(略)
(略)
备注: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房屋建筑专业参考版本,招标人和中标(略)(或不同专业工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修改、细化、补充和完善。)
2、房屋建筑专业外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规定修改完善后进行招标备案。
附件二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 (略)
承包人: (略)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略),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略),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略)。
1.3 合同双方(略)(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略),监督并认真查
处违(略)。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略)。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
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 条规定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略)
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
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
女工作安排以(略)。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
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略),不准(略),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
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略)、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略)
付的(略)。
3.3 承包人不得以(略)(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略)子女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条和第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条和第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 年内不得(略),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略)之日后失效。
8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略)。
发包人:(略)
(略) (略)
(略)
上级部门:(略)
年月日 年月日
格式1-1
履约担保
(发包人全称):
鉴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 (工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略)签署),并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交合同指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承包人出具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发包人因该项违约或违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予以支付,发包人应提供承包人有上述违约或违背合同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方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担保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工程竣工验收(略),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第15天起失效。
担 保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略)
(略)
(略)
(略)
(略)
(略)
格式1-2(适用于现金形式履约担保)
建设工(略)(参考格式)
甲方(招标人又叫账户所有人):
乙方(中标人又叫账户共管人):
丙方(监理单位又叫账户共管人):
甲乙双方于 (略)签订了 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为 元。根据甲乙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和(略)要求,乙方在执行该合同过程中,应按规定把履约担保金存于甲方开设的专项账户。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权益及资金使用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管协议:
第一条、资金的性质
乙方按照(略)的要求向甲方指定专用账户提交现金履约担保资金。
第二条、共管账户及金额
1、本项目现金履约担保资金账户((略) 账号: 户名: )以甲方的名义开设,乙方、丙方作为本账户的共管人,共同管理该账户。上述账户在本协议中称共管账户。
2、甲乙双方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按照(略)的要求向共管账户汇入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金额为项目承包合同价的10%,即该项目按期汇入本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元)。
第三条、共管期限
1、本履约担保资金共管期限自 (略)起至 (略)止,即工程竣工验收(略)后甲方向乙方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第15天起失效。
2、出现工期延误的,共管期限应顺延,并在原签订的共管协议共管期限到期前十天内,由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完成时间补充签订协议书,以确认新的共管期限。
3、履约担(略)(含500万元),不作分部分项完成工程量解付约定,乙方履约担保资金在共管到期后方可解付。
4、履约担保资金超过500万元的,可按照(略)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按分项分部工程量的比例逐步解付履约担保金(按分项分部约定解付履约担保金后,该项目在共管帐户内的履约担保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乙方没有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如约定的分项分部工程量完成,可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略)后经共管账户各方确认后可分步解除相应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四条、共管账(略)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甲方应提供乙方有上述违约或违背合同事实的证据(略) ××天内从共管账户中予以支付担保金,乙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因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对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共管账户资金的解付
1、甲、乙(略),乙方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有违(略)或偿清性质的全部资金于甲方所有(甲方因此项需支付给第三方的资金除外),乙方必须在账户共(略)户的共管。
2、甲、乙、丙三方约定的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乙方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或因偿还(或偿清)甲方责任资金后所余资金,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为乙方所有,甲方必须在账户共管期限到期后(略),并将到期后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略),且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承诺未以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托管、赠予等其他权利。
2、(略),甲方不得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为任何第三方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
3、履行本协议期间,未经甲、乙、丙三方同意,甲、乙双方均无权单独对共管账户进行资金提取及划转等操作。
4、履行本协议期间,由开户银行确保资金帐户内资金的安全。并按本协议约定的解付办法和程序支付相关资金。未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持经三方确认的授权书,不得向任向(略)。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略),或另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内容不能违背本协议。若各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终止与其他
1、本协议约定(略),甲方、乙方、丙方所承担的监管责任即自行解除,本协议终止。
2、(略),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持一份,并送开户银行一份。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各方所持协议书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略):(略) 乙方(略):(略)
法人代表(略):(略) 法人代表(略):(略)
丙 方(略):(略)
法人代表(略):(略)
(略)年____月____日
协议签订地点:(略)
格式2-1
支付担保
(承包人全称):
鉴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签订 (工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略)签署),并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款项等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发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交合同指定的发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方愿意为发包人出具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向承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方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略)接到承包人要求的第 天内(略),无需承包人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方提出要求前,我方将不坚持要求承包人首先向发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方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担保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除质量保证金外,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完毕后第15天起失效。
担 保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略)
(略)
(略)
(略)
(略)
(略)
格式2-2
关于××项目免于提供支付担保的协议
招标人:(略)
中标人:(略)
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项目(略)的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因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给予招标人提供担保,财政部门也不能出具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资金证明书。为了确保××项目的招标人按照(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阳府〔****〕××号)及其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现就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招标人必须按照(略)规定和本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规定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款,如有违反承包合同行为,愿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中标人同意招标人以本协议作为工程支付担保的凭证,不再要求招标人另行提供支付担保手续。如发现招标人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中标人将按规定追究招标人责任。
三、本协议作为本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
四、(略),招标人、中标人和招标管理部门、合同备案部门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合同规定的支付担保责任完后自动失效。
招标人:(略)
(略) (略)
(略)
(略)
格式3
工程项目一览表
项号 | 项目 | 内容 |
1 | 工程名称 | |
2 | 工程地点 | |
3 | 发包人 | |
4 | 设计单位 | |
5 | 监理单位 | |
6 | 造价咨询单位 | |
7 | 承包人 | |
8 | 工程总投资 | |
9 | 计划开工日期 | |
10 | 计划竣工日期 | |
11 | 工程质量 |
日 期 (略)
格式4
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
工程名称:
说明:1、表中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换,应照通用条款21条规定执行。
2、表中人员必须在承包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3、承包人应提供表中人员的聘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第六章
招标人对(略)及合同范本的 补充/修改根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以下内容已报请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备案,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以下空白。
第七章
施工图纸(略)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第九章
招标控制价
(应按照营改(略),公布的内容应具体(略)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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