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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7.7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7.8建设期利息
7.8.1建设期利息计(略):
在建设期内按照工程投资需求且实际到位资金的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到位时间、金额及时经政府出资方认可。
7.8.2当建设期延长时,建设期利息的承担原则:
7.8.2.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建设期利息按以上原则计算并由甲方承担;
7.8.2.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建设期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7.8.2.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等非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建设期利息按以上原则计算并由甲方承担。
7.8.2.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等非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建设期利息按以上原则计算并由乙方承担。
7.9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
7.9.1甲方负责对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认定,并承担相应签字认定责任。
7.9.2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项目招标、协议签署等环节进行全面造价控制。
7.9.3对主体和配套等各项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事前评审;
7.9.4甲方对二次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监督,并全程主导参与;
7.9.5对全部工程结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服务费用。
7.10工程变更与索赔
7.10.1 变更条件
7.10.1.1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略)
7.10.1.2甲方以发布工程变更令的方式要求乙方进行工程变更。
7.10.1.3在(略),以下列条件之(略),乙方可以向(略),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加快(略)
2.提高(略)
3.节约(略)
4.优化工程设计。
7.10.1.4在建设期内,若发生法律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变更,(略)出工程变更申请。
7.10.2 变更程序
7.10.2.1变更程序应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范本》(GF-(略)的“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
7.10.2.2任何涉及工(略)实施。
7.10.3 签证程序
签证程序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如发生现场签证,乙方需(略),经监理单位审(略),由甲方确认(略)。
7.10.4 设计优化
由乙方提出的设计优化方案且构成变更时,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7.10.5 乙方的索赔
7.10.5.1根据本合同(略),乙方有权(略),就此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日内发出。
7.10.5.2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28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工(略),乙方也(略),而甲方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乙方按(略),乙方还(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7.10.5.3在该索赔(略),或在乙方可能建议并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7.10.5.4甲方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日内,或在甲方可能建议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7.11竣工验收
7.11.1项目全部完工后,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在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乙方(略)。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7.11.2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太和县建委备案,并将项目全部设(略)。
7.11.3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建设投资进行评审,其中项目前期费,县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当(略)业工程,按现行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结合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结算评审。最终投资额以县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据此计算政府需支付的服务费。
7.12建设的延迟
7.12.1延迟
7.12.1.1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7.12.1.(略)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章 项目的使用
8.1使用日
8.1.1乙方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即可进入使用期,甲方组织有关部门的
接收日,本项目自此进入使用期。
8.1.2自使用日起,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8.2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
如果乙方因(略),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8.2.1一般的后果:(略)
8.2.2项目终止
8.2.3提(略)
8.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使用的,受到该不(略),也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使用日。
8.4运营维护
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后即进入运维期,乙方开始运维,具体以与政府签订运维合同为准,运维合同参照有关规范,涵盖乙方实施的全部内容。
乙方应确保:
8.4.1对运营维护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8.4.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8.5甲方介入运营维护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维护项目,且乙方在收(略)(30)个工作(略),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8.6运营维护承包商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为了切实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运营维护队伍进行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优先选择本市成熟(具有多年行业实(略))的养护队伍。
8.7暂停服务
8.7.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乙方应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8.7.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略),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8.7.2.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8.7.2.2如因不可抗(略),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8.8公众监督
乙方应接受用户投诉,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第九章股权变更限制
9.1锁定期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使用期五年之内(含第五年),乙方2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使用期五年之后,经县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转让其(略),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维护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9.2违反股权变(略)
一旦发生违(略),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章付费机制
10.1付费类型
本项目采用政府直接购买服务方式付费。
政府付费=投资成本+投资综合回报+年度养护费
10.2投资成本计算
10.2.1投资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用(如有)
10.2.2建(略):以投标人中标报价为准,实际结算以审计部门审计结算为准。
前期工程费用:按照项目公司实(略)(原则上不超过项(略),不包括征地、拆除、安置、补偿等)。
10.2.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人工费(略),则按新规定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10.2.4清单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按实际发(略)
10.2.5投资(略)。
10.3投资回报计算
10.3.1本项目投资成本年综合投资回报率为 5.9 % 。
10.3.2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以需要且到位资金的时间节点和金额承担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并纳入首批政府付费价款中支付。
10.3.3项目回购资金(略)。
10.3.4各方共同协调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项目贷款期限覆盖该项目建设运营期。
10.4政府付费的支付
10.4.1支付原则:政府付费以项目为单位签订PPP项目合同,并按照合同
进行支付。
10.4.2回购款分10年10次支付,等额本金支付。
10.4.3支付时间: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次日起进入使用期,每年支付一次政府付费。由项目公司在每年(略)”,财政部门(略)日内(略)。
10.5项目施工期工程款拨付时间、比例
本项目施(略)定为准。
第十一章 履约担保
11.1建设期履约保函
11.1.1建设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2应于本(略),向采购人提交金额为建安费用的10%作为建设期履约保函,在建设期内,项目公司应保证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持续有效。
乙2应保证于本项目开工令下达之日起30日内全面进场施工。未在前述规定的开工日开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招标人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赔偿金,如因乙2(略),则招标(略)。
11.1.2恢复建设(略)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略),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略),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略)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略)。
如乙方未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章 政府付费保障
12.1协助获取相(略)
12.2协助办理有关政府审批程序
12.2.1将所有政府支付服务费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略)P模式要求的太和县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
12.2.2甲方保证在本项目实施的每个年度,在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等支出范围内优先支出本项目下的政府付费;
12.2.3为本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其它必要的支持,同意项目公司将本项目的收益权作质押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以及其它必要的沟通联系工作。
12.2.4乙方应依照法律缴纳相应税金。税费政策按国家(略)。甲方负责协调政府和税务部门免除该专项拨款的相关税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出具专项文件、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协调税务机关免税认定等)。为保障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更好地促进项目完工和交付使用,甲方负责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三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13.1守法义务
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有义务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13.2法律变更导致的后果
13.2.1甲方(略)。
13.2.2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等事项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
13.2.3在使用期间,如果因发生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等事项导致乙方运营维护费用增加,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13.2.4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
13.2.5对于超出甲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事件
14.1.1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略)。
14.1.2不可抗力(略):
1.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5.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14.2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14.2.1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4.2.2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
14.2.3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14.3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14.3.(略)本合同项下义务;
14.3.2太和县人民政府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略)
14.4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略),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14.5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4.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7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略)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第十五章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15.1甲方的监督权
在项目从(略),为了能够更(略),甲方会按合同规定行使监督权利。甲方的监督权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
15.2甲方的介入权
除了上述的(略),甲方会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乙方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甲方的介入权通常在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甲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
第十六章违约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6.1甲(略)
16.1.1服务费支付的违约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县财政部门发出催告,如县财政部门在催告通知收到后的四十五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县财政部门除(略),还应每日按照(略),最高不得超过应付未付服务费的5.9%。
16.2乙方违约及赔偿
16.2.1延迟开工
乙方应保证于本项目PPP项目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全面进场施工。未在前述规定的开工日开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招标人支付****元的违约赔偿金。
16.2.1 质量缺陷
若出现可修复工程质量问题,在不影响甲方(或使用方)正常使用情况下及
时修复,甲方可不予追究损失;若影响正常使用,则乙方应承(略)
算损失;
若出现不可修复缺陷,乙方应无条件的予以返工,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
责任,甚至终止合同。
16.2.3 群体上访或(略)
因乙方(略),或民工聚众闹事等不良社会事件,甲方或政府相
应部门有权采取措施,或直接介入处理,可采取兑现保函、查扣相应工程费
用或追究责任等措施。
第十七章项目移交
17.1竣工验收后移交
17.1.1由于本(略),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略)(含为项目设施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移交给县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17.1.2乙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略)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17.1.3县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17.1.4移交完成后,政府方另(略),运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卫系统
主要包括学区总体安全环境的管理;进出车辆交通及道路管理。
2、环境绿化及保洁系统
主要包括校园内室外停车、道路、绿化等的日常保洁。。
17.2运营期结束后移交
17.2.1移交委员会应在运营期结束前(略)清单、人员、维修记录等)和移交程序。
17.2.2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17.2.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7.3移交保证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略),得到良好运营维护。
在移交之日12个月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移交保函或保证金500万元。
17.4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17.5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营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
17.6合同期限及相关
17.6.1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17.6.2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略),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7.7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略),自费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略)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7.8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略)。
17.9移交委员会
县政府成立由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17.10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8.1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18.2争议解决
18.2.1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略)
18.2.2争议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8.2.3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略),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8.2.4继续有效
18.3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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