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溪县经济开发区废水处理厂进厂道路路基管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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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比选项目概况
第二章 比选须知
第三章 比选流程、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四章 合同(略)
第五章 参选文件格式
第一章 比选项目概况
序 号 | 项 目 | 内容及要求 | |
1 | 工程概况 | 工程名称:蓬溪县经济开发区废水处理厂进厂道路路基管网建设项目监理 工程地点:(略) 建设规模:总长888.6米,起点接经二路,终点接废水处理厂,路幅宽度20米及DN(略)10米,起点接经二路,终点接经三路,污水管网埋设等。 资金来源:(略) 立项批文号:(略) | |
2 | 工程发包 | 发包范围:(略) 合同文本:(略) | |
3 | 工期要求 | 120天(日历天)+缺(略) | |
4 | 质量要求 | 按国家现行质量标准验收合格 | |
5 | 安全文明 | 按国家安全检查标准验收合格 | |
6 | 资质(略) | 1.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班子: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具有全国注册市政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项目监理工程师(略)项目监理员(略)。 | |
7 | 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 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百草路366号萃峰国际93号楼)报名。比选申请人应按“邀请函”的要求报名。 | |
8 | 比选有效期 | 有效时间:(略) | |
9 | 比选保证金 | 数额0.18万元(大写:(略) 提交方式:(略) 户 名:(略) (略) 账 号:(略) 注:比选申请人在缴纳比选保证金时,务必在转账单(略):蓬溪(略)监理比选保证金。 | |
10 | 最高限价 | 9.4万(略) | |
1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选价的 10%,中(略)(节假日顺延)缴纳。 | |
12 | 踏勘现场 | 比选申请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并承担其费用 | |
13 | 文件份数 | 比选实施方案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 |
14 | 比选实施(略) | 地 点:蓬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会议室) 时 间:(略) | |
15 | 比选会议 | 时 间:(略) 地 点:蓬溪县明月街163号(县政务服务(略)) | |
16 | 评比办法 |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
第二章 比选须知
一、总则
1.比选人特别申明
为方便阅读,以下述及《比选文件》、《比选报价》、《比选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等专用名称、术语时,一般情况下不在使用书名号。
1.1 比选人相信:每一个比选申请人都有足够的判断和决策能力。如果比选申请人购买本比选文件并参与比选,便意味着作出了对本比选文件没有异议的承诺;如果比选申请人对本比选文件有异议,可以拒绝参加比选。
1.2 比选人不会对(略)。
2.比选费用
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选与否,均应当自行承担本次比选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比选文件
3.比选文件的组成
3.1 本比选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或其它文件、资料:
第一章 比选(略)
第二章 比选须知
第三章 比选、审评方法和标准
第四章 参选文件格式
3.2 比选申请人获取比选文件后,应认真检查比选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不全时,应当在获得比(略),以便补齐。比选申请(略),后果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3.3 比选申请人应认真审阅、解读本比选文件所有内容及其要求。
4.比选文件的澄清
4.1 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的任何疑问,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提出澄清要求。除此以外的疑问将拒绝答复。
4.2 比选人将根据比选申请人的澄清要求,以及比选申请人没有提出但比选人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对比选文件进行(略),发送所有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的补充通知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份,具有约束作用。
5.比选文件的修改
5.1 在比选截止日期3日前,比选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比选文件,比选申请人应予充分重视。在前述规定的期限以后,如果发生较为特殊的情形,可能对公平、公正地评审产生较大的影响,比选人仍可发出补充通知,对非实质性的事项、问题加以解释或进行补充,以弥补比选(略)。但所有补充通知发出的最晚时间,不晚于比选会议评审截止日期1日前。
5.2 所有修改、解释或对比选文件进行补充的补充通知均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本工程项目所有比选申请人,均属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但比选文件的修改、解释、补充以及澄清、说明如对同一内容的表达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通知为准。
6.(略)
比选申请人收到比选文件的澄清、说明、修改、解释、补充的通知后,应当在收到补充通知后当日内签收确认。签收确认可以采取包括传真等书面形式,也可以由比选申请人委派的代表当场签收。
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发出补充通知后,比选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的由比选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比选人将以发出补充通知的相关记录作为签收确认依据。
7.比选截止时间的调整
因补充通知的原因导致比选申请人必须对比选实施方案文件进行较大调整、修改时,比选申请人可以提出延长比选截止时间的要求。为保证比选申请人有合理的调整时间,比选人将酌情延长比选截止期限。具体时间在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参选文件
8.比选实施方案文件的组成
8.1 (一)法定代表(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比选保证金;
(四)比选实施方案响应书;
(五)资格审查相关资料
8.2 本工程计价(略)。
8.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8.3.1 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选谈判(略)
8.3.2 在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选谈判(略)
8.3.3 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8.4 比选保证金的退还
8.4.1 如没有出现(略),比选结束后,其比选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8.4.2 比选失败的,比选人在比选失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给比选申请人。
8.4.3 比选保证金为无息退还。
8.5 比选申请人在中选结果通知前要求收回比选保证金的,其保证金一经退回,即表示对任何比选结果均无异议,比选人不再向其通知或说明比选结果。
9.(略)
比选实施方案文件应无增删、涂改或行间插字,对于确属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须(略),否则其增删、涂改或行间插入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0.参选文件的份数
比选申请人须按第一章规定的份数,向比选人提交参选的比选实施方案文件正本和副本。比选实施方案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统一CB/T148一A4型(210(略))纸黑白打印,图表可采用CB/T148一A3型(297mm(略))纸黑白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比选实施方案文件正本与副本必须一致;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1.参选文件的签署
11.1 比选实施方案文件的签署一般应遵循下述原则:在参选文件格式注明须盖章处,按文件格式的要求盖章;注明须签字处,按文件格式(略)。包括:法人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本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本人印鉴;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章,文件格式(略)。
11.2 载明签署要求的比选实施方案文件格式由比选人提供。除文件格式外,本比选文件另有具体要求、规定的,按其要求、规定。
12.参选文件的装订
全套比选实施方案文件应装订成册,但不能使用活页夹进行装订,且比选实施方案文件须使用封面(封面材质、颜色不限)。
13.参选文件的标注
13.1比选实施方案文件
比选实施方案文件的封面,一般均应标明比选项目名称、比选申请人全称等内容,并在右上角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13.2所有比选实施方案文件均应进行密封,封口处加盖密封章或公章,封套上应标明比选工程名称、比选申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比选申请人地址、在×年×月×日北京时间××:(略)
14.参选文件的修改
14.1 比选申请人在比选会议召开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略)案文件的组成部分。
14.2 比选申请人在比选会议召开截止时间前对比选实施方案文件的修改、补充,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为准。
第三章 比选流程、审评细则和标准
15.比选流程
15.1比选会议由业主或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比选申请人应准时参加。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
15.2比选地点和时间按比选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参加开(略),以证明其出席(略)。
15.3比选申请人按比选文件规定递交了比选申请文件,不参加比选会或在比选会中途退场的,视为认可比选程序,事后不再对比选程序的公正合法性等提出质疑或异议。比选人不会因比选申请人不参加比选会或中途退场而宣布其为废标。
15.4比选申请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代理机构或比选人不予受理,不管何种原因,由此给比选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均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15.5由各比选申请人代表检查所有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封,宣读比选(略),并由各比选申请人签字确认。
16.评审细则
16.1编制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略)文、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府办发[(略)文以及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结合工程情况和本地实际,制定本比选工程评标细则。比选申请人对本评标细则有异议的,可以拒绝比选申请。
16.2 评选方式
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因素评(略)。
16.3 评标委员会
16.3.1评标委员会职责
评标委员会(略),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比选(略)。
16.3.2评标委员会的设立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略)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比选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它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16.4评委条件及回避
16.4.1熟悉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
16.4.2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16.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略):
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与申请人有(略),可能影响比选公正评审的。
16.4.4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16.4.5.3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监督人员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
16.5 评标程序
根据(略),评标委员会可分组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评标中需列出比选申请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16.6 初步评审
16.6.1初步评审是从程度、格式或形式上进行的审查以及对比选报价的符合性审核。通过初步审查,以排除明显具有重大偏差的比选申请文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均属重大偏差:
比选申请文件未按比选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参加比选会议;比选申请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比选申请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比选申请文件中的比选报价(书)没有比选(略)(或加盖印章)和加盖公章的(两者缺一皆为废标);未按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公章和签署;比选申请人未按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比选申请文件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比选申请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比选申请文件中有其它违反法律规定或严重违规的。
16.6.2初步评审的一般规定
16.6.2.1资格审查文件通过符合性评审方可进行下一步比选报价的评审;
16.6.2.2对比(略),由评标小组或评(略)。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重大偏差的,作废标处理;不能确认为重大偏差的,作细微偏差处理。
对重大偏差的确认,需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本细则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16.6.2.3比选申请文件出现违(略)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1(略))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款时,因否决不合格比选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比选不足二个使得比选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略)。
16.6.3比选报价的符合性审核
16.6.3.1比(略)
审核比选报价是否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比选报价与比选文件报价要求、其它项目以及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是否相符,有无显着差异或保留。
工程重要项目的重复、遗漏以及数据的失误属显着差异。
16.6.3.2比选报价的修正
如果比选报(略),由评标委员会酌情决定是否需要修正;如需修正,当数定表示的金额与文件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为准。
修正算术错误后的比选报价,经比选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比选申请人不接受修正的,其比选报价予以拒绝。
16.6.3.3最(略)
比选报价以及需修正算术错误、经修正后的比选报价,高于比选人编制的最高限价的,该比选报价将被比选人拒绝,其比选申(略)。
16.7 详细评审
16.7.1比选申请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逐项列出比选申请文件的全部细微偏差。
未通过初(略)。
16.7.2对比选(略),如需向比选申请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16.7.3细(略),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需要补正的性质,决定是在评审前或是在评审后进行。评标委员会决定细微偏差在评审后补正,补正前的结果不予变更。
比选报价算(略),不属于补正的范围。
16.7.4评标委员会各评标小组分别按照(略)独立地评审比选申请文件。
16.7.5确定中选人
16.7.5.1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略),按排序(名)的方式向比选人推荐1-3名合格的中选候选人。
16.7.5.2本比选工程按国家七部委[(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6.7.5.3比选人应依法确定中选人。由比选人(略)(名)第一的比选申请人中选。第一中选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没收比选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略),比选人应当依法重新比选。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选者比选申请。
16.8 比选报价
16.8.1 评标专家应只对通过比选申请文件符合性评审,被比选人接受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评标专家对未通过比选申请文件符合性评审的比选申请人的报价进行评审的结论无效。
16.8.2评审内容:(略)
16.8.3投标总价评审
16.8.3.1对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总价没有超过比选人的最高限价的投标总价进行评审,评标专家应对比选申请人的投标总价评审有无明显不均衡报价、有无漏项。比选报价与报名时下浮比例一致(可略低但差额不得超过百元)。
16.8.3.2最优(略)。以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为最优报价。
16.8.3.3投标总价的评审要求
评标专家应按16.8.3.1款的要求对其合理性作出评价。
16.8.3.4下述情形,属明(略):
未按比选文件规定办法计价,以及工程计价项目重复、遗漏或数据(略)
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企业规费是否按规定和核定费率;
明显不合理报价经评标专家提出后,由评(略)。评标小组专家人数少于3人时,确认(略)专家人数为3人及以上时,确认明(略)。
16.8.3.5评审分歧的处理
评标专家在判定比选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如果发生分歧,获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同意,方可最终作出未低于成本的结论。
16.9 工期要求
16.9.1比选申(略),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其比选申请将被拒绝。
16.9.2比选申请(略),在响应比选文件的同时单独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提出建议的,不影响评审;如果比选申请人不能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可以退出比选申请。
16.10 质量要求
(略)1比选申请人所报的质量目标须符合比选文件要求,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其比选申请将被拒绝。
(略)2比选文件须评审质量等级目标提高因素的,经评审确属措施得力、计划可行的质量目标,按评标细则评审。
16.11 比选申请人资格
(略)1比选申请人资格的有效文件、证件采用的截止时间按比选文件的规定,逾期证件(文件)一律无效。
(略)2凡未提供相关资料的一律视为缺项,符合性不通过;发现弄虚作假者,比选人将汇同有关监督部门严肃处理。
16.12 评标的监督
(略)1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略)2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须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评标过程必须在相关的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16.13 评标的保密
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比选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比选被邀请人以及比选被邀请人编制的实施方案和报价的评审和比较、对中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比选有关的其它情况。
16.14 评标的纪律
(略)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及其它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应的纪律,违反法律法规及省、市纪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略)2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略)2.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使用手机和场外通话,应关闭手机交现场行政监督人员保管。
(略)2.2评标过程中所有比选申请文件均不得离开桌面,更不能带出评标场所。
(略)2.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离开评标场所,确须离开时,须经允许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16.15 评标(略)
(略)1评标须严格按照本比选文件载明的程序,事前进行充分准备,周密、有步骤地进行。
(略)2评标中,对比选申请文件的各项数据以及其它重要事项,须认真核对无误,并完善签核手续,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6.16、候选人排序
(略)1按照本细则评定的比选申请,以比选报价高低确定中选比选申请人的排序(名)。
16.17、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偏差
(略)1有效比选申请文件一般印鉴(即非必须加盖的印鉴)不齐全,格式不正确,非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或涂改不清以及有其它细微偏差的,由评标委员会确认。
16.18评标结果公示
17.中选
评审结果确定后,比选人应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选人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比选人。
附:(略)
符合性检查表
附表1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 是否有效 |
2 | 比选申请文件签字、盖章情况 | 是否符合比选文件相关要求 |
3 | 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清楚 | 是否符合比选(略) |
4 | 比选申请文件的有效性 | 是否符合比选文件相关要求 |
5 |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 | 是否符合比选文件相关要求 |
6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是否符合比选文件相关要求 |
7 | 其他 | 是否符合比选文件相关要求 |
注:1、评审项目中若有一项及以上为不合格则整体不合格。
2、以上提供的相关材料若不真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资格审查项目及标准
附表2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比选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或说 明 |
1 | 营业执照及 相关证书 |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等 | 提供(略)。 |
2 | 资质等级 证 书 | 不低于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 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
3 | 项目班子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全国注册市政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项目监理工程师:(略) 项目监理员:(略) | 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
4 | 履约情况 | 无因比选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略) | 提供(略)。 |
在投标期间,公司无因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 |||
5 | 流动资金 | 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可投入本工程。 | 比选申请人提供资金保证承诺。 |
6 | 比选 保证金 | 比选文件所要(略)。 | 提供比选保证金(略)收据或现金交款单(复印件)。 |
7 | 总体结论 |
注:(略)
2、评审项目中若有一项及以上为不合格则整体不合格。
3、以上提供的相关材料若不真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内容及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比选实施方案文件和中选通知书;
②本(略)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监理服务酬金: (略)
本合同自 (略)开始实施,至 (略)完成。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略)。
委托人: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略)
(略)
(略)
本合同签订于: (略)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略)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略),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略)。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略),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略)法规,以及专用(略)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略)。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略)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略),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略),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略),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略)。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略)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略)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略)。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略)(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略)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略),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略),但应当事(略)。如在紧急情(略),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略),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略)。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略),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略),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略),以及与其(略)。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略)。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略)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略),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略),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略),可以向委托人要(略)。
第三十(略),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略)。当恢复(略),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略),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略),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略),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略)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略)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略)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略),其费用(略),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略),委托人应按(略)。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略),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略),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现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政府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文件;
4、设计文件、地勘报告、图纸及说明;
5、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
6、中选人的比选实施方案文件
7、(略)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本工程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
监理工作内容:本工程施工及保修期全过程监理及安全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略),配合结算审查工作等,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理人应全面理解施工图,提出对施工图进行深化和优化意见,减少设计变更;
2、审(略),审核开工报告;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
3、审(略),并督(略)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和处理设计变更,及时确认变更工作量及造价;
6、审核承(略)
7、编制投资(略),复核已完工程数量,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确定工程变更增减的费用,签署工程中(略),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8、设计变(略),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9、严格(略)的质量,对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进行审核和见证取样,按规范规定进行测试和监控;
10、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审核承包人报送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
11、复验和确认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检查保证措施;
12、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3、按月、季、年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4、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对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为费用索赔措施提供证据;
1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审核并督促实施安全专项方案;
16、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
17、收集整理合同文件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向委托人提供两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18、组织工程验收,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9、审核(略)
20、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1、全过程旁站监理;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工作;
22、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当监理人委派的监理机构不能满足本工程实际进度需求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配备或增加监理人员,监理(略),且不增加监理费用。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满足工程开工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地勘(略)
2、招比选资料1套;
3、各类承包合同;
4、(略)
5、与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
涉及本工程的各种规程、规范和标准图集等技术资料由监理人购买,现场监(略)。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三条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本工程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在本工程开工报告发出后 2 日内提交委托人,并按委托人要求按时提交监理报告。
总监理工(略),应先取得建管单位和委托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略)
(2)决定工程延期;
(3)对变更作决定;
(4)确定索赔额。
第十四条委托人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略)
监理人应服从建设管理单位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详见委托人与建设管理单位签定的本
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略):
补偿金额=
第十(略),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略)。并免(略)。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略),赔偿损失[累(略)(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略),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签订合同时具体约定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工程开工后支付监理服务费的30%,工程主体完成后支付监理服务费的50%,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剩余监理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略)。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遂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略),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略))。
第五十条附加协议条款
(一)监理人违约的处罚
1、委托人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略)委托人将根据考核结果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予以奖罚,此奖罚金额总数(略)。考核情况并在后续比选项目中予以参考,有以下违约情况的将取消其后续比选项目的投标资格:
(1) 未经委托人同意将项目转包或擅自分包的;
(2) 因监理人违约延迟项目工期壹个月以上的;
(3) 监理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 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况的。
2、未经(略),委托人不得同意监理人调换比选实施方案文件中的总监理工程师。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与比选实施方案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3、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实行监理,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离开监理岗位,监理人须(略).天人民币的违约金。
4、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每拖延一天,委托人向监理人(略)。
5、若出现以下情况,委托人有权根据情况对监理人收取每次(略)民币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终止委托合同,并由监理人承担一切损失,监理费不予支付:
(1)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文(略)
(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的;
(3)由于监理人监理(略)
(4)委托人发现监理(略)
(5)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对现场签证进行越权签证和与承包人串通签证的。
(二)转让和分包
(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转让。
(2) 没有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三)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对派驻到项(略)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
(四)履约保证金
监理人以转帐方式,向委托人提供本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 万元,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退还。
(五)其他
5.1对于重要材料、部件的生产、加工及安装,监理人必须派监理员对全过程进行监理。
5.2监理人应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严格履约。委托人有权根据监理人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未完工程的其他市政设施工程继续(略)
5.3其他监理责任,参照有关(略)。
注:(略)
附件A:
主要监理服务内容
比选申请人应及时编制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熟悉有关合同,了解施工现场情况。按照(略),比选申请人应提供的施工监理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材料方面
(1)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主要工程原材料供应计划;
(2)审批施工单位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以及工艺试验、标准试验:
(3)审查承包(略)
(4)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如果有)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5)其它相关业务。
二、工程施工方面
(1)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
(2)全面管理(略)。审查施工单位选(略),报业主单位批准。定期检查(略),制止工程转包行为;
(3)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并在检查与(略)。检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制止其违背(略)。
(4)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等,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检查施工单位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与比选书一致,并对其施工经(略)一致,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核查劳动力进场情况及物资资料进场情况等。对上述诸项中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6)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①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控制性进度计划。
②以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为基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实施性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批准。
③逐日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及时发出进度措施的指令,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施。
④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略))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工程(略),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略),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
⑤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略)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单位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业主单位批准。
⑥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变动时,比选申请人应分清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重新核定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施工单位的工期索赔要求,报业(略)。
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略)。
⑧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控制的组织机构,配备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负责进度控制工作。
⑨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编制工程施工进度统计报表。
(7)施工质量控制
对工程质量(略)。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①对监理工程(略),并按施工程序(略),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对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审批施工单位拟实施本工程的施工工艺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审核签发施工图纸。
③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进(略)。
④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审查批准经各项试验提出的施工质(略)
⑤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比选申请人也应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不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
⑥检查施工前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机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
⑦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或24小时值班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⑧建立比选申请人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略)。充分运用监(略),对工程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的逐项的(按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区分)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⑨协助业主单(略)(交)工验收,比选申请人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⑩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质(略)。
11比选申请人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监控体系,配备监理工程师负责质量控制工作。
12对工程质(略),并定期(略)(年、季、月)报业主单位。
(8)工程造价控制
协助业主单位对工程合同费用、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其主要工作内容(略):
①协助业主单(略)。
②通过对工程计量的审核,以及必要(略)控制。建立工程量和支付价款的台帐。
③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申请结算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等,并签发支付凭证。
④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比选,并提出处理意见。
⑤依据业主单位授权审核各类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及设计修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
⑥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下达前组织技术经济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复核前后部位和结构的衔接、错、漏、碰、缺,复核计算设计工程量,进行分类计量登录台帐,记录变更、索赔的原因和处理的结论。
对于由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索赔,应按施(略),记录定性、定量、计量、计价等的处理情况,并登录台帐。所有变更与索赔的处理,应有(略),并随处理文件存档备查。上述所有台帐及支付除书面报告业主处,应及时用电子文件报送业主。
⑦对合同费用支(略),编制每月合同费用支付分析报告。
⑧编制每月工程财务支付报表。
(9)做好监理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及技术服务工作
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提前进行研究,对施工技术、改进施工工艺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对施工(略),用以优化设计和指导施工。
(10)安全施工监督
①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略)
②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③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④按照业主单(略)。
⑤检查施工单位在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
⑥参(略)事故的处理。
⑦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
(11)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及时向业主单(略)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12)编写监理工程项目的“大事记”、“监理总结报告”。
三、工程验收及违约处理方面
(1)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对己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3)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4)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略):
(5)根据合同规定处(略),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6)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功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7)签发(略)
(8)督促、检查(略)
(9)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10)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的责任;
(11)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2)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13)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四、与业主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工作方面
(1)按照业主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工程资料和文件;
(2)接受并分析业主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五、比选申请人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目录
(1)定期信息文件
①根据监理工(略),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报表;
②工程质量分析专题报告;
⑧工程进度分析专题报告;
④施工安全专题报告;
⑤工程质量统计报表;
⑥施工安全统计报表;
⑦设计、变更与索赔处理的计量和处理结论、支付等台帐。
(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①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③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④工程质量状况及其分析的专题报告(分项的和总体的);
⑤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它报告。
(3)监理过程文件
①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②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⑧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④其它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4)上述比选申请人向业主报送的文件和资料,应按业主的(略),分别提供书面5份、电子文件1份,电子文件按业主规定的方式提供。
第五章 参选(略)
蓬溪县经济开发区废水处理厂进厂道路路基管网建设项目监理
比选实施方案文件
项目编号:(略)
比选申请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比选保证金
(四)比选实施方案响应书
(五)资格审查相关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略)
经营期限:
姓名: (略)
系 (比选申请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略)
比选申请人: (略)
日 期: (略)
注: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须(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为我单位委托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活动。委托代理人在比选活动和评比、谈判以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及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并全部承担其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 (略)
委托代理人: (略)
委托代理人部门: (略)
单位电话: (略)
附:(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略)。
比选申请人:(略)
日期: (略)
注:1、(略)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比选活动的,不需要提供授权书。
(三)比选保证金
附:(略)
(四)比选(略)
致:(略)
1、我方全(略)工程的比选文件及有关资料,并充分考(略),我们同意按比选的所有规定对合同的完成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决定参加 工程建设。现递交我方的比选实施方案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根据你方 工程(略),遵照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比选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的参选报价参与本项目投标,工期 天,工程项目质量标准 。
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比选实施方案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如果我方中选,将安排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确保工程质量;并递交中选价 %的(略),作为我们的履约保证。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的监理义务和规范进行工程监理工作。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选通知书和本参选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
比选申请人: (略)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电话: (略)
日期: (略)
(五)资格审查相关资料
(格式 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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