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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关于对《巧家县建设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号)、《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以及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略)牵头拟定了《巧家县建设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进行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年9月17日以前,通过电子邮箱的形式反馈我办。
电子邮箱:(略)
(略)
巧家县建设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略)政办发〔****〕68号)、《(略)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60号)、《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以及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是指我县在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约定或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人工费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5%的比例拨付)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等一系列监督管理工作。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未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支付到位的工程项目,应在剩余工程款总额内按相应比例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及银行代发制度。
巧家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市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农投、扶贫、农村电网改造、(略)),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
二、实施流程
(一)招标投标。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投标文件中,要将以下条款列为评标标准或中标要求的硬性条款。
1.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约定或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人工费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5%的比例拨付)拨付至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在招(略)》(附件1),并列为评标标准或中标要求。
(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施(略),在合同中必须写入以下内容。
1.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委托(略),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约定或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人工费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5%的比例拨付)拨付至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建设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负责所属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企(略)民工劳动合同》,(略)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如实采集农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自开工之日起30日内将汇总后的劳动用工登记名册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
3.施工总承包(略) 双公示 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 维权信息告示牌 和 用工管理信息公示牌 ,确保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4.建设单位对(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存在结算争(略)。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人工费用、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巧家县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银行为工程项目建设地的农村信用社,由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略)签订《巧家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附件2),共同实施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在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工程项目建设地的农村信用社开设,并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附件3),委托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以使用同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下按照不同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子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新增子账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巧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到(略)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略)证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查验证明。未提供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得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或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人工费时,应按照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约定或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人工费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略))及时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建设费用中有关人工费用包括工程造价中的定额人工费、规费及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计算的人工费调差费用等。
(五)办理工资卡(银行卡)。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略))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免费办理工资卡(银行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已有工资卡的农民工则不再办理。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实名制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
(六)编制与公示工资支付表。用工主体(包括直接(略))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附件4),经农(略)(按手印)确认后,施工总承包企业连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附件5)在建筑工地醒(略),公示期(略)。分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附件6)。
(七)银行代发工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后,施工总(略),依据其提供的经公示无异议并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盖章的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将对应项目的农(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不得超过****.00元。银行代发工资结束后,施工总(略),公告期不(略)。同时将劳动用工花名册和工资发放情况按月报建设单位备案,并作为下次拨付人工费用和工程款的前置条件。
(八)分包企业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时,合同中必须以第二点第(二)项的形式写入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做好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施工现场信息 双公示 制度、明确(略)。
2.分包企业在(略),应在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工程项目建(略)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附件3),委托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账户资金(略),不得挪作他用。分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略)。
3.分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免费办理工资卡(银行卡),开通(略),交由农民(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约定或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人工费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5%的比例拨付)及时拨付至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包企业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附件4),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后,连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附件5)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分包企(略)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报分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将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至所涉农民工的工资卡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不得超过****.00元,银行代发工资结束后,分企业应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张贴农民工工资已发放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将劳动用工花名册和工资发放情况按月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并作为下次拨付人工费用和工程款式的前置条件。
(九)专用账户核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略)业或分(略)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未发现克扣或(略),凭公示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和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承诺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核销业务,并退(略)。
三、主体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比例(金额)及拨付时间、未按期拨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事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及其他工程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做好工资发放信息报送和档案归集工作,将经农民(略),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用工主体对农民(略)。用工主体应与农民工签订《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附件7),强化(略),建立农民工培训、进出(略)制度,做好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的相关工作。
(四)开户银行应按规定配合(略),做到专(略),应及时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四、(略)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县建(略)度的实施。
(二)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 谁主(略)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略)(试行)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的动态监控,并建立统计台账。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和指导招标投标文件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相关条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中标承诺书》等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并作为评标标准和中标要求。
(四)中国人民银行(略):负责对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五、限制措施
(一)施工总(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整改。对未按本通知执行且发生拖欠的,施工总承(略),列入拖欠工资企业 黑名单 。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开户银行不执行本通知要求,伙同或协助施工承包企业挪用、转移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按相(略)。
六、其他
(一)已开工的工程在建项目按此通知(略)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的施工企业,严禁建设单位拨付任何工程费用。
(二)对建设(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项目完工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
(三)本制度试行至****年。
附件: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中标承诺书
2.巧家县(略)
3.账户监管协议
4.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5.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
6.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
7.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
****
年9月6日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
中标承诺书
在 项目建设招标中,若我公司中标,在整个中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就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开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并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委托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实行 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
2.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在开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的银行免费办理工资卡(银行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3.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规定从 农民(略) 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
4.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到位等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我公司依法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承诺单位(略):
承诺单位(略)
承诺日期: (略)
附件2
巧家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略)
乙方(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6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60号)和《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为推动工(略)(劳务费)专用(略),确保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以及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经甲乙双方自愿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略))是甲方监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或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在乙方开立的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略)。
第二条 乙方对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为自资金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为止。
第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开立企业持甲方出据的专用账户撤销通知到乙方办理专用账户撤销业务。
第四条 甲方负责专用账户的督促指导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考核办法等政策措施对企业开设专用账户和实施银行代发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施工总承包或分包企业在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后,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开设专用账户。乙方应按月主动向甲方(略)开立情况。
第五条 乙方须对企业申请开立或撤销专用账户以及子账户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账户开立和撤销业务,不得向(略)。
第六条 相关企业到(略),乙方应与企业(略),接受企业的委托,对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监管,确保专用账户资(略),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已在乙方开设专用账户的企业,乙方须按相关要求实施好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业务,通过采取上门(略),引导农民工及时办理开卡、提现、转账等相关业务。
第八条 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情况实施日常监管,收到开户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银行代发。每月末专用账户中的存款余额不足以代发农民工一个月工资或超过一个月未发放农民工工资时,乙方应向开户企业及甲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对企业的资金拨付和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预警,确保专款专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略)。
第九条 乙方每月向甲方(略),确保甲方能及时核对。
第十条 建立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实施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前,(略)工资花名册进行核对,在核对过程中有疑问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经核对无误后从专(略)每月的打卡工资总额不得超过****.00元。
第十一条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略)。
甲方(略): (略)
(略)
协议签订日期: (略)
附件3
账户监管协议
甲方: (略)
乙方: (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号)和《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账户监管协议。
第一条 甲方开(略)(劳务费)专用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或其辖属分支机构开立如下账户作为监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三条 乙方监管期限自 (略)起至账户撤销结束。
第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监管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依据本协议对账户资金使用进行限制。
第五条 甲方从监管账户内的提款只能用于代发农民工工资。
(略)元)和对应的电子表格。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及电子表格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银行代发。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略),应主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可通过上门服务等方式主动为甲方使用的农民工办理代发工资等业务。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监管期限届满且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十条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略)。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昭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项目所在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行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略)
附件4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年 月)
项目名称: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人: (略) 填表日期: (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种 | 工资结算起止时间 | 应发工资(元) | 实发工资(元) | 工资卡开户银行 | 工资卡卡号 | 联系电话 | 农民工 签字 | 备注 |
说明:1.本表中的农民工签字栏应由农民工本人亲自签字确认,若农民工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签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
2.农民工本人须对表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平安卡号、工资卡开户银行及卡号、工资金额等信息核对准确。
3.农民工签字是对其工资金额等信息的确认,最终收到工资情况以银行转账支付的到账金额为准。
附件5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
项目 标段工友们:
我公司将于近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发放你们在本项目自 (略)至 (略)结算的劳务工资款。本次发放工资名单如下,如对工资核算存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本公司项目部投诉反映。
(建设单位)劳资监督员姓名: (略)
(略)劳资管理员姓名: (略)
(用工主体/分包企业)劳资管理员姓名: (略)
工资名单
序号 | 工种 | 工人姓名 | 本次工资核算 截止日期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说明: 1.在本名单中如有不属于本班组工人的,请工友向项目部投诉,避免有人冒领工资。
2.本公示名单需加盖用工主体单位公章。
附件6
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
甲方:(略)
乙方:(略)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6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略)项目农民工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9号公告)等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发放农(略)。不得以工(略)。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报送甲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农民(略),支付的工资作为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乙方对所用农民工进退场登记,甲方应该为乙方登记提供方便,并实施有效监督。
2.(略) 为劳资管理员,乙方委派 为劳资管理员,负责农民工进出场登记、用工考勤及计量、工资编制、审核、上报、发放等工作。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按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无条件支付和解决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略)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略)
法定代表:(略)
(略)
备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7
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名称 | ||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住址 |
根据《(略),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略)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1.固定期限:自 (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略)起,预计至 (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3.无固定期限:自 (略)起。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为 ,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乙方(略) 工时工作制(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周休息日为 。乙方工作期间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享受休息休假权利。
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委托银行代发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 。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在招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为乙(略)。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略)。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采取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在劳(略)。
乙方因工作(略),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略)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略)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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