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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略)7:02信息来源:四川
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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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祥凤寨水库渠道工程I标段、II标段施工 招标补遗书(一) 致各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变更为以下内容,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作变更,原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不再适用。 变更内容如下: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1.2.3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1.2.6监理人: 监理人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本合同包括的永久工程:合同段范围内(除另有约定外)的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1.1.4日期 1.1.4.3工期:本合同的有效工期730日历天 1.1.4.5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约定为: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后一年 1.1.6其他 本合同价款采用 公开招标 的方式确定。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中文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1.3法律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合同;招标文件(含技施设计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份);投标文件(含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其他合同文件等。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条件: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协议书格式必要时可 作修改,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合同文件的制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合同文件的份数视需要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在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6图纸和承包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30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资料,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如有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图纸份数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监理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15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图纸的修改和补充的期限: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6.4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发现有关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任何含糊或错、漏、碰、缺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就此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批准。对上述含糊、差错、遗漏或缺陷的理解应以国内现行规范为依据。承包人不得利用以上文件的缺陷从中索取不正当的利益。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 发包人接受函件的地点: 接收人: ; 承包人接受函件的地点: 接收人:承包人现场施工员(或项目负责人) 1.8转让 合同转让的要求:不允许 2.发包人的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合同签订后7日之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图纸、地下管线等相关资料。 2.3.2发包人对工程地质图纸、地下管线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3.3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电的接口,施工及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3.4发包人负责通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有关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对上述设施予以保护,不得损坏,如果在施工期间将上述设施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自负。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2.8.1若发包人工地总代表易人,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8.2发包人总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和撤回。发包人总代表授权人,在发包人总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承包人签发的函件,与发包人签发总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的效力,承包人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总代表进行确认。确有必要时,发包人总代表或 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需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3.1.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1)、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2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2)、审核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项下达到工程延期,并上报发包人; (3)、审查技术规范(规定)或设计的变更,经发包人同意后批准实施; (4)、审核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款项下的索赔额与现场签证,并上报发包人; (5)、本工程中所有涉及改变技术类、经济类的文件。 3.1.1.2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在合同所载的所有项目中,承包人的一切请示、报批、事件确认、验收申请等,必须遵循上报监理人核验、复核、发包人审核的程序执行,经发包人审批后的结论按该程序逆向传达并由监理人最后下达。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经业主单位批准,并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3发生紧急情况,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而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向发包人汇报的同时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3.5商定和确定 3.5.3总监理工程师在对合同内涉及费用变化的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否则所产生的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处合同价款5%的罚款。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根据四川省政府及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在中标后自行承担按章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等税费(包含在其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中,不单独报价)。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为本工程提供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等不能降低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必须满足工程需要。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维护设施的 责任和要求:已包含在相关有效工程量单价当中,由施工单位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不小于100㎡的办公和生活用房,房屋需含空调设施。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验收移交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通过验收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之后,运行单位负责保护。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建筑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承包人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建筑等,若因施工原因,出现损坏情况,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足够的“保洁环保箱”,安排专人及时将垃圾清理到指定地点;承包人应设有统一就餐的餐厅,施工现场不得乱扔生活垃圾,长隧洞内应设移动厕所,保持洞内清洁卫生。 2承包人的施工场地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施工辅助设施布置规整有序。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迎接各类检查及检查前应做的标识标牌,广告、宣传标语等,其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各有效工程量当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承包人对合同的管理: / ; 3)承包人的职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涉及的民工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开办的银行账户及工伤保险购买凭证,提供公司职工社保凭证; 4)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按照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5)施工对邻近群众的干扰: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影响到邻近群众,承包人应负责协调解决,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6)料场使用费: / ; 7)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负责将整个工程按发包人要求向使用单位移交。 8)由施工不当造成的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9)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交(竣)工验收时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否则将推迟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直至承包人整改达标后,予于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 (2)承包人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含交通、施工、人身等紧急事故)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承包人对其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的职工聘(雇)用方式及劳动(劳务)合同执行到位,尤其是民工工资的发放计划及扰民处置措施要合理。无保留的执行专用条款第4.8款的相关规定。 (4)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时,承包人应提供作业方便,无条件予以配合,并配备2-3名辅助工作人员,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在进场后,在工序安排、工期计划等方面充分考虑相关的影响因素,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6)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的疏忽不当行为造成的或与第24.1款所述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的责任。 4.2履约担保 1、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条规定执行。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3、履约担保的退还:基本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并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后28天内退还(无息); 4.2.2、民工工资担保 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中标价的2.5% ,民工保证金必须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1)采用现金形式全额提交。待工程完工全部结清民工工资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4.3分包 4.3.2工程分包: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电器设备及安装工程、水机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承包人或分包单位拟采购工程设备前须将工程设备采购的清单(含规格、型号、品牌等技术参数)报业主单位,经业主、设计、监理三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采购.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但不能超过此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额。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职权: 发包人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的要求: 合同约定派驻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应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须以相同能力人员代替并提前1个月向监理人、发包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更换。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须进驻现场,监理人、发包人将对其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低于22天,未经发包人最终许可。每人少出勤一天扣除****元,按月结算,并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派遣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人员、材料员满足施工进度需求,人员配备齐全、合格,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4.6.5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推荐的人选作为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下同),否则应视为违约行为;技术负责人中途易人,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有事须向监理人和发包人请假,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施工现场考勤,每人无故缺勤累计10日历天,按程序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故缺勤累计30日历天,视为转包并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4.6.6承包人投标时应根据本工程特点确定施工队伍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中标后派驻工地的队伍及管理人员应与投标书相一致,派驻工地的人员情况、简历应属实,应是本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员工,否则视为违约。以上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离开施工现场,有事须向监理人和发包人请假,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施工现场考勤,每人无故缺勤累计30日历天,按程序更换相应人员;无故缺勤累计50日历天,视为转包并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承包人应予积极撤换。 4.8保障承包人员的合法权益 4.8.7.承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购买现行规定的所有综合保险。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承担其一切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款进行监控管理或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若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项及分包工程款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1~3万元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记录承包人的不良行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场禁入处罚。 为防止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项、分包工程款,造成不良影响,在事实确认清楚后,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任何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无,如有按通用条款执行。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5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管理 5.5.1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进入施工工地。 5.5.2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5.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5.6.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按相关规范执行; 5.6.2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和检验 按相关规范执行; 5.6.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禁止进场和使用; 5.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禁止进场和使用; 5.6.5重新检验 / ; 5.6.6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使用。承包人更换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安排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否则视为违约。尽管投标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型号、数量安排施工机械进入现场,但若监理人、发包人认为这些机械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继续增加相应施工机械,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6.5工地现场管理 6.5.1.本工程施工平面布置须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6.5.2.本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监理人、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的清洁卫生,做到文明施工,并随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不能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标准,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6临时设施布置及文明施工 6.6.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照当地政府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完成临时设施建设。 6.6.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污水、废气进行必要的净化处理,达到相关部门的规定后才能排放。排污出口由承包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自行考虑,发包人不承担指定义务,并不承担其接入的任何费用。 7.交通运输 7.1 / ;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补充: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交通不受大的影响,必要时由承包人组织临时交通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方,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的临时设施费用中,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参建单位使用。 7.2.3承包人经过村组原建村道,造成损坏按原样修复,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计费用。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7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按有关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技术标准以及本工程测绘精度要求完成测设工作后3天内,应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8.2施工测量 8.2.2补充:承包人在测量控制网的同时,并会同监理人、发包人在设计单位测量的原始地形纵横断面图的基础上复核测量,将该成果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后三方签字,作为决算依据。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对施工安全责任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署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具体安全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9.3治安保卫 补充: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具体安全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9.4环境保护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9.4.6补充:施工现场噪音和粉尘排放应按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方。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收到施工图纸及说明等有关资料并在设计交底完成后5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 (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计划后的7天内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批准。 (3)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由监理审查,符合发包人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4)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报单位工程网络进度计划,由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不应引起所报网络进度计划中关键工作的进度延误和改变,如果实际工程进度引起关键工作的进度延误和改变,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不在其列)。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7)天后,发包人可终止与承包人合同关系,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给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7日内提交修订进度计划。 (2)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修订进度计划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工程建设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接到开工令之日起; 合同工期:有效工期730日历天 (2)延期开工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的,发包人应顺延工期,不另行支付损失赔偿费,因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的,按日历天数****元/天赔偿发包人,工期不顺延 。 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3.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因当地拆迁、青苗补偿或者是发包人原因,给施工方造成停工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3.2在施工中因征地拆迁阻工,造成机械设备进场场次增多、延期增加管理费用等,已包含在相关有效工程量清单当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完成本工程,除承担节点工期的违约责任外,总工期每推迟1天,罚款****元。 11.6工期提前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施工,工期顺延,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给承包人。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承包人向监理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2)监理人审批期限:三天内 13.5.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检查:承包人应在24小时前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国家有关规定和质监站的有关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对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送检,未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材料合格证、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现场材料试验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各有效工程量当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 ; 15.2变更权 变更权约定:只有发包人才有权发出变更指示,但经发包人授权的监理人可以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期限: / ; (2)其他约定: / ; 变更指示的约定:变更指示由监理发出,但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后签发。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核准,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单价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按该子目的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按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参照投标人所报其他单价的人工单价、机械台时单价及费率进行组价,计算作为该部分工程结算价款,其中该项目的主要材料价格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材料价格执行,若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没有的,由承包人及时提出,经监理人、发包人认质核价后执行;采用《水工定额》无法套项的,可采用《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市政工程或建筑定额计算。 (4)如果取消或未做某工程量清单项目,则该项目价款不予支付。 (5)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无论增加或减少,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6)《工程量清单》中“房屋、闸房、箱变房为暂列金项目”是目前初设还没具体明确相关标准和设计参数,投标人按暂列金额固定报价,不作调整。待工程中标后,将该项施工设计图、预算等资料报县财政评审,按本工程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下浮比例下浮财政评审审定价作为本项工程的承包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不给于任何奖励。 15.7计日工 / 。 16.价格调整 无论任何原因,本工程所有材料和设备价格不作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价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 不调价 ;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按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条款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计量周期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成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一式四份,先送监理单位审定,再送发包人审定后返监理单位一份、承包方一份,余下二份的报发包人用作申请进度款。 在报进度时一并将已完工程的各项检测、评定及实验的各项资料同时报送检查,方可审批进度。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开工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预付款,1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在承包人进场后,监理单位批复开工之日后30日内。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的35%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本项目按月计量的80%进行拨付,按月支付。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5份。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接受支付过程审核和结算审核。每月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申报当月(每月25日前)已完工程项目工程量,支付比例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的80%支付,留20%的尾款,经审计审定工程造价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14日内再付17%工程款(累计付款到97%),3%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2.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 (2)工程还存在待整改质量问题;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4)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 (5)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 (6)工程竣工后三月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审计; (7)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达到投标书承诺,经发包人同意除外。 3、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约定:发包人应按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监理人应在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如还不能付款时,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 17.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及扣留金额或比例:按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的3%扣留。 如尚有遗留工程有待承包人完成,则发包人有权扣发一定比例的质量保修金,能确保遗留工程的费用,直到该遗留工程完成时才予退还。如无上述问题一年后无息退质量保修金。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竣工付款申请单提交份数及期限:工程交(验)工接收证书及审计审定工程造价函发出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2)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逾期不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款已完整支付。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内容: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及相关的竣工资料4套。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竣工付款证书核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监理人核查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双方不能在28天内达成一致意见的,竣工付款顺延。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发包人同意。 国家投资工程的竣工结算应经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并以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最终支付依据。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和期限:承包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提交(两)份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逾期不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已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完整支付。 17.6.2最终结清证书及支付时间 (1)最终结清申请单核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发包人同意。 18.竣工验收 18.3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完工后2个月内,向发包方提供竣工资料(含三方审定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查后28日返回承包方,承包方按发包人和监理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确认后方可验收,验收后10日内将竣工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发包方和监理人审核后交发包方四套归档,方可办理竣工决算。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8.6试运行 18.6.1试运行的内容及要求的约定: 机组启动试运行 18.6.1.1承包人的启动试运行职责 (1)参加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及试运行工作组的工作。负责编写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大纲等有关技术文件,并实施机组启动试验、试运行和检查工作。 (2)参加试运行工作组组织的机组启动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负责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3)负责或配合供货商代表、按供货商提供的机组调试程序和现行最新规范执行以及经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的机组启动试验大纲和计划安排,进行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工作。 (4)编写机组启动试验简报。 (5)编写机组启动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工作报告,提交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 18.6.1.2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的检查 (1)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经试运行工作机组检查机组已具备启动验收条件,确认引水、尾水系统及机组设备均已完成规定的各项试验、验收工作、证明已能满足试运行需要。 (2)试运行的各项安全措施均已按试运行试验文件的要求落实到位。 18.6.1.3机组启动试运行 (1)遵照本章18.6.1.1条的规定,进行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工作: 1)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运行; 2)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 3)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以及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4)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工作全部完成后,应由承包人编写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提交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 以上机组试运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各有效工程量清单当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8.7竣工清场 对承包人竣工清场的约定:在工程完工检验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发包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对施工队伍撤离施工场地的时限和具体要求的约定:在工程竣工检验后15日内撤离,现场维修人员另行商定。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19.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按现行政策和法规执行,工程移交前,工程本体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按现行政策和法规执行投保,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支付,一旦发生第三责任风险造成的损失及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承包人约定的其它不可抗力:如无特殊要求,可约定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约定:通用条款中有详细约定,无特殊要求。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所述情况(发生了违规分包情况),发包人将驱逐私自分包人,扣除承包人不超过履约保证金10%的违约金并相关规定执行。 (2)所述情况(私自运走设备、材料,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扣除承包人不超过履约保证金10%的违约金。 (3)所述情况(违反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发包人可扣除承包人不超过履约保证金10%的违约金。 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当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伤亡事故一切费用。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投标文件所列人员派驻现场管理人员,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如需更换,须以相同资历人员代替并提前13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请且获得发包人批准认可,否则发包人将处以1万~5万罚款,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如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7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内仍未纠正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0.2‰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4)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应与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一致,如经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自行更换材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0.2‰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发包人将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如非承包人原因需更换投标文件中报材料,承包人应在5日前向监理单位申报,经发包人核实情况后由发包人批准更换。违约金的确认由监理单位、发包人共同签字认可。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义,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2)方式解决。 (1)向项目实施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专用合同条款,特此补遗。 招标人:大英县祥凤寨水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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