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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监管行政履职风险点及追责和免责情形(征求意见稿)
食品经营监管行政履职风险点及追责和免责情形
(征求意见稿)
一、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二、权力事项目录
1.指导地方开展食品销售、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
2.指导地方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
3.指导地方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三、风险点梳理
(一)开展食品销售、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
(二)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
(三)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一)开展食品销售、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
梳理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盐专营办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风险防范:有食品销售、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及从业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重点注(略):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略),实施(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经营者;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2.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3.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略)查计划应(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 根据日常监督(略),(略)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6.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实施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略),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略)。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9. 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经营场(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0.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经营者,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1. 县级以上(略),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2.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略)检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略),逐项计分,累加确(略)。【《食品(略)(试行)》第二十条】
14.对食品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略)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略)
15.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1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略)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1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略)
对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略)。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
1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略)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略),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七条】
19.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略)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略)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培训等方式,督促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略)。发现有食品安(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案件查办的程序、结果,接受(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相关信息,发现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1.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略)食盐专营办(略)
22.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略),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四条】
23.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食盐专营(略)
追责情形:监管部门及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1.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后果的;
2.经风险评估或者抽样检测得出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3.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5.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6.滥用行政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的;
7.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8.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略)
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免责情形:监管部门及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安排,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因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问(略)
3.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监管部门及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4.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行政相对人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略)
5.因食品检验、鉴定、认证等中介(略)者处理的;
6.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者,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逃避检查,违法生产经营的;
7.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8.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二)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
梳理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风险防范: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及从业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重点注意以(略):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略)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略)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经营者;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2.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略)
3.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略)(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略)。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 根据日常监督(略),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6.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实施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监督检查(略)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略)。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9. 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0.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经营者,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1.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2.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略)。
(略)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14.对食品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经(略)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略)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食品生(略)(试行)》第二十一条】
15.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1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略)。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1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略)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略)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经营者(略)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
1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略),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略),县级以上地方(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七条】
19.(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小食杂店(略)。【《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培训等方式,督促小餐饮(略),保证食品安全。发现有食(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案件查办的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略)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1.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略)监督检查。【《食用农(略)
22.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略)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略)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略),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略)。【《食(略)
23.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略)。【《食(略)
追责情形:监管部门及(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1.未按要求进(略)
2.经风险评估或者(略),未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3.未依法履行信息(略),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5.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6.滥用行政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的;
7.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8.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上级交办的工作的;
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免责情形:监管部门及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安排,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因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定性的;
3.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监管部门及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4.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行政(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的;
5.因食品检验、鉴定、认证等中介机构或者食品许可申请人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6.对拒不执行(略),已依法申请(略),被执行人逃避检查,违法生产经营的;
7.违法、不当行(略),未造成不良(略)
8.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梳理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风险防范: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及从业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风险防范: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2.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3.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食品生(略)
6.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实施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食品生产(略)
8.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生(略)
9.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0.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经营者,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1.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2. 县级以上地方(略)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略)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14.对食品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略)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15.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1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略)。
(一)对风险等级为(略),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略)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1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略)。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略)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略)
对入网食品经营(略),由入网食品经营者所在地或(略)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略)
1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略)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七条】
19.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略)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江西省食(略)十七条】
2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培训等方式,督促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略)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相关信息,发现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略)。对诚实守(略),应当(略),督促整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2.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经营有害物质(略)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列入黑名单的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略)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八条】
2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略)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学校食品安(略)
追责情形:监管部门及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1.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后果的;
2.经风险评估或者抽样检测得出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3.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5.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6.滥用行政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的;
7.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8.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上级交办的工作的;
9.其他应当(略)。
免责情形:监管部门及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安排,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因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定性的;
3.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监管部门(略)
4.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行政相对人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的;
5.因食品检验、鉴定、认证等(略)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6.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者,已依法申请人(略),被执行人逃避检查,违法生产经营的;
7.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8.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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