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2019.7.9交通设施定点服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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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略)-2 采购人(全称): (略)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略)。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略)。政府采购(略)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略) (2)项目名称: (略) (3)采购计划编号: (略)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11-04 —— ****-11-03 3.2 履行地点:(略)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略)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大支行(**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略)****) 5.合同履约验收(略):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经财评审**算后,按结算金额90%凭发票十五个工作日付出,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壹年后复查质量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付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略)一****)、《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略)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程、规范和**区**分局制定的技术条件等严格管理,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若不符合其质量要求,由中标单位立即无条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采购人不予承担。中标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采购人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认可或者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和计量支付,并不免除中标人对这些工程的合同责任。中标单位不但应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按规定承担的违约赔偿金。 定点服务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区**分局在。 5.3 验收(略)项目完工后或合同期满后,中标单位应按采购人要求编制各类竣工图表和资料,对完成的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采购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申请。采购人收到验收申请后的7天内组织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由定点服务企业自费修复或返工。如果工程不合格是由于定点服务企业偷工减料或故意采取欺瞒手段所致,定点服务企业应对每项这种不合格的工程承担上浮(略)工程款的违约赔偿金并重新返工,返工及材料费用自理。完工验收由采购人交警大队邀请采购人局纪委、采购人局财务等相关人员组成完工验收小组,编写完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采(略) (1)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做好项(略)。 (2)保证项目预算资金到位。 (3)提供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4)按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对中标人的工程质量及数量进行验收并将资料存档。 (5)如遇管理规定需要调整及更改项目,采购人应以书面(略)。 (6)负责中标人质量安全监管。 6.2、中标人权限及义务 (1)中标人必须根据采购方要求提供专业的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及图纸、预结算资料,并按图纸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项目质量,对所使用的主(略)对质保期作出承诺。 (2)中标人必须服从采购人对工作进程的安排及监督,及时进场并保证工期。接到采购人更改通知时,按更改要求进行工程项目更改。新增、调整的设施,必须先进行图纸设计,经采购人认可后,凭许可单实施;任务完成后需经采购人交警大队确认并在签证单及清单上签字后生效;遇到特殊情况须报大队并取得同意后采用先应急后修复的方式;如调整、更换整体材料需事先请示,同意后实施,更换后的废旧材料服从采购人安排。 (3)应严格按本次招投标的规定要求履行并承担自己的职责,负责场地的安全文明生产,建立项目的完整质量保证体系,接受采购人对文明、安全、质量、时限等的监管。 (4)★中标人须承诺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中标单位负责。 (5)中标人在实施前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与施工安全保障方案,自行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审批(含相关费用),尽可能减小因施工对道路通行带来的影响,应服从现场交警的管理及指挥。 (6)中标人对本项目中采购的交通安全设施提供一年的质保服务。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7)采购人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检测,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中标人在施工中不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设置,有权责令其返工。 (8)施工现场要做到工完场清,交通设施保洁工(略)。 (9)项目完工后,应完(略),并归档进入结算文件,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资料不全、不规范的,不得进行验收和结算,产生的后果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10)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A、结算弄虚作假或偷工减料,且情(略) B、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且不按图施工,出现明显错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C、因施工安全(略) D、不文明施工,造成重大负面社会舆情的; E、擅自增设或变更交通安全设施,不及时整改的; F、工程违法转包的; G、擅自增设、调整各类交通安全设施。 7.违约责任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略),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略)。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略)应在(略)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略)。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略)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略),应尽快对情(略),并确定(略)。 (2)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略))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略))。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略)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略)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略)(如果有) (7)标准、规范(略),图纸,已标价工(略)(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略)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略)。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略)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略),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略)。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略) 3.1 合同标的(略),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略)。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略),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略)。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略)(采购文件另有(略))。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略),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略)。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略)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略)。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略),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略)。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略),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略)。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略)。 13.2 合同价(略),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略)经国库管理(略)。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略),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略)。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略)。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略):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略)。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略)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略)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略),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略)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略),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略)。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略),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略),并确定是否同意(略)。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略))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略))。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略),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略)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略)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略)。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略),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略)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略)。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略),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略),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略)。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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