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关于防城港市公安局手持式毛发毒品检测仪、便携毛发破碎仪采购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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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4:(略)
质疑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略):
我司于****年11月7日收到你司关于“手持式毛发毒品检测仪、便携式毛发破碎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CZC****-J1-****-GXTZ)”的质疑函原件,根据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第1、2、3、4、5、10、11项:市面上拥有与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同等资质的检测机构还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測试中心等机构,但此条款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出现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现象。
答复: 采购人将对该内容进行相应更改,具体内容详见我公司稍后发布的本项目相关更改通知。
二、质疑事项第1项:本次采购项目需求的试剂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氯胺酮(K粉)单卡三合--联合检测试剂盒、甲基安非他明(冰毒)试剂盒(单卡)、氧胺酮(K粉)试剂盒(单卡)、吗啡试剂盒(单卡)但此条款要求检测报告必须体现8种[1)吗啡30. 2n/m/.2)甲基安非他明20.1n/ml: 3)氯胺n和5nen 1)可 因≥0.5n/ml 5)去甲复胶20/m: 6) 06单乙酸吗啡≥2/l.7)3.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检测试剂(mMA)≥2ng/ml;8) 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2ng/ml.]以上各项功能检测结果,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果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出现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第、《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现象。
答复:根据《公禁毒((略)《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以及当下禁毒工作环境日益复杂,为更好应对日后禁毒工作,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手持式毛发毒品检测仪技术参数第1点“▲1、毒品探测性能检验、特异性检验、试剂盒检验:1)吗啡≥0.2ng/mL;2)甲基安非他明≥0.1ng/mL; 3)氯胺酮≥0.5ng/mL; 4)可卡因≥0.5ng/mL;5)去甲氯胺酮≥2ng/mL; 6) O6-单乙酰吗啡≥2ng/mL; 7)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检测试剂(MDMA)≥2ng/mL;8)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2ng/mL;”已明确要求该仪器具备检测8种毒品功能,要求检测报告必须体现8种以上各项功能检验结果,是为了防止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肆意编写竞标产品参数,虚假响应,强行应标,以次充好,最终影响项目的实际功能使用与项目的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此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无倾向性,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第5项: 该项目谈判文件PI8“▲15、仪器内置系统通过无线网络实时检测上传被测试人员身份证信测试项目、测试结果、测试结论、测试时间、测试位置、操作人员等信息数据通过毛发设备终或端无线传输至**内网接入公**台;使各级**机关通过**专网实时监测吸毒人员动态信息。(自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成交人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仪器内置软件及无线网络功能进行业现场操作测试数据无线上传至**内网:并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的检测报告(原件核查),不满足要求,采购人则取消其成交资格)”
据我司了解,现**局使用的网络为独立内网,闲时一般用(略),要把普通网络生成数据不经过专门的杀毒清洗数据的数据池而直接无线传入**部内网,根据相(略),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答复:吸毒人员信息是涉密信息,不允许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存储,故此次采(略)**台,以保证吸毒人员的身份信息安全,据了解市面上此类设备(略)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根据《中华人(略)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由于质疑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第6项:该项目谈判文件P18“▲19、采用量子点荧光、跳频调制、双共轭光学聚焦、多**荧光检测技术,单板、一板多项测试功能,同一台设备可进行多达8种以上等不同检验项目的测试:实现了对毛发中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 可卡因、去甲氯胺酮、06- 单乙酰吗啡、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3, 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 现场实时标准及快速检测,从毛发处理到结果判断,用时不超过5分钟。(自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成交人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同一样本现场操作以上分类试剂标准检测、快速检测。不满足要求,采购人则取消其成交资格)”本次采购项目需求的试剂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氯胺酮(K粉)单卡三合一联合检测试剂盒、甲基安非他明(冰毒)试剂盒(单卡)、氯胺酮(K粉)试剂盒(单卡)、吗啡试剂盒(单卡),但此条款要求自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成交人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同一样本现场操作以上分类[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可卡因、去甲氯胺酮、06- 单乙酰吗啡、3, 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3, 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试剂标准检测、快速检测。不满足要求,采购人则取消其成交资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出现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现象。
答复:1.根据《公禁毒((略)《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以及当下禁毒工作环境日益复杂,为更好应对日后禁毒工作,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手持式毛发毒品检测仪技术参数第1点“▲1、毒品探测性能检验、特异性检验、试剂盒检验:1)吗啡≥0.2ng/mL;2)甲基安非他明≥0.1ng/mL; 3)氯胺酮≥0.5ng/mL; 4)可卡因≥0.5ng/mL;5)去甲氯胺酮≥2ng/mL; 6) O6-单乙酰吗啡≥2ng/mL; 7)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检测试剂(MDMA)≥2ng/mL;8)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2ng/mL;”已明确要求该仪器具备检测8种毒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此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无倾向性,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2.采购文件要求“自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指定地点完成同一样本现场操作”是采购人对供应商所中标产品的质量鉴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肆意编写竞标产品参数,另一方(略),以次充好,最终影响项目的实际功能使用与项目的交付,此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无倾向性,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第7项:该项目谈判文件P19“▲22、供应商无条件对采购单位设备使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人员具有**部门颁发的毛发毒品检测认定资格证书,并协助采购单位设备使用人员取得毛发毒品检测认定资格证书。”国家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培训人员需要具有**部门颁发的毛发毒品检测认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对购买者进行使用培训,且据我司通过各方面了解国家**部并无颁发有此类资格认定证书,此条款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出现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现象。
答复 :1、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不适用于《(略)。
2.吸毒人员检测是(略),要求检测人员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部门颁发的毛发毒品检测认定资格证书才能持证上岗,未取得毛发毒品检测认定资格证书的人员没有使用该设备的资格,更无法给采购单位培训,采购文件并未要求国家**部颁发此资格认定证书,只是要求地方(略)。此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无倾向性,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质疑事项第8项谈判文件P19“▲23、竞标时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第12项P21“▲14、竞标时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此条款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则市场。” 之规定,出现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现象;第14项P4“▲15)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根据财库[****] 38号文第三点“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之规定,此条款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出现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现象。
答复:1.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2.该项质疑成立采购人将对该内容进行相应更改,具体内容详见(略)。
七、质疑事项第9项:该项目谈判文件PI9“▲24、供货时按竞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符合后现场抽检设备及试剂样品送至**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接收产品(检测费由成交人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以及本谈判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之第十六条合同争议解决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之规定,此条款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出现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现象。
答复:1.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不适用于(略)
2、要求现场(略),检验合格后接收产品(检测费由成交人支付),是采购人对供应商谈判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报告上所体现的各项检测结果是供应商履行合同的一项重要依据,检测报告的相关数据可反映供应商谈判产品的各项参数是否满足竞争性谈判的相关参数要求,此要求没有标明特定的生产(略)公司后期的更改中将会对此条要求的描述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此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无倾向性,不存(略),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八、质疑事项第13点:该项目谈判文件P22 "其他要求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需提供序号1、2产品技术参数要求的相关资料及现场测试情况表,产品必须是国家重(略)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提供,采购人将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此条款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出现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现象。
另条款所指“相关证明文件”一词模棱两可,具体是指什么文件,请明确指出。
答复:1.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2.该项质疑成立,采购人将对该内容进行相应更改,具体内容详见我公司稍后发布的本项目相关更改通知。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人:(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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