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路(上海路至湖北路段)工程施工招标补充通知(二) 各投标人: 现将该工程招标文件所附施工合同条款内容做以下修正: 一、将合同协议书的“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略)。”修正为“七、合同文件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略)(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二、将合同专用条款“1.13工程(略)(3) 计算公式按《(略)(GB****-****)中9.6规定执行。”修正为“此时,按下列公式(略):1.当 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 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三、将专用合同条款“2.4.2 提供施工条件 项目用地红线(略)(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仅协助提供报装所需的文件材料。用水用电报装方案须报发包人审批后承包人方可实施。”修正为“2.4.2 提供施工条件2.4.2.1 项目用地红线内施工用水、用电的报(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2.4.2.2 项目用地红线外施工用水、用电的报(安)装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具体情形包括:(1)可以从施工所毗邻区域内接入施工用水、用电的,承包人需将施工用水、用电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不可以从施(略),承包人需将(略),如需向供水供电部门报装的,发包人仅协助提供报装所需的文件材料,且用水用电报装方案须报发包人审批后承包人方可实施。” 四、将合同专用条款“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⑤按合同约定(略)(执行北海市现行建筑市场施工管理相关规定、防尘处理等措施),负责承担(略)。承包人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略)。⑥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含文物保护)的保护工作:承包人(略)(构)筑物造成的不利影响,须采取措施保护与工程有关的所有公共和私有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现存管线等,并承担上述任何财产、设施因其保护不善而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及责任。地上绿化树木、标牌、杆线和地下管线中市政排水管道、军用管线、燃气管道、DN100以上供水管道等现状设施的临时保护由承包人作出相应保护措施,报发包人或有关部门批准, 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相关单位向发包人征收上述费用,则发包人在承担后有权自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予以全额扣除。⑦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以及发包人认可的图纸,对工程进行精确放线和定位;通过上述精确放线和定位工作后确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基准线均应正确无误;提供与上述工作相关的全部必要的劳务,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其工作成果进行复核。承包人应在本(略)和原地面高程。并报监理、发包人、勘察(测量)、设(略)。监理人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验或复核无论如何都不能在任何方面减轻或解除承包人对上述各项工作的精确性所负的责任,且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工程放线中所用的水准点、基点、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它物件。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错误,在监理人要求纠正时,承包人(略),直至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并应赔偿因上述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此类错误是因发包人提供了错误的书面资料所致,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应执行相关规定,涉及线路走向等重要的控制测量向有关测绘单位申请复验,由有关测绘单位出具控制测量的报告;承包人应当配合其复验工作。⑧承包人配(略),应提交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供发包(略)国家或地方对工程结算价审计有新的政策规定的,双方再按新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规定执行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中确定的结算额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中的结算额相差超过5%-10%(含10%),则发包人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如核减率超过10%,则发包人可按照超过部分金额的20%在结算尾款支付手续中扣罚。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以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审计机构)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文件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在支付义务确定后才有支付的义务。⑩本工程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土石等资源均属于发包人财产,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略),在本工(略),发包人有权调配多余弃方至其它属于其建设的项目内使用。11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为其服务的农民工(含其他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对承包人拖欠工人的工资导致上访或投诉的,凭工人提供的有效证明资料,发包人有权要求项目经理及财务主管人员限时到场处理,并现场办公兑付工人工资;工人通过诉讼解决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判决书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或保留金或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12合同实施时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略)包人应投入本合同的最低人员数量见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含相应要求的备选人员),在不少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前提下,为确(略),监理总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相应技术和管理人员以满足施工需要。13合同实施时,(略)和安全质量要求时,应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增加相关人员的书面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略),必须按指令(略),增加人员的费用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考虑在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略)。若承包人在接到指令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专用条款第16.2.2(1)款违约的有关规定处罚。14合同实施时承包人(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投入本合同的最低主要机械设备数量见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在不少于该承诺的要求前提下,为确保工程进度,监理总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相应施工机械与设备以满足施工需要。15当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略)备的书面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到位,增加或调整设备的费用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考虑在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或补偿费用。若承包人在接到指令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专用条款第16.2.2.(1)款违约的有关规定处罚。”修正为(略)(执行北海市现行建筑市场施工管理相关规定、防尘处理等措施),负责承担由此引(略)。承包人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应当组(略),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承包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⑥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含文物保护)的保护工作:承包人需预见到工程施工可能会对现场邻近建(构)筑物造成的不利影响,须采取措施保护与工程有关的所有公共和私有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现存管线等,并承担上述任何财产、设施(略)责任。凡施工区域内地上绿化树木、标牌、杆线和地下管线中市政排水管道、燃气管道、供水管道、电力电线、通讯电缆(含光缆)等现状设施的(略)。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发生事故,或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则一切责任(略)。若相关单位向发包人征收上述费用,则发包人在承担(略)。⑦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基准点(略)进行精确放线和定位;通过上述精确放线和定位工作后确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基准线均应正确无误;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尺寸和原地面高程,并报监理、发包人、勘察(测量)、设计单位确认,以及提供与上述工作相关的全部必要的劳务,配合发包人及(略)。监理人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验或复核无论如何都不能在任何方面减轻或解除承包人对上述各项工作的精确性所负的责任,且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工程放线中所用的水准点、基点、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它物件。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错误,在监理人要求纠正时,承包人应迅速纠正此类错误并承担费用,直至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并应赔偿因上述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此类错误是因发包人提供了错误的书面资料所致,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⑧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应提交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供发包人审查,本项目以审计机构审定的审计结(略)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规定执行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发包人委(略)10%(含10%),则发包人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如核减率超过10%,则发包人可按照超过部分金额的20%在结算尾款支付手续中扣罚。(略)以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审计机构)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文件中关(略)。⑩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为其服务的农民工(含其他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对承包人拖欠工人的工资导致上访或投诉的,凭工人提供的有效证明资料,发包人有权要求项目经理及财务主管人员限时到场处理,并现场办公兑付工人工资;工人通过诉讼解决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判决书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或保留金或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略)(国发〔****〕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2号)和发包人上级业务管理单位(北海(略))的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劳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规范本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工权利。a.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对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应建立健全农(略),台账内容必须(略),民工花名册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支付表应(略)字等信息。劳务队花名册、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发包人、监理人备查。b.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的农民工使用(略)部应将发包(略)上。发包人及监理人收到有关举报后将逐件登记并及时查处。d.经查实承包人项目经理部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给予以警告,并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发包人将(略),建议将承包人欠薪行为纳入并企业诚信评价。11本工程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土石等资源均属于发包人财产,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出售或废弃多余土石方等资源,在本工程项目范围内调配时由承包人支配使用,发包人有权调配(略)。如有其他单(略),必须获得发包人同意,且在不因此引起发包人投资增加的前提下,所产生的效益原则上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所得,所得利益双方各占50%。12合同实施时承包人(略)要求承包人应投入本合同的最低人员数(略)人员)。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技术、质检或施工人员的资质或数量不满足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要求时,应由监理(略),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到位,增加人(略),发包人不再支付或补偿费用。13合同实施时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施工机械与设备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投入本合同的最低主要机械设备数量见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当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不满足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要求时,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增加或调整相关设备的书面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到位,增加或调整设备的费用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考虑在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或补偿费用。” 五、删除专用条款10.4.2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和 10.4.3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如上约定,如与《(略)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北城投发〔****〕123号)冲突时,按《(略)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北城投发〔****〕123号)执行”表述。 六、将专用合同条款“10.4.1 变更估价原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9.3规定执行。”修正为“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13规定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七、将专用合同条款“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略),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预付款的支(略)。承包人对(略)。”修正为“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为合同价的20%。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发包人如发现承包人将预付款用于本工程外的其它支出,视为承包人违约,除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外,将按合同专用条款16.2.2(1)约定处罚。” 八、将合同专用条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办理结算审核手续。经审计机构审定出具且经双方签章认可的审核结论书后20日历天内[最终结算价以审计机构审定的审计结论为依据(若国家或地方对工程结算价审计有新的政策规定的,双方再按新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规定执行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经审计机构审定出具且经双方签章认可的审核结论书后,在达到支付条件后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 ,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保证金),在保证期满后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支付条件:1.本项目属于利用银行贷款或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需在申请资金拨付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承包人已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交符合规范标准的竣工资料;3.承包人已提交市政设施日常管护单位的接收证明文件;4.承包人已提交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5.承包人在合同期间发生的违约罚款已缴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修正为:“专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 14.2.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发包人审查时间 | 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略) | 2 | 500万元(略)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 3 | ****万元-****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 4 | ****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5 | ****(略).5亿元(不足0.5亿元不增加) | 增加10天 |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略).2竣(略):14.2.2.1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及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要与其它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完毕交接手续,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人)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竣工结算资料送至审计机构进行审核。14.2.2.2发包人将竣工结算资料送至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后,将对审计审核结果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对审核结果签字盖章确认的,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6.2.2(1)约定处罚。对审核结果如必要,合同当事人应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最终工程结算价经审计机构审定出具(略)竣工结算价款最终结清手续。” 九、将专用合同条款“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经审计机构审定出具且经双方签章认可的审核结论书后20日历天内[最终结算价以审计机构审定的审计结论为依据(若国家或地方对工程结算价审计有新的政策规定的,双方再按新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规定执行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修正为“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经审计机构出具且经双方签章认可的审核结论后20天内。” 十、将专用条款“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或审计机构审计出具并经双方签章认可的审核结论书且达到专用条款第14.2款约定的支付条件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 ,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保证金)在保证期满后办理无息退还手续。”修正为:“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经审计机构审计出具并经双方签章认可的审核结论书且达到专用条款第14.4.2(2)款约定的支付条件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 ,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保证金)在保证期满后办理无息退还手续。” 十一、将专用条款“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的约定:承包人不能在合(略),则按以下条款处以违约金:(1)在接到修复通知3个工作日内未能商谈缺陷修复事宜并进行维修,每超过时限一天,处以****元/天的违约金。”修正为:“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的约定:承包人不能在以下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则按以下条款处以违约金:(1)在接到修复通知7个工作日内未能商谈缺陷修复事宜并进行维修,每超过时限一天,处以****元/天的违约金。” 十二、删除合同专用条款12.4.4“承包人未按时申报进度款的处罚约定:承包人应按月或经批准后的进度计划申报进度款,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放弃申报的,按人民币****元/次给予处罚。” 十三、将专用条(略).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1)本工程投保工程保险。险种为意外伤害保险、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投保人为承包人。(2)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2、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为人员、机械进场后7天内。(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约定: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按通用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修正为:“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略):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招标人:(略)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