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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重庆市民政局等12(略)〔****〕18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我区实际,草拟(略)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示如下,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略)。
公示期:****年12月30日——****年1月5日
传 真:(略)
电 话:(略)
地 址:(略)
邮 编:(略)
重庆(略)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略),区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62号)精神,根据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18号)要求,结合(略),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具有重庆市江津区户籍,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均符合重(略)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所有(略))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区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内容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略)。其基本生活补贴由中央、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其余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一是补贴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我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年补贴标准为****元/月·人。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由各镇街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孤儿集中供养程序申报,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二是保障方式。对确认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含照料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三是政策衔接。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同时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两种认定条件的,不能同时享受。
(二)落实医疗康复保障。全面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保障范围,并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保障力度。一是(略)。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保障对象范围,对其参加(略)就医医疗费用救助,就医实行基本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二是康复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重度残疾儿童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或其他救助项目救助标准的事实无人抚养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康复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范围、流程、标准予以资助;三是风险防范。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范围,由区财政全额支付购买,享受保障待遇。
(三)落实教育资助保障。参照孤儿(略),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等政策。一是教育资助。参照我区孤(略),享受“两免一补”等相关学生资助保障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略)。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略),按国家、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三是助学帮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 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中等及以上学校就读的,区民政局(略)予以确认和资助,其助学金由市、区两级福彩公益金解决。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略),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四)落实监护责任。一是夯实家庭监(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等区级相关部门要教育、督促、指导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家庭监护责任和义务,确保每个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人管、有人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有效开展好走访核实工作,指导(略),开展相关法(略)。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通过寻亲返家的流浪儿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再次外出流浪。二是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涉及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应简化受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要联合区级相关部门推动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的强制报告制度,完善防范机制,办案中如(略),应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级相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加强信息共享,(略)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落实关爱服务。一是(略)。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用,优先为事实(略)。开展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作用,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对接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略)组织的资源、社会动员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社工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情感抚慰、陪伴成长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略)。充分认识(略),将其作为保(略)。区级相关部门要充分结合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制度衔接、健全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加强与孤儿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保障政策有效对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二)加强(略)。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职能职责等,加强协调配合,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工作局面。
区民政局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加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慈善社工、社会组织工作整合,培育孵化儿童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承接、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项目。
区法院要通过专业化审判有效落实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对有能力抚养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略),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略)(街道办事处)。应积(略),发布参考性、典型性案例。
区检察院应当(略),必要时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略)合法权益。对不履行相(略)。
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将存在恶意、故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略)。
区教委要做好(略)。
区公安局要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 6 个月仍下落不明的,以信息共享、书面函复方式,向儿童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父母等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会同区级相关部门予以教育训诫,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区司法局(略),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快速受理,快速指派,快速办理。及时做好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服刑等期满释放的对接工作。要联合开展教育矫治和亲职教育,促进不良行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回归家庭正常生活。
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
区医保局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保障工作。
团区委要充分利用少先队、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动员指导青年志愿者、青少年事务社工、青年社会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开展各类关爱和帮扶活动。
区妇联要依托“儿童之家”等设施,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法治教育及权益维护等服务。
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权益保障等工作,提升惠(略)。
(三)强化资金管理。区民政局要严(略),严把审批关,扎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区财政局(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健全完善进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并自(略)。
(四)加大宣传力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等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略),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略)申请程序,强化全社(略),强化政府主导(略)。要建立健(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动员引(略),为儿童(略),营造(略)。
本实施意见自****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略)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3.事实无人(略)(式样);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确认书(式样);
5.入户调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境情况记录(式样);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实无人(略)(式样)。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局
重庆市江津(略)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共青团重庆市江津区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略)
20**年*月*日
附件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重庆市江津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以及申请儿童父母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情形的证明材料。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2)。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二、查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由儿童督导员先核实和书面确认监护人(见附件3),再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进行,区法院、(略)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告、函复等形式配合查验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略)。对有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为保(略),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1.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的需(略)》;
2.重病的需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例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服刑在押的需有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等;
4.强制隔离戒毒的需有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5.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有公安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失联的需有公安部门失联函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7.失踪的需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8.死亡的需有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等;
9.已满18周岁在读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需提交就读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10.其他符合认定事实无人(略)
三、确认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略)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同时将(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已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其他
对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儿童督导员要及时通知村(居)儿童主任和申请人,由村(居)儿童主任上门入户请儿童本(略)作,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但不能完善相关资料的,经书面申请,由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记录》(附件4)并签注意见,递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纪检干部、儿童业务科室负责人、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评意见记录(附件5),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材料后,派2名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报告,经集体研究形成审批意见,存入儿童档案。
四、终止
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动态管理,通过多种方式掌握相关情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现死亡等以下情形的,村(居)儿童主任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从次月起终(略),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年满18周岁后未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或毕业于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
2.重病父母经医疗康复恢复健康,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父母服刑、隔离等期满、提前释放等原因恢复监护抚养能力的;
3.父母死亡或失踪,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
4.父母重新履行抚(略)
5.被依法收养的。
附件2
重庆市江津(略)
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编号:
姓名 | 性别 | 近期 免冠 照片 | ||||||||||
出生日期 | 民族 | |||||||||||
户籍状况 | 户籍所在地 | |||||||||||
申请日期 | 身份证号 | |||||||||||
儿童现住址 | ||||||||||||
儿童父母情况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
父亲 | □死亡□失踪□重病 □重残□失联□服刑在(略) | |||||||||||
母亲 | □死亡□失踪□重病 □重残□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他。 | |||||||||||
儿童身体状况 | □健康□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重病□其他: | |||||||||||
儿童工学情况 | □学龄前□(略) □大专□失学□特教□无就学能力□待业□就业□其他:。 | |||||||||||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其他(略)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基本生活补贴发(略) | |||||||||
领取方式 | □现金领取□银行转账 | 起领年月 | 保障金额 | ||||||
开户人 | 领取人 | 领取(略)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其他(略) | |||||||||
诚信承诺情况 |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履行监护责任人签名(手印): | ||||||||
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查验意见 | 经查验,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建议予以确认。 分管领导:(略) 经办人:(略) (单位盖章) 查验日期: (略) | ||||||||
儿童户(略) | 经复核,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年月(略)。 分管领导:(略) 经办人:(略) (单位盖章) 确认日期: (略) |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申请书(式样)
(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名叫(略),男(女),居住(略)区(县)(略)镇(街道)(略)村(居)委会(略)组(号),身份证号码为(略),与(略)是(略)亲属(近亲属)关系,为(略)的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略)的委托代理人)。他(她)于×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略),户籍地在×镇(街道)×村(居)×组(号)。
现向你处申(略)。
申请人(签名):(略)
(或(略)村(居)委会代)
(略)
附件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确认书(式样)
(略):
我们派员调查核实,你与(略)是(略)亲属(或近亲属)关系,是(不是)(略)的法定监护人。经征求你本人及家人意见,你自愿担任(略)监护人。你保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得侵害(或伤害)(略)的合法权益,能够让(略)健康成长。
(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名):
(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略)
附件5
入户调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境情况记录(式样)
姓 名:(略)
监护人姓名:(略)
住址:(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境情况(含儿童身体状况及就读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现状及就医情况、家庭经济收入、住房)
法定监护人情况(含其他法定监护(略),如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监护能力等)
儿童愿意:
监护人承诺(含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入户调查人签名:(略)
(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略)
附件6
(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略)(式样)
会议名称:(略)
会议地点:(略)
参会人员签名:
会议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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