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汝州市青年渠整治及水系连通工程项目-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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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现金 | |||||||||||||||||||||||||||||||||||||||||||||||||||||||||||||||||||||||||||||||||||||||||||||||||||||||||||||||||||||||||||||||||||||||||||||||||||||||||||||||||||||||||||||||||||||||||||||||||||||||||||||||||||||||||||||||||||||||||||||||||||||||||||||||||||||||||||||||||||||||||||||||||||||||||||||||||||||||||||||||||||||||||||||||||||||||||||||||||||||||||||||||||||||||||||||||||||||||||||||||||||||||||||||||||||||||||||||||||||||||||||||||||||||||||||||||||||||||||||||||||||||||||||||||||||||||||||||||||||||||||||||||||||||||||||||||||||||||||||||||||||||||||||||||||||||||||||||||||||||||||||||||||||||||||||||||||||||||||||||||||||||||||||||||||||||||||||||||||||||||||||||||||||||||||||||||||||||||||||||||||||||||||||||||||||||||||||||||||||||||||||||||||||||||||||||||||||||||||||||||||||||||||||||||||||||||||||||||||||||||||||||||||||||||||||||||||||||||||||||||||||||||||||||||||||||||||||||||||||||||||||||||||||||||||||||||||||||||||||||||||||||||||||||||||||||||||||||||||
10,000元 人民币 | |||||||||||||||||||||||||||||||||||||||||||||||||||||||||||||||||||||||||||||||||||||||||||||||||||||||||||||||||||||||||||||||||||||||||||||||||||||||||||||||||||||||||||||||||||||||||||||||||||||||||||||||||||||||||||||||||||||||||||||||||||||||||||||||||||||||||||||||||||||||||||||||||||||||||||||||||||||||||||||||||||||||||||||||||||||||||||||||||||||||||||||||||||||||||||||||||||||||||||||||||||||||||||||||||||||||||||||||||||||||||||||||||||||||||||||||||||||||||||||||||||||||||||||||||||||||||||||||||||||||||||||||||||||||||||||||||||||||||||||||||||||||||||||||||||||||||||||||||||||||||||||||||||||||||||||||||||||||||||||||||||||||||||||||||||||||||||||||||||||||||||||||||||||||||||||||||||||||||||||||||||||||||||||||||||||||||||||||||||||||||||||||||||||||||||||||||||||||||||||||||||||||||||||||||||||||||||||||||||||||||||||||||||||||||||||||||||||||||||||||||||||||||||||||||||||||||||||||||||||||||||||||||||||||||||||||||||||||||||||||||||||||||||||||||||||||||||||||||
0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分法 | |||||||||||||||||||||||||||||||||||||||||||||||||||||||||||||||||||||||||||||||||||||||||||||||||||||||||||||||||||||||||||||||||||||||||||||||||||||||||||||||||||||||||||||||||||||||||||||||||||||||||||||||||||||||||||||||||||||||||||||||||||||||||||||||||||||||||||||||||||||||||||||||||||||||||||||||||||||||||||||||||||||||||||||||||||||||||||||||||||||||||||||||||||||||||||||||||||||||||||||||||||||||||||||||||||||||||||||||||||||||||||||||||||||||||||||||||||||||||||||||||||||||||||||||||||||||||||||||||||||||||||||||||||||||||||||||||||||||||||||||||||||||||||||||||||||||||||||||||||||||||||||||||||||||||||||||||||||||||||||||||||||||||||||||||||||||||||||||||||||||||||||||||||||||||||||||||||||||||||||||||||||||||||||||||||||||||||||||||||||||||||||||||||||||||||||||||||||||||||||||||||||||||||||||||||||||||||||||||||||||||||||||||||||||||||||||||||||||||||||||||||||||||||||||||||||||||||||||||||||||||||||||||||||||||||||||||||||||||||||||||||||||||||||||||||||||||||||||||
(略)整治及水系连通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略)
招 标 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日 期:(略) 目 录
0 2 2 5 6 6 7 7 7 8 2 2 9 9 9 6 9 0 1 2 4 6 7 8 0 4 6 01 (略)整治及水系连通工程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略)整治及水系连通工程项目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采购人为(略),代理机构为 (略),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略)整治及水系连通工程项目; 2.2 采购编号:(略) 2.3资金来源:(略) 2.4建设地点:(略) 2.5计划工期: (略) 2.6招标范围:(略) 2.7质量要求:(略) 2.8标段划分:(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略)码证或三证合一(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4、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本次招标采用资(略)。 注:1、拟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须为该投标单位正式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单位开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年1月以来至少6个月连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提供查询网页截图,若因社保缴费所在地未开通网上查询功能或因网站问题无法查询的,可提供社保局盖章的证明资料及查询电话) 2、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我方保证在投标(略),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承诺书(略))。说明: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将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报名时间、方式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略) 1. 投标人须注册成为《**市公共**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CA 密钥,CA密钥在**市公共**交易中心203室办理,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并按提示报名。 备注:在其它交易中心办理信安CA数字证书的市场主体只需在我中心注册完成入库、绑定CA证书后(制作标书前重新下载当地的驱动进行安装信安CA证书小精灵、签章软件、标书制作软件)即可参与投标活动。如遇使用问题,请咨询各地信安CA网点工作人员或拨打信安CA全省客服电话(略) 办理CA证书指南:http://(略)com/tzgg/****.jhtml 2. 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3.报名时间:****年 1 月 3 日 至 ****年 1 月 9 日 4. 报名成功后,投标人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客户端,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具操作链接:http://(略)com/zwjxz/****.jhtml 5.保证金缴纳及绑定 报名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要尽早进行保证金费用缴纳、查询、绑定工作,若自身原因错过绑定时间,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造成损失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保证金没有进行绑定,视同缴费失败。 具体操作链接: http://(略)com/zwjxz/****.jhtml?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只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2.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file格式)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年 2 月 5 日 8 时 30 分之前成功提交至**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略)com:****/ggzy/)。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市公共**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com/zwjxz/****.jhtml 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略),其投(略)。 五、投标截止时(略) 时间:****年02月05日08时30分(**时间) 地点:(略) 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年02月05日08时30分(**时间) 地点:(略)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省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采购网》、《**市公共**交易中心》《**水利网》(http://(略)com:****/ggzy/)、发布。 采购人:(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代理机构:(略) 地 址:**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金水东路北8号楼15层****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发布人:(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略)。 1.2 资金(略)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略)。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略)1.3.1 本次招标范围:(略)。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略)。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略)。 1.3.4本项目的安全文明工地:(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略); (2)财务要求:(略); (3)业绩要求:(略); (4)项目经理要求:(略); (5)信誉要求:(略); (6)其他要求:(略);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略)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略)。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略)。 1.9.2建议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和检查,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书和签署实施工程的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召开)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略),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在投标人(略),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投标人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不得分包、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12 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略)。 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其他材料。 根据(略).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及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略),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略),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上(略),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略),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24小时(略),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否则视为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网上公告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以网上(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网上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否则,视为收到该修改。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略) (2)(略);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略)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它材料;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本工程工(略) 3.2.4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2.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工程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 3.2.6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人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略),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略),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项目中; 3.2.7 本工程的招标范围为本须知前附表第1.3.1款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报价价格应结合企业自身技术、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及市场价格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管理费、风险费、利润、规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 3.2.8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略)期**申请将不获批准; 3.2.9投标人(略),除非本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 3.2.10依据《**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有关造价文件,并结合工程所在地生产要素市场变化情况,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3.2.11各种测试、检验、试验、检测费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结算时不再单独计取和另外增加; 3.2.12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3.2.13 投标人的投标价,是对发包范围(略),投标人必须认真详尽的阅读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所有内容。无论投标人投标预算书中是否存在少列、错列、漏列项目,一旦中标,在施工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预算价均将不再调整,投标人投标预算书中少列、错列、漏列的项目部分均视为对招标人的优惠。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略),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略)。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略)。 3.4 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开标(略)。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要求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略)。 3.6 备选投标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略),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略)。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略),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宣布开标纪律。 2、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先后顺序进行开标。 3、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4、电(略)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略)。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略),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略),将由技术人员(略)。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略),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略)。 5、待(略),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略)。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投标人代表、监(略)。 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略)。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略)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略),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略)。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略) (2)经评标(略)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略),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略)权向有(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1、评标总则 。 2、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通(略),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1-2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设计情况较好的优先;若仍无法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略):见评标办法规定;未通过本项审查的投标文件不能进入下一步响应性评审阶段; 2.1.2 资格性评审标准:见评(略)。未通过本项审查的投标文件不能进入下一步有效性审查阶段。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规定。未通过本项审查的投标文件不能进入下一步有效性审查阶段。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略) (2)施工组织设计:(略) (3)服务承诺:(略) (4)其他因素:(略)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略) 评标程序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初步评审共分3个步骤: (1)形式评审标准;未通过本项审查的投标文件不能进入下一步响应性评审阶段; (2)资格评审标准;未通过本项审查的投标文件不能进入下一步响应性评审阶段; (3)响应性评审标准;未通过本项审查的(略) 3.2 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中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略)托书(原件)或其委(略) (2) 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标书的; (3) 投标文(略) (4) 不报工期或(略) (5) 投标质量等级不(略) (6)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8) 投标人未按招标(略) (9) 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提供的证书有虚假、涂改现象的; (10)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4、错误的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略),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略),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略),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 详细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略)) 5.1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5.2投标人最终得分:(略) 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略)。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5.4.2 澄清、(略)(算术性错误修(略))。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略),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评标结果 5.5.1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 5.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 (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略) (略)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略) 1.…… 2.…… ……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略)
(格式)一般约定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略) 1.1.1.2 合同协议书:(略) 1.1.1.3 中标通知书:(略)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略)。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略))。列入合同的招(略),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略),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略)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略)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1.1.2.5 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略) 1.1.3.1 工程:(略)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略)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略).2款约定的(略),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略)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略),包括管理费和(略),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略)。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略)。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略))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略),应及(略)。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略) 监理人(略).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略)。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略)。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略)。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略),行为(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略)文物,承包人(略),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略)。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略)。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略)。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图纸(略)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略)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义务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略)。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略)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协助承包人(略)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略)。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监理人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略),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略),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略),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总监(略)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略)。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略)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略).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监理(略)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略)。 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略),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略)。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略)。 承包人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略)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略),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略) 承包人在进行(略),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略)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略),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略)。合同工(略),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略)。 履约担保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略)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略)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略),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略),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略) 4.3.(略)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承包(略)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略),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略):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略)。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略)。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略)。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略)。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略)。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略),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略)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略)。 不利(略)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略)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5.2款约定由发包(略),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略)。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略)。 5.1.3对承包人提供(略),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略),进行材料的抽(略),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略)。发包人应按(略),向承包人提(略)。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略),赴交货地点共(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略)。 材料和(略)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略),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略),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略),及时配置(略)。进入施工场地(略)。承包人更换合同(略),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略),应由发包(略)。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略),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交通运输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略)。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略)。 超大件和超重件(略)由承包人负责运(略),应由承包人(略),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略)。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略) 测量放线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略)。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略)。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略)。 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略)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略),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补充地质勘探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发包人的施(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改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略)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略),发包人负责向承包(略)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略),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略)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略)。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略)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略)。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略)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略)。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略),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略),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略)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略)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略)。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略)。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略),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略),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略),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略),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略),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略),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略)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略)。 9.5.5事故调查处理(略),承包人应配合。 水土保持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略),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略),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进度计划合同(略)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略)。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略),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略)(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开工和竣工(完工)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的工期。 承包(略)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略)。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略)。需要修订合同(略),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略)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略)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略)。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略)。 11.4.3 本合同工程(略)。 承包人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略),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赶工费用(包括(略)) 暂停施工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略),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略)。 由于不可(略)。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略)*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略).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略),由此造成的费(略)(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略)(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略)。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略),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略)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略),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略),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略)。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略) 承包(略).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略),监理人(略),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略)。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略)(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略),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略)(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略)。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试验和检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略)。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略)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略)。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略)。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略),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略),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略),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略)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变更变更(略)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略),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略)。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略).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略),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略)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略),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略),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略)。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略)。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略),采用(略)。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略),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略)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略),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略),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略)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略)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略)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略)准的,应由(略).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略)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略)。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略) 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略),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略),根据投标函附(略),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略)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略).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略)。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略)。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略),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略)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略)(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略)确(略),作为调整工程(略)。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计量与支付计量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略) (1)已标价工程量(略)。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略)。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略),监理人最终核(略)。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略),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略),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预付款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略),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略)。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略)。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略)。 工程(略)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略),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略)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略)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略)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略),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略)。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略)。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略)。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略))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略)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略),直至完成剩余(略)。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略),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略)。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略)。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略)。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略)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略),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略)。 (3)承包人(略),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略),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竣工验收(验收)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略)。法人验收**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略)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略),承包人应派(略)。 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单位(略),发包人(略)。承包人应及时完成(略)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合(略)18. 4.1合同工程(略),承包人应向发(略),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合同工程(略),发包人向承包人(略)。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略)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略)发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阶段验收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略)。 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略)。 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略),申请领取(略),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略),经发(略).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略)。 18.9 试运行18.9.1除专用(略),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略),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略)2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略)(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略),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略))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略)。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缺陷责任期的**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略),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略),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略)。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略),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保险工程保险除专用合(略),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略)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略)。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略)。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略),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略),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略)。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风险责任的转移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略)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略)。合同双方对是(略),由监理人按第3.5款(略)。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略),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略)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略),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略),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略)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略)。 21.3.2 延迟履(略)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违约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略)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略) (3)承包(略).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略)(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略),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略)。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略),并按(略)。 (2)承包(略).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略)(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略),另行组织(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略).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略)。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略),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略)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略),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略)(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略)。 (2)承包(略).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略)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略)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略)。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索赔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略),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略),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略),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略).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略)。监理人应在收(略),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争议的解决争议(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略)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略)。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略),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略),并附必要(略),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略)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略),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略),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仲裁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约定词语定义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发包人: (略) 承包人: (略) 分包人: (略) 监理人: (略) 日期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是 。 联络来往函件(略)(合同(略))约定的期限送达 (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 发包人义务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其它义务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 …… 监理人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承包人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其他义务 (1)……… (2)……… 分包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工程项目: 。 )工作内容: 。 )分包金额限额: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不利(略)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略)(参考格式)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设备表(参考格式)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略) : 参考格式)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 交通运输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及场外设施的约定: 。 测量放线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 施工安(略)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略) 文明工地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 开工和竣工(完工)异常(略)本合同工(略): 日气温超过 ℃的高温大于 天; 日气温低于 ℃的严寒大于 天。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 承包(略)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 。 暂停施工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工程质量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 ;优良标准为: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试验和检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水工金属结构、(略),承包人负责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 变更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关键项目: (略) 承包(略)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暂估价(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 计量与支付预付款预付款 )第一次预付(略)%,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略)。 )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需待承(略),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第三(略)…………(略)。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预付款保函(担保)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签约合同价格; ——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开始扣款(略) ——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质量保证金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 竣工(完工)结算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最终结清最终结清申请单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 竣工验收(验收)验收工作分类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其余由监理主持。 单位工程验收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略) 阶段验收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专项验收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略) 竣工验收本工程 (需要(略))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略) 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 (略) 缺陷(略)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 。 保险工程保险投保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 其他保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凭证 ;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书与下(略): (1)中标(略)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略),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略)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略) 承包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略)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略)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略)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略)。 3. 在本(略),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略) 注:(略)
预付款担保函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略)签订的 (项目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略)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略),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略) 注:(略) 编制依据: 1、(略):(1)《**省水(略)(豫水建〔****〕1号文)。(2)《**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2、取费标准:税金执行营改增按9%计取;人工费单价按工长9.27元/工时,高级工8.57元/工时,中级工6.62元/工时,初级工4.64元/工时,机械工6.62元/工时;。 3、主要材料价格:地材按《**市工程造价信息》****年第5期,其他材料按《**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年第3季度,不足(略)。 工程量清单(另附)
(另附)
(合同技术条款)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版)。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 )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略)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略)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它材料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项目经理: 。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略) 如我方中标: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略),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他补充说明)。 (略)
投 标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二、(略)
职务
(略)
注:附投标(略)。
1. 投标人编制施(略)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略)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附件四:(略)
投 标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附表三:(略)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略),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注:(略) 投 标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投 标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略)
投 标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投 标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1.不拖欠农民工(略)(格式自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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