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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路长安大厦七楼部分房屋租赁公告(六次)
项目名称 | 六安路(略)(六次) | ||||||||||
项目编号 | ****CFCJ**** | ||||||||||
委托方 | (略)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年1月14日9:00始至****年2月11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00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首年租金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长安大厦703、705-707、709和711室 | 第七层 | 混合 | 约120 | 3 | 2.16 | 0.5 | |||||
1.标的房屋位于(略)六安路长安大厦第七层,具体范围需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了解清楚。 2.标的房屋无房产证无土地证,拟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 3.标的房屋现空置无优先权人,共用水电,水电费由物业公司按约定代收代缴,其他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设计(略),禁止从事娱乐、餐饮及其他易产生烟尘、噪音污染行业,不得在标的房屋内使用灌装煤气。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需获得住建消防、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督部门等准入、许可的,须由承租人自(略)。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略)支付 |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略)为首年三个月成交租金之和,(略)与首期租金一并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略)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略)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略)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略)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略)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略)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略)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略)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略)。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略)(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略)。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提供第三方担保人对《房屋租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鉴证)手续。 9.其他未尽(略)。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略)),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企业库注册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略)cn/HY/; 2.现场审核地址:(略)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3.注册咨询电话:(略)。 注:(略)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略)cn/HY/)。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略)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略)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略)。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略)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略)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略),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略),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略)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略)。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略)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略)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略)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略)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略)(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略)。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略)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略)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略)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略)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略)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略)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略)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略)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略)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工,(略)****-**** | ||||||||||
企业库注册 | (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略) ****-****,****((略)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传真:****-**** | ||||||||||
技术支持 | (略),(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略)产权交易中心。 |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略))
图二:标的(略)(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略)。本项目最高报(略),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略)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报价流程
(1)系统分为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在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竞买人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略)。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成交结果确认:
①如该竞价标的(略),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②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则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略)产权交易中心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略)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略)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未生成有效报价的,(略)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未生成有效报价的,(略)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略)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略)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略)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网络一次性报价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②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③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略)。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略)产权交易中心。
(略)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房屋出租方(甲方): (略)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略)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略)
房屋座落于 标的物具体位置 ,建筑面积 房产证(不动产正)证载面积或实际测量估算面积 m?,设计用途 一般为证载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略)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略)
房屋(略)自 成交后第五个工作日 起至成交后第五个工作日开始的公告约定年限的最后一天止,计 公告约定的租期年限数值 年整。
第三条:(略)
房屋(略)为人民币 3个月成交租金(? 3个月成交租金 ),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略)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略)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略)中扣除。
第四条:(略)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成交年租金价格 (? 成交年租金价格 )。自第 公告约定的递增开始年数值 年起,房租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基础上递增 公告约定的递增比例 % 。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6个月成交租金 (? 6个月成交租金 ),租金每 公告约定的租金缴纳周期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略)
1、甲方收到乙方(略)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5 日内将租赁(略)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略)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略)
1、(略),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略)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略)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略)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略)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略)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略)
1、乙方经(略),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略)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略),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略),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略),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略)
(一)甲、乙(略),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略)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略),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略)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略)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略),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2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20天成交租金 (? 20天成交租金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略)。
第十一条:(略)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不低于成交价格的每天租金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略)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略),甲方因单方面(略),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略) 3个月成交租金
(? 3个月成交租金 )。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略)3个(略) (? 3个月成交租金 )。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略)。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略),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所租赁房屋时间达到两年及以上或合同期一半及以上的,乙方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否则,乙方需向甲(略) 3个月成交租金 (? 3个月成交租金 )。
4、租赁期(略),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不低于成交价格的每天租金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不低于成交价格的每天租金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略)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7、若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向乙方索要租金、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逾期返还房屋损失等),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略))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略),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略)。
第十四条:(略)
(一)免租装潢期自合同开始日 起至公告约定免租装潢期天数最后一天 ,共计 公告约定免租装潢期天数 天。
(二)租金每期终了日10日历天前付清下期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由出租方根据情况填写,单位:由出租方根据情况填写 ,账号: 由出租方根据情况填写 );
(三)(略)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视同已明确认可和确定(地址):一般为营业执照地址或身份证地址,成交人也可以另行提供,作为甲方发出(略)送达地址合法有效,若此地址无法送达时,以乙方身份证(略),法院以承租人的身份证住址为收件地址发出的法院传票等文书合法有效;
(五)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还有权单方决定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使用权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无(略),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抗辩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订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略)
3、乙方(略)(五)项约定情形之一的。
(六)该房产按现状租赁。乙方在竞标前应现场勘查房屋现状,成交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略)
如本合同(略),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略) 。
本合同壹式捌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相关(略)。
出租方(盖章): (略)
(略)
(略)
(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房屋租赁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略)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本公司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房屋范围的安全工作分割交给乙方自己负责。即租赁(略)给乙方使用后,租赁房屋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略),对房屋的质量(略):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确保所提供租赁的房屋或场所符合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但乙方接收房屋后因租赁房屋开展经(略)承担。
(3)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略),定期组织安排巡查。
(4)负责公共管辖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5)确保不出租下列有违反市政府相关规定的房屋:
① 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② 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承租方明知且同意的除外);
③ 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承租方明知且同意的除外);
④ 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⑤ 其他法(略)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略),并将整改的结(略)。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进行审查,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
(3)甲方如发现乙(略),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略)。
3、(略)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3、甲方有义务及时传达政府相关部门关(略)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承租方,应严格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略),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章规范的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略),与甲方无关;
(3)乙方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防栓、灭火器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5)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6)乙方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可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略)。
(7)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8)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确保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过甲方同意许可,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9)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定期向甲方通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略)
(10)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内不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1)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2)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略)。
(13)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基本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
(2)乙方发(略),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略)。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有权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略)。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略),否则视为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略),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险情乙方有义务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略):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并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略),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违约解除合同。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构成事实违约,安全危害及负面影响比较大,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略)。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及时组织维修、恢复原状。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告知甲方,其中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略)
(略)
日期: (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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