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建安建工公字〔2020〕15号许昌建安水务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电...
您尚未开通该权限!
咨询客服:400-688-2000,掌握更多商机线索!
- 咨询:400-688-2000查看全部商机
递交时间:(略)
29天 | |||||||||||||||||||||||||||||||||||||||||||||||||||||||||||||||||||||||||||||||||||||||||||||||||||||||||||||||||||||||||||||||||||||||||||||||||||||||||||||||||||||||||||||||||||||||||||||||||||||||||||||||||||||||||||||||||||||||||||||||||||||||||||||||||||||||||||||||||||||||||||||||||||||||||||||||||||||||||||||||||||||||||||||||||||||||||||||||||||||||||||||||||||||||||||||||||||||||||||||||||||||||||||||||||||||||||||||||||||||||||||||||||||||||||||||||||||||||||||||||||||||||||||||||||||||||||||||||||||||||||||||||||||||||||||||||||||||||||||||||||||||||||||||||||||||||||||||||||||||||||||||||||||||||||||||||||||||||||||||||||||||||||||||||||||||||||||||||||||||||||||||||||||||||||||||||||||||||||||||||||||||||||||||||||||||||||||||||||||||||||||||||||||||||||||||||||||||||||||||||||||||||||||||||||||||||||||||||||||||||||||||||||||||||||||||||||||||||||||||||||||||||||||||||||||||||||||||||||||||||||||||||||||||||||||||||||||||||||||||||||||||||||||||||||||||||||||||||||||||||
资金现金 | |||||||||||||||||||||||||||||||||||||||||||||||||||||||||||||||||||||||||||||||||||||||||||||||||||||||||||||||||||||||||||||||||||||||||||||||||||||||||||||||||||||||||||||||||||||||||||||||||||||||||||||||||||||||||||||||||||||||||||||||||||||||||||||||||||||||||||||||||||||||||||||||||||||||||||||||||||||||||||||||||||||||||||||||||||||||||||||||||||||||||||||||||||||||||||||||||||||||||||||||||||||||||||||||||||||||||||||||||||||||||||||||||||||||||||||||||||||||||||||||||||||||||||||||||||||||||||||||||||||||||||||||||||||||||||||||||||||||||||||||||||||||||||||||||||||||||||||||||||||||||||||||||||||||||||||||||||||||||||||||||||||||||||||||||||||||||||||||||||||||||||||||||||||||||||||||||||||||||||||||||||||||||||||||||||||||||||||||||||||||||||||||||||||||||||||||||||||||||||||||||||||||||||||||||||||||||||||||||||||||||||||||||||||||||||||||||||||||||||||||||||||||||||||||||||||||||||||||||||||||||||||||||||||||||||||||||||||||||||||||||||||||||||||||||||||||||||||||||||||||
180,000元 人民币 | |||||||||||||||||||||||||||||||||||||||||||||||||||||||||||||||||||||||||||||||||||||||||||||||||||||||||||||||||||||||||||||||||||||||||||||||||||||||||||||||||||||||||||||||||||||||||||||||||||||||||||||||||||||||||||||||||||||||||||||||||||||||||||||||||||||||||||||||||||||||||||||||||||||||||||||||||||||||||||||||||||||||||||||||||||||||||||||||||||||||||||||||||||||||||||||||||||||||||||||||||||||||||||||||||||||||||||||||||||||||||||||||||||||||||||||||||||||||||||||||||||||||||||||||||||||||||||||||||||||||||||||||||||||||||||||||||||||||||||||||||||||||||||||||||||||||||||||||||||||||||||||||||||||||||||||||||||||||||||||||||||||||||||||||||||||||||||||||||||||||||||||||||||||||||||||||||||||||||||||||||||||||||||||||||||||||||||||||||||||||||||||||||||||||||||||||||||||||||||||||||||||||||||||||||||||||||||||||||||||||||||||||||||||||||||||||||||||||||||||||||||||||||||||||||||||||||||||||||||||||||||||||||||||||||||||||||||||||||||||||||||||||||||||||||||||||||||||||||||||||
0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分法 | |||||||||||||||||||||||||||||||||||||||||||||||||||||||||||||||||||||||||||||||||||||||||||||||||||||||||||||||||||||||||||||||||||||||||||||||||||||||||||||||||||||||||||||||||||||||||||||||||||||||||||||||||||||||||||||||||||||||||||||||||||||||||||||||||||||||||||||||||||||||||||||||||||||||||||||||||||||||||||||||||||||||||||||||||||||||||||||||||||||||||||||||||||||||||||||||||||||||||||||||||||||||||||||||||||||||||||||||||||||||||||||||||||||||||||||||||||||||||||||||||||||||||||||||||||||||||||||||||||||||||||||||||||||||||||||||||||||||||||||||||||||||||||||||||||||||||||||||||||||||||||||||||||||||||||||||||||||||||||||||||||||||||||||||||||||||||||||||||||||||||||||||||||||||||||||||||||||||||||||||||||||||||||||||||||||||||||||||||||||||||||||||||||||||||||||||||||||||||||||||||||||||||||||||||||||||||||||||||||||||||||||||||||||||||||||||||||||||||||||||||||||||||||||||||||||||||||||||||||||||||||||||||||||||||||||||||||||||||||||||||||||||||||||||||||||||||||||||||||||||
建安区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一标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许昌市建安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部分提升改造项目 招标人:(略) 代理机构:(略) 二〇二零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格式(仅供参考) 第五章 (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略) (略) 许昌市建安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部分提升改造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略) 2、项目名称:许昌市建安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部分提升改造项目 3、招标单位:(略) 4、项目简介:项目位于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北邻新元大道,总建筑面积(略).22㎡。办公辅助建筑面积****.22㎡,厂房建筑面积(略)㎡,配套建设给排水、电器、消防、绿化、道路及硬化工程。本次招标仅对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的景观绿化提升部分及装饰装修提升部分的设计、施工和监理进行招标。 5、标段划分:三个标段。一标段:景观绿化提升标;二标段:装饰装修提升标;三标段:监理标。 6、一、二标段(主要招标内容为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 7、监理标:(略) 8、(略):一、二标(景观绿化投资概算约980万元,装饰装修投资概算****万元):以后期经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对应本工程承建范围内的工(略) 监理标:以该项目建安费为基数,招标控制费率为0.7%。 7、计划工期:一标段标:20日历天 ;二标段:90日历天;三标段:本项目的施工及保修期阶段全过程。 8、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略)(合格)。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一标段: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须包含相应经营范围并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承担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二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可接受施工、(略))。拟派项目负责人(略),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三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具备建筑工程乙级和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丙级监理企业及以上资质;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4、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略)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信用河南”网站((略)gov.cn)信用信息栏列入黑名单,以及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略)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等。(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现场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评标专家委员会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文件一并保存。 5、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6、本项目一、二标段可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报名方式 1、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用户注册”入口(http://(略)6.70:****/ggzy/eps/public/RegistAllJcxx.html)进行免费注册登记(详见“常见问题解答-诚信库网上注册相关资料下载”)。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投标人/供应商登录”入口(http://(略)6.70:****/ggzy/)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详见“常见问题解答-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均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自行下载。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费用,本项目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年2月20日9时(略),地点为许昌市建安区(略)。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未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略))》上同时发布。 七、(略) 招 标 人:(略) 项目负责人:(略) 代理机构:(略) 项目负责人:(略) (略) (略)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略),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下(略)现场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 2.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 3.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3.1 投标人登录《(略)(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按招标文件(略)。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略)(投标人、供应商)。 3.2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3投标(略),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后缀名为“.PDF”的文件用于打印纸质投标文件,“备份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4.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4.1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电子投标(略)。 4.3 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投标人应打印“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供开标现场备查。 5.评标依据 5.1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5.2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如因系统异常情况无法完成,将以人工方式进行。评标委员(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略),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略)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略)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略)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略)的; (8)与本招标项目(略)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略) (14)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略)。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略)。必要时专(略)。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略),由投标人自行规定时间、地点组织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略)。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略)。 1.10投标预备会(无)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格式(仅供参考); (5)(略)。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略)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全面接受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略))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相应延(略)。 2.2.3 所有澄清、答疑全部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略))发出的为准,不再接受书面形式的递交。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招标人可以(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当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略) (5)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 (6)(略);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 (9)资格审查资料; (10)其他材料。 3.2投标有效期 3.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2.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略)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略)。 3.3(略)(见附表) 1、(略)的退还: (1)中标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略)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执(略)退还申请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及合同原件、履约保证金转帐凭证到中心业务部室办理退款手续,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略)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项目废标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略)及银行同期活期存利息。 (4)投标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的,中标候选人、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略)暂停退还。 (5)相关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其(略)暂不退还,待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退还(略),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以转账方式一次性退还至(略)的原提交账户。 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略): (一)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略)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 (五)拒绝履行合同义(略)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它情形。 (七)自****年1月2日起,凡投标人(略)交纳至同一标段相同子账号的,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并依照《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许公管委〔****〕1号)规定,进行调查、认定、记录、并予以公示公告。对是否涉嫌串通投标,经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国库。 3.4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略)”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略)作出响应。 3.5.3 投标人登录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按招标文(略)(包括含工程(略))。 3.5.4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为无效标。 3.5.5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备份文件2份。 3.5.6同时生成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水(略) 3.5.7当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3.5.8 投标文件制作技术咨询:(略)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密封印章,在投标截止时间一并递交。 4.1.2投标文件的外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略)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和第4.1.2项要(略),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略)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略),招标(略)。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略)。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略)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违反开标纪律经招标人代表批(略)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读经备案的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文件的份数; (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按照投标人须知(略)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略)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略)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略)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略)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略)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略)当在向(略),说明其确定(略)。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略)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略)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略);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履(略) 7.4. 1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及注意事项: 1、以网银、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7.4.2履约保证金提交比例和数额: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项目完工后,由招标人出具《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单》,中心财务凭《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单》在五个工作(略) 2、中标人因发生质疑、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中心依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暂停退还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待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略)可(略)。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略),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略),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略)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略)。 9.5 投诉 投标人和(略)、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依据:关于印发(略)通知(发改法规【2(略))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略),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 资格评审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略) (2)企业综合实力:(略) (3)投标报价:(略)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略)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值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值计算公式:(略)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略) (2)企业综合实力评分标准:(略)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略)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略),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第1.4.1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备注:不同投(略)(网卡MAC地址、CPU序号、硬盘序列号等)雷同时,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其投标无效”(略)审。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略),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略),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综合实力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略)。 3.2.2 评分分值(略),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投标人综合得分=以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准,作为该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2.6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略),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略)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略)。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为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表一:(略) (略)交纳须知
(略)退还申请表
备注:中标单位使(略),此表格大小及格(略)。 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略)、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略):(略)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略)。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略)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略)。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略)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略)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略)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略)。 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略),监理人应当(略)。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略)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略),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略)。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略)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略):指监(略).1 款通知承(略)。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略)。 1.1.4.6基准日期:(略)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略)。 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略)。 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略)。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略)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略),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略)。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略)。 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略);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略)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略)。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略)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略).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略),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略) 1.7 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除合(略),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略),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略),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略)。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略),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略),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略)。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略),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略)(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略)(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略)。发包(略),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略),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略)。发包人应(略)。 2.(略).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略)。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略)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略),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略)。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略)。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略)应在专用(略)。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略),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略),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略),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略)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略),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略)。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略)。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略)。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略),总监理工程师(略),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略)(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略),并保证(略)。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略)。 4.1.3 完成(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略) 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略)。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略),确保工(略),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略),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略)。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略),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略)。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略)。 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略)。 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略)4.5.1承包人应按(略)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略) 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略),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略),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略)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略)。监理(略),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略),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略)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略)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略),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略),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略)。 4.9 工程(略)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略)和污染物,包括(略),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略),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4.12.1合(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略),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略)。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略),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略),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略),均应视(略)。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略),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略)。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略),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略).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略)。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略)。承包人(略),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略),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略),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略),对承包人文(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略)。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略)。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略)。 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略)。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略),承包人应按照发(略),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略)。 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略),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略),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略),无论承包人是(略),承包人均应(略)。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略)。 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略)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略)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略),赴交货地点(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发包人要求向(略),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略)。 6.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略),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略)。 6.3.2随同工程(略),应由承包人会(略),未经监理人同(略)。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略)。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略)。 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略)。 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略)。需要(略),应由发包人(略)。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略)。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略)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略)(A)发包人应(略),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略),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略)。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除专用合同条(略),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8.3.1承包人(略)。 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略),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略)。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略),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略),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承包人应负责(略)。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略),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略)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略),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略)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略)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略),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略)。 10.2.3承包人应当按(略),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略),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略),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略),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10.4.1承包人(略),应遵守有关(略),履行合同约定(略),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略),并保(略)。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略)。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略),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略).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略)。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略)(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略),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略):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略)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略),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略),且监理(略),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略)。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略)。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略)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略)。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略)(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略)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略),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略),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略)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略),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略),由监(略)。 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略),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略)。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略).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略),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略),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略)。 14.1.4监理人对(略),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略)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略)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略)。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略)。 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略),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略)。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略)。 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略),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略)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略),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略),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略)。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略)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计日工(A)15.5.1发包(略),由监理人通知(略)。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略)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略)。 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计日工(B)签约合(略),按合(略)。 15.6暂估价(A)15.6.1 发包人在价格(略)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略)。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略).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略)。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略) 15.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略).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除专用合(略),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Ft3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略) 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略)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略)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略))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略)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略),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略)。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略),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略),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略) 16.1.1.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略)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略))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略),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略),承包人应(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略)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略)。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略),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略)。 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略)。 (2)材料(略)。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略),结合第4.12.1项约(略)。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略),将支付分解报(略),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略)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略),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略)。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略),按监理(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略),以及截至当期(略)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略)。 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略)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略),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略)。发包(略),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略)。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略)。 17.4 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发(略),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略)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略),直至完成剩余(略)。 17.5 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略)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略),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略),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略)。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略)。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18.1.1承(略).5款和第5.6款(略),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略)。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略),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略),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略),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略),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略)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略),应在监理(略),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略)。整修和完善工(略),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略),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略),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发包人(略)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略),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略)。 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略)。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略),发包人(略)(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略),根据专用合(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略)。 (1)施工场地内残(略)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略).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略) (2)承包人(略),以及有资格和经(略)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略).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略),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略),承包人应重新进(略),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略)。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略).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略)。 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略)。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略)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略)。 20.2 工伤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略),为其履行合(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略),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略),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略)。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略)。 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略),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略),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略)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略),使其履行(略),应立即通(略),书面说明不可抗(略),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略)。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略),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略):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略),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略)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略),承包人不(略)。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略),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略),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略)。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略),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略)。已经订货的材料(略),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略).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略),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略)。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略)。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略)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略),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略),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略)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略),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略)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略)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略)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略)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略)。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略),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略)。一方当事人(略),依照法(略)。 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略),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略)。监理(略)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略),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略) 23.3.2 承包(略).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略)。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包人应(略),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略),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略)。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略)。 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略)。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略):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略)。 24.3 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略),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略)。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略),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略),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略),争议双(略)。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略),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附件一:(略) (略)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略))对该项目设计施(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略)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略),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略)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略)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天。 9. 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略)。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略)承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月 日(略) 附件二:(略)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略)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略)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略)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略)签订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略) 2. 担保有(略),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略),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略),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略)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略)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略),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略),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略))。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略)。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略)。 2. (略)。 三、(略)(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略)及据此对承包(略)。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略)(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略)。 十、(略)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略))。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略)。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附件四:(略) 附件五:(略) 附件六:(略) 附件七:(略) 附件八:(略) 附件九:(略) 附件十:(略) 附件十一:(略) 附件十二:(略) 附件十三:(略)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略)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略)。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第五章:(略)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建安建工公字〔****〕号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略)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 六、(略)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略) 十、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费率(大写) (小写%) (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的投标费率,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略),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略)。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略)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及要求。 6.我方承诺,如我方中标,愿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 标 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略)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略) 经营期限: 姓名:(略)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略) (略)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略),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略)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略)。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略)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略) 身份证号码: (略) 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提供)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三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以下简称合同)招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略)) 为 (联合体名称) 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略),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略),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略),共同承担合同(略),联合体各成员(略),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略)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发包人各执份。 牵头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成员二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成员三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略) 五、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我们,[联合体成员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以下称“授权人”),共同授权联合体成员——[被授权人单位全称](以下称“被授权人”)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全权代表联合体全体成员负责有关[项目名称]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只有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有权以联合体(略)。 本授权书于 (略)签字生效。 授权人1:(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略) 授权人2:(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略) 被授权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略) 日期: (略) 六、(略)附缴纳证明材料。 七、施工组织设计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按照以(略): (1)主要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工程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 (3)质量(略) (4)确保工(略) (5)安全、文明、环(略) (6)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资源配备计划 (7)冬雨季施工、施工排水措施 (8)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应急预案及风险控制 (9)合理化建议 (10)创新技术 (11)扬尘治理措施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略)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略) 附表五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临时用地表
(二)组织机构框图 1.组织机构框图 (注:叙述或用附图表示公司组织机构,与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关系) 2.拟投入本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三)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汇总表
(四)主要人员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项目业绩仅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 附: 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略) 拟投入本项目其(略)
注: 1.需填报本表的主要人员包括“拟投入本项(略) 2.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当地社保(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复印件附后。 九、资格审查资料 (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须附联合体全体成员的相关证件及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后附资格审(略)。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后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具体年份为****年度、****年度、****年度。 (三)近年企业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施工的和正在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申请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十、其他材料一、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略)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信用河南”网站((略)gov.cn)信用信息栏列入黑名单,以及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略)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等。(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现场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评标专家委员会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文件一并保存。 二、投标人提供的有利于本次投标的其它材料(具有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1企业其他信誉(略)(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2.1.1 、在建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2.1.2、其 他 备注:1、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 2.2、其他承诺(见附件) 附件: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1)鉴于我方参与(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特承诺:如果我单位中标,保证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同时在工程实施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按时发放。 (2)我方承诺:如果我单位中标,在施(略),如有违反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安全的相关约定,招标人有权将我单位承担的相关工作交由(略)标人安排,并配合履行相关手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失。 (3)我方承诺:没有(略),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4)我方承诺:我方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无控股或管理关系,我方单位负责人与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 (5)我方承诺: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无工程建设生产安(略))违法行为记录及有关行政处罚,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等。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略) | |||||||||||||||||||||||||||||||||||||||||||||||||||||||||||||||||||||||||||||||||||||||||||||||||||||||||||||||||||||||||||||||||||||||||||||||||||||||||||||||||||||||||||||||||||||||||||||||||||||||||||||||||||||||||||||||||||||||||||||||||||||||||||||||||||||||||||||||||||||||||||||||||||||||||||||||||||||||||||||||||||||||||||||||||||||||||||||||||||||||||||||||||||||||||||||||||||||||||||||||||||||||||||||||||||||||||||||||||||||||||||||||||||||||||||||||||||||||||||||||||||||||||||||||||||||||||||||||||||||||||||||||||||||||||||||||||||||||||||||||||||||||||||||||||||||||||||||||||||||||||||||||||||||||||||||||||||||||||||||||||||||||||||||||||||||||||||||||||||||||||||||||||||||||||||||||||||||||||||||||||||||||||||||||||||||||||||||||||||||||||||||||||||||||||||||||||||||||||||||||||||||||||||||||||||||||||||||||||||||||||||||||||||||||||||||||||||||||||||||||||||||||||||||||||||||||||||||||||||||||||||||||||||||||||||||||||||||||||||||||||||||||||||||||||||||||||||||||||||||||
相关公告
注册会员享贴心服务
项目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项目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的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的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 猜你喜欢
- 更多许昌招标采购信息
- 招标文件1@.zbf
- 01月23日
- 2020年01月23日华能海南发电
- 01月23日
- [上饶市本级]上饶市城北公交综合场
- 01月23日
- [正式][竞买]Y0022广州南站
- 01月23日
- 红岭轮式装甲车驾驶训练场道路工程(
- 01月23日
- 重报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四期供配
- 01月23日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深
- 01月23日
- 西安市秦达老年公寓一期冰箱及其他电
- 01月23日
- 西安曲江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2
- 01月23日
- 西安高新区节能环保产业创新示范基地
- 01月23日
- 铜川云端产业园办公家具设施采购项目
- 01月23日
- 中山门小区综合提升改造项目监理中标
- 01月23日
-
许昌建材网
许昌采购信息网
许昌政府公开信息
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网
许昌电力交易中心
许昌交易中心
许昌房产交易中心
许昌工程交易中心
许昌钢铁交易中心
许昌建设交易中心
许昌招投标交易中心
许昌政府交易中心
许昌造价信息网
许昌市政工程信息网
许昌水利工程信息网
许昌通信工程信息网
许昌医药招标网
许昌建筑招标网
许昌工程招标网
许昌建设招标网
许昌施工招标
许昌装饰工程招标
许昌建设工程网
许昌水利招标信息网
许昌电力招标网
许昌建委招投标网
许昌建筑管理网
许昌建设信息港
许昌教育招标网
许昌装修招标
许昌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许昌建设网
许昌总包工程
许昌政府工程招标
许昌工程施工招标
许昌工程公开项目
许昌工程采购信息
许昌招标投标采购平台
许昌省市工程建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