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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略)-1室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略)-1室租赁 | ||||||||
项目编号 | ****BFFCJ**** | ||||||||
委托方 |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年2月18日9:00始至****年3月19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年3月20日9:00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
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室 | 第十层 | 混合 | 871 | 3年(含免租金装修期45天) | 36.582 | 3 | |||
1.标的坐落位置: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标的具体位置范围、涉及标的的使用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咨询了解 2.标的权属情况:无房产证和土地证。该项目房产面积为估算面积,仅供参考。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内遗留的垃圾由承租人自行清理。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办公。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在上述(略),不得设置餐饮区,不得使用罐装燃气。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45天,包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根据合肥市国资委****年2月10日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减轻房租负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承租人承租后合同期包含****年2月至5月的,享受****年2、3月份租金全额减免,****年4、5月份租金减半收取政策。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略),除法(略),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略) (2)最近一次被合(略)(市)公共资源交易(略)(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略)。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略),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略)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略),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略),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略),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略)。 8.承租人应(略)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略)。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略)。具体(略):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略)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略),也可以通(略)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略)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略)cn)。点击左上角“项目登记”,查询所需登记标的,并点击“操作”按钮,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略)com)。 2.页面跳转至资(略),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略)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略)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略),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略)。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略),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略)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略)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略)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略)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略)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略),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略)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略)(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略)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略)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略)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略)支付交易服务费。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略)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略)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略)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略)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略)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略)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略)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陈工,(略)**** | ||||||||
企业库注册 | (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工,(略)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传真:****-**** | ||||||||
技术支持 | (略),(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略)。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略)。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略))
图二:标的所在建筑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附件1:
网络(略)
1.本项目采取网(略)。本项目所(略)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略)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略),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略),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略)。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略),优先权(略),则优先(略),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略),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略),则按照提交报(略),确定提交最(略)。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略)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略)(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略);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略)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略)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略)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略)。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略)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略)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略)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略)
(3)非上(略),重新(略),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略)。
(略)
附件2:
房屋(略)
(合同编号:(略)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略),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略)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 m?,用途为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略)起至 (略)止,其中免租装潢期自 (略)起至 (略)止。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房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如乙方承租(略),该保证金在(略)(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甲方(略),履约保证(略),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以乙方向甲(略))。同时,甲方有权从乙(略),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略)至 (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 )。自 (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
(二)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通知乙方。
(三)租金每三(略),每三个月为一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元整(? ),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5 个工作日(略)。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乙方需同时承担甲方房屋空置的租金损失),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时间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质量合格、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公告另有说明的除外)。
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现场提出要求整改,并在整改后办理交接手续。若检(略),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交验签字,甲方房屋交付义务完成。
若乙方未行使检查验收房屋的权利直接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质量合格、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甲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略),乙方必须在租(略) 10 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并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饰、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在收回房屋后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略)。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略),乙方因经营(略),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略)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略),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略)。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略)。
2、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甲方应为(略)。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略)。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向甲方赔偿。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履(略)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则同等条(略)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因房屋(略),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参加新一轮的房屋公开招租竞标或其他招租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乙方放(略),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空并归还房屋。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略),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略),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乙方单方(略),乙方承租期间(略),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略),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补偿款为乙方所得,乙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乙方自行与(略),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房屋:
1、该房屋因(略)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略)。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略),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略)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元整(?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略)
7、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略)(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 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略)。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略)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略),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有权要(略),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不(略),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略),且已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行(略)(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元。
(3)未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略)一个(略) 元。
(4)未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略) 三个月租金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除须(略),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略),甲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6、乙方同(略),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7、(略),甲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乙方(略),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略),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司法送达的联系或送达方式。
联系地址:
(略)
微信:
QQ:
电子邮箱:
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或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司法部门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或联系的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略)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乙方一(略),甲方无需履(略),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且乙方不得提(略):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略)。
(四)该房产按中标后现状交付。乙方在竞标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中标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房屋维修(不包括房(略))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壹式陆份,其中(略),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略)
(略)
(略)
(略)
(略)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房屋租赁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略)
乙方(承租方): (略)
为了贯彻落实(略)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略)。
(2)甲方有权对(略),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3、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略)。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略):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略)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从(略),确保依(略),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应根据法(略),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7)乙方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按法律规定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乙方确保在(略),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略)
(13)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4)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略)。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乙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略),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1、(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略),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3、如甲方(略),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略),因此产生(略)。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略),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略)。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告知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六、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略),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略),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略)
(略)
日期: (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略):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略),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室租赁项目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略)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略)
(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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