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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GF-(略)
工程名称: (略)
建设单位: (略)
监理单位: (略)
二O二 O年 三 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略)
监理人(全称): (略)
根据《中(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略),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略)
2. 工程地点: (略)
(略) 平方米。第一期项目占地 **** 平方米。新建小学教学楼 1 栋,建筑面积 **** 平方米;教学综合楼 1 栋,建筑面积 **** 平方米;学生宿舍楼 1 栋,建筑面积 **** 平方米;食堂 1 栋,建筑面积 **** 平米;报告厅1 栋,建筑面积 851 平方米;图书办公楼 1 栋,建筑面积 **** 平方米;艺术科技楼 1栋,建筑面积 **** 平方米;门卫、连廊等建筑面积 895 平方米;400 米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1 个,总建筑面积约 **** 平方米。
4.工程规模: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略).77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王雄辉 ,身份证号码: (略) ,注册号: (略) 。
五、签约酬金
1、签约酬金(大写): 监理费按中标价柒拾玖万贰仟捌佰元整(¥79.28万元)。
2.实际监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竣工结算造价与中标费率进行计算。
六、期限
1.服务的承包范围:(略)
2. 监理服务期限:以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合同工期、交工验收期另加缺陷责任期24个月。施工阶段监理期限为 150 天。((略)至(略)。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略)。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略)
1. 订立时间: (略)
2. 订立地点: (略)
3.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
委托人: (略)
住 所: (略)
邮政编码: (略)
法定(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略)
(略)
(略)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略),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略)。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略),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略),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略)。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略),委托人应给付监(略)。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略)。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略):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略));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略),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略),编制(略)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略)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略)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略),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略)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略),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略)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略)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略),总监必须驻施工现场(每周不得少于5天),各时段乙方人员须专业配套齐全、配置数量不得少于 5 人(并需按实际情况增员满足甲方要求)。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略),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略)。
2.3.5 委托人(略)。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略),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略)。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略),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略),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略),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略)。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略)。
3.(略)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略),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略)
委托人(略)。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略)。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略)。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略)。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略),对监理人以书面(略),给予(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略)。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1.3监理人如和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监理人法律责任。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略)。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略)。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略),监理人不承(略)。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略),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略),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略)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略),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略),监理人应立(略)。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略)。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略),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略),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略)。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略).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略).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略)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略)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略)。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略),一方应立即(略),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略)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略)。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略)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略)。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略)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略)。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略),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房屋建筑施工规范及验评标准等。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人的义务:本合同项目将在项目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施行,监理人应严格按“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范围:(略)
监理工作内容: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监督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程的组织协调及安全管理。
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2、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
3、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检查落实;
5、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6、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
7、配合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审核承包人完成的月度工程量,协助委托人做好竣工结算审计;
8、审查设计变更经设计、业主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9、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时进行测试和监控。杜绝不合格材料;
10、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略)。
11、全面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旁站监理、现场巡视、抽样检查、隐蔽验收、中间工序验收等质量监控工作,做好分部分项工程施公前的计划、准备、样板等检查工作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督促事(略)。负责现场取样工作。
12、按工期要求进行工程进度控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乙方对进度计划实(略),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略)。当发现实际进(略),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与甲方商定采取(略)。
13、协助处(略),参与处理承包人违约事件,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1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5、编制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报业主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理月报表在每月5日前提交,工程竣工后20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6、督促(略),建立技术档案,并将原始的(略)。
17、在委托范围内组织对工程的验收,对施工(略)。检查各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是否已提供相应产品合格证。
18、审核竣工图纸和其它技术文件资料。
19、编制监理(略)。
20、签发交(略)。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发负责工程质量的鉴定,明确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按规定进行维修,对规定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签认。
21、协助委托人办理建设前期的各种申报及审批手续。
22、监理方负责办理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所有手续并承担其费用,以取得其合法的监理资格。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第四条 委托人(略):
工程开工前一周内提供一套地勘报告,施工图纸一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
承包单位选定后,提供(略),承包单位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施工组织设计)
与工程建设及监理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略)。
第五条 支付
1、签约酬金(大写): 监理费按中标价柒拾玖万贰仟捌佰元整(¥79.28万元)。
2.实际监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竣工结算造价与中标费率进行计算。
3、付款方式:
(1)监理酬金支付方式:(略)
(2)监理费的支付时间和办法:监理人员进场一周内委托人支付总监理费的50%,主体工程完成或(略)。
第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延长期间监理费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按月支付:
延期监理费=合同监理费÷合同监理期限×延期监理时间。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费/工程总造价
如因监理人故意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则监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略)。
第九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 (略)
第十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委托人提供现(略),办公桌椅一套,文件资料柜一个,监理人员中午工作用餐。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略),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有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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