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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略)件中“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的要求,为明确我县政府及社会各界投入资金形成的村集体项目资产权属,切实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产管理,确保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资产收益使用规范,根据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略)、(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的《**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省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略)《**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使用的通知》(**州政扶组办发〔****〕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代拟定了《**县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拟定了《关于制定**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租售指导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信函邮寄:**县容美镇城墙路县政府大楼六楼618室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略)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略)
感谢社会各(略)。
**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年9月27日
**县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产管理,确保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资产收益使用规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使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略),特制定**县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产是指通过项目投入形成的各类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具体(略):
(一)东西部协作扶贫项目;
(二)“616”对(略)
(三)“易迁”扶贫安置点产业就业配套项目(包含就业车间、扶贫车间);
(四)“光彩”事业项目;
(五)扶持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六)其他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项目。
第二章 ?项目资产确权
第三条 ?以上项目投入资金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按照本办法明确权属,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资产确权的责任人。
第四条 ?项目所投入资金形成的村集体(略)
项目所投入资金由村集(略)织。
项目所投入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资产权属可以确权到资产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份额的形式确权到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
项目所投入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实施的,由县人(略),结合实际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担公益事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权属单位)。
第五条 ?县、乡两级依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确定项目资产的权属,及时将资产移交到项目资产权属单位。移交项目资产(略)报告(含结算表)、评审报告、审计报告、发票、资产卡片、权属确认表和重大事项决策形成的相关会议纪要(决定)等。
第六条 ?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形成的非国有企业资(略)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组织项目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略)产进行管理。尚未成立(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项目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资产登记
第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资产登记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项目资产由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将登记资料交由村级财务代理机构负责财务处理,登记台账,录入省清产核资系统。
第九条 ?项目资产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坐落位置、数量、单价、金额、使用情况(或经营情况)、使用年限、保管人、份额等信息。
第十条 ?项目资产实行单个计价,包含形成资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和前期费用,具体情况根据实际分别确定入账价值。
(一)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缴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二)**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竣工验收的结算价计价。
(三)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四)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要根据不同资产的消耗情况进行分摊,计入资产的成本价值。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都应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项目资产权属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经营性资产暂不提取折旧。
第十三条 ?项目投入资金新增项目资产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所投入资金购买林木的要按照“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登记为林木资产。经济林木按购买(略),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计入林木资产价值,经济林木投产(略),经济(略),其成本(略),按照直线法摊销。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略),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等费用计入林木资产价值,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等费用列为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所投入资金购买牲畜的要按照“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分别登记为牲畜(禽)资产。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登记为牲畜(禽)资产-(略),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幼畜实际成本和转作产役畜时发生相关费用减去损耗登记为牲畜(禽)资产-产役畜价值。
第四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产的管理,县人民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产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产管理承担具体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配合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资产日常管理,要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护责任人、日常维护、养护费用、处置程序等事项,建立常态化运行机制,发挥资产社会效益。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产养护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村内道路、饮水设施的管护人员优先使用村内低收入家庭成员。项目资产一律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经营性项目资产,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按照《**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可采取自主、承包、租赁、**、对外投资等方式开展经营。采取租赁、承(略),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资产的权利、日常维护、资产折旧、处置和收益分配等条款。
(一)项目资产一般不得拆分经营,包含该项目的主营资产和所有附属设施。承包、租赁、投资年净收益比例按照各级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收益全部归项目资产权属人所有。
(二)项目资产采取自主经营的,可采取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的形式开展经营,也可成立经营公司、专业**社等市场主体经营。聘请职业经理人的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项目资产(略)。职业经理人待遇可是月薪制、年薪制,也可以享受利润分红,享受利润分红的不得超过20%,享受利(略)。
(三)项目资产采取租赁、承包方式进入市场主体或个人开展经营的,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权属单位,对市场主体或个人的信用、经营能力、项目资产还原能力等进行考察、评估,综合评价确定后签订合同。
(四)项目资产权属单位用经营性项目资产与市(略)额一般不得低于50%,确因招商引资或有利于当地发展需要的,**方(略),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承担管(略),但不(略)。
(五)项目资产采取投资、入股形式进入市场主体或个人经营的,可采取固定比例(或金额)的方式进行分红,也可采取按投资份额或所占股份的方式进行利润分红。
(六)项目资产进入市(略),经营者以(或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项目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的,必须向资产权属单位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
(七)项目(略)政策的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可由权属单位提取,也可由经营者提取,具体本着资产保值的原则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九条 ?经营性项目资产涉及到多个权属单位的,项目资产经营、管理、处置和收益的分配使用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权属单位的提议拟定方案,由各权属单位分别按“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方案后,由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资产所有权人涉及多个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权属单位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分别通过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资产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确不需用的,村集体可以予以出售或转让,由村集体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处置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并(略)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底价,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营性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福利,村集体经济组织(略),按照村“四议两公开”的民主程序并报乡(镇)人民(略)。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末,资产权属单位要(略),重点清查公益性资产完好性和经营性资产绩效性。资产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为管好项目资产,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动力,凡项目资产管理规范,守法经营,项目发挥效益较好,年净收益超过该项目资产总价值5%的,超过部分的40%用于该村集体经济发展有功人员,具体分配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略)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项目资产管理单位及人员及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二)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项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库”,隐瞒、截留、坐支项目收入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项目资产,违反规定处置项目资产,或者用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五)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项目资产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责任人或资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项目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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