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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略)
法人代表:(略)
地址:**市星湖路32号**计算中心工作楼A702号房
邮政编码:(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贵公司对自治区检察院移动办公网络**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XZC****-G3-(略)-HHGL)公开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我单位于****年11月23日收悉,并组织有关部门做了认真审查。
现对质(略):
(一)质疑事项1
预公示文件第四章第二点“评分标准”第5点“信号覆盖范围分”“……以投标人的无线信号在地级市城区、县级城区等覆盖率及全区基站数量计算得分”
事实依据:运营商基站覆(略),也包含电信运营商自行建设完成的基站。无线信号覆盖率、全区基站数量等评审指标均为四大电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的特有经营业绩和资产规模。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请求:在11月13日**宏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预公示质疑意见答复函中未对核心质疑内容进行回复,且对“运营商自行建设的基站为其本身资产这一事实,不应采用资产规模条件作为评分加分项”做正面回复。综合以上,该评分标准采用了企业的经营业绩、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加分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应予以修改。
质疑答复:(1)本项目已经进入正式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已经根据贵公司在预公示期提出的《意见函》,结合业务需求,将对应内容修改为(略)内为基础,以投标人(含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服务选择的电信运营商,下同)的无线信号在地级市城区、(略)
(2)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略)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为移动办公网络**服务租赁项目,本评分标准是根据“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系统集成服务”的“5.本项目服务范围以**区域为主,为了更好地满足终端网络服务,投标人(含上级公司、从属公司或子公司或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服务选择的电信运营商)必须承诺提供足够室外基站,以更广的信号覆盖,确保终端在服务(略),信号稳定,质量可(略),本项目服务质量优劣与移动终端接入无线信号覆盖率和基站数量有着直接关系,无线信号覆盖率和全区基站数量的确属于四大电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特有的**,但不等(略),关于“以投标人(含投标人为(略),下同)的无线信号在地级市城区、县级城区等覆盖率及全区室外基站数量”与投标人经营业绩、资产规模没有关系,且在服务要求和评分项中均已说明:投标人(包含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服务选择的电信运营商),不存在以“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情况。
(3)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对投标人并没有特定资格要求,更不存在“以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二)质疑事项2
预公示文(略)中要求“……投标时,由投标人出具相关基站覆盖说明证明(盖公章),绘制成信号覆盖图,并提供真实性承诺函原件等证明材料,不提供证明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按以上评分标准,评标时提供的相关材料由投标人自行绘制提供并自我证明,这些书面证明均不是由第三方权威或者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因此(略),其材料可靠性、权威性都不足,不应作为评标依据。
法律依据:依据《(略):招标人不得(略)。招标人(略),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略)。
质疑请求:在11月13日**宏汇工(略)缺少依据。综合以上,该评分标准违反《中华人民(略)
答复:(1)本项目为移动办公网络**服务租赁项目,移动终端接入无线信号的基站覆盖率直接影响本项目服务实施,已在“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系统集成服务”中强调了特殊性要求,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点“评分标准”第5点“信号覆盖范围分”中,对“投标时,由投标人(已在评分项中特指为‘投标人或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服务选择的电信运营商’)出具相关基站覆盖说明证明(盖公章),绘制成信号覆盖图,并提供真实(略),不提供证明的,不得分(略)。由投标人出(略)(盖公章),绘制成信号覆盖图,并提供真实性承诺函原件等证明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略)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真实性承诺函原件等证明材料,完全符(略)。
(2)本项目不属于工程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略),且为实现工程(略)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略)。”之规定,此前,我单位已在11月13日的答复中明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系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的法律依据,不适用于本项目,本项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略))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三)质疑事项3
预公示文(略)(3)点中要求“……投标时,必须(略)的基站租用证明(并加盖双方公章),绘制成信号覆盖图,并提供真实性承诺函原件等证明材料,不提供证明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基站建设使用过程中,既有租用中国铁塔公司或其**区内子公司的情况,也有电信运营商在历史上己自行建设完成的基站。运营商(略),单方面真实性证明无法验证,其材料可靠性,权威性不足,不应作为评标依据。
基站建设是中国铁塔公司或其他电信运营商的特有行业经营服务范畴,需要相关经营许可。因此相关证明(略),并指向特定区域(**区域)的特定行业服务的业绩。该项不应作为评标依据。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与《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质疑请求:在11月13日**宏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预公示质疑意见答复函中未对质疑内容进行全部回复。综合以上,该评分标准(略),并且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应予以删除。
答复:(1)本项目已经进入正式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已(略),结合业务需求,将对应内容修改为“投标时,必须提供投标前最近2个月运营商和中国铁塔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基站租用证明(并加盖双方公章),绘制成信号覆盖图,并提供真实性承诺函原件等证明材料,不提供证明的,不得分。”;
(2)我单位在“(一)质疑事项1”答复(略)租赁项目,移动终端接入无线信号的室外基站覆盖率和数量直接影响本项目服务实施质量,也是响应招标需求的条款,所以要求投标人(已在评分项中特指为‘投标人或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服务选择的电信运营商’)根据相关证明绘制成信号覆盖图,是符合项目特征要求的。并且,《政府采购法》(略),采购人有权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真实性承诺函原件等证明材料证明自身实力,以便服务实施过程中核查。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支撑5G网络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略)等文件要求,基础电信运营商室外基站基础设施已经收编为中国铁塔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基础电信运营商只能依托中国铁塔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基础设施**搭建室外基站,因此,中国铁塔公司(含下属公司)属于本项目采购服务内容中无线网络室外基站建设的权威证明单位,其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真实性与权威性,由投标人(已在评分项中特指为‘投标人或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服务选择的电信运营商’)提供中国铁塔公司(含下属公司)基站租用证明,绘制成信号覆盖图,就是为验证其材料可靠性,权威性,符合项目特殊性要求。
(4)即使基站建设是中国铁塔公司或其他电信运营商的特有行业经营服务范畴,但中国铁塔公司(含下属公司)不属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本项目“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及“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略):“投标人(含上级公司、从属公司或子公司或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服务选择的电信运营商)”、“投标人(含投标人为提供(略),下同)”,其投标人若不是电信运营商的,可提供为本项目服务选择的电信运营商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并未要求投标人一定为电信运营商,故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指向了特定供应商并指向特定区域(**区域)的特定行业服务的业绩说法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贵公司此前曾就自治区检察院移动办公网络**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XZC****-G3-(略)-HHGL)公开招标文件预公示提出意见,我单位已于11月13日进行答复,现对本次质疑做如上答复,如贵单位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鸿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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