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施
工
合
同
发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略)人民政府
承包单位:(略)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略)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景观风貌提升—石笋一村等小区物业整修施工
工程地点:(略)
工程内容:提升小区形象,针对我镇老旧小(略),共9个点位(洪园(略)期创评小区点位)主要涉及内容:1、由于老旧小(略),停车(略),造成车辆乱停放,毁绿的现象严重,导致垃圾清运车进出困难。2、老旧小区内各类政府事实工程施工(雨污分流、二次供水等),由于频繁开挖,导致路面参差不齐,坑洼积水。3、小区内公园公共设施老化、绿化带黄土裸露严重,树木茂盛。4、创评小区点位路面污水井盖破损需修复、更换、游乐场地修缮,部分破损道路整理、修复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略)
竣工日期:(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四、(略)
工程质量标准:(略)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略)
(小写):(略)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略)部分。
七、(略)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略)
合同订立地点:(略)
本合同双方约定:(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略)。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略),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略)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略)。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略)。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略),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略),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略)。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略)。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出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略)
1.25 索赔:指合(略),对于(略),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8 完工:(略)
1.29 竣工:(略)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略):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略)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略),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略)。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略)。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略),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略)。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略),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略)。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略),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略)。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略)。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略),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略)。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略),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略):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略),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略)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略),进行现场交验;
(6)组织承(略)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如(略),双方应在专(略),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略)
9.1 承包人按专(略):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略),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页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略)
(9)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略)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略)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略),经工(略)。因承包人(略),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略)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略)。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略)。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略),应当以(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略),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略),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略)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略)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略)。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略)。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似及提前竣工所带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略)
15(略)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略),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略)。
16(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略),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团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略)。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略),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略),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略)。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略),由承包人承担。
19.2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0.安全防护
20.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略)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20.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略),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21(略)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略),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略)
22.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略)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2.3 除专用条款另有(略),因下列因素(略),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略)
(2)双方(略)。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3.工程量确认
23.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3.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略),作为工程价款文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略),计量结果无效。
23.3 对承包(略),工程(略)。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4.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4.2 本通用条款第2(略),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4.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略),提留保留金。
24.4 发包人超(略)(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5.1 发包人供应材(略),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略),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略)
25.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 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5.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略),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5.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略)。发包人应承(略),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略),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略),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略),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略),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略)
(5)供应数量少于(略),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5.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6 发包人供应材(略),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6.2 承包人采购的(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略)。
26.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略),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略)。
26.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略)。
八、工程变更
27.工程设计变更
27.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略),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略)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略)。
因变更导(略),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略)。
27.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略),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略),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8(略)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9(略)
29.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2款、 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9.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9.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略)
29.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略)。
29.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9.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0(略)
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0.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略),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0.3 发包人收(略),或验收(略),视为竣工验(略)。
30.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0.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0.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0.1款至30.4款办理。
30.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略),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1.缺陷责任
31.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贰年。
31.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略),并承担相应费用。
31.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略)。
32.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略),与发包人签订(略),并对交(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3.违约
33.1 发包人方面:
(1)发包人不履(略)。
本合同(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3 本合(略),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略),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4.索赔
34.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略)。
34.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略),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略),于2(略),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赔索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略)。索赔(略)(3)、(4)项相同。
34.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5.争议
35.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略),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施工单位所在的法院提起上诉,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5.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己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6(略)
36.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6.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议分别转包给他人。
36.3 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略),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6.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略)
37.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略)
3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略)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37.3 因不可抗(略),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出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略)。
37.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8.保险
38.1 工程开工前,按双方的约定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略)。
38.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文付保险费用。
38.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略)。
38.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略),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8.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略)。
39.担保
39.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有赔(略)
39.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略),而对方(略),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39.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0.专利技(略)
40.1 发包人要求(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略)。
40.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1.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略)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略),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略),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略)。
41.2 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略),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2.合同解除
42.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2.2 发生本通用条款(略).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6.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略))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5 一方依据42.2、42.3、42.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略),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略)。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略),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略)。
42.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略)。
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3.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43.3 合同的(略),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4.合同份数
44.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4.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5(略)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略)。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含合同文件
1、(略)
1.1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略)人民政府
1.2承包人:(略)
1.3开工日期:(略)
1.4竣工日期:(略)
2、语(略)
2.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略)
2.3适用标准、规范
(1)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以及上述设(略)(验收)规程和规范。
(2)本工程使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上海标准规范;若上海没有标准、规范时,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3)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
3.承包人
3.1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略)。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略)。后任必须(略),必须具备工程(略)。
3.2 承包人承诺按既定的工期目标完成工程的全部工作量。若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略)。
3.3 承包人承诺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竣工验收全部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若达不到竣工验收全部一次性验收合格,按合同造价的2%接受经济处罚。
3.4 承包人应自觉接受发包人的日常考核,详细事项参见附件《建设工程建设立功竞赛活动综合考核办法(修订版)》。
3.5 承包人应文明施工,杜绝因野蛮施工或施工不当造成的不良投诉、曝光。
3.6 承包人应标准施工,避免因施工不当所造成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开具整改单。
3.7承包人违反规定逾期(略)要求的,按照《上海市档案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略)。
3.8 承包人(略)。由甲方(略)。
4.发包人工作
4.1 发包人应(略):
(1)鉴于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给承包人现场勘察的机会,承包人应接受开(略),并应自费消除影响工程进行的先前留在现场的任何垃圾及残留物。承包人应(略),不得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或(略)
(2)本工程施工现场已基本平整,沿线道路可通至施工现场。发包人牵头(略),具体办理工作由承包人实施。承包人负责电源外通电、通水、通讯的一切事宜,相应的费(略)。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周边为开通的城市道路,施工车辆机械(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至招标人处借阅或复印,费用自己承担。发包人应(略),对于地下管线情况,承包人则应对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情况进行实地探查排摸,并根据地下管线的实际情况采取保护。
(5)由发包人办理施工前期的相关手续,包括征地手续、房屋拆迁许可、施工许可等。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实施施工区(略)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前,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①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②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③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略),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④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工作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略)
(8)与拟建管道、道路、其它构筑物相冲突的,已有邻近的或在红线内的管线和构筑物、建筑物,必须搬迁的由发包人负责搬迁,其余能保护的管线(含天然气管网、信息及所有公共管线)和构筑物、建筑物由承包人保护,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9)本工程提供(略),具体位置须经发包人认可。若承包人另需该区域外的施工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必须事先获得发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10)发包人承担经检测合格的项目的检测费用。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办理与施工有关的所有手续及外来民工综合保险。
5、(略)(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5.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给承包人的有关管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报表。
(2) 承包人应配备满足工程现场施工的需(略)发包人认为配备不到位,由发包人代承包人购买,相应费用由(略)。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略),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免费提供合适的,能满足现场管理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含监理机构、分承包人的办公用房);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略),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 在竣工工(略),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已完成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相关费用已包(略)。从施工单位进场始,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略),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略),达到合同要求。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隐患引起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7) 承包人应负责对红线范围周边的管线(含天然气管网、信息及所有公共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施工场地及周边道路的卫生整洁,施工装备和(略),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略)、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略),达到监理(略)。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略)
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9) 因上述工作而(略),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发包人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补,或由发包人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
(10)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在发包人要(略),由发包人代为实施,相应费用(略)。
(11)由于中标人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检测频次增加,相应增加的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2)承包人须承担检测不合格项目的检测费用(含监理抽检试验不合格项目),单价以投资监理的审核的检测单价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检测单价为准。
(13)养护接管单位在接管前对工程进行检测,由于中标单位自身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相应的整改工作及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14)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公用管线单位的进场施工管理、协调工作。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进度计划
6.1 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后7天内(或按(略)),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略)。
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7天内,予以审核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如果在发包人代表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工程师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代表的要求,重新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和改进措施,以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
承包人在组织施工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规划绿化、附属工程等施工对本工程合同工期的影响,并负责相应的协调和管理,以保证本工程的合同工期。
7、工期延误
7.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 由于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致使施工无法(略)。
(2) 不可抗力;
7.2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前期拆迁原因造成的停工及工期延误,除工期以外,其他索赔根据本专用条款第4.1款执行。
三、质量与验收
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略)
四、安全施工
9、安全防护
9.1承包人在地下管道、交通要道附近施工等有较大安全隐患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总价之中。工程师对安(略)。
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除遵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外,承包人还应该:
(1)充分关注和(略),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略),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①按上海市及浦东新区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员;
②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③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④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纪录;
⑤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相关施工安全技术文件的规定。
(2)为了保护本合(略),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略)。
(3)遵守本合同协议所附“安全生产协议”“治安消防协议”。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0、合同价款及调整
10.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价。投标所报单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品质和所包含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为准,且必须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投标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为暂定数,在结算时依照图纸按实计量,依照“量变价不变”的方式结算。
10.2双方商定,在合(略),无论外部条件发生何种变化,价格风险自负,经双方确认的投标报价单价均不作调整。凡招标文件已明确的各种包干措施费用,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
10.3 合同价最终以我方邀请的审计部门的审计价格为准,如有异议,提起上诉后以法院认定的审计局价格为准。
11、工程预付款
11.1本项目按(略),招标人向承(略)(不包括指定分包工程部分、(略)工程预付款。款项在合同签订之后付款。
12、工程量确认
12.1 承包人每月末的25日,按实际进度编制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应包括各分包人的已完工程,同时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报送工程师提请对这些已完工程进行计量。工程师在接到付款申请报告的14天内,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已完工程量,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12.2报请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必须是属于设计图纸以内,并经工程师检验确认合格的已完工程
六、材料设备供应
1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工程无发包人(略)。
13.1 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按工程计划进度要求,将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和到货时间的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要求及时做好供应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落地、场内运输、安放、保管等,并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并在书面验收文件上签字认可,验收后即由承包(略),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发生丢失、损坏等,由承包人负责。
13.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 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未计价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只计取安装费,主材不含在综合单价内,工程款支付时只支付相应安装费。在数量上,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对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的供应量与工程额定消耗量进行对比;如供应量大于工程额定消耗量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供货单价退款。
(2) 发包人(略),应按照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和实供数量,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前予以扣除。发包人按实际采购价格转账的,可在工程结(略)。
13.3发包人控(略)(即由发包人控制材料、设备的种类与材质、规格与型号、品牌与生产厂家和价格,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在投标时主材以暂定单价列入综合单价。若发包人认可实际供应单价与暂定单价不同,则其暂(略)。
除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甲控乙供”的材料设备外,其余的材料、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供应,发包人保留对任何材料或设备负责供应或“甲控乙供”的权利。
13.4承包人承担所有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落地、现场验收、场内运输和保管责任,费用已包含在(略)。
14、承包人(略)
14.1 除发包人负责(略),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保证所(略)。
在材料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按投标报价时在材质、品牌、生产厂家等方面承诺,报发包人和工程师确认。钢材须选用合格产品,水泥、墙体砌筑材料、商品砼、商品砂浆等应符合上海市相关管理部门的使用规定。
(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采购前15天将拟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申购清单计划(含厂家、产地、价格、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主要技术参数等)提交发包人,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供如质保书、合格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上海市规定的有关资料,否则,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略)暂定单价的材料,应在采购前15天向发包人推荐若干(至少三家)拟采购厂家,由发包人审核其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通过询价招标、择优选定供货商。经发(略),由承包人签订购货合同,结算时暂定材料的单价与实际供应单价的差价在税前补差。推荐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与供货商串通价格的,发包人可取消另行采购并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具体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3)对招标时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如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更换品牌(厂商)的,承包(略)(厂商)的设备、材料的投标报价与更换品牌(厂商)后的设备、材料的价格的差价在结算中调整。
(4)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按规定须封样备查的,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给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
14.2 若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单位和(略),若导致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工程变更
15、工程设计变更
15.1若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引起原招标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变更方案,承包人须配合编制施工内容的综合调整预算,由发包人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5.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到对设计图纸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后72小时内提出审核意见,凡需经原设计单位确认的,必须征得设计同意,并报发包人批准,工程价款按批准后的变更设计调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单方实施的变更,结算时不予承认。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返工的一切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工期(略)。
16.其他变更
在施工期间,所有工程变更,均须(略),工程师书面批准、发布指令,方可实施。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均须由承包人(略),报发包人确认,否则无效。
17.确定变更价款
17.1凡工程变更(略),承包人在收(略),提出变(略),经工程师确认(略)。
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专用条款第23.2款、23.3款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略),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原则上应按照原投标报价类似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相应的综合单价中,自报的人、材、机基本单价水平及相应的取费水平,依据现行消(略)。
对于有优惠下浮承诺的,还须按承诺下(略)。
暂定金额工程价款的确定,同样(略)。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8、 竣工验收
18.1工程具备(略),承包人按上(略),向发包人(略)(含竣工图)3套及竣工验收报告。
18.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需要整改的,承包人须按(略),并承担整改费用。工程竣工验收需得到由发包人、(略)
18.3工程竣工验收,在无质量异议和修改意见的情况下,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中提出(略),承包人须按要求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整改复验,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经复验合格的日期。
18.4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竣工报告盖章通过后,承包人15天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略)。
18.5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竣工时间、验收(略)款办理。
18.6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编制,按上海市建委、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编制,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后的30天内编制完成,交发包人和监理审核,最终以所属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为准。
19.竣工结算
19.1工程竣工(略),承包人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19.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先进行内部审核,委托具有专业审价资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略),对竣工(略)。按规定,承包人应承担审减超出5%以外的审价费用。要求(略),及时报请审计部门审计,双方均须给予积极配合。
19.3工程竣工验收7日后,付至本工程合同总金额的70%;工程结算经审计后,需审计部(略), 15天内支付至本工程结算金额的95%。保修期满一年确认为一年。质保期满后(略)
19.4
20.缺陷责任
20.1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之(略)。
20. 2缺(略),若发现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7天内派人返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20. 3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不能及时派人返修,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来完成这项工作。如果这些工作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那么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之后,确定所有有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或从保修金中扣除。
21、质量保修
21.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工程养护接管验收整改期间视为工程保修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提出额外索赔,该类要求将不予考虑。
21.2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免费修复任何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否则,发包人可委托(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重新交付。
21.3 当已完成或已进行最后修复的工程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略)他专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较为适合,发包人有权从付予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该等费用。
21.4 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违约、(略)
22、违约
22.1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略)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略)
23、争议
23.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由本工程的造价(略)
(2) 若不能按第一款予以解决的,可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24、工程分包
24.1发包人保留对专业工程分包或另行委托的权利。
24.2 本工程中凡需分包的部分均应在事前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由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分包工程,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承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5、不可抗力
25.1 双方关于不可(略):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等对工程的影响 。
26(略)
2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略)
27(略)
27.1 工程的标高、放线和尺寸
(1)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基准标高,并应通过注明详细内容及尺寸准确的施工图纸,使承包人能为工程进行放线工作。除非发包人另有指令,承包人应负责修改任何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并须承担全部费用。
(2) 定位放样
承包人必须从最合适的政府及发包人确认的基准点进行测量放样,并设定一个临时基准点以订立该等标高。承包人必须通知发包人有关此等基准点的详细资料。
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核实所示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包括地界测量。
当实际尺寸或标高与图纸所示的出现任何的不一致时,应立刻提交给发包人澄清。发包人对任何(略)。
承包人须进行工程放线工作及量度现场的尺寸,并有责任确(略)。
除非发包人另作决定,否则承包人须自费修正因放线不准确而导致的错误。
发包人对任何放线工作的检查,均不会减低承包人对放线准确性所应负的责任,承包人须小心保护及保存所有基准点、测杆、木栓及其他在工程放线工作中使用的物件。
(3) 尺寸
在任何情况下,图纸上用数字标出的尺寸应优先于按比例绘制的尺寸。在开始任何工程的施工或订购任何的材料之前,承包人必须核实所有尺寸。
27.2 人身和财产损害及发包人的保障:
(1) 承包人应(略)失、索赔或诉讼。
(2) 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
(3) 如承包人或分承包人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受聘于工程或与合同有关的人员受到任何损害时,无论是否有申请赔偿,承包人必须立即将事件书面通知发包人。
27.3 承包人对其他专业分承包人进行的配合和协调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
(1)承包人须对整个项目(包括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应迅速将建设单位发给他的工程指令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2) 承包人(略),以便分承包(略)。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但不(略)):
1)为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提供在工地内并能独立使用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
2)承包人须作好安排,以便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应为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特别结构未完成前,要为分包的按计划施工提供连通通道。
3)让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合理使用承包人在工地内现成的爬梯、脚手架等辅助设施。
4)允许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合理使用承包人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5)(略)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板等物品。
6)承包人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督促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管理好放在现场的物料以防损坏或遗失。
7)向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提供施工与照明用电。
8)承包人应允许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合理安排由(略)包人/指定分承包人具体协商。
9)提供工地上现成的机械装置,并协助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进行物料的装卸、起吊、垂直运输及水平向的运输。
10)负责对已完工指定分包工程的保护以防损失,并采取适当的防水防风雨防盗的措施。
11)督促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清理遗留在现场的垃圾与废料。
12)为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提供工地上其他现成的设施。
13)为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14)整理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的竣工资料,并达(略)。
(3) 承包人须对工程的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那些影响施工进度的分项工程须特别注意。并应要求各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提供指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的办法。
(4) 承包人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须与每一个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联系,以求了解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在该分项工程上的特别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预埋套管等。如未做这项工作而导致额外的施工费用,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5) 每次浇筑施工前,承包人应与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联系以确定须预埋的套管、墙管、预埋件、预留的孔洞、槽口等,并配合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做好这类工作。另外,应给分承包人/指定分承包人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套管、预埋配件等其他类似的工作。
(6) 承包人还必须负责对分包/指定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修复所有受(略),及完成其他一切项目以使完成整个工程并使发包人满意。
(7) 市政配套工程(包括供水、电、通讯、排水、煤气及其他配套工程)等提供上述协调服务。
(8) 本工程均采(略)。
(9)承包人对发(略)。
(10)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略)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略) |
法定代表人(略)(签章):蔡笑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陆生超 |
日期:(略) | 日期:(略) |
合同签订地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