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招标公告
(略)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 ****年01月21日至****年01月28日 。
工程编码(标段编码): E(略)
招标编号: (略)
建设单位:(略)
招标代理:(略)
监督部门:(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名称:(略)
工程地址:(略)
资金来源:(略)
投资金额:(略)
工程规模:本项目为(略),主要范围为小海口路段、西侧旧围、东侧新围污水管建设工程,最大排水管径为DN300,属市政综合工程。
发包范围:(略),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道路工程;2、排水工程等。以上招标范围未尽事宜,请详见工程量清单,并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略),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或小型项目负责人公(略)资源交易企业库中;
2、未在其(略)。
3、具备安(略)(须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即“建安B”类证)。
4、根据《关于(略)(含二级临时)建造师在莞执业的处理通知》(东建市〔(略))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略)(含二级临时)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
5、贰级或以上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列明的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或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需在本市企业任职,发证单位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培训机构是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培训中心或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专业类别为:(略)
招标方式:(略)
工程承包方式:(略)
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略)至 (略)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略) 万江街道行政办事中心3号楼1楼102会议室
投标会时间:(略)
投标会地点:万江街道行政办事中心3号楼1楼102会议室
招标文件售卖时间:****年01月21日08时30分至(略)
招标文件售卖地点:在东莞万江(http://(略)gov.cn/wanjiang/)下载
图纸费:(略)
招标人联系人及电话:(略)
招标人联系地址:(略)
招标代理联系人及电话:(略)
招标代理联系地址:(略)
招标文件(及资审查文件)每套人民币:(略)
保证金金额:(略)
收取保证金单位:(略)
其它情况说明:1.企业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相应企业档案“企业资质栏”的“资质名称”项)中登记的资质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企业建档应当按照《关于企业库建档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资交〔(略)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本次招标项目要求以下企业建档信息必须填报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及有效期正确填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正确填报;
■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公示网址正确填报;
■注册建造师的安考证类型及有效期正确填报;
2.如企业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投标人应尽早核实信用档案与交易企业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填写一致,相应企业类型信用档案状态不能为“限制投标或承接工程”状态。
3.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前,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资质证书发生变更时已办理该变更的登记手续等),投标人应登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略)gov.cn)核实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有效。
4.企业具备安(略)。
5.本次招标不接(略):
■如企业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投标人在本工程所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总分小于(不含)90分的;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在本市有放弃中标、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略)
■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失信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导致重新招标,再次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
■涉嫌行贿、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本市相关部门通报的;
■因失信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6.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均应真实有效,不存在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等情形。投标人及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不存在(略)
8.如为省外进粤建筑企业,企业及其在广东省开展(略)检查。
9.投标担保形式:(略)
投标企业建档来源要求:(略)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略),电话:****-****,地址:(略);招标代理机构:(略),电话:****-****,地址:(略)。
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略)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http://(略)gov.cn
系统辅助资(略):
1、企业建档信息是否“正常登记”状态。
2、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过期。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过期。
4、省外企业进粤备案要求。
5、企业资(略)。
6、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略)
7、注册建造(略)。
8、项目负责人的安考证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9、企业诚信总得分是否小于90分(市住建局)。
10、投标单位是否缴纳足额保证金(含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委托交易中(略))。
(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由招标单位在开标现场核验)
附件:
. {(略) }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略) 招标人:(略) 签发人:刘润生 招标代理机构:(略)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黎玉青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 黎玉青 招标代理机构复核人: 李达成 ****年 01 月18日 重要提示 1. 本次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标书。 2. 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此,投标人应当具备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方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的能力。投标人可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方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3. 除特别说明外,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中提及的以及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人“公司法人公章”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均指由数字证书电子签名。 4. 投标人必须使用计算机互联网络(以下简称网络)将投标文件以jjb格式上传提交至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并在网上签到时,关联到对应的投标项目中。 5. 投标人在投标会上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必须为机构证书或制作本工程投标文件的业务证书。 6. 投标人应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如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因网络等任何原因未能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时,需设置投标文件查询密码(用于查询投标文件递交情况、撤销投标文件及签到时匹配对应的招标文件)。成功上传投标文件后,交易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投标文件识别码。识别码是交易系统确认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唯一凭证,投标人须妥善保管。识别码丢失后,投标人将无法找回投标文件,需重新上传提交。 8.如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匹配对应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未提交。 9.本招标项目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g.gov.cn)等法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发布内容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文本为准。 招标文件使用指引 一、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修订了《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财政性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简易招标法专用》(****版)(****)。本示范文本自****年12月14日起发布实施。 本范本不能用于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招标项目。 二、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 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20号令);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设部); 10.《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方式的通知(试行)》(东建市〔****〕69 号); 11.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空格招标人必须按实填写。招标文件中注有“■”或“”符号的条款为采用的条款,注有“”符号的条款为不采用的条款。对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其余章节如需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的,须统一写入本招标文件的第八章。同时,应明确注明是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何部分的何章何节何条何款进行的补充、删除或修改。第八章内容与其他部分有冲突时,以第八章内容为准,但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除外。 2.招标文件须根据本工程的招标方式对应(略)或邀请招标时采用的条款进行对应选用。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1.6项“工程规模”应描述整个建设项目的规模情况和使用功能以及反映工程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指标的内容。 4.招标文件前附表第1.2.2项应注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并符合相关的规定要求。 5.招标文件前附表第1.3.1项“招标范围”,应详细说明本次招标工程的具体项目等定量规模和项目特征。 6.招标文件前附表第3.3.1项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投标文件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宜过短,因在这段时间内要保证开标、评标、定标、招标投标结果备案、签订合同等,一般投标有效期在90~120天之间。 7. 制作电子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控制价”一栏须对应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最高限价”。 8. 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除发布补充通知外,还需重新生成招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答疑(不涉及修改),只发布补充通知,无需重新生成招标文件。 四、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料必须使用以下格式上传至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1、电子版的招标图纸pdf或dwg文件格式扫描,压缩后用rar格式上传; 2、预算采用pdf文件格式扫描,压缩后用rar格式上传; 3、补充通知采用pdf文件格式扫描,压缩后用rar格式上传。 五、招标工作严格按国家、省和东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东莞市公共资源企业库及交易系统是为实现招标投标会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顺利开展的辅助工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准确性与合法性负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交易系统因网络病毒、黑客攻击引起故障; (二)交易系统因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暂停电子交易活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 七、请使用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将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东莞市住房和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反映,以便在修订中改正和完善,在此预致谢忱。 目 录 第一卷 7 第一章招标公告 8 1.招标条件 8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8 3.投标人资格要求 9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0 5.投标文件的递交 10 6.发布公告的媒介 11 7.投标担保 11 8.其他说明 11 9.联系方式 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1.总则 19 2.招标文件 22 3.投标文件 23 4.投标 28 5.开标 29 6.合同授予 32 7.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4 8.纪律和监督 35 9、其他内容 36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7 附件一:投标保函(银行电子保函参考样式) 38 附件二:关于参加投标会的授权委托书 39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0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41 工程量清单说明 41 第五章 图纸及招标控制价内容 42 一、招标图纸 43 1、图纸目录 43 2、图纸 43 二、招标控制价内容 43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44 附表一 装饰材料明细表 45 附表二 安装材料、设备明细表 46 附表三 材料明细表(补充页) 47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8 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49 目 录 50 一、投标邀请书 5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2 三、授权委托书 53 四、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 54 五、投 标 函 56 六、资格审查资料 58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8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59 七、联合体协议书 60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 62 第八章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64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略)(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略) 致:投标人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略)(项目名称)已由(略)农林水务局农社资管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略),建设资金来自社区集体投资 ,招标人为(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略)。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略)。 2.2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略)。 2.3本次招标项目的规模:本项目为(略),主要范围为小海口路段、西侧旧围、东侧新围污水管建设工程,最大排水管径为DN300,属市政综合工程。 2.4本次招标项目的投资金额:****.59。 2.5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略)(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44元,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人民币****.133元)。 2.6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东莞市建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东莞市万江财政投资审核中心。 2.7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本次招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单位: 广东智铭设计有限公司,审查单位:东莞市大业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勘察单位:/。 2.9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略),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道路工程;2、排水工程等。以上招标范围未尽事宜,请详见工程量清单,并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2.10本次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计划工期为74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02月04日,计划竣工日期为****年 04 月18 日。 2.11本次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15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号),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 资质。 3.2项目负责人资格: 3.2.1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 3.2.2■未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任职项目负责人。 3.2.3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即“建安B”类证)。 3.2.4根据《关于外省二级(含二级临时)建造师在莞执业的处理通知》(东建市〔****〕29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接受外省二级(含二级临时)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 3.2.5贰级或以上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列明的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 。 ■或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需在本市企业任职,发证单位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培训机构是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培训中心或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专业类别为:公路与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可接受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时采用】 3.3其他要求: 3.3.1企业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相应企业档案“企业资质栏”的“资质名称”项)中登记的资质不低于上述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企业建档应当按照《关于企业库建档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资交〔****〕67号)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本次招标项目要求以下企业建档信息必须填报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及有效期正确填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正确填报; ■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公示网址正确填报; ■注册建造师的安考证类型及有效期正确填报; 3.3.2如企业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投标人应尽早核实信用档案与交易企业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填写一致,相应企业类型信用档案状态不能为“限制投标或承接工程”状态。 3.3.3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前,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资质证书发生变更时已办理该变更的登记手续等),投标人应登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dg.gov.cn)核实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有效。 3.3.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3.5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如企业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投标人在本工程所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总分小于(不含)90分的;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在本市有放弃中标、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失信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导致重新招标,再次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 ■涉嫌行贿、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本市相关部门通报的; ■因失信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其他: 3.3.6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时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7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均应真实有效,不存在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等情形。投标人及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不存在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情形。 3.3.8如为省外进粤建筑企业,企业及其在广东省开展建筑活动的人员已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年01月2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dg.gov.cn)下载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等资料。【(略)时采用】 4.2 |_|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购买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等资料。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电子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邀请招标时采用】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年01月28日15时00 分。投标会时间:****年01月28 日15时 00 分,地点:东莞(略) 。 5.2 逾期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dg.gov.cn)及/(网址:http://zbtb.gd.gov.cn) 发布。 7.投标担保 7.1 |_|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担保。 7.2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提交投标担保金额:****.00 元。 7.2.1投标担保形式:(略) |_|其它: / 。 7.2.2投标担保形式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为单项投标保证金或银行电子保函的关联时间。 (2)投标保证金数据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到达交易系统的,无法关联。 (3)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数据延误风险。 8.其他说明 8.1本次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潜在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略); 电话:****-**** ; 地址:(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对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地址:(略)万福路。 8.2 其他 / 9.联系方式 招标人:东莞市万江区蚬涌股份经济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 联合社 公司 地 址:(略) 地 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中路恒 泰大厦205室 邮 编:**** 邮 编:**** 联系人:张展鸿 联 系 人: 祁俊聪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电 子 邮 件: / ****年01月1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详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 详见招标公告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详见招标公告 1.1.5 建设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1.1.6 工程规模 详见招标公告 1.1.7 承包方式 ■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总承包方式 |_|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专业承包方式 1.1.8 招标方式 ■(略) |_|邀请招标 1.2.1 资金来源 |_|全部市财政投资 |_|全部镇(街道/园区)财政投资 |_|市财政出资 %,镇(街道/园区)财政出资 % |_|企业自筹 ■其它 社区集体投资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详见招标公告 标准工期 标准(定额)工期:74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 合格 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项目负责人资格及其他要求 (1)资质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2)项目负责人资格:详见招标公告 (3)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_|接受,应该满足的其它要求: 1.10 分包 ■不允许(劳务分包除外) |_|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1.11 偏离 ■不允许 |_|允许,允许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1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及问题送交地点 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 地点:(略)((略) 2.3.1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 3.2.1 工程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3.2.10.1 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 东莞市建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 东莞市万江财政投资审核中心 招标控制价备案单位 /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人民币(略)(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44元;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人民币****.13元。) 最高报价值 最高报价值人民币****.46元(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44元;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人民币****.13元。) 最高限价 |_|最高限价为:【不采用下浮率】 人民币 元(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最高限价为:【采用下浮率】 人民币****.11 元(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注:本工程最高限价按最高报价值下浮 10.06 % 3.2.1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合计人民币****.13元。 3.2.13 严重不平衡报价范围 ■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P0)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1)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即当P0<P1×(1-L)×(l-15%)或P0>P1×(1+15%)时(L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P0视为严重不平衡报价。 注: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报价值)×100%,上式中标价及最高报价值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市财政投资项目适用,非财政投资项目可参考选用】 |_|其它: 。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详见招标公告 3.5.9 编制、签字、盖章的其它要求 / 4.2.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年01月28日15时 00分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年01月 28日 15时 00分 开标地点: 东莞(略) 5.2.4 解密投标文件时间段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若全部投标文件均在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经招标人确认,可以提前进入下一环节。 5.2.5 投标人异议提出时间及提出方式 1、交易系统辅助审查结果异议提出时间:解密环节结束且招标人公示资格结果后20分钟内。 2、提出方式: (1)投标人(异议人)以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纸质版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邮箱****@qq.com; (2)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时间以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 (3)内容包括:《关于参加投标会的授权委托书》(范本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附件二)、投标人异议的书面文件,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6.1.2.1 h取值定标方式 本次招标h=0.5 6.3.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 银行履约保函 ■ 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 |_| 履约保证金 |_| 已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信用档案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担保额度及有效期 ■ 履约保证担保分以下两阶段执行【市财政投资项目适用,非财政投资项目可参考选用】: 第一阶段为合同签订日至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30日内,承包人应提供该时段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金;第二阶段为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至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30日内,承包人应提供该时段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金。 |_| 采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作为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合同签订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内)。 |_| 其他: 。 6.3.5 履约保证金缴交帐号 开户银行: / 帐 号: / 收款人名称: / 8.5 监督部门及电话 监督部门:(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电话:****-**** 9.2.2.1 (8) 总承包单位的其它责任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9.2.2.2 总承包服务费用 |_| 投标人按专业承包工程中标价的1.5 %计取专业承包工程管理费,由专业承包工程中标人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仅要求对招标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采用】 |_| 投标人按专业承包工程的中标价的【3.0~5.0】(在区间内可选)%计取专业承包工程管理费,由专业承包工程中标人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要求对招标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和服务时采用】 |_| 投标人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0 %计取配合服务费(不含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保管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总包单位。 |_|其它: 。 9.3 地质勘察报告 |_| 有 ■ 无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详见第八章。 10.2.1 本工程的计价程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 10.2.2 ■ 本次招标为(略),招标文件中标注为“邀请招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_| 本次招标为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略)”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与联合体投标有关的条款、文字表述或格式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_|其他: 10.2.3 1.按《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市场有关监管措施的通知》(东建市〔****〕39号)的规定,投标会现场的企业、人员信息一律采用投标当天凌晨1:00时的交易系统信息数据。 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不可兼任。 10.2.4 同一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应同时报投两个或以上同时召开投标会的工程项目,否则后果自负。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本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本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本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本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承包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 1.1.7.1 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总承包方式: (1)采用总承包的方式,由中标人承担总承包的义务和责任; (2)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3)按国家规定由中标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中标人向税收部门支付; (4)按本次招标范围及合同总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变更设计、增减工程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可调整的费用除外)。 1.1.7.2 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专业发包方式: (1)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2)按国家规定由中标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中标人向税收部门支付; (3)按本次招标范围及合同总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变更设计、增减工程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可调整的费用除外)。 1.1.8本招标项目招标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本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本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及标准工期:见本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或标段施工的企业资质条件、项目负责人资格及其他要求: (1)资质条件:见本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本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1.4.2本招标项目采用简易招标法,即“招投标交易系统辅助,招标人确认”的简化招标程序。 1.4.3 本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本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联合体牵头人须在投标文件上按其要求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无需联合体共同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 (4)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要求。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项目招标人不集合投标人共同踏勘现场,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进入现场踏勘时无须签到,也无须将单位名称、参与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任何关于投标人的信息告知招标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招标项目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9.6投标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根据踏勘情况,将施工过程中应涉及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因投标人未到现场踏勘,引起报价失误或造成施工费用增加均由投标人负责。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本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组建招标监督小组 1.12.1招标人应当组建不少于三人的招标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1.12.2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1.12.3招标监督小组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网络在线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1.12.4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报告,并于招投标情况备案时同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招标监督小组成名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适用于(略))或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图纸及招标控制价内容;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限期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交地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该澄清要求不得有任何泄露投标人身份(如投标人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签名、盖公章等)的字句或标记。 2.2.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本须知2.3款所述时间前以有编号的补充通知予以澄清。补充通知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dg.gov.cn)予以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时,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2.3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前附表所述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按本须知第2.2款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和解答,以发出有编号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因此,投标人必须随时登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dg.gov.cn,除此方式外,不再另行通知),在上述网站上下载补充通知及相关资料。如投标人未留意或下载相关资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采用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持购买资料凭证原件自行前去领取补充通知及补充资料。如投标人未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前去领取或未在上述网站下载补充通知或相关资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3.2 补充通知中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通知为准。 2.3.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2.4 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2.4.1 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如有)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方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形式的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对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如有)产生与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2.4.2 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如有)的电子签名。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组成,内容如下: 3.1.1.1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扫描件(PDF格式)【仅采用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人应扫描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原件。扫描件采用PDF格式,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 (3)授权委托书; (4)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 (5)投标函(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对应的投标函格式提交); (6)资格审查资料; (7)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仅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时需提交,并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所提供的格式);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 当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填报和签署时,需由填报人使用个人电子签名对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签名(填报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当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代为填报和签署时,需由填报人使用个人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电子签名(填报人需为造价中介咨询机构本单位的注册人员),并由投标人和委托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在投标文件的填报工程量清单委托协议书上共同电子签名。 3.2 投标报价 3.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 3.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2.3投标人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15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154号)中有关单项合同额限价、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1.3款、第2.3款补充通知、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作为投标人计算综合单价或总价的依据,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报价。 3.2.4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2.5 投标报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及税金等构成,结算时按合同规定调整。 3.2.6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2.7 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与招标图纸有出入,投标人应在本须知第2.2款所定的提出澄清要求的限期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否则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认可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并按招标图纸内容一次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可以调整的除外)。 3.2.8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 3.2.9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 3.2.10 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有关规定: 3.2.10.1本次招标设立“招标控制价”。本项目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招标控制价备案单位、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值、最高限价详见本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最高限价。 3.2.10.2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本须知2.2款所述的提出澄清要求的限期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调整后招标控制价将在本须知第2.3.1项所述时间前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告知投标人领取补充通知的方式、补充通知的领取时间和地点、领取补充通知的要求详见本须知第2.3款“招标文件的修改”。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3.2.10.3 本须知第2.3.1项所述时间前,招标人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材料价格等情况而调整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最高限价,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最高限价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告知投标人领取补充通知的方式、补充通知的领取时间和地点、领取补充通知的要求详见本须知第2.3款“招标文件的修改”。 3.2.11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投标人本次投标报价不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该部分费用直接计入中标总价,不参与竞价。本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3.2.12 投标人必须认真计算、填写投标报价,并核对所有数据。若出现差错的投标人中标,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按本须知第6.4.2项要求进行修正、调整,或在工程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部分以最不利该投标人的情况进行结算。 3.2.13 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进行均衡报价,如出现本须知前附表所约定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将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3.2.14 投标人应按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为单项投标保证金或银行电子保函的关联时间。投标保证金数据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到达交易系统的,无法关联。投标人应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自行承担数据延误风险。投标人如发现到账异常情况,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东莞(略)(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出保证金或电子保函到账异常处理申请。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人接受的方式中任选一种提交投标担保。对应于各种方式的投标担保的提交要求如下: (1)若采用单项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按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的规定及时向交易中心缴存单项投标保证金,并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匹配到本工程,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投标截止时间前,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的投标人应将保证金关联至本工程。具体要求详见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http://ggzy.dg.gov.cn)办事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2)按《关于实行投标保证金企业基本账户备案制度的通知》(东建市〔****〕18号)要求,缴纳的单项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开具银行电子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及相关费用须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由其基本账户转入的,交易中心一律不予认定,无法参与投标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若采用银行出具的投标电子保函,投标人必须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的通知》(东建市〔****〕11号)规定办理,保证出具的银行电子保函有效。投标保函可参考本须知附件中提供的格式。投标人开具银行电子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及相关费用须从基本账户转出。银行电子保函在投标人签到时关联。 3.4.2 投标人签到时应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果撤销签到,已关联的投标保证同步取消关联。投标截止后,已关联的单项保证金或银行电子保函不能取消关联。投标人在本工程关联多项保证金时,至少一项保证金或银行电子保函的保证金金额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不可累计),否则为无效投标人。投标人需要重新关联保证金的,需撤销签到,重新签到并关联保证金。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 (1)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发送退还指令; (2)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对中标人及其余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发送退还指令。 (3)若工程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时,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投标保证金退回有关工作。招标人将按调查结果处理涉事投标保证金。 (4)如因投诉等异常情况不能正常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可以退回未中标的且不涉及异常情况处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发送退还指令。 3.4.4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按本须知第3.4.1项规定的数额没收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中标候选人拒绝按本须知6.4.2款要求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算术性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调整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5)经查实有行贿舞弊、串通抬价、以致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者。 (6)中标企业提交虚假资料或无效资料中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7)中标企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相关证件原件核对的。 3.4.6对于提交银行电子保函的有关注意事项: 3.4.6.1投标人所提交的银行电子保函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的,作自动弃权处理:①担保的有效期或金额不符合要求的;②出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 3.4.6.2投标人应当选择具备银行电子保函相关业务的银行开具投标保函。具备银行电子保函相关业务的银行应满足能与东莞市交易中心端口对接、关联基本账户、退款等条件,以保证电子指令的正常发送与接收。 3.4.6.3银行电子保函采用“电子保函+电子指令”模式,即银行向投标人开具电子保函的同时向交易中心发送经加密的电子指令,投标人自行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确认。 3.4.6.4投标人需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办理好银行电子保函,自行查询确认电子指令是否已经送到交易中心,并自行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若投标人未预留足够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因网络或系统等原因导致电子指令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能到达交易系统导致招标人拒绝其投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4.7联合体参加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交(非牵头人缴交的不予认可)。 3.4.8 投标保证金缴存银行帐户见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标书形式编制。投标人使用网络上传投标文件。 3.5.2 投标人应使用交易中心发布的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制作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签名工作。 3.5.3 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5.4投标人在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及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在相应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中进行电子签名。 3.5.5 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编制的要求编制电子标书。如投标文件未按上述编制要求编制的,所引起交易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结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5.6 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1.7款、第1.8款、第3.1款的规定编制,按本须知第3.2款的规定填报投标报价,本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文件的组成”中列明的内容在投标文件中不能有漏缺。 3.5.7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8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编制要求: 3.5.8.1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投标函、资格审查资料、联合体协议书应按电子标书制作软件要求的电子文件类型编制填报。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投标邀请书(仅邀请招标时)应扫描原件,扫描件采用PDF格式,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要求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5.8.2 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 3.5.8.3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按其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的项目负责人电子签名。 3.5.9 本须知前附表的其它要求。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并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在线上传投标文件。上述方式外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投标人在通过交易系统在线上传投标文件时,需设置投标文件查询密码(用于查询投标文件递交情况、撤销投标文件及签到时匹配对应的招标文件)。上传成功后,投标人应打印“电子标书网站上传回执”作为成功上传的凭证。 投标文件成功上传后,交易系统将生成投标文件识别码。本识别码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唯一凭证,投标人须妥善保管。识别码丢失后,投标人将无法找回投标文件,需重新上传提交。 4.2.2 投标会议时间及地点详见本须知第5.1.1项。 4.2.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指定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须知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应使用企业数字证书、投标文件识别码及投标文件查询密码通过网络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 4.3.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逾期未解密投标文件的除外)。 4.4投标文件的退回 4.4.1投标会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 4.4.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4.2.1项、第4.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或指定方式以外收到的投标文件; 4.4.1.2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第4.2.1项、第4.2.2项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 4.4.1.3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交易中心企业库的信息进行核查,凡在市住建局信用档案(如有)与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不一致的,或对应企业类型信用档案(如有)状态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或“限制投标”状态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 4.4.1.4根据相关规定,对已被行政监督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或者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签到要求 5.1.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召开投标会并公开开标,投标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标会或通过登录交易系统在线查看开标过程相关信息。 5.1.2投标人网上签到时间为开标当天上午6时至投标截止时间,使用企业数字证书(机构证书或业务证书均可)登录交易系统在线完成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选择、项目负责人指定、保证金关联及电子投标文件关联等的网上签到手续。招标人在投标会现场不受理投标人签到事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人签到失败、关联相关投标信息错误及不完整的,视为其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 5.1.3如为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按本须知5.1.2项、5.1.3项要求签到及提交相关资料。 5.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5.2.2 投标会召开后,招标人按本须知第4.4款规定拒绝并退回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5.2.3投标会上,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首先核对交易系统中填写最高投标限价等重要信息是否准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各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信息是否符合本须知第1.4.1项规定,是否按本须知第3.4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5.2.4 解密投标文件的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投标会现场不受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等事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5.2.5招标人通过交易交易系统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辅助审查。招标人确认交易系统辅助审查结果,公布通过审查有效的投标人名单及拒绝或否决投标的理由。投标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查结果异议提出时间内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如投标人未提出或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则认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审查结果。 5.2.6 招标人将所有已解密投电子投标文件同步到交易系统,进入在线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公开所有进入唱标环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按第5.5.12项予以否决投标。交易系统核查投标文件电子签名信息,未按第3.5款要求进行签名的按第5.5.3项予以否决投标。 5.2.7 交易系统计算P×(1+2%),招标人根据P×(1+2%)计算结果摇珠随机抽取随机因子K,P为投标平均价,详见第6.1.1项。当P×(1+2%)未超出招标最高限价时,招标人在-2%、-1.5%、-1%、-0.5%、0%、0.5%、1%、1.5%、2.0%中通过摇珠机抽取确定。当P×(1+2%)超出招标最高限价时,则在0%、0.5%、1%、1.5%、2.0%中通过摇珠机抽取确定。 5.2.8交易系统按本章第6.1款的定标方式得出三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按第一章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核,如有审核不合格按本章第6.1款排序依次替补,直到得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开标环节结束,参与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可以离场。 5.3 记录存档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4 中标公示 5.4.1中标结果将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dg.gov.cn)上予以公告,中标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公示期间内,如投标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等存在相关的投诉和质疑,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说明(或质疑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5.4.2公示内容应按照《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东建市〔****〕95号)》的要求,对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5.5 否决投标的规定 开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当否决其投标: 5.5.1 投标人资质不满足本须知第1.4款的要求; 5.5.2 未按本须知第3.4款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5.5.3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3.5款的要求编制、签字的; 5.5.4 上传的投标文件损坏或无法读取的; 5.5.5 投标文件中使用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版本,与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新版本不一致的; 5.5.6 投标文件未使用企业数字证书签名的; 5.5.7 投标文件签名使用的数字证书与签到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 5.5.8 投标会上签到的项目负责人姓名或注册章号(注册号码)与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不一致的; 5.5.9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5.5.10 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的; 5.5.11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5.5.12 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5.5.13 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为同一人或注册在同一公司的; 5.5.14 经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填报的与本工程密切相关的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 5.5.15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失效或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的; 5.5.16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参与本工程投标时,同时参与其他正处于开标、评标阶段等未得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项目;或存在已签订工程合同等其他导致不能正常受理本工程业务的情形。 5.5.17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为无效标的;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 5.6围标串标的情形 开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否决投标处理外,招标人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5.6.1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5.6.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6.3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5.6.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6.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6.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其它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5.6.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它格式、内容相同或者大量雷同; 5.6.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围标串标情形。 6.合同授予 6.1 定标方式 6.1.1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 6.1.1.1有效投标人数量在20家以上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排序靠前的20%和排序靠后的20%的投标报价(去尾法取整,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 6.1.1.2有效投标人数量在5至19家时,去掉一个排名最低和最高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 6.1.1.3当有效投标人为3到4家时,将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投标平均价P。 6.1.2确定中标候选人。 6.1.2.1价格得分Yn按下述公式计算。 其中Yn:投标人价格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Gn:投标人投标报价; T:计算基准价,T=P×(1-K);随机因子K一般在-2%、-1.5%、-1%、-0.5%、0%、0.5%、1%、1.5%、2.0%中通过摇珠机抽取确定。当P×(1+2%)超出招标最高限价时,则在0%、0.5%、1%、1.5%、2.0%中通过摇珠机抽取确定。 H:扣分系数,当Gn>T时,H=2h;当Gn T 时,H=2h;当 Gn P1 ×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 ×(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 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72.5 删减工作或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 工程的补偿 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 64 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1 工程量偏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 差的价款 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 调整 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 73.2 款、第 73.3 款规定事件的,合 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72.4款情形的,应先按 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73.2 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 56条规定工 调整分部 分项工程 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费的方法 0.1%,则超过 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 规定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 Q1﹥1.1Q0时,S=1.1Q0×P0+(Q1-1.1Q0)×P1 (2)当 Q1﹤0.9Q0时,S=0.9Q0×P0-(0.9Q0-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73.3 调整措施 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 10%,且该变化引起 项目费的 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 72.3款规定调整。 方法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1)当 S1﹥1.1S0时,M1=M0+△M (2)当 S1﹤0.9S0时,M1=M0–△M 式中 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M1——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ΔM——按照第 72.3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65 74 费用索赔事件 74.1 索赔的价 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款调整 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4.2 发出索赔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 意向书 件首次发生之后的 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74.3 索赔记录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 的保存和 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 审查 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 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74.4 提交费用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 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 索赔报告 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 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 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 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74.5 无权索赔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 74.2 款至第 74.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 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 74.6 核实费用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 28天内予以核实 索赔报告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 的限制 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 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 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74.7 反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 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74.8 调整价款 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 的确认与 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 支付 付。 66 75 现场签证事件 75.1 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 的价款调 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整 75.2 现场签证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 的提出 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 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75.3 现场签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 报告的确 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 认 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 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 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 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75.4 现场签证 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 的要求 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 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 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 数量和单价。 75.5 现场签证工作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 的实施 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75.6 现场签证的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 限制 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7 调整价款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 的确认与 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支付 67 76 物价涨落事件 76.1 物价涨落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 的价款调 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 76.2 整 款、第 76.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6.2 调整人工 按照第 76.1 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 费的方法 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76.3 调整承包人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 76.1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 采购材料设 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超过 5%和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 备的材料设 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 备费、施工 机械费的方 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法 1)价格系数法 C′n=cn.pn=cn(a+b·Ln /L0+c·En/E0+??q·Mn/M0) 式中 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 n 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 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Pn——第 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 “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 “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 表示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 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 “Ln”、“En”、??、“Mn” 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 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各相关要素价格; “L0”、“E0” 、??、“M0” 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2)价格调差法 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 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76.4 承包人采购材 执行第 76.3 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 料设备发生工 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期延误的价格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 确定 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68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 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76.5 调整承包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 人采购材 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料设备价 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 款的限制 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 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 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76.6 发包人供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 76.3款、第 76.4款、第 76.5款规定不适用, 应材料设 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 备的价款 调整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77.1 合同价款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 调整程序 事件分别按照第 74 条、第 75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 的规定 序调整合同价款。 77.2 合同价款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 调增报告 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天内未提交合同 的提出 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 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77.3 调增价款的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 核实 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天内未确 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 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天内进行 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 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 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77.4 调增价款 的支付 69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77.5 合同价款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 调减事件 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 的处理 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78 支付事项 78.1 支付工程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款项 (1) 预付款按照第 79条的规定支付; (2)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 80条规定支付; (3) 进度款按照第 81条的规定支付; (4) 结算款按照第 83条的规定支付; (5) 质量保证金按照第 84条的规定支付。 78.2 延迟支付 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 的利息计 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 算 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78.3 承包人提 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 供支付凭 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 证 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 78.4 承包人未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 按规定支 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 付款项的 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 7 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 限制 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 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 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 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 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70 79 预付款 79.1 约定预付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 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30%。 79.2 预付款支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 付申请的 申请,并抄送发包人。 核实与支 (1)按照第 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付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 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 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 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 工程师。 79.3 预付款支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限满 付的限制 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9.4 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预付款的 扣回 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 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款项中扣回。 79.5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 退还预付 款保函 完后的 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80 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 内容、范围 和金额 照第 45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 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71 80.2 约定支付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 方式 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 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80.3 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支付限制 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 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0.4 管理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 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1 进度款 81.1 约定支付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 期限和提 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 交支付申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 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 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 已完工程的价款; (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 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 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 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6) 根据第 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7) 根据第 68条至第 76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8) 根据第 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 根据第 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72 (10) 根据第 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1)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12)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81.2 签发期中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 支付证书 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 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 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 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 为止。 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该部分工作。 81.3 进度款支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14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 付 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81.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 签发期中 支付证书 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 的限制 到通知后的 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81.5 发包人未按照第 81.3 款和第 81.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 进度款支 付的限制 付,并有权按照第 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天 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1.6 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 修正支付 证书 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 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 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 款。 82 竣工结算 82.1 73 约定结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程序和期 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 限 结算按照第 82.2款至第 82.5款规定办理。 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 78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 项不停止。 82.2 递交结算 承包人应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 文件及其 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限制 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 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 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82.3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2.2 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 核实结算 文件及其 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 限制 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 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 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 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82.4 复核再次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2.3 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递交结算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文件 (1) 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86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 7天内在竣工结算 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 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 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 82.5 支付工程 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 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74 83 结算款 83.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 提交竣工 结算款支付按照第 83.2款至第 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 支付申请 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第 82.2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 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 申请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83.2 签发竣工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82.3 款、第 82.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 结算支付 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 证书 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83.3 竣工结算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 款支付 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83.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 签发竣工 结算支付 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 证书的限 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 制 款。 83.5 竣工结算 发包人未按照第 83.3 款和第 83.4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 款支付的 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 限制 后 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 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 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84 质量保证金 84.1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金的用途 和限制 75 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 的各项支出。 84.2 约定质量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 保证金 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 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止。 84.3 质量保证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14 天内, 金返还 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 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85 最终清算款 85.1 提交最终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 清算支付 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85.2款至第 85.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 申请 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 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 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85.2 签发最终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 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 清算支付 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7 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 证书 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发包 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85.3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 最终清算 款支付 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85.4 签发最终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5.2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 清算支付 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最终清算付款 证书限制 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阐 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85.5 最终清算款支 承包人未按照第 85.3 款和第 85.4 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 付的限制 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76 85.6 最终清算款争 议的处理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 86条规定的争议处理。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86 合同争议 86.1 认可暂定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 结果或产 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 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 生争议 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 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 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 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 14天内,未对 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 86.2 争议发生后的 14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 双方协商 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 致的,按照第 86.3款至第 86.6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 86.3 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 86.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 解决争议 方式 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的 28天内,将争议提交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第 86.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 或一方当事人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 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 都有约束力。 86.4 调解或认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 定 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 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 77 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86.5 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 28 天内,仍可按 调解或认 定结果的 照第 86.6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 确认 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86.6 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 28天内,可按 仲裁或诉 讼 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6.7 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 争议期间 继续施工 好已完工程: (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 (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 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87 合同解除 87.1 协商一致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解 除 87.2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导致解除 87.3 因承包人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原因解除 (1) 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34.2 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 28天内仍未开工的; (2) 按照第 33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35.1 款 78 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 间达 70天的; (3) 承包人违反第 18.1 款或第 51.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 (4) 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 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6)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 按要求改正的; (7)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 (8) 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 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9)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 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 (10)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11) 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12)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13)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并可使用根据第 18.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 久工程完工为止。 87.4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 (1) 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 34.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 28 原因解除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 按照第 35.3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 间超过了 70天的; (3) 发包人按照第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 48 条规定供 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 告后 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 的; (5) 发包人未按照第 78.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 28天内 仍未支付的; (6)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79 (7) 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8) 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9) 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87.5 书面通知 根据第 87.2 款至第 87.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 合同解除 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 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 86条规定处理。 87.6 合同解除 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 后双方的 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 责任和义 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务 88 合同解除的支付 88.1 协商一致解 根据第 87.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除的支付 88.2 根据第 87.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 不可抗力 解除的支 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付 (1)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 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 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 根据第 31.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5) 根据第 87.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 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82 条、第 83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 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 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88.3 因承包人 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 原因解除 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 的支付 80 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 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 实结果后的 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 82.4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天 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88.4 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 88.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 因发包人 原因解除 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 的支付 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 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 86条规定处理。 89 合同终止 89.1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 86 条至第 88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 后的终止 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 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相关条款的效力。 89.2 除第 59 条和第 84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 双方履行完 全部义务后 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 的终止 合同即告终止。 89.3 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 后双方的 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义务 八、其他 90 缴纳税费 90.1 约定缴纳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 一切税费 切税费。 90.2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 没交或少 交税费的 责任 81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 91 保密要求 91.1 提供保密信息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 和履行保密义 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 务 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 91.2 保密信息 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 知悉权限 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 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 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 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91.3 签订保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 协议 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 另一方当事人。 91.4 配合政府 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 要求并做 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 好保密工 作 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 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91.5 书面说明 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 保密程度 在提供后 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 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 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 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 (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 (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 (5)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 82 92 廉政建设 92.1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 廉政建设 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 止任何腐败行为。 92.2 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 违反责任 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 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 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87.3款 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 88.3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 93 禁止转让 93.1 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 履行合同 自的义务。 93.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 不得转让 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4 合同份数 94.1 约定提供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 94.2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 合同文件 同文本。 94.2 正副本效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 力 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95 合同备案 95.1 合同备案 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 及其限制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 83 事人同意修改外,未按照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合同,不予备案。 95.2 合同管理 经备案的本合同,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 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 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 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 8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1.55 中标下浮率 1.55 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100%= %,中标价和经审核的招标控 制价均不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单列费。 1.56 本合同中提及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即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57 本合同提及的“误期赔偿费”即误期违约金、误期损失赔偿金等。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 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3) 中标通知书 (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不含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招标文件第二章及其附件; (7) 本合同通用条款; 85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招标文件第七章及其附件); (9) 施工图纸; (10) 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投标文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 经双方确认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材料、设备、施工、验收须达到现行与本工程相关和适用于本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 广东省、东莞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5、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书面版 6套;相关的标准与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3)图纸清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第六章第一条“招标图纸”。 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 5.3 变更的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在不影响承包人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及时提供; (2)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书面版 6套; 6、通讯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86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特快专递、挂号信。 7、工程分包 7.2 分包工程的批准 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 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2)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指定分包工程:本工程无指定分包工程。 7.4 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发包人将分包工程款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号以转帐的方式 全部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约定及时向各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如因承包人不向各分包人支付工程 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5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本款文末增加如下内容:分包工程的其他责任、义务和相关约定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 10.2、 11.6、11.7款执行。 9、招标错失的修正 9.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本款更改为: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工程量清单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而导致出现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1条和第 73条约定的 重大漏项漏量事件时,按专用条款第 71条和第 73条中的相关约定处理。 87 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0.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本款文末增加第(4)项: (4)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或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 10.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本款更改为: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 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修正原则如下: (1)保持中标总价不变,只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作出修正; (2)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以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应在保持合价不变的前提下,以合价为准修正综合 单价; (4)当各项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以总价为准按比例修正各 项目合价,并核准相应的综合单价。 (5)规费、税金按规定的费率或税率计算。 按以上原则修正、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若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范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2.4 款规 定执行。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 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补充)所涉及费用已纳入合同价款中,结算不作调整。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补充)所涉及费用已纳入合同价款中,结算不作调整。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按监理合同规定。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按合同相关条款 约定执行。 88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按本合同第 25.2 款的规定执行。 19、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 7天(对于具备条件的, 先行开工建设,平整工作场地由承包人负责);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由承包人负责,发 包人协助办理报建手续;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 7天;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具体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6)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 7天完成;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开工前 7天,相关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 7天完成;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相关保护工作所需费用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第 20.2款第(8)项中的 约定执行,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第 20.2款第(8)项中没有具体约定的,相关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8条执行。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平整工作场地,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工地红线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承 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13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承包人承担相关费 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4)收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89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 整。发包人给予协助,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 交通、占用道路、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由承包人承担相关 费用。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发包人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提供。 19.4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 其他: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补充:还包括提交工人工资费用报告及支付申请;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前,必须将当月的工 人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上报发包人。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前 7 天内为发包 人提供能满足现场基本办公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本款第(6)项内容更改为: (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本款第(8)项内容更改为: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并承担有关费用; 本款文末增加第(11)项: 90 (11)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①本工程临时施工用电、用水由承包人负责自行报装,所涉及到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 责从市政电源、水源接入点接至临时箱变、水表,并将施工电源、水源挂设到工地红线内并装好总表, 施工中的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办理报建手续。 ②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专用条款第 96条。 20.4 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 (1)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 (2) 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 20.5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 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4)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所涉及的有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补偿给承包人。 20.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本款文末增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要求执行时,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有 关条款有处予违约金约定的,发包人将按约定对承包人处予违约金”。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拟安排于本工程的 注册建造师,并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承包人代表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91 (1) 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 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认为该建造师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 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委托人要求更换的; (5) 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 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 (7) 死亡的。 承包人除发生上述情形外自行更换承包人代表(建造师),其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 表(建造师)的,承包人须报发包人审批,且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应不低于被替换的项目 负责人并已报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变更手续。否则将视为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每次违约,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 元人民币违约金,发包人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5 天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审批同意更换,承包人报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任承 包人代表(建造师)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建造师)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按规定需由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管理文件必须有本项目建造师的签字和加盖执业印 章,否则文件将不予于受理。承包人代表(建造师)离开工地现场必须向发包人的工程师代表书面 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否则视为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每次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略) /次。 本工程注册建造师、项目副经理及总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工程的工作。否则,视为违约, 每发现一次须向发包人支付处违约金 **** 元/人,并立即纠正。拒不改正,发包人有权按照有关 规定,报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22、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由发包人另行发文通知。 92 23、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具体涉及合同约定的重大变更或合同价款的事项必须经发包人批准,相关指令在发包人审 批同意后发出。 24、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7) 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本合同中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由造价工程师 行使的职权,由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委派相应人员负责行使(工程结算及工程决算除外)并另 行发文通知。 25、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无。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无。 93 26.3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的约定:无。 27、承包人劳务 27.2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 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 27.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 本款文末增加: 承包人更换主要技术人员须报发包人审批,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本 工程建造师、项目副经理及总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工程的工作。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有 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28、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本款更改为: 履约担保分两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为合同签订日至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 收证书后 30日内的履约保证担保,承包人应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 10%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作为第一阶段的履约担保,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 提交第一从阶段的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废除承包人的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担保,并上报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处理。第二阶段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证书至结算经合同双方 签字确认后 30 日内的履约担保,承包人应该在第一阶段履约担保结束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 5% 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作为第二阶段的履约担保。提供履约保证担保所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第一阶段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第二阶段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第一阶段: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第二阶段:第一阶段履约担保结束的 94 同时。 (3)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是支行级或以上银行机构,并经发包人同意,国内非东莞市行政区 内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执行本项时所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28.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时间的约定 履约担保的担保期限分两阶段执行,第一阶段:采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 10%作为承包商履约 担保金额(合同签订日至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证书后 30日内);第二阶段: 采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 5%作为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颁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 收证书至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 30日内)。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 颁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证书后 30日内;第二阶段: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 30 日内。注:如 果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 保函有效期届满前 15 天内,必须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在保函到期前将 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帐户。如担保银行的履约保函在规定有效日期内而工程仍未竣工验收 及结算的,必须在到期前 10 天办妥延期手续。否则,发包人向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提取履约保证金或 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本款更改为: 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5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提供履 约保证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因本工程为财政资金投 资的建设工程,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已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发包人不另行提供工程款支付 保证担保。 28.5 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 本款删除。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工期拖延、不配合扣减赶工措施费、欠付工人工资、 欠付材料款等情况,发包人在经核查属实后,有权将履约保函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或直接启用 保函予以支付;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立即没收其履约保证金,若造成损失的金额超过履约担 保金额的,发包人还有权对超过部分予以追偿。 95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级以上的地震; (2)8级以上的持续 2 天的台风; (3)250mm以上的持续 24小时的大雨、暴雨; (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2天的高温天气。 32、保险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款的第(2)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款的第(3)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款的第(4)项。 32.2 承包人办理保险 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合法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32.1 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承包人(含分包人)在本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含分包人) 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费 用。承包人(含分包人)直接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计算的工伤保险费已包括在人工费中,该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具体做法执行《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 〔****〕47 号)。若所参工伤保险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到期,必须于工伤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期手 续。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含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本工程第一次请款时应提交工伤保险缴 费凭证,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32.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本款文末增加“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按各自责任范围补偿” 。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 96 通知监理工程师。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三天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含分包人)在本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做法按《转发〈关于落实建筑业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东府办[****]89 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 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47号)计算的工伤保险已含于 人工费中,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所参工伤保险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到期,必须于工伤保险到期前一个 月内办理续期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含分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 承包人办理好续保手续为止。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 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由 监理工程师将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 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33.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34、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 42天。 ■ 其他时间: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书面 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并开始计算工期(已包含搭建临时设施、放线定位、施工报建等前期准备工 作时间)。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无。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2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97 (1) /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2) /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推定。 38、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42、质量目标 42.1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 合格 标准。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达 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除返工外,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金额为合同总价 10% 的违约金。合同工程中的 任一分部或分项工程,承包人自检合格后,经监理人预验收出现不合格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 **** 元/次,并无条件采取相应措施在 7 日(或指定时间)内整改至监理工程师验收 合格,并自行承担整改所发生的费用。 45、安全文明施工 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 按国家、广东省及东莞市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规 范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执行。 45.3款文末增加第(7)项: (7)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外,承包人还需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管理; 承包人必须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46、测量放线 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 书面资料后的 3 天内。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按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98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无。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第七章的材料明细表中列明的材料、设 备要求或招标图纸要求,在施工中将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及设备配置的详细清单及样板报设 计、监理、发包人审定后方可采购。否则,发包人对该材料、设备的费用将不予计量和结算,所造 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东建[****] 75 号)和《关于印 发《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 45 号)有关规定,本 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2)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厂家批号、出厂 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发包人可随时对承包人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市建设局要求,对招标工程实行“主材按定额进场验收”制度,要求承包人必须按 招标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中每批进入工地的建 筑材料、设备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 (4)所用建筑材料必须按要求送检,经检验合格之后才可进场使用;所用砼和砂浆要做配合 比和试件,并及时送检。检验和配合比报告上必须注明工程名称和工程部位。施工单位提供给甲方 的报告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5)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时甲方人员将随时抽样送有关单位检验,所涉及的费用由施工单 位负责。 (6)本工程对材料及设备的要求,若招标文件第七章的材料明细表、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 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均以材料明细表为准;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 则以招标图纸为准。 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无。 99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 由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事先协商确定。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修建临时设施和办理临时设施占地申请手续所需费用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 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其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相应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部位有:按规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 中间验收部位的验收条件:达到本合同第 42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55、工程试车 55.1 是否需要试车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 56、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本工程不设奖励。 本条文末增加第 56.6 款: 56.6 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变更 工程设计图纸及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完成施工。 58、竣工验收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 间如下: (1)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100 (2)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58.9 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无。 58.10 竣工清场及相关费用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58.11 缺陷责任期满时施工队伍撤离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年。 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 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61、工程量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本款更改为: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 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 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即缺项漏项或工程量偏差),将按本 合同专用条款第 68.2 款的约定予以调整合同价款或不予调整。若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款,其调整的条件 和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1条和第 73条中的约定执行。 61.2 清单的工程量 本款更改为: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 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设计图纸(含设 计变更)完成所有合同工程内容。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 68 条和第 78 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62、工程计量和计价 62.7 本款更改为: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 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 62.8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 本款更改为:除按照第 69 条至第 73 条、第 76 条规定所做的调 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 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 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 101 63、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 元。 65、暂估价 65.1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招标暂估价项目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无。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 元。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 元。 6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人民币 ****(略) 。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合同价款的 5% 。 具体详见第 96条“补充条款”。 67、工程优质费 67.1 工程优质费的约定 ■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等级: 67.2 工程优质费的计提与支付: □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3%,即 元; □ 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2%,即 元; □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1%,即 元。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包括: □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102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工程变更事件; ■ 工程量偏差事件; ■ 费用索赔事件 ■ 现场签证事件 □ 物价涨落事件; □ 其他调整因素: 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70.1 项目特征的准确性 本款更改为: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已包含了该项目的 主要特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中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 为止。 70.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 本款更改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应以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为准,承包人必须按实际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合同 价款不作调整。 70.3调整价款的方法 本款内容删除。 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71.1 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 本款更改为: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的,且符合《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 管理办法》(东财[****]40 号)中规定条件的,可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 清单缺项漏项,发包人将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清单缺项漏项,发包人将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71.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本款内容更改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1.1款的约定执行 71.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本款内容更改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1.1款的约定执行。 103 72、工程变更事件 72、工程变更事件 72.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本款变更为: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 73 条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 下列规定调整分项工程费: (1)工程变更属于第 71条、第 73条规定情况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①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 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详见专用条款第 1.55款; ②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没有颁布的,参考周边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各市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没有颁布的,由发包人会同相关造价部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③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 补充定额。 72.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本款更改为: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指含按省和我市的有关计价规定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定额子目据实 计算的措施项目,下同)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 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 费: (1)措施项目费(含按省和我市的有关计价规定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定额子目据实计算的 措施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变化时,可按实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中公布的单价 执行。除单列的措施项目外,其他可调整的措施项目应结合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的让利率进行确定。措施 让利率=(1-单位工程所有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值)/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单位工程所有措施项目费×100%, 104 上式中的措施项目费均不含单列措施项目费。措施费让利率应以单位工程的专业分别单独计算。 (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除以下情况外,一 次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①出现增减单位工程或加层、减层的,按有关规定调整单列费,其增减费用以招标时不含单列费的 招标控制价加上新增项目的预算造价形成的总价款对应的单列费率计算,再扣减招标控制价已计算的单 列费; ②现场围挡的结算方法,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除上述两点约定外,其他变更增减工程涉及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均不作调整。 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本款更改为:对于变更增减工程中对应工程项目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时,变更增减工程应按调整后 的单价执行。具体调整办法为:投标报价小于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1-15%)或大 于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15%)均视为严重不平衡报价。中标下浮率=(1-中标报价/经审核的招标 控制价)×100%。上式中中标报价、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单列部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图预算即与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相应的工程预算。 对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单价作如下处理: (1)对于工程量变更减少的项目,若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15%)的,单价按投标 价计算;若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1-15%)的,单价按施工图预算综合 单价×(1-中标下浮率) ×(1-15%)进行调整计算; (2)对于工程量变更增加的项目,若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15%)的,单价按施工 图预算综合单价×(1+15%)计算;若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1-15%) 的,单价按投标报价进行调整计算。 本条文末增加 72.6规费的调整方法 (1)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的规费(含防洪工程维护费等)、税金,均按省市规定的 费率计算。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规费、税金规定的费率计算,如有偏差,须进行修正;如未作修正的,结 算时按最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计算。 (2)税金、堤围防护费按实结算。 105 本条文末增加72.7工程变更的确认 72.7工程变更必须有“四方(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设计单位)”签名确认,同时在施工日 记上载明变更的时间和工程量,若在结算中发现未有“四方(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设计单位)” 签字的,不接收资料并且不给予结算。 73、工程量偏差事件 73.1 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 本款更改为: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 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其引起的价款调整约定如下: (1)按实结算项目的约定(如有):本工程中的桩长度暂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中 桩的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四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施工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量结算, 调整合同价款。 (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事件的,除本款第(1)项约定的按实结算项目外,工程 量偏差符合《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40 号)中规定条件 的,可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72.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 照本款规定调整。 (3)不符合本款第(1)、(2)项规定条件的的工程量偏差,发包人将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73.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3.1 款的约定执行。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3.1款的约定执行。 75、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106 76、物价涨落事件 76.3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则本条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1) 固定系数 a为 ; (2) 人工权重系数 b为 ; (3) 机械台班权重系数 c为 ; (4) 钢筋权重系数 d为 ; (5) 其他资源及权重系数: ; 76.4 调整合同价款日期 □ 招标工程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订立时间: 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合同通用条款第 77.1至 77.5 款删除,本条内容更改为: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工程合同价 款发生调整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财政投资项目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支付。 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付的其他事项按东府[****] 103 号文《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23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26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管 理暂行办法》(东府〔****〕118号)、《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重 不平衡报价修正暂行办法》(东财〔****〕267号)、《关于调整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 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复函》(东府办复(****)461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 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4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78、支付事项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其他为 不支付利息 。 107 79、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其支付办法及低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 79.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 /。 79.4 预付款低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低扣方式: 80、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及范围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范围详见广东省统一计价 依据的规定及东建[****]3号《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80.2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其他:当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并提交请款报告后 30天内,支付该措施费用的 50%;当完成 总工程量的 80%并提交请款报告后 30天内,支付该措施费用的 50%。如果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不合格的, 则只支付该措施费用的 70%,多支付部分由招标人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81、进度款 81、进度款 8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本款更改为: 108 支付期间: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1)付款方式:本工程不设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7 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 95%,另提留相当于总工程款 5%的金额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 7 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中标方开具发票后方可结算工程款。 (2)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保修为 12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81.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本款更改为: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62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 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资料的 21天内予以确认后, 监理工程师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 80%作为支付额,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 81.3 进度款支付 本款更改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进度款,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按东建[****]7 号文《关于实行定额人工费工资专户支付工人工资的通知》及东建价〔****〕2号 文《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规定,本工程实行定额人工费专户支付工人工资制度。相 关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文件规定为准。 ① 工程合同总价已含的定额工日工资的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②承包人应通过企业基本帐户支付工人工资,本工程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部分将拨入企业基本 帐户,按工程项目列清,专款专用(说明:承包人必须提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帐户“开户 许可证”的证明) 。 本工程的企业基本帐户如下: 户 名: 帐 号: 109 开户行: ③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尚需按东建[****]7 号文的规定执行。 ④ 工人工资支付及监管按东建[****]7 号文的规定执行。 ⑤ 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前,必须将当月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上报发包人,要求支付的工人工 资款额不低于完成该工序应支付工资款额的 90%,否则暂停支付工程款。 本条文末增加 81.7 至 81.10 款 81.7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为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且工资款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 20%,且 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81.8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将增加工 程项目(量)的工程款按约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81.9工程项目按如下三个阶段进行初步结算(阶段初步结算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对参考,工 程总结算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第一阶段:房屋建筑工程完成基础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 50%并完成相应的 分部验收。 第二阶段:房屋建筑工程完成主体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建工程全部完成并完成相应的分 部验收。 第三阶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81.10 工程款支付达合同价 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结算 确认,承包人提交请款报告后 15 天内付至结算价的 97% 。 82、竣工结算 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按国家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 收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向税收部门支付。招标工程的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 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各类建材价格除 工程合同中约定外,综合单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综合单价采用各类建材价格一次包干, 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设计变更及风险范围以外原因引起变更价款的确定详见本合同第 68 条、第 70条、 第 71条、第 72条、第 73条、第 74条、第 75条、第 76条)。 110 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包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交的变 更工程设计图纸完成施工。 本工程竣工结算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三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 料。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如承包人不具 备编制结算报告能力,可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369号)规定的时间(对应于 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万元和 ****万元以上 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其审查时间分别为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0、30、 45、60天)内完成核实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东莞市财政局茶山分局评审。 (3)东莞市财政局茶山分局在《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 100 号)规定的时间(对应于 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万元、****~****、****~**** 和 ****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其审查时间分别为从接到甲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 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15、25、30、40、45、60 天)内完成对发包人提交的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进 行评审,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款第(2)及(3)点约定期限内,对结 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5)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14天内仍未提 供或书面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对发包人和东莞市财政局茶山分局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在 10天内给予确认或 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经东莞市财政局茶山分局核实后,可按工程竣工结 算审核书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7)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8)根据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 到申请后 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 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 111 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 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10)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 8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11)其他未尽事宜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369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 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00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 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18 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 财[****]40号)的规定执行。 (1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本合同实施期间, 如出现下列情况时,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采取单方定案机制:1、如无正当理由,承包单位在工程竣 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迟迟不提交结算资料给建设单位进行初审;2、市财审办公室完成工程结算审 核后,发出征求意见稿,承包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限内迟迟不对初步审核结果提出反馈意见;3、 承包单位对市财审办公室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不能提出有限依据却又迟迟不愿确认审核结果等。对于上 述三种工程结算情况可以采用单方定案机制,即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市财审办公 室审核结果予以确认,不需承包单位对审核结果书面进行确认,从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单 方定案机制的实施步骤将按《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实施意见》执行。 83.1 结算款的支付: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结算款的支付约定为: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经相关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工程结算款后方可 申请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收到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 84、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 3%。 ■ 其他为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 112 留,扣留的比例为 3%。 ■ 其他方式:从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 3% 。 84.3 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 本款更改为: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 申请后42天内,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一次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85、最终清算付款 85.1 最终结清申请报告 提交份数: 4 份。 提交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签发后 20个工作日内。 86、合同争议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86.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8、合同解除的支付 88.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 本款更改为: 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 的 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 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 并按第 82.4 款或专用条款中关于 113 结算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 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88.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 本款更改为: 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 88.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 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确 认,并在承包人确认审核结果的 20 天内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承包人不确认审核结果并经双方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86条规定处理。 91、保密要求 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有需要提供保密信息时提供。 93、 禁止转让 93.2不得转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94、合同份数 94.1 提供合同文本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由承包人提供。 94.2 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三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招投标服务所一 份,镇建设主管部门一份。 96、补充条款 96.1合同中未尽事项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96.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存在算术计算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按修正算术计算错误及严重不 平衡报价之后,双方共同确认的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执行。 96.3 合同附件 (1)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 (2)附“廉政合同”1份。 114 (3)附“中标通知书”1份。 (4)附“招标文件”1份、补充通知(如有)。 (5)附“投标文件”1份(含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 (6)附“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变更增减部分工程结算单价调整表”1份(如有)。 (7)附“履约担保”1份。 (8)附基本帐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1份。 (9)附本工程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保函及保函缴纳凭证1份。 115 第四部分 附件 116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 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 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 修期。 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其他项目为 2 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 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17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 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8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 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 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条规定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 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 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 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 119 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 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 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条和第 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条和第 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 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120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十份,每份合同各附一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公章) 上级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