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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中介机构参与****年关于邀请中介机构参与****年验收竞争性比选的函
按照《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市供销合作社拟对****年全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审计验收。欢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竞争性比选,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年全市(略)(采购人: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采购方式:竞比价采购)。
二、中介机构服务主要内容
依据《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对全市39个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并对39个区县任务完成情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作出客观公证评价。
三、中介机构资格要求:
1.依据中国(略),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审计有效执业资格,在重庆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2.执业注册会计(略)。
3.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4.入围重庆市财(略)。
四、有关事项说明
1.凡有意参加报价的中介机构,请于202(略):00时前,将报价函(含资格条件,需密封加盖鲜章)通过快递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市供销合作社经济发展处。
2.8月31日,市供销合作社经济发展处会同审计处、机关纪委现场开标,报价最低者中标。若报价低于3家时,则采用谈判(略)。
3.验收任务在(略),并出(略)(以区县为单位出据报告一式二份。汇总(略)一式三份)。
4. 正式审计验收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凭发票一次性支付审计费用。
附件:1.****年各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任务表
2. 重庆市废弃农(略)(试行)
3.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联系人:高仁伟,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重庆黄山大道中段67号信达国际E座16楼****室。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略)
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办发〔(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略),有关单位:
《重庆市废弃农(略)(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略)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废弃农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含烟草种植用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略),聚乙烯(略)。
第四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五条 当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任务,依据全市上一年度农膜使用量和当年回收率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应当加强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供销合(略),共同做好全(略)。各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指导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农膜应(略),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加强市级有关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等。
市农业农村委、市科技局、市烟草局负责引导农户(含烟农)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并及时捡拾交售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加大农膜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处(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废弃农膜利用加工企业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预算,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配合市供销合作社开展废(略)
第八条 各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会同本区县宣传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挂图、视频、科普读物,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村入户对废弃农膜污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浓厚氛围。
第二章 回收(略)
第九条 建立“村、乡镇(街道)回收转运—区县集中分拣贮运—区域性加工”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到****年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第十条 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贮运中心布局,应与乡镇(街道)基层供销合作社、(略)合。到****年实现每个赶集场镇至少设有1个回收点(站),每个区县(渝中区除外)至少建成1(略)。
第十一条 废弃农膜回收采取现金收购、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方式。做到(略),回收标准制度上墙,开收据建台账,店面整洁、堆放规范、及时转运。
第十二条 区县各乡镇(街道)、村组(略)。村组督导员与乡镇(街道)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合格的,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安排村组督导员时,应首先安排能够胜任工作的贫困户。
第十三条 本着节约运输费用和价格优先原则,废弃农膜利用加工采取就近按区域集中加工。鼓励现有的加工企业升级改造扩大产能,在加工空白区县新建加工企业,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回收加工企业由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公平竞争选择确定,并报市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承担任务(略)
(三)具有完善的(略)
(四)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具备合法塑料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取得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生(略)
(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满足当地区县的回收量;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回收加工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
(二)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制定回收加工细化实施方案;
(三)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四)按时报送进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档案资料和佐证材料,保存期不低于5年;
(六)积极配合验收,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证明材料等。
第十八条 回收加工企业与当地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签订回收加工协议,约定年度目标任务量、推进进度、验收、资金补助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台账管理和月报、季度通报制度。回收加工企业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报送进度报表,区县汇总后于当月23日前报市供销合作社;市供销合作社于当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全市进度报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全市完成季度目标任务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市、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责任制、市场交易结算制、回收加工可溯源制等,促进回收利用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区县每季度组织不定期检查,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第二十二条 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及时捡拾交售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作为安排农业项目资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依法纳入“信用重庆”体系。规范回收加工交易结算程序,防止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和回收加工市外废弃农膜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农用地膜应用和残留污染的基础数据管理,建立地膜污染监测网络,开展地膜残留调查和回收利用率测算,构建底数清楚、可溯源的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章 资金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回收企业回收网点、贮运中心建设,劳务、运输,加工企业环保排放(技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区县财政资金主要补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宣传培训和推广加厚、可降解地膜,及村组督导员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资金补助金额根据第三方机构对回收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估后确定;区县财政资金补助金额由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纳入循环经济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在项目(略)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支持(略)法依规(略)
第二十九条 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规范、效果显著的区县,在市级财政(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回收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供销合作社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回收加工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略):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略),与事实不符的;
(四)回收加工市外废弃农膜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万盛经开区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略),加快形成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就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有关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略)年下半年将对各省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工作开展大督查。因此,规范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刻不容缓,废弃农膜从田间地头捡拾到综合利用产业链条长,涉及的环节多,监管难度大,需要用制度加以约束。请各地供销合作社务必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废弃(略),加大对回收利用企业督导,确保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安全。
二、健全制度
废弃农膜(略):一是乡镇(村)回收网点(略)。二是回收加工企业废弃农膜交易结算制度。三是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管理制度。
三、相关要求
一是废弃农膜收购制度,须在每个回收网点醒目地方公开张贴,方便交售人知晓。
二是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交易结算制度和回收加工企业管理制度,应公开张贴(略)。
三是回收加工企业管理制度由区县供销合作社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收购制度和回收加工企业交易结算制度由市供销合作社制定后,区县供销合作社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完善。
四是制度制作要因地制宜,规范醒目耐用,正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并在5月31日前完成上墙。
五是制度建设工作纳入年终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细化内容。
附件:(略)
2. 废弃农膜交易结算制度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略)
废弃农膜收购制度
一、明示收购农膜(地膜、棚膜,种子、肥料、饲料塑料包装袋)价格,不得有任何理由拒收。
二、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按市场行情定价,不得压级压价,缺斤少两。
三、收购采取现金结算、按价值以旧换新、换生活用品等方式。
四、填写制式收据,建立规范的台账,并按时间顺序如实记录。
五、收购的农膜应分类堆放、及时转运,防止污染环境、影响城乡容貌和火灾。
六、不得收(略)
七、交售的废弃农膜应除掉成块泥土和其它杂质,不得夹带成团泥土和水包等。
八、各种杂质含量不得超过总得的20%,超出部分应扣除。
XX区县供销合作社监制
废弃农膜交易结算制度
一、回收企业在转运回收网点废弃农膜时应出据入库三联单,一联为回收网点交(售)回收企业依据,二联为回(略),回收网点制式收据为回收企业回收量的佐证资料。交易结(略)。
二、废弃农膜加工企业应按照市场行(略)用(略),不得有价格和数量欺诈行为。
三、加工企业收购废弃农膜时,应出据入库三联单,一联为入库记账凭证,二联为回收企业销售依据。回收企业应按政策要求出据税务发票给加工企业作为财务记账凭据。交易结算必须是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结算平台方式。
四、回收加工企业不得收购加工重庆市市域以外的废弃农膜骗取政府补贴。
五、回收加工企业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一但发现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并追责问责。
XX区县供销合作社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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