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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5所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略)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受(略)委托,(略)对[****]TH[GK]****-1、将乐县5所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组织(略),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将乐县5所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略)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12-16 09:(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TH[GK](略)-1
项目名称:将乐县(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略)
包1:
合同包预算金额:(略)
投标保证金:(略)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 品目(略)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1-1 | C(略)-其他社会服务 | 其他社会服务 | 1(项) | 否 |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 称:将乐县5所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1.2项目背景:为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提高运营管理水平,改善特困人员生活质量,满足社会老人养老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4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闽民养老〔****〕96号)、将乐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38号文件精神,引进社会组织承接运营乡镇敬老院。 结合将乐县实际情况,计划对将乐县5所乡镇敬老院打包实行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服务经营承接商,中标人负责乡镇敬老院的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件。 1.3项目概况:由中标人承接余坊乡、大源乡、安仁乡、万安镇、高唐镇等5所敬老院改造、运营。中标签约后6个月内完成万安、高唐镇敬老院改造提升,12个月内完成余坊乡、大源乡、安仁乡中的其中一所敬老院的改造提升,另外两所未改造的敬老院另行约定改造提升时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政府购买服务,敬老院改造提升完成并验收达标后,正式实施特困人员政府购买服务,5所敬老院所在乡镇区域内允许实行跨乡镇委托服务。 1.4原则上各乡镇需确保全护理、半护理以及80周岁以上的特困人员都要入住,总床位200张,确保各乡镇敬老院按省里核定床位数,完成50%以上的入住率,5个乡镇敬老院现入住人数(30)人。中标的运营方完成改造提升任务,正式提供供养服务后,按政府制定的供养标准由所有权方全额转入运营机构。 2.基本原则 以兜底线、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合同协议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提高机构社会服务水平的运作模式。坚持以公益职能、养老属性、资产安全、管办分离等为工作原则,增强服务功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正式运营一年后基本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三星及以上等级标准。 3.运营方式 实行公建民营的经营方式:通过(略)方式,将5所乡镇敬老院的经营权转让给有资质、有实力,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经营方在经营期内,对承接经营的乡镇敬老院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和人身、财产等安全事故责任。具体要求是: 3.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第附件1、2项。 3.2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十年。时间从正式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正式投入运营管理后的前三年,每年考核一次,机构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较好的,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三星及以上等级标准,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期限自动延续5年。 3.3实施公建民营的乡镇敬老院均无偿提供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运营方在敬老院的经营 范围仅限于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4服务收费:运营方坚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必须优先保证政府兜底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运营期间须预备不少于2张的空闲床位以备政府兜底对象之需。运营方可充分利用富余床位等设施、设备,开展社会托养、社会寄养等养老服务,服务收费坚持公平、合理原则,价格可参 考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上浮不超过集中供养标准的20%。 4.运营要求 4.1生活照料方面,特困供养人员每餐伙食要求饭菜新鲜可口,不得低于两荤一素一汤标准,保质保量且每天伙食标准不得低于20元。 4.2生活护理,根据入住老人的数量按比例配置护工及管理人员,运营方为老人开展助餐、房屋整理、个人卫生等基本生活护理的优质服务。 4.3医疗保障方面。运营方应积极同当地卫生院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开展老年人医疗服务,及时处理老人的健康和就医问题。特困对象患病时,由运营方负责落实治疗就医期间的接送及基础生活护理;需住院治疗的,享受医疗救助减免政策,委托方给予落实,确需护理的需通报委托方同意,护理费在同一所医院需护理对象达2人(含2人)以上时由委托方按每人护理市场价的50%支付给运营方,同一所医院需护理对象仅1人时由委托方按护理市场价的70%支付给运营方;特困对象患病时,在当地医疗机构无法救治,需转院其他县、市、区医疗机构治疗的,需征得委托方同意,所需费用包括但限于医疗、往返交通费、日常品、伙食费以及陪护费等,经由委托方负责。 委托方拨给运营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门诊医疗费每人每年500元包干使用(其中乡镇财政承担200元,县财政承担300元)。 4.4加强服务管理、护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入住人数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定期开展管理、护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队伍服务能力和水平;运营三年内应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三星及以上等级标准。 4.5在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之后,投入运营所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电视及维护修缮等所发生的费用由运营方承担。 4.6 中标方应在中 标 后在将乐县成立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具体承接此项目,依据中标方的委托开展养老服务。 5.运营监管 由运营方负责资产、服务管理,所有权方对承接运营方的有关运营活动实行监管。 5.1资产管理。在交付运营前,所有权方要对相关国 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做到产权明晰。确定运营方正式交接后,运营方要负责承接运营的乡镇敬老院国 有资产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出租、出借、处置敬老院资产,不得以敬老院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 经营期满终止后,由所有权方无偿收回经营权,经营方在经营期间投资添置的固定物和资产不得人为损坏或拆离,并归所有权方所有,不给予运营方经济补偿。 5.2服务管理。运营方必须依法取得养老服务相关证照,并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运营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运营方每年3月底前向县民政局和所有权方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 5.3定期考核。运营方应积极配合县民政、财政、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每年对机构的运营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由有关部门、社会人士、院民等组成评议组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 5.4收费监管。运营方必须配合县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开展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5.5履约保证金。按照实际运营情况,运营方须于正式书面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乡镇敬老院所有权方的按每所2万元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正式运营满三年后,运营水平按委托方的要求达到3-5星级标准,无违约、欠资等情况下,所有权方应向运营方先行等额无息返还1万元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返还剩余的1万元履约保证金。因运营方违约、欠资等原因,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 6.特殊事项 6.1乡镇敬老院所有权方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供养标准,原则上每月15日前将政府购买服务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支付运营方,运营方必须接受以下条件: 6.1.1公建民营的乡镇敬老院运营方应优先保证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低保人员的安置和供养,并确保政府供养对象的食、住、医、护理等标准、水平不低于运营方收费性社会托养、寄养老人标准,并每月发给特困人员零花钱(按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的15-20%测算,不低于300元/月)。生活、服务水平和零钱标准随政府供养水平提高而适当提高。 6.1.2运营方优先聘用原乡镇敬老院聘用的编外人员,确保其工作强度等相同条件下,工资、福利、奖金等经济待遇不低于原有待遇,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解聘。 6.1.3运营方承担拟运营的乡镇敬老院主体以外的设施、景观工程、设备采购和改造,每所敬老院投入改造提升费用应在25万元以上,经评估硬件设施水平达到三星及以上标准,每所敬老院由所有权方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应于一个月内动工、原则上三个月内完成改造,改造完成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6.1.4承接运营方对所承接运营的敬老院实行改造提升期间为经营过渡期,过渡期间仍由乡镇负责管护,待运营方完成改造提升、正式提供供养服务后,所有入住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金按政府制定的供养标准由所有权方全额转入运营机构。 6.2承接运营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和人身、财产等安全事故责任。所有权方有权按规定对运营方进行管理监督,但不参与运营方的经营管理。 6.3运营方不得将所承接运营的国 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运营方要防止资产流失,强化运营资产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运营期间各类资产的维护保养费用由运营方负责;运营方确需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须报所有权方书面备案同意后,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技术标准文件要求实施改造。 6.4运营方要首先保障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五保)的供养需求,其次保证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的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再尽力满足将乐籍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 6.5运营方对运营资产只能作为养老和医养结合医疗用房,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不得自行转让、转包。 6.6运营方应负责承接运营敬老院的智能化网络、监控、消防喷淋等设备的投入与维护;负责所承接的敬老院房间整修,家具、家电、各类功能室内设施设备、办公设施设备等维护;负责承接敬老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维护;负责运营期间敬老院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维修。以上相关费用由运营方承担。 6.7运营方在经营期间享受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向上争取的其它养老服务政策性补助资金,必须经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用于符合该补助资金的项目的建设和支出。 6.8运营方必须在所有权方和各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现行有效的有关养老服务的相关文件精神,规范管理运营。运营方自觉接受所有权方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和运营财务、安全等监管。经营期间,运营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经济和法律责任。在日常运营中因管理不善发生老人食物中毒、伤亡、外出走失、医疗、安全(含消防安全)等事故,所有责任和赔偿事宜由运营方自行承担。 6.9拟承接运营方须提供以下证明:①运营养老企业注册 资 金证明;②运营养老或福利机构从业年限证明(含医养结合经验证明);③运营养老、福利机构综合实力证明(含拥有相关专业资 格 证书的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名单);④运营养老、福利机构伙食标准清单(含正常的早、中、晚伙食标准清单和全护理、半护理的营养套餐清单)。 6.10经营约定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0.1经营期间,经营方因经营需要如需将经营权转让他人,须经所有权方书面同意,并与所有权方终止合 作约定,由所有权方与经营方及拟承接方另行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6.10.2经营期间,经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有权方或有权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经营方自负。若经营方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所有权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a.逾期30天未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b.未经所有权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运营方)、经营 范围的; c.将养老用房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他人的; d.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e.违法有关规定,乱收费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f.在经营场所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或有损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活动的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g.发布虚假广告、推销保健产品服务、非法集资骗取钱财,或被有权部门行政查封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h.妨碍阻挠所有权方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责和维护正当权益屡教不改的; I.无法保障和及时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j.在安全和卫生检查中未达标,拒不整改或借故拖延整改的,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k.擅自将经营场所资产作为抵押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 l.入住老年人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年审不合格的; m.运营方在三年内管理服务水平未基本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三星以上等级标准的; N.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和违约行为。 因运营方违反上述条款,所有权方据此提前终止运营约定的,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不退履约保证金,不给予运营方任何经济补偿。 6.10.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运营约定的,任何一方均可单方面终止约定,不视为违约。如:因国家政策或地方政府需要,所有权方可单方向运营方提出终止约定,不视为违约。 6.10.4因所有权方自用或其它原因(非运营方违约情形)无法继续履行约定,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运营方,经运营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解除合同。属此情形,所有权方应根据专业部门对运营方不可拆除的装修物作出的评估结论,赔偿运营方损失,并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6.10.5若运营方确需提前终止运营约定,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权方,经所有权方书面同意后,运营约定终止。运营方交还所有权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所有权方有权处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10.6若运营方违约,导致运营约定提前解除,或运营期满后,运营方投资的装修物、装饰物、基础设施等不可拆除的设备和添置设施,无偿归所有权方所有,且运营方必须在所有权方书面同意运营约定提前解除之日或运营期满之日起10内把运营场所卫生清理干净。 6.10.7在运营约定终止时,运营方必须将所有权方所有固定资产含楼房装修等全部无条件归还所有权方,交付前的所有设施设备必须保持完整良好的运行状态,如有损毁按市价等价赔偿。 6.10.8 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运营方要提前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确认移交时间,移交内容;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全部的移交工作。 6.10.9 中标方应根据本项目1.3“概况”要求落实改造提升计划,未经发标人和相关所有权方同意不按计划实施改造提升要求的,视为中标运营方主动放弃经营权处理,所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略) |
本合同包:(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1)明细: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描述: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方代表均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果投标方代表不是单位负责人,投标方代表还需(略)(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便现场核查;开标时投标代表应随身携带C(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略)
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一)。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一)。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合同包一)。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一),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填写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略)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11-24 11:55至****-12-09 23:59(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1:59:59,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 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略)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 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 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方式:(略)
售价:(略)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略)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略)
地 址:三明市三元区徐碧街道乾龙新村16幢21楼(汇鑫大厦21楼)
联系方式:(略)
3.项目(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网址: (略)cn
开户名:(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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