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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略)-1 采购人(全称): (略)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略)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略)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略) (2)项目名称: (略) (3)采购计划编号: (略)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3.2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略).60元(大写:壹仟捌佰肆拾玖万伍仟伍佰肆拾陆元零陆角整)。合同总价中已包含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不可预见费、其它项目费、税金、成品保护、检测与试验、配合服务、各系统联合调试、系统维护、缺陷修复、环境保护、建筑垃圾处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报建、验收、移交、结算、工程创优配合、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所有有关费用等。以暂估价形式进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承包人应根据采购需求的要求自行完善深化设计,结算价格按其中标价格不予调整,所有风险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除合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无论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物价(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市场价格)、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在合同执行期内总价固定不变,不得调整。只要采购人在用户需求书中提及到相关需求,虽承包人在《分项报价表》上没有列出,承包人仍应给于实施,相应的费用含于投标总报价中;如采购人需要减少部分项目或工程,则按《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相应扣除。承包人报价除包含招标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保障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对服务正常运行应当具有的物资和服务理解不一致的以采购人理解为准。 3.3价格调整 (1)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中的用房需求进行投标方案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提交(略),设计图纸和对应的预算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承包人按照最终确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合同总价不因此而调整。 (2)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资料及说明、国家及行业规范,按本项目报价说明及《报价明细表》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及更正通知、国家及行业规范、技术文件标准、用户需求等所有内容。本项目在实施阶段只有因发包人、项目使用业主的需求发生(略)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未实施内容则相应扣减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超出部分将不予结算及支付。 (3)工程变更部分项目主材、综合单价及工程量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①能套用现行建设工程相关预算定额标准部分的,则按本项目预算编制说明中规定的原则计价(****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年《湖南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配套的计价文件、长住建发[****]103号文、长沙县投资评审相关文件),并执行中标优惠率; ②艺术展品制作或创作项目,或者采购需求以外增加的设施设备,以专家评审会形式确定价格,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确定。 ③中标下浮率=(1-合同总(略))×1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10-04 —— 202(略) 3.2 履行地点:(略)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工程内容:完成该项目的方案及部分施工图设计、展陈深化设计、工程施工总承包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配合完成结(决)算、(略),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的复核,并提出补充和完善;根据陈列大纲内容等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要求,完成方案设计、部分施工图设计、展陈深化设计(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含室内外装饰工程(含装修、加固、拆除、砌筑墙体等)、室内给排水管网改造、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弱电及智能化系统、陈列布展设计(含艺术类专项设计、展柜展台、图文展板、可移动展板)、照明工程、多(略)。所有(略)编制深度,符合限额设(略),并负责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和审查,提供施工现场设计服务。 (2)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专业设施设备、雕塑及艺术品、展柜、多媒体设备等的采购、安装、调试、保修工作等,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品牌档次不得低于发包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考品牌档次要求。 (3)施工:本项目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装饰工程(含装修、外墙翻新、门窗更换、增设楼梯加固改造、墙体拆除、老旧设备及管道拆除、砌筑墙体等)、室内给排水管网改造、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及智能化系统、陈列布展工程(含艺术类专项设计及施工、展柜展台、图文展板、可移动展板设计制作及安装等)等工程。 2承包方式: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即按照合同约定范围,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对项目的深化设计、采购、施工、调试运行、交付验收以及自竣工验收合格后包两年的运维耗材和人员驻场服务及保修服务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在采购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并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各类风险。 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条款第19.4(1)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4.结算方式 d8ed819af9db4aa487bceec****c(略).6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窑岭支行((略):****)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略),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略),约定交(略),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略):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所有设计任务(包括雕塑和艺术品小样)并通过采购审查同意后采购人付合同价款的1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承包人完成消防工程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付合同价款的2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略)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工程完成后半年内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无质量问题或法律纠纷,并经监理、跟踪审计审核及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人付合同价款的20%;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如本合同工程纳入长沙县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审计机关对于结算评审提出修正意见的,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承包人可按发包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发包人申请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0%,留下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略) 5.2 质量要求 (1)设计质量标准:招标时部分不满足施工图深度的分项设计,承包人应通过深化设计,使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采购人要求,确保(略)(必要时)。承包人应当按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范围,确保结算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签约价(即中标价、合同暂定总价)。 (2)设备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略),以及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3)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略)。 5.3 验收(略)本项目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合同验收,即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承包人、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略)入六个月的试运行阶段。在试运行阶段,由承包人按相关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项目最终的(略)。 6.甲乙双方的(略)发包人工作 1发包人应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文字(略)),及时确认设计方案,按合同规定时间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和使用现场的权利,并按照合同协议书第3条的规定付款给承包人。 (2)提供安(略),如电源、水源。 (3)工程(略),提供调试所需要(略),如电源、水源。 (4)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移交。 (5)发包人不得无故妨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并尽可能向承包人提供有利于施工的条件。 (6)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付款。 (7)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属于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消防系统验收、爆破作业申请批准手续(如有)等工作。 3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 (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包括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略) (2)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略),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略),完成装饰装修设计与展陈设计(包括深化设计、(略)),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 (4)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5)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略),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料清,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进场后每日按审定格式申报人材机投入量及实物工程量完成量,以此作为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略),(略)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略)。 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略)。 4)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略),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5)承包人应努力创建节能减排和节约型工地。 6) 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资料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 7) 承包人在(略),应无条件服从现场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单位员及发包人代表协调,并承担相应(略),由此而(略)。 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略)》、《(略)》、《(略)》等文件。 3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项目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的管理。 4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上期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并提交已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并报发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本项目。 (2)当期应完(略),当期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当期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须同时报政府(略)),当期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统计时段(略))。 (3)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统计时段从本月(略))。 5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机构 (1)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全文同) 姓名:(略) (2)现场管理机构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略)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3)现场管理(略),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合同条款第14.2.4(1)-3)款的约(略),若更换项目经理而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不得计量项目经理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人员(略),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合同条款第14.2.4(1)-3)款的约(略)。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所承(略).2.4(1)-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4.2.4(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略) (5)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2)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3)离场2天以上(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4)一个月(略)(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的除外); 5)项目经理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 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略).2.4(1)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略),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略)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 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人履行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义务。 2 本项目合同预验收合格后,由发包(略),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期限届满,使用业主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视为使用业主已经接收),承包人应按(略),且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实体工程预验收并移交后半年内,为本项(略),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及质量保修的权利和义务从此开始计算。 3本项目竣工资料,由发包人负责于合同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一次性向使用业主移交。在双方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应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发包(略)。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略)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略) 生效 11.其他条款 第二篇合同条款 第一章总则 一、项目管理的一般约定 1.1 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项目管理实际,本合同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等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1.2 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1.3 考虑到本项目的重要性,发包人将(略),承包人需投(略),以满足本项目(略)。 1.4 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 1.5为保证本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并得到书面认可,而公开或变(略),应按合同条款第14.2.4(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1.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定的针对本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对本项目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 1.7本项目(略),第一阶段为合同验收,即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承包人、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第二阶段为发包人在合同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项目进入六个(略)。在试运行阶段,由承包(略),组织项目最终的竣工验收。 二、(略) (1)发包人:(略) (2) 监理单位 本项目的监理单位是:(略) (3)工程师 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监理等单位派驻本项目施工场地的现场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4)工期 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5) 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略),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略) (6)通知:指合同(略),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专用(略),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7)元:(略) (8)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施(略)。 (9) 单位工程:指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每个专业工程,如: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 (10) 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略) (11) 专业承包单位:(略)的承包单位。 (12)施工图审查单位 本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是:(略) (13) 设计咨询单位 本项目的设计咨(略):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原设计单位、消防设计单位)、湖南省南方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装修(略))、湖南昊坤工(略)(造价咨询单位)。 (14)技术督导单位 本项目的技术督导单位是:(略) (15)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 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施工总承包管理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 (16)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指承包人为配(略) (17)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略)。本工程缺(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8)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9)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略),用以保证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及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 三、图纸 3.1 承包人布展设计所需且属于本项目已有的基础设计资料、图纸由发包人负责提供。 3.2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套数,向发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收取增晒图纸的费用。 3.3承包(略),不得将本工(略)。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略),应将全部图纸移交给发包人。 3.4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总监理工(略)。 四、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1总监理工程师 4.1.1本项目实行工程监理。 4.1.2发包人委托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刘铁刚。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 4.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如下: 姓名:(略) 4.3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4.3.1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总监理工程(略),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4.3.2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4.3.3除特别指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略),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利。 4.3.4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略)。 4.4发包人工作 4.4.1发包人应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文字、图片、视频等),及时确认设计方案,按合同(略),并按照合同协(略)。 (2)提供安装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如电源、水源。 (3)工程竣工调试时,提供调试所需要的工作环境条件,如电源、水源。 (4)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移交。 (5)发包人不(略),并尽可能向承包人提供有利于施工的条件。 (6)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付款。 (7)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属于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4.4.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消防系(略) 4.4.3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 (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包括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 (2)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略),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5承包人工作 4.5.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完成装饰装修设计与展陈设计(包括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经总监理工(略)。 (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略)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略)。 (4)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5)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料清,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进场后(略),以此作为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承包(略)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略),不能降低;数(略),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略)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略)。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略),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4)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5)承包人应努力创建节能减排和节约型工地。 6) 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资料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 7) 承包人在施工中若发生破坏施工成果的现象,应无条件服从现场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单位员及发包人代表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补救施工工作,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4.5.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略)》、《(略)》、《(略)》等文件。 4.5.3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湖南省、长沙市、长(略) 4.5.4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上期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并提交已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总监(略),以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本项目。 (2)当期应(略),当期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当期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须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当期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略)从上期至当期)。 (3)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下月(略),下月施(略)(统计时段从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 4.5.5项目(略) (1)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全文同) 姓名:(略) (2)现场(略)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并积极主动接受(略)。 2)现场管理机(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3)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合同条款第14.2.4(1)-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若更换项目(略),不得计量项目经理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现场管理(略)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略),并按合同条款第14.2.4(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合同条款第14.2.4(1)-3)款的约定承(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略),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略).2.4(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5)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2)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3)离场(略)(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略) 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发包人(略)); 5)项目经理(略),均应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 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略).2.4(1)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略)。 第二章 工程设计 五、工程设计 5.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略),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现行规范和标准完成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工作,并符合布展大纲及发包人要求。 5.2设计范围及内容 5.2.1设计范围:(略) 5.2.2设计内容: 除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对于展项工程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1)设计科学原理文字说明、展示目的、功能描述(略) (2)设计展项(略) (3)展项展品的总体三维彩色效果图,总成图、部件图、零件图; (4)展项展品的电气原理图、控制信号流程图、接线图; (5)提供展项展品的安装基础草图及要求说明(供布展做基础设计); (6)展项展品的灯光要有系统图、接线图及效果要求; (7)展项展品的视频系统和音频系统要有系统、图像、(略) (8)展项展品需要的设施:(略) (9)展项展品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元器件清单; (10)设计图文板、操作说明、故事脚本的图文内容; (11)如有需要(略)(按比例制作缩小或放大的展项展品模型); (12)展项展品概算、预算的编制和提交; (13)提供展项展品的验收标准。 (14)关于设计内容的特别约定:为了保证本项目的设计质量和效果,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参考或吸收其他投标人设计方案中的亮点,融合到本项目的设计中,以达到优化设计的目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如果承包人因无法领会原设计理念或设计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设计或实施,所需费用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对于该部(略),如果承包人有相应报价的,发包人有权选择按(略)报价,发包人有权选择按其他投标人报价执行或另行确定合理价格。 承包人应根据(略),并按要求提(略),该修改(略),不得(略)。 所有艺术品创作,其小样必须征得采购人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认可,方可 5.3设计人员要求 (1)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在明确分(略),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工程派出的设计总负责人(如有)、设(略)(如有)、各专业设计负责人的职务、资历、资格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再参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作。 (2)设计单位(略),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3)发包人认为设计总负责人(如有)、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如有)、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不称职时,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4) 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设计人员、驻场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设计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略),直至满足设(略),否则发(略)。 5.4 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 (1)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须一次性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的审核。(略)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为准。设计成果文件(略):
(2)承包人必须按照经过发(略)料,以满足发包人开展有关工作的需要,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各版次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设计文件审批的要求及本合同工程各阶段建设的需要。 (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将设计(略)包括运输、邮寄、电传、关税等费用)已经含于本合同总价中。 (5)在报建过程中需要提供设计成果文件或设计中间资料的电子文档的,承包人应无偿提供。 (6)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晒制的超过合同约定数量的设计成果文件(含施工图纸),承包人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清单加收工本费;没有约定的,发包人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费用:A0:4.0元/张;A1:2.0元/张;A2:1.0元/张;A3:0.8元/张;A4:0.5元/张。非标图(略),按A2图(略)。 5.5设计阶段成本控制 5.5.1 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在其投标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本项目(略)设计深度要求。 5.5.2 在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不改变项目需求和(或)技术(略),承包人(略)。如果超出,发包人有权认为其在投标时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形式,并可采取扣减设计费用、重新设计等方式,补偿发包人所受到的影响,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6设计评审 5.6.1对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评审包括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的设计评审、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5.6.2 设计(略): (1)国家、省、市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规定; (2)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3)本合同工程(略) (4)本合同中与设计工作的内容、范围、管理、服务相关的约定; (5)发包人关于设计、图档、图文、工程等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6) 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审批意见; (7)发包人在设计过程中提出的明确书面意见。 5.6.3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无条件地修改、完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概算调整、预算调整),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审批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的设计评审、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5.6.4承包(略),在不违反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以发包人最终认定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应在设计评审的最终(略) 5.6.5如承包人未能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日起3日内积极响应或逾期未能完成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按设计评审的最终评审意见实施(但不因此免除承(略))或直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相关的设计修改和完善,另行委托设计的相关费用(按需要进行修改完善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占审定概算建安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乘以本合同设计费计取)从本合同设计收费中扣取。 5.6.6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评审意见对承包人进行考核。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六、进度计划 6.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 (1)承包人应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进场通知后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 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略)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施工道路平面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监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 4)季节性施工措施; 5)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6)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略) 7)妥善处(略) 8)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承包人编制(略),且应针对本项目的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略)等。 (2)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略)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 6.2 计划的执行 (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略)(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3)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项目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略),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略),则承包人无(略)。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略)。 七、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略),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合同条款第14.2.4(2)款的(略)。 八、暂停施工 8.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略): (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2)不可抗力; (3)质量事故; (4)安全生产事故。 因发生上述(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调(略)(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略),并按合同条款第14.2.4(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合同条款第14.2.4(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略)(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略).2.4(2)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等单位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 (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6)转包工程; (7)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9)未按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 九、工期延误 9.1工期控制与调整 (1)本项目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项目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略),工期一概不(略),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略)。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略)。 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略),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 9.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 1)不可抗力; 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 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5)发包人不(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6)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 7)发包人(略)。 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 (2)因承包(略),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4.2.4(2)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9.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一次性延误不满10天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10天不满20天的,该节点工期可顺延5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20天不满30天的,节点工期可顺延10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的除外);一次性延误达到30天以上的,工期可以顺延15天(经发包人特别批准的除外)。 9.4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略),逾期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略)。 十、工程竣工及结算 10.1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 (1)政府对本项目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项目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非因承包人原(略) (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 10.2竣工结算 10.2.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略) 10.2.2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略)(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关(略)。 10.2.3承(略)求提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如承包人迟延(略),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略),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略) 10.2.4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 10.2.5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按合同附件格式签订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双方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10.2.6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有权结算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 十一、工程质量 (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协议书第6条的约定执行。 (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2.1质量保证期:整体质保期(略)(免费质保期从(略));部分设备的质保期与服务厂商(略)长期限为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质保期优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按供应商承诺执行。 12.2任何时候,承包人均(略)。 12.3售后服务要求: (1)质保期内,所有硬件设备的维修均为免费,人为损坏除外。 (2)在维护保修期内,承包人须保证设备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1小时并提供解决方案;于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在24小时内不能完成维护保修服务的,须在不影响展览开放的基础上,对部分设施予以临时更换并提供合理解决方案。如特殊情况无法修复的,质保期内(略),或采取使展品(略)。 (3)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修(略),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4)质保(略),承包人提供终身售后服务。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两年内展品发生故障到现场维修只收差旅费及材料成件工本费。 12.4培训要求: 免费给发包人培训技术人员,直到发包(略),培训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十三、履约担保 13.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略),即人民币148万 元的《(略)。 13.2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3.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略),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机构提出索赔。 13.4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函金额(略) 13.5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 13.6本合同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且验收备案完成后,在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后(若有),发包人将履约保函退还承包人。 十四、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承包人的本合同下的工程及相关服务项目施工或服务,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违约金; (2)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逾期6个月内,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利息。 14.2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或者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指挥长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 (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元/次。 (3)严重(略)。承包人违反(略),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元/次。 (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略),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略)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略) (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14.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累计被警告3次的,则另行追加1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承担3次一般违约责任另行追加1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承(略),发包人有权单(略)。 14.2.3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条款第14.2.4(3)款“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第14.2.4(4)款“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的,承包人应当(略),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按本合(略).2.4(3)款、第14.2.4(4)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可决定暂不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对承包人享有的应收款项债权,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承包人交纳或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若相关(略),或相关违约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或承包人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已采取足够措施来弥补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略),可予以免除。 14.2.4承包人违约责任情形 (1)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总则第1.2款、第1.5款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不遵守发包人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不按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总则第1.6款约定(略),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条款第14.2.4(1)款的约定处理。 3)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第4.5.1款、第4.5.5款(略)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略),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情节较轻的,发包人有权(略)。情节较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或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因缺勤而被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人员不再给予违约处罚。 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略)。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 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略),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对于监理单位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略)负责人等)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5)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略),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略)。若连续3次或累计5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发生1次,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7)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条款第14.2.1(5)款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8)承包人单方面擅自部分终止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4.2.1(4)款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9)如承包(略).2款、第10.3款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略),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2)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5.1款(略),每迟(略),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6.1(1)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略),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承包人(略),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9.3款约定造成本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5.1款约定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元的违约金,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项目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 ①承包人按上述约(略),承包人除按上述(略)(直至本项目全部竣工为止),还在结算时按本合同结算总价款下浮2%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②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略),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3)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略)(存在质量问题(略))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略)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3)在本项(略)(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所(略)。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方(略) 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一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在发(略),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 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40万元; b.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 c.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略),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 d.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 发生上述安全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1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情节较轻的,给予1次一般违约处罚。 (5)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略)。 (6)承包人不按规定与(略)人员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施工人员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略),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4.2.5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14.2.6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 (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略)。 (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 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2)承包人(略)。 3)发包人邮寄送达。 (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不需支付违约金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属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应在工程结算报告送达监理单位前以书面形式(略)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略),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 14.3对陈列展示项目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与其它承包人工作面的划分、展(略)同解除或合同部分解除,双方均不属违约行为。 14.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十五、知识产权 15.1本服务项目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署名权除外),承包人(或其聘请的专家团队)享有工作(略),发包人享有本项目所有工作成果的永久无偿使用权。 15.2承包人应保证其提供(略)利,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及项目使用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涉及本服务项目的任何资料(包括但(略)),如有违反,必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6.1发包人在验收中如对型号、规格、质量有异议时,应自收到(略)。 16.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异议后,应在2天内负责处理并函复发包人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略)。 十七、争议的解决 17.1合同执行过程(略),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应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略),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十八、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或其他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如下: (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直接淹(略)。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本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展览(略),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 (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自已的损失;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除非一次(略),否则竣工日期不变。 政府发出政策性或行政性指令,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属违约行为。 十九、补充条款 19.1施工水电费由发包人统一向有关部门缴纳,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缴纳。 19.2承包人可以将本项目的深化设计、消防系统安装、艺术品设计创作分包给符合要求的第三方,但必须征(略)。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承担对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分割。 19.3承(略): (1)严格按(略),(略)情况和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作出的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因承包(略),应赔偿发(略),以及承担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立即支付,否则,每逾期1日应按逾付款项总额的0.5%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9.3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均归发包人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略),发包人委托(略),在未得(略),上述资料不得移出工地现场。 19.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双方(略): (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2.4款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或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情况导致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价款; (2)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总则第1.6款约定制订的制度、规定涉及双方经济利益变动; (3)原合同条款欠完善或存在歧义; (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他情形。 19.5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略)。 19.6综合考评 鉴于本工程的重要性,为确保本合同工程质量,发包人将(略)等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第三(略)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1: (略) 发包人:(略) 承包人:(略)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略)(工程全称)签订(略)。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略),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略):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略),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略)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主要材料设备等保修期限以承包人填报的《质保期服务承诺书》为准。 质量保(略)。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略)。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略),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具体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略)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略)。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略) 本(略),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附件2: (略) 工程项目名称:(略) 工程项目地址: (略) 发包人: (略) 承包人: (略) 为切实规范承发(略),预防本工程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承发(略)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结算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约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建筑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和发包人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略)。 (五)双方单位监督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互动形成纵向监督合力,依照(略),对本工程廉洁从业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制止不廉洁(略)。 第二条 发包人责任 (一)发包人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在建筑活动中须严格遵守以下廉洁从业规定: 1.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钱物或接受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以及其它支付凭证等。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礼物馈赠、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会员资格、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负担的费用。 4.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略)。 5.不准向承包人介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或暗示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等。 (二)正式开工(略),进行廉洁工程建设交底,明确廉洁工程建(略)。 (三)加强对质量安全、计量支付、工程变更以及工程结算等建设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各业务审批效能方面的监察检查,提高建设管理服务水平。 (四)在工地现场(略),并组织开展廉政座谈、法制讲座、参观监狱等活动,加强廉洁自律教育,营造廉洁工地文化氛围,筑牢文化防腐第一道防线。 (五)成立现场监督工作机构,不定期对工地(略),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协调给予现场解决。 第三条 承包人责任 (一)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略)它支付凭证等。 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各种形式俱乐部及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准暗示或要求为发包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略)用。 5.不准介绍和安排发包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发包人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二)细化内部廉(略),分解责任,明确落实到项目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廉洁从业责任状,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三)成立现场施工监督工作组,负责项目部廉政责任组织落实,工地廉洁文化建设以及对现场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发包人监督工作机构的再监督。 (四)按发包人要求在工地项目部设置廉洁文化教育专区,开展观看(略),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略)承包(略),发包人赔偿(略)。 2.发包人人员出现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略)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包人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的,按本工程合同规定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重的,须承担(略)。 2.承包人出现严重(略),发包人将上报市检察院或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略) 第五条 双方监管部门 1.发包人监督部门: 2.承包人监督部门:。 第六条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所属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时止。 第八条未尽事宜,由双(略)。 发包人:(略)承包人: (略) 附件3: (略) 发包人:(略) 承包人:(略) 为确保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略)(以下称发包人)与 (略)(以下称承包人),特签订本(略),明确双方职责。 一、发包人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 (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略),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四)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安(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施工人员)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略),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略)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略)。 (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 (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十一)遵守省、市、县等各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失职违约,将依据(略)。 本(略)由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略)承包人: (略) 本线上协议内容与本项目线下纸质版合同内容不一致、缺漏的,均已线下纸质合同为准,纸质版合同(略)。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略),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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