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关于德清校园饮用水提升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德清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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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略)
二、项目名称:(略)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略)
地 址:浙江省(略)
被投诉人:德清县教育保障中心、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德清(略)兴南路228号4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湖州天之泉水(略)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东街道陆王路768号2号楼105、106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略)对(略)(项目编号:(略),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年1月14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年1月13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略)诉称:
1、投诉(略)
投诉事项1:有围标现象。1、查看这5家围标嫌疑单位的报价,很明显是围标的,是不是低于成本价,可以调查咨询同行任何一家其他单位。并不是说5家围标嫌疑单位中有三家都报了200万左右就一定是高于成本价,不然政府给出881.25万的预算太不合实际了。另外,请求:以上有围标嫌疑的这五家单位在投标结束有质疑吗不管他们技术评分再低,评标过程再不公平,他们是不会提出质疑的,显然他们的参与只是为了围标。2、招标文件第7、9、10、12、14页材质要求:不锈钢面板和侧板明确要求304材质,而报价低的这几家采用201材质的黑钛板,而且做工非常粗糙,难道连最基础的也做不到,就来投标吗3、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报高价(略)元的碧丽品牌和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报低价(略)元的康丽源品牌,碧丽品牌的所属公司——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控股康丽源品牌所属公司——佛山市康丽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且两家公司的产品外观及性能描述高度重合,除外观配色差异外,按键材质、按键图案、水嘴结构、外观及内部结构都一样,如此接近的两台机器报价相差接近4倍,纯粹是围标。
投诉事项2:评委有明显的偏向性和针对性。1、质疑回复说评委随机抽取,合法合规。随机抽取并不是评分合法合规的理由。它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2、质疑回复说评委独立评审,并不能一定说明评标的公平性,环节太多。3、样品是投标机真实的体现,包括技术参数的体现、材质的体现、工艺的体现,中标后实际供货的机器必须与投标样机一致,招标文件第10、12、14页技术明确要求要有显著的开水警示标志,这条是废标项,样机没有,说明投标人技术参数就没有。回复却说样机不是废标项而是得分项,太不专业了。如果投标人不提供样机,最多样机分不得,但投标人提供了样机,就必须满足实质性技术要求。如果样机没有满足实质性技术要求(废标项),就是废标。有几家的投标样机均没有开水显著的提示标志,评委都没有做出废标处理,存在偏向性,不公正性,纯粹是为了目的而评。4、本次招标文件45页投标声明书上,第6条:我方及由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机构最近三年内被通报或者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如有,如实说明。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如实填写三年内被行政处罚过的事实。按照招标文件45页投标声明书的“注:投标声明书格式不得随意变更且内容如实填写完整,否则将可能导致投标文件无效。”根据这条应当作废标处理。质疑函回复的是供应商已书面承诺没有失信记录,并不是我们质疑函所说的行政处罚的记录,完全是两个概念,隐瞒了三年内有行政处罚的事实。真心诉求:按照招标文件,应作出废标处理,重新招标。鉴于这次的开标、评标过程,请求废标后重新招标,恳请项目采购交给德清县资源公共交易中心招标,业主方应回避,不参与评标,以避嫌。
(二)投诉人德清县教育保障中心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此次投标明显有围标现象”的投诉答辩意见:我单位作为业主未掌握此次投标明显有围标现象的相关材料。且没有直接参与评标过程,对于是否存在围标现象无法给与评定,请财政局根据参与(略)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裁定。”
关于“投诉事项2:此次评标有明显偏向性和针对性”的投诉答辩意见:此次评标无事实依据表明评标有偏向性和针对性。1、我单位此次招标委托第三方开展。2、此次项目评审专家根据相关规定,由相关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随机抽取,合规合法。3、具体评标过程是否有偏向性和针对性,请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裁定。
(三)被投诉人浙江华(略):
本项目于****年12月17日9:00开标,开标结束后,中标结果质疑期内,(略)于****年12月24日递交了质疑函,浙江挺盛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年12月27日递交了质疑函,杭州杰富睿科技有限公司于****年12月28日递交了质疑函,详见附件。针对质疑内容,我方于****年12月30日组织了本项目评标专家协助答复会议,根据质疑内容,评标小组出具了《协助答复质疑情况说明》,详见附件。我公司于****年12月30日正式向3家质疑单位作出了书面答复。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及答辩:投诉事项1:此次投标明显有围标现象。投诉答辩意见:此项投诉无事实依据,如有异议请提供相关证据。1、经查看评标过程及各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有围标现象。2、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专家在评审的过程中,发现有多家供应商报价为200多万的低报价,故认定不存在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投诉事项2:此次评标有明显偏向性和针对性。投诉答辩意见:此次评标无事实依据表明评标有偏向性和针对性。1、项目评审专家通过政采云平台随机抽取,合规合法。2、评审专家按招标文件评审内容和标准独立评审,未发现有偏向性和针对性。3、根据采购文件第16页样品提供不是实质性条款,只是评分项。4、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通知》(浙财函〔(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已书面承诺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评审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未有失信记录。
(四)相关供应商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的郑重申明:本公司合法中标,投诉人投诉本公司围标,纯属捏造事实、恶意投诉。针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1、关于《投标声明书》的承诺说明:本公司在此承诺:我方及由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机构最近三年内没有被通报或者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1.1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和链接:(链接及截图,略)1.2附“信用中国”的截图和网页链接:(链接及截图,略)2、而投诉人嘉兴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则在投标前3个月有行政处罚记录以及罚款金额。主要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未取得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滤芯,违法所得无法认定,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叁仟叁佰伍拾(****)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并自行拆解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水产品。平湖市卫生健康局(略)(截图和链接,略)二、相关答辩和依据1、投诉人捏造事实、凭空想象,非法获取材料,投诉事项不应成立。质疑和投诉虽然是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但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任何证据都要求具有合法性。事实依据:偷拍投标样品、非法获取材料。投诉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投诉人用通过偷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投诉,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除开标时及结果公告中公开的事项外,本公司的样品作为评审专家评审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尚未公开的事项,是受法律保护的样品。评标结束后,本公司的样品已作为验收标准进行封存,在依法组织履约验收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程序均不能擅自对封存的样机进行拆封。投诉人既不是封存样机的权利人或封存样机保管单位,亦不是履约验收小组成员,无论任何阶段,均不属于有权对样品进行拍照的合法主体。投诉人作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之一,明知招标文件关于样品封存的有关规定,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不属于有权对封存样机进行拆封的合法主体,但却擅自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拍照、保存,并将该照片作为质疑、投诉的证据材料;这样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方式明显不具有合法性也将严重影响该项目履约验收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禁止情形。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还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除依法驳回其投诉外,还应对此种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投诉人故意恶意投诉、诋毁公司声誉,本公司对投诉人保留追责赔偿的权利。本项目已经完成了评标且已经确定了中标供应商,那么这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投诉人恶意投诉、侵犯了本公司合法权益、导致名誉和经济受损,予以赔偿。法律依据:1)94号令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2)如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已构成《招标投标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则可告知其行为已经扰乱正常招标投标程序,如造成他人损失的,有权要求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予以赔偿。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投诉人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驳回其投诉,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即“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其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总之,希望在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投诉人不敢冒被重罚、失信的风险,如果不加以惩治,则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略)),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德清县教育保障中心委托,于****年11月5日发布采购公告,于****年11月12日、11月26日、12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后于****年12月17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略)、浙江挺盛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均为****年12月17日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年12月24日收到质疑函,于12月30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于****年12月31日收到质疑答复函。****年1月13日,本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书。
2、本项目采购预算为****元。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元、浙江挺盛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元、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元、(略)报价****元、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元、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元、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元、杰富睿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元、德清武康街道馨意净水设备商行报价****元。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对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说明。
3、在本投诉处理过程中,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进行书面答复,对各自的报价合理性进行书面解释。内容如下:(1)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次投标价格为具有法律依据的投标价,已综合考虑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市场知名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且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公司有效投标价不是最低价,次低价投标行为。依据“(略)招标文件”及更正文件均未对最低价格做出明确要求,现请(略)明确高于成本的最低价格,市场价格不等同于成本价格,每家供应商有不同的供应计算方式。证据:324台饮水设备,完全选用南京至德清专线平板车,运费不到****元,一定不选****元的德邦货运。(2)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其中的一项内容“投标报价”答复说明如下:一、我公司的报价在本次全部有效投标报价中,价格相对较低、但质量保障。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实质性条款全部响应无偏离,不影响产品质量更不影响到服务质量,在商务偏离表和服务方案所做出的承诺我公司都能诚信履行。二、投标标价合理1、价格分占40%的采购项目,报高价也就意味着降低中标几率,我不报低价就有人报低价。我公司进行高效成本管理,节约支出、货物采购价格谈判、人员技术力量统筹等多渠道成本控制后,作出本次合理的、有一点微利的投标标价。但是,低价不低质。A\ 见附件1《报价说明》。B\ 见附件2《货物采购发票》C\ 见附件3《投标品牌设备的相关合同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也有附、均可查证。2、获得首期工程,在履约过程中为第二期工程创造竞争优势,在后续工程实施中获得利润;采购文件明确告知,以后有增加设备。另外在相关网站可以看到德清县近5年的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德清卫生系统、街道建设的强大市场,本次中标将为我公司在德清市场的开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投标报价合法1、我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作出清楚的履约承诺,对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全部有无偏离响应承诺。并有承诺:本响应表未尽之处,我方均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2、投标报价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项”的要求。3、招标文件没有最低限价,我公司报价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4、评标委员会合法通过评审。综上,我公司的报价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参与竞标,并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3)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关于报价问题,是否低于成本价,有没有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司说明如下:一、我司依法参与招投标,并没有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我司依法合理报价;我司的总报价是****元,贰佰贰拾万零玖仟肆佰肆拾元整;本项目投标报价中最低的价格是****元,贰佰壹拾玖万陆仟肆佰元整;我司不是最低报价。三、我司的报价是基于招标评分办法,响应招标文件的参数和要求、在不影响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并基于自身情况作出的让利的理性报价。根据《价格法》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亏了本的生意我司不会做,一个项目能否保质保量履行好,不是价格而是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的。我司虽然是新成立的公司,深知,本项目的责任重大,投标报价也不是随意瞎编、不是赌气瞎报,而是经过成本的反复核实和后期市场的拓展可能性,得出的合理报价。
4、****年2月15日,本机关依法要求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上述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书面解释进行论证。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书面解释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5、经查,在本项目的供应商中,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商为佛山市康丽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商为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开标日,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康丽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为100%控股的母子公司。
6、本机关于(略)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吴兴区税务局发函,请其确认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在(略)到该局的行政处罚(案号为:吴税简罚[(略)。该局于(略)复,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确实在(略)未按规定申报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案号为:吴税简罚〔(略),被处以罚款50元。
7、湖州天之泉水处理(略),在“(略)罚的违法行为有:”处填写“无”。该《投(略),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略)。该《投标声明书》下方有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
8、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未发现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信息。
9、本机关于(略)投诉人发送《补充证据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其在本投诉中所提供的相关照片的合法性、真实性(照片拍摄地点、拍摄人员、拍摄时间)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其他佐证证据。(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做出书面说明:“一、拍摄地、拍摄人员、拍摄时间:1、拍摄地:湖州市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样机存放处;2、拍摄人员:郑会玲;3、拍摄时间:(略)午评标前、开标后。二、手机相册时间、地点显示如下:附后。三、照片中饮水设备所在的环境(地面、墙面)都可以证明是在德清县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样机存放处所拍。四、如果仍然对说明存在疑义,建议核查当时的监控录像记录。五、如有虚假,我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0、经调取本项目样品间监控视频,本项目所有样品已经于****年12月17日评审活动结束后陆续搬离样品间。从监控来看,无法辨认投诉人在本投诉中所提供的照片真伪,亦无法辨析样品的相关参数。
11、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二、招标项目内容(三)采购数量及技术参数要求”中对“中小学全自动节能饮水机(四嘴)”的技术参数作出要求,并把以下技术参数列为实质性条款:(1)“▲ 功能要求(略),全年无人值守。电脑程控预约定时开关机,可设定每周工作日和每天工作时间。2、智能温控系统,水不开,则无水流出,避免饮用生水。 3、温开水出水温度可在40℃±5℃按需调控。4、开水水嘴具有安全上锁功能(上锁后,接触触摸键开水水嘴不出水)。5、开水水嘴有显著警示标识”;(2)“▲5、防触电保护至少为Ⅰ类”;(3)“▲9、外壳防水防护等级,至少为IP44”;(4)“▲12、整机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5)“▲2、(略),具有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有效的合格检测报告”。且明确“▲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负偏离作无效投标”。
12、本项目采(略)(四)样品提供”内容为:“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样品四嘴节能温开水机(一开三温)及过滤滤芯一套,所提供的样品必须和投标产品一致。投标人未按本款要求提供样品或提供(略)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中标单位的样品将被封存,未中标单位的样品评审结束后退回;提交(略)
13、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评标内容及标准”中部分内容如下:(1)“对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须提出明确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承诺、免费质保期限、质保期内的服务要求及承诺(包括更换配件的时间、合格要求、检测要求等)、能保障有不低于投标设备品牌的耗材及维修配件的、到达故障现场时间以及定期维护、定期回访(注明时间)、保修期外维修时零配件优惠(注明折扣率)及其他优惠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0-4分)”(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情况,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1.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及配件样品的稳定性及安全性能进行打分。(0-3分)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及配件样(略)。(0-3分)3.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及配件样品的材质、材料选用进行打分。(0-2分)”(3)“服务技术团队情况7分1.根据负责(略)。主要参考技术人员组成、相关经验履历情况、工程师证书、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或股东(略))等。(0-3分)2.提供的项目施工安装人员、售后维修技术人员、保养维护人员都是本单位在职职工(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或股东证明、退休证明和返聘证明))。(0-2分)”
14、(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告知函》,将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2、处理结果:(略)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略)件的编制(八)投标无效的情形”中“3.在报(略),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略):……(4)评标委员(略)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标(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的规定,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的审查主体是评标委员会,即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略),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评标委(略):一是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二是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此外政府采购法律并无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具体评审规定。在本项(略),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三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对报价合理性进行书面解释,原评标委员会在审查过上述书面解释后一致认为杭州也川环境科技有限公(略),能够保证其向采购人提供相应产品和正常履约,不应当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在没有相反证据能够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认定依据和意见时,应当尊重评标委员会对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即评标(略)。
2、投诉人指出,报价低的供应商所提供样品的材质差、做工粗糙。除投诉书中所提供的照片外,投诉人虽在合理期限内就相关照片证(略)关认为投诉人的说明无法证明其取得证据的方式合法。因评审结束后,所有样品均(略),现无法对投诉人所提供的照片及样品进行核对。另一方面,本机关认为,样品材质、做工不能证明专家和(略)。
3、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也未把该情形作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
因此,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报价差距大、样品材质或做工问题、不同供应商提供具有直接控股关系的生产厂商的投标产品,均不能证明本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本机关认为,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高、其他投标人商务技术分与其相差大,不能证明专家评分带有偏向性。
2、投诉人为证明本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略)分照片。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为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仅从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照片来看,无法辨认其合法性、真实性。除投诉书中所提供的照片外,投诉人虽在合理期限内就相关照片证据的来源的合法性做出书面说明,但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说明无法证明其取得证据的方式合法。本项目的样品已经搬离样品间,现无法对投诉人所提供的照片及样品进行核对。样品间监控视频无法辨析样品是否符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略)。
3、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年4月受到被处以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一方面,该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略)款第(五)项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条件。另一方面,该《投标声明书》第7条为“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略),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声明书》格式下方注明:“投标(略),否则将可能导致投标文件无效。”本机关认为,在投标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本项目中《投标声明书》未据实填写不影响评审结果。《投标声明书》为承诺性质的文书,在评审过程中以供应商自行承诺为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通知》“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模型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略)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政府采(略)。在核(略),各级财政(略)供应商信用记录,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经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均未显示湖州天(略)。投诉人“湖州天之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年4月受到被处以50元罚款(略)
综上,投诉人关于(略)(项目编号:(略),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本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采(略),对样品的作用没有明确约定:采购文件对“开水(略)将与上述加▲号有关的“稳定性及安全性能”“材料、材质质量”等作为评分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样品的作用,可能产生不同的评审结果。采购文件明确将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封存,则中标供应商的样品也可能不符合技术参数但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2、本项目(略),但是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售后服务方案”“样品评分”“服务技术团队情况”等内容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上述一系列问题将直接影响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略),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略)
2、联 系 人:(略)
3、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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