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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元。超出规定的投标报价范围,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其它事项 [ ]。15.3 成本参考线使用[ ]部门公布的成本参考线。投标总价成本参考线为[ ]元。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本参考线》。不设成本参考线。其它事项 [ ]。15.4 投标报价风险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完成设计全过程的所有费用、利润及税金等,以及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应当由中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等费用。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等材料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进行投标报价。否则,一旦中标,招标人将不予支付除了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之外的任何补偿。其它事项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合同范本》]。16.合同16.1 合同文本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略)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略)使用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文本。其它事项 [ ]。16.2 项目管理机构要求项目主要设计人员专业及人数要求 [ ]。中标人若需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变更条件,征得招标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条件 [ ]。其它事项 [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合同范本》 ]。第 12 页/共 124 页16.3 分包规定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应当由中标人完成的合同的所有内容,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应当由中标人完成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次要内容若需分包应当符合分包条件,征得招标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分包手续。分包条件 [ ]。其它事项 [ ]。16.4 质量要求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广东省及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要求通过有关机构审查。其它事项 [ ]。16.5 设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勘察设计期限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合同示范文本》16.6 支付担保担保金额:[ ]元/中标价格的[ ]%。担保方式:银行保函现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它[ ]其它事项 [ ]。16.7 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中标价格的[ 10]%(不大于10%)担保方式:银行保函现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它[ ]。其它事项 [ 1.中标人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提交有效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履约担保在中标人提交本项目各阶段的工作成果文件(不含施工配合阶段),成果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且经招标人书面审核确认之前应完全有效。2.履约保函须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支付保函。3.在收到已生效的履约担保之前,招标人无须向中标人支付任何款项。中标人不能按照本条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弥补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4.在中标人提交本项目各阶段的工作成果文件(不含施工配合阶段)且成果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且经招标人书面审核确认后,由中标人申请,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有未决、索偿事宜除外)。5.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6.8 费用支付方式预付款 [ ]。进度款 [ ]。结算款 [ ]。其它事项 [费用支付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合同范本》]。16.9 设计进度奖、罚按合同期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每提前[ ]天奖[ ]万元。由于非招标人原因中标人不能按合同期提交成果文件每延误 [ ]天罚[ ]万元。其它规定 [费用支付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合同范本》]。17.签订合同17.1 合同签订时间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15天/◆30天/□[ ]天。其它事项 [ ]。18.投标人数量不足处理方式18.1投标人数量不足处理方式具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本次招标失败,按规定直接发包或重新招标。将该情况公示三个工作日后,若存在具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具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否则,按规定直接发包或重新招标(仅适用非第一次招标的情况)。其它事项 [ ]。第 13 页/共 124 页19.废除中标19.1 废除中标责任由于中标人原因被废除中标,中标人将至少承担下列责任: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价格高于原中标价格的,高于原中标价格的部分视为中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予以赔偿。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其它损失。其它事项 [ ]。19.2 废除中标处理办法由于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被废除中标的,招标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其它事项 [ ]。20.方案补偿20.1 方案补偿数量 综合排名第[ ]名至第[ ]名的投标人获得设计方案的补偿金。20.2 方案补偿标准综合排名第[ ]名:获[ ]。综合排名第[ ]名:获[ ]的补偿金。综合排名第[ ]名:获[ ]的补偿金。其它说明 [ ]。21.附件列表21.1 附件勘察设计合同,;附件编号:[ 1 ]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编号:[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编号:[ 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目录,附件编号:[ 4 ]设计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表,附件编号:[ 5 ]勘察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编号:[ 6 ]勘察设计项目任务书,附件编号:[ 7 ]水文资料[ ]份,附件编号:[ ]。勘察文件[ ]份,附件编号:[ ]。其它文件 [ ]。22.需要在专项条款说明的其它事项22.1 说明事项 说明内容 [ ]。其它事项 [ ]。22.2 … …:第 14 页/共 124 页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二、要素与规则提示招标人:本章第(一)至(五)节表格中,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要素设置规则》自行设置评审要素。本章第(六)至(十四)节不得修改标准文本内容。如招标人需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需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将相关规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增加新的章节并在招标文件第一章的相关条款中进行标识。 (一)资格审查要素表序号 资格审查要素 审查标准 资格函件证明材料审查结论不合格原因备注1 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1项要求,提交方式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2项和第四章第9项要求。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以交易中心系统到账情况为准。 以纸质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函/保单原件(单独密封)外,需同时在资格函件中提供保函/保单扫描件; 以电子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直接通过电子保函/保单购买工具向交易系统提交电子保函/保单,无需在资格函件中提供。囗合格囗不合格2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港澳企业决策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不短于投标有效期。内地投标人按照规定格式在资格函件中提供。 港澳投标人按照规定格式在资格函件中提供。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身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应同时获得联合体各方授权。3 营业执照 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内地投标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港澳投标人提供商事登记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4 资质 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内地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港澳投标人提供珠海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备案认可书彩色扫描件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认可的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需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分工各自提供资质证书。5 项目负责人 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内地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和身份证扫描件。 港澳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备案认可书和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扫描件,或提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认可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扫描件。囗合格囗不合格6广东建设信息网上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广东建设信息网上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情况为正常登记的彩色网页截图。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仅需内地(广东省外)投标人提供。7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诚信信息登记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诚信信息登记情况为审批通过的彩色网页截图。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仅需内地投标人提供。第 15 页/共 124 页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8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http://(略)gov.cn/)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囗合格囗不合格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仅需内地投标人提供。(仅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9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要求和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在交易系统中提供加盖各方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的原件。资格函件中按规定格式提供协议书内容,无需单独盖章。囗合格囗不合格仅联合体投标人需提供。10 投标承诺书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在交易系统中另行提供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和法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的原件,资格函件中按规定格式提供承诺书内容,无需单独盖章。囗合格囗不合格11 其它不合格情况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情况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情况。囗合格囗不合格资格审查结论:囗合格 囗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序号 资格审查要素 审查标准 资格函件证明材料审查结论不合格原因备注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适用于资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评审使用。2.投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本要素表逐项编制资格函件,并通过交易系统生成资格函件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3.资格审查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任一资格审查要素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所有资格审查要素审查结论均为合格的,不得以其它理由认定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济标评标要素表 第 16 页/共 124 页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序号 评标要素 评审内容 评价等级不合格原因1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系统中填报的投标报价与经济标书中的投标报价金额一致。 囗合格 囗不合格2 内容格式 内容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囗合格 囗不合格3 其他不符合情况 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情况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情况。 囗合格 囗不合格综合评价等级:囗合格 囗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评标专家 评标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适用于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使用。2.投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经济标书并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3.出现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或不符合本表评审内容要求情形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其他均应评定为合格。4.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评标要素中有任意一项或以上为“不合格”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每项评标要素评价等级均为合格的,不得以其它理由认定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5.评标专家发现投标文件的中存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形的,应当在评标结论中指出。 (三)技术标评标要素表 序号 评标要素 评审内容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1 总平面规划 符合《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及设计规范,功能区域划分明确合理,平面布置疏密适宜,与周边建筑、环境环保有机结合。2 立意构思 构思新颖,立意独特,寓意深刻,特点鲜明,富有创意。符合招标单位要求。3 重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对工程重点、难点的剖析及采用的应对措施内容4 美观协调 景观设计内容5 经济适度 可实施性,各经济技术指标,及估算是否合理等内容。6 后续服务承诺 对项目的后续服务的及时性及资源配备情况综合评价等级:囗合格 囗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评标专家 评标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适用于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使用。2.投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本要素表逐项编制技术标书,并通过交易系统生成技术标书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第 17 页/共 124 页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3.指出各评标要素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4.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或出现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 (四)业绩信誉要素表 序号要素名称内容说明 参考证明材料 备注1类似工程设计业绩投标人近5年(****年1月至今)完成过的在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物流类工程设计业绩(1)提供合同协议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或施工图设计批复;(2)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所载时间为准。(3)提供证明资料无法反应项目的规模、内容、类型的,可提供经批复图纸的关键页或业主证明材料等。(4)提供的业绩应当包含施工图设计,否则视为无效业绩。(5)提供业绩应包含项目主体工程,仅完成项目附属设施设计等视为无效业绩。(6)如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该业绩以联合体协议书中分工为准。(1)最多统计5项业绩;(2)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业绩不给予计取2类似工程勘察业绩投标人近5年(****年1月至今)完成过的在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勘察业绩(1)提供合同协议书、勘察报告关键页、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或施工图批复或业主证明文件扫描件;(2)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或施工图批复或业主证明文件所载时间为准;(3)提供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反应项目的规模、类型相关参数指标,否则视为无效业绩;(4)提供的业绩应当包含详勘,否则视为无效业绩;(5)如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该业绩按照联合体协议书所载各自分工为准(1)最多统计3项业绩;(2)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业绩不给予计取3拟投入本项目团队情况本项目负责人近5年(****年1月至今)完成过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物流类工程设计情况(1)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等;(2)最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 (3)业绩证明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文件),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文件)所载时间为准。以上资料不能明确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信息,投标人还需提供业主证明材料或其他经审核的其他文件。如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 备注:1.业绩、信誉不作规模、数量、等级等下限要求。投标人自行选择最具代表性的业绩、信誉编制业绩信誉标书,投标文件中业绩、信誉数量超过本表规定数量的,招标人将按规定项数选取投标文件中顺序靠前的的业绩、信誉编入定标资料一览表。2.投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本要素表逐项编制业绩信誉标书,并通过交易系统生成业绩信誉标书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3.评标委员会不对业绩信誉标书进行评审。4.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信誉情况将随评标公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五)考察、质询、清标要素表 第 18 页/共 124 页考察序号 考察要素 具体考察内容 备注质询序号 质询要素 质询对象 质询内容 备注清标序号 清标要素 清标内容 备注 备注: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2项规定进行考察、质询或清标工作的,考察、质询和清标工作在评标后、定标前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报告。 (六)部分推荐入围票决规则 1.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采用部分推荐入围方式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量,在各自的选票上选取相同数量的投标人。投标人根据得票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规定数量的推荐入围投标人。3. 投票结果排序出现并列情形且影响入围结果时,对此并列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低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入围者。若仍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时,对此并列的投标人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二次投票确定入围者,票数为这些投标人中的入围名额,以此类推直至产生全部入围名额。若此过程中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而无法确定入围名额时,改用逐轮淘汰法确定入围者,规则参照本招标文件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3.2。4. 资格审查委员会投票时应当注明投票理由。 (七)较低价排序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采用较低价排序法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已通过部分推荐入围方式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不参与本规则计算,本规则所称入围人数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记为入围人数N。3.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去掉投标报价最低的百分之T(T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的修整系数,去掉的人数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去掉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计算、排序与入围。去掉后剩余投标人数量不足入围人数的,省略此环节。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修整的结果时,在后续计算时去掉规定数量的报价,但该投标报价相同的所有投标人均正常参与后续排序与入围。4.将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其中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入围评审基准价。5.设有成本参考价且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不使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的项目中,排序前N名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大于N的50%时,按照以下规则对本规则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选取方式进行调整:5.1 根据本规则第4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上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5.2 将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根据本规则第4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5.3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不足N的50%时,不足名额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在剩余投标人中选取补足。第 19 页/共 124 页6.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时,排序并列。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的情况时,此并列的不受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的入围投标环节的名额限制,全部入围评标环节。 (八)合理低价排序法一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采用合理低价排序法一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已通过部分推荐入围方式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不参与本规则计算,本规则所称入围人数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记为入围人数N。3.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去掉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各百分之T(T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的修整系数,去掉的人数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去掉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计算、排序与入围。去掉后投标人数量不足入围人数的,省略此环节。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修整的结果时,在后续计算时去掉规定数量的报价,但该投标报价相同的所有投标人均正常参与后续排序与入围。4.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X,再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中确定的基准价下浮率P,计算入围评审基准价(评标基准价=X(1-P))。5.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两侧排序的,按照投标报价与入围评审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投标报价与入围评审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序在前。6.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向上排序的,投标人排序方式如下:6.1 对投标报价不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最前。6.2 对投标报价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报价不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之后。7.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向下排序的,投标人排序方式如下:7.1 对投标报价不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最前。7.2 对投标报价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报价不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之后。8.设有成本参考价且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不使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的项目中,排序前N名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大于N的50%时,按照以下规则对本规则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选取方式进行调整:8.1 在投标人中按照本规则第5、6或7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上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8.2 将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根据本规则第5、6或7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8.3 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不足N的50%时,不足名额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在剩余投标人中选取补足。9.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时,排序并列。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的情况时,此并列的不受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的入围投标环节的名额限制,全部入围评标环节。 (九)合理低价排序法二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采用合理低价排序法二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已通过部分推荐入围方式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不参与本规则计算,本规则所称入围人数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记为入围人数N。3.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去掉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各百分之T(T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的修整系数,去掉的第 20 页/共 124 页人数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去掉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计算、排序与入围。去掉后投标人数量不足入围人数的,省略此环节。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修整的结果时,在后续计算时去掉规定数量的报价,但该投标报价相同的所有投标人均正常参与后续排序与入围。4.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X。若投标报价低于X的投标人数量小于五家时,以X作为入围评审基准价。若投标报价低于X的投标人数量不小于五家时,再计算低于X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Y,以Y作为入围评审基准价。5.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两侧排序的,按照投标报价与入围评审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投标报价与入围评审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序在前。6.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向上排序的,投标人排序方式如下:6.1 对投标报价不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最前。6.2 对投标报价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报价不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之后。7.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排序方式为向下排序的,投标人排序方式如下:7.1 对投标报价不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最前。7.2 对投标报价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该部分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报价不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的投标人之后。8.设有成本参考价且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不使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的项目中,排序前N名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大于N的50%时,按照以下规则对本规则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选取方式进行调整:8.1 在投标人中按照本规则第5、6或7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上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8.2 将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根据本规则第5、6或7条确定的排序,按照N的50%的名额(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选取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8.3.投标报价总价不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数量不足N的50%时,不足名额按照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在剩余投标人中选取补足。9.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时,排序并列。存在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的情况时,此并列的不受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的入围投标环节的名额限制,全部入围评标环节。 (十)分级选取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采用分级选取法的,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适用本规则。2.已通过部分推荐入围方式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和价格竞争环节中按照修整系数去掉的投标人不参与本规则计算和入围,本规则所称入围人数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入围人数减去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的推荐入围投标人数,记为入围人数N。3.本规则所称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指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6.3项确定的排序方法和招标文件第二章对应的排序规则确定的投标人排序。4.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的入围轮次和各轮入围人数,选取入围评标环节的投标人的方法如下:4.1 在信用评价等级为最高级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由前到后的顺序,选取规定人数的第一轮入围投标人。4.2 在剩余的信用评价等级为最高级的投标人和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二高级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由前到后的顺序,选取规定人数的第二轮入围投标人。4.3 以此类推,完成后续轮次的选取,直至完成所有轮次选取,产生完整的入围名单。4.4 在任一轮选取中可供选取的投标人数量不足本轮入围人数的,所有可供选取的投标人均入围评标环节,不足名额在下一轮选取时补足。4.5 在任一轮抽取中,存在排序相同且影响入围结果的情况时,此并列的投标人中信用等级高者优先。若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不受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6.4项规定的入围投标环节的名额和本轮选取名额限制,全部入围评标环节。第 21 页/共 124 页 (十一)价格竞争定标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的,适用本规则。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价格竞争方法为较低价法的,在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中,去掉投标报价最低的百分之T(T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的修整系数,去掉的人数不能整除时向下取整)后,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3.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价格竞争方法为第N低价法的(N在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中确定),在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中,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名第N名者中标。4.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价格竞争方法为合理低价法的,在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中,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价,若投标报价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数量小于五家时,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该算术平均值者中标。若投标报价低于第一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数量不小于五家时,再计算低于第一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在两次算术平均值计算中若出现所有参与本次计算的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即按照本规则第5点规定原则在所有参与本次计算的投标人中产生中标人。5.出现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况时,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的信用评价等级高者中标,若信用等级也相同或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不使用信用评价等级时,由投标人进行抽签,签号最大者中标。 (十二)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的,适用本规则。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票决方法为一次票决法的,票决方式如下:2.1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投标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投标人为中标人。2.2当没有投标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最多的2个投标人(按上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出现平票且影响二次投票范围的情形时,所有平票投标人一并纳入下一轮的投票范围)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投标人为止。如出现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而无法确定中标人时,改用逐轮淘汰法在参与最后一轮票决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规则同本规则3.2。3.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票决方法为逐轮淘汰法的,票决方式如下:3.1 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3个投标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3个投标人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在确定第3个投标人时如果出现平票的,则得票相同的投标人一并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3.2 原则上每轮淘汰1名投标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1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投标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不止1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投标人不少于2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几个投标人中按前述规则进行二次淘汰,剩余的投标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且无法确定淘汰单位时,下一轮投票中定标委员会每人增加一票。根据前述规则,直至剩余1名投标人为中标人。4.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注明投票理由。选票范本参照以下格式。 一次票决定标选票招标项目名称: 支持的投标人 支持理由 定标委员签名: 时间:第 22 页/共 124 页逐轮淘汰定标首轮选票招标项目名称:支持的投标人 支持理由1 2 3 定标委员签名: 时间:逐轮淘汰定标淘汰阶段选票招标项目名称: 淘汰的投标人 淘汰理由 定标委员签名: 时间: (十三)集体议事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规定采用集体议事法的,适用本规则。2.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十四)竞争性磋商法规则 1.招标文件第一章8.1项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法的,适用本规则。2.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与第一章第8.1项规定的候选投标人数量相同的投标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规定数量投标人成为候选投标人进入磋商环节。若出现平票且影响候选投标人产生结果时,该并列的投标人一并纳入下一轮的投票范围,由定标委员会投票直至产生规定数量的候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规则处理,如出现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而无法确定候选投标人时,改用逐轮淘汰法在平票的投标人中确定候选投标人,规则参照本招标文件直接票决定标法规则3.2。3.由定标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与各候选投标人进行磋商,定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各候选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候选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在招标文件第一章8.1项规定内容之中。4.磋商完成后,候选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结果,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间之前,在招标公告规定地点提交二次响应文件。候选投标人未提交二次响应文件的,视为候选投标人放弃二次响应机会,所有磋商内容均以投标文件内容为准。5.完成磋商和二次响应后,定标委员会以逐轮淘汰的票决方法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每轮淘汰1名投标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1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投标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不止1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投标人不少于2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几个投标人中按前述规则进行二次淘汰,剩余的投标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6.定标委员会成员每次投票时应注明投票理由。第 23 页/共 124 页三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提示招标人:本章不得直接修改标准文本内容,如招标人需修改或补充条款,应当在本章开头“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项中明示,否则,对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无效,以标准文本为准。 如招标文件的修改或答疑文件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章节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摘要列入本章节,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提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本章节是本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修改、答疑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摘要,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第[ ]款修改为:[ ]。□增加第[ ]款:[ ]。 1.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1.1拒绝服从招标议程安排;1.2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会议现场管理制度或会议纪律的行为被指出之后仍然拒绝纠正;1.3存在澄清与答辩情形以外的对招标人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定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行为。2.拒绝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拒绝存在以下情形的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或拟派项目管理人员的投标:2.1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有贿赂犯罪记录;2.2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2.3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2.4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2.5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珠海市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且在停工期内的或者责令改正而未改正,停工情况以开标当天上午5时的情况为准,此后发生的停工或复工情况不影响投标资格;2.6为失信被执行人(仅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2.7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2项规定的情形;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或者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在投标时存在以上情形的,招标人仍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3.在开标阶段不予受理的情形3.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3.2用纸质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投标保函/保单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3.3纸质投标保函/保单未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3.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3.5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格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4.围标串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废标处理外,招标人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其它成员存在相同人员;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它格式、内容相同或者大量雷同;4.7经济标书特征码非唯一;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围标串标情形。存在于开标过程、资格函件的情形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存在于投标报价、技术标书、经济标书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定标委员会可以就存在于各类标书的情形进行复核,发现异常情况可通过招标人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要求重新评审。第 24 页/共 124 页5.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而让该投标文件退出招标程序。经确认的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文件:5.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含电子公章),或没有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章(含电子签章);5.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或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主要内容不够完整或关键字迹无法辨认;5.3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有弄虚作假投标嫌疑;5.4投标人拒不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投标人未在限时内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5.5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5.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的;5.7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5.8未按照资格审查要素表或技术标评标要素表逐项编制投标文件或编制的投标文件要素与要素表不对应;5.9经济标或技术标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5.10投标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5.11投标文件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的情形。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就5.1、5.2、5.3、5.4、5.5、5.6、5.7、5.8、5.10、5.11项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就5.1、5.2、5.3、5.4、5.5、5.6、5.7、5.8、5.9、5.10、5.11项进行认定。应用5.11项认定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第 25 页/共 124 页四、通用条款提示招标人:本章内容不得直接修改标准文本,如招标人需修改或补充条款,应当在本章开头“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项中明示,否则,对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无效,以标准文本为准。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第[ ]款修改为:[ ]。□增加第[ ]款:[ ]。 1、总则1.1除特别注明之外,招标文件所指国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2招标投标相关的语言均应当使用中文(汉语,下同)及阿拉伯数字,必要或生僻的专业名词使用其他语言的应当附有中文注释。1.3招标投标相关的计量均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除特别注明之外,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所涉及货币皆为人民币。1.4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所指天均为日历天,工作日均为国家机关法定工作日,时间均为北京时间。除特别注明外,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资格条件、业绩信誉条件等内容中“前X年”、“前X月”等时间均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的当月开始计算。1.5投标人提供的通讯方式应当为招标人可以实现的通讯方式。否则,招标人将不承担文件、材料无法及时送达或相关信息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1.6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利归于招标人,解释的顺序按照发出时间的相反顺序。1.7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招标项目的情况及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可以提供的真实情况及数据,投标人由此作出的理解及结论,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招标内容发生变化,导致原已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内容变化之后的投标资格无法继续参加投标的,将退还投标人已支付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费用,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1.8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适用公开招标)及招标文件目录载明的所有文件、材料,以及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或提供的其他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所有文件、材料。招标文件将通过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gov.cn)或交易系统发布。1.9投标人应当仔细检查、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缺页或错误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未能仔细检查、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或未能及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缺页或错误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1.10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表述歧义、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错误或其他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的问题,应当于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10天通过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将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7天集中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gov.cn)予以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将不会透露问题的来源。招标人无法及时予以澄清或说明的将适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之内提出问题的,视为投标人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一旦递交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已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1.1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之前,招标人可以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gov.cn)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未及时发布公告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适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1.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可以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时间及地址参加现场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及签署合同可能需要的情况及数据。投标人参加现场踏勘、答疑会议的费用以及责任、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未参加现场踏勘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1.13出现招标失败情况时,招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第一章18.1项和相关规定处置,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1.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2.1项目已具备设计招标条件。3.设计合同3.1设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4.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4.1招标公告所载内容与招标文件一致(适用公开招标)。4.2招标人不予接受未获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投标或疑问(适用邀请招标)。5.招标议程安排5.1招标议程安排包括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项的时间及地址安排,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地址进行有关事项。5.2招标公告未安排的事项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不需要或不开展的事项。5.3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与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调整招标公告的相关安排,调整涉及投标人参加投标相关的任何变化第 26 页/共 124 页将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gov.cn)发布。6.投标有效期限6.1投标有效期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1项执行。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有效,且将受招标文件约束。6.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限之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拒绝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应当赔偿损失。6.3原定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6.4投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限自动相应延长。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失效,投标人可以收回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有答复的,视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7.投标资格7.1投标人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7.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1项中所规定的投标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7.2.1联合体各方应在交易系统中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并将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7.2.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7.2.3联合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中标工程款的支付;7.2.4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并承担连带责任;7.2.5除另有规定或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8.投标费用8.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2项规定支付应当由投标人支付的费用。8.2除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2项规定应当由投标人支付的费用之外,中标人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2项规定支付应当由中标人支付的费用。8.3投标人参加投标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9.投标保证金9.1投标人应当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截止期限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规定的金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9.2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3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且必须从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企业基本账户中转出。投标人需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信息,向指定收款账号转入足额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相关要素应满足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投标保证金已到账,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9.4采用投标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应当按照不少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1项规定的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保函》格式出具,招标人不接受其它格式的投标保函。采用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单应当按照不少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1项规定的金额出具并必须包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要求》所列内容。采用纸质投标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3.1项要求封装并由规定人员在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公告载明的开标地址及负责接收相关文件的工作人员并进行签到。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址的投标保函/保单,招标人将不予受理。同时,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函/保单扫描件编入资格函件。采用电子投标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遵循交易平台系统缴纳保证金页面相关提示及操作,在相应的电子保函/保单服务机构购买电子保函/保单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电子保函/保单购买工具在线提交电子保函/保单到交易中心。逾期提交的或未通过电子保函/保单购买工具提交的投标保函/保单,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本款所称投标保函/保单,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和招标文件第一章第4.2项规定可以接受的其它非现金担保方式。9.5未发生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异议或者投诉的,招标人将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发生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异议或者投诉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将在异议或者投诉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将原路退回投标人账户。9.6下列情形,招标人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9.6.1招标终止;9.6.2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9.6.3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9.7 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投第 27 页/共 124 页标人应当赔偿损失。9.7.1放弃中标的;9.7.2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销投标文件的;9.7.3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外。9.8投标人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期间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按照规定处理。10.投标报价1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5项的相关规定进行投标报价。10.2投标报价最小计量单位为“元”,小数点之后保留两位数值,小数点之后超过两位的数值按照四舍五入处理。 10.3无论采用何种报价方式,投标报价的有效值应只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值,超过小数点后两位的数值视为细微偏差,按照四舍五入处理。11.投标文件11.1投标文件应当按照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要求的文件格式编制,由于文件格式错误等原因造成文件无法读取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2投标文件资格函件、经济标书、技术标书、业绩信誉标书均需在封面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和电子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11.3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在交易系统指定位置填报并加密,资格函件、技术标书、业绩信誉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要素表要求逐项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中编制,经济标书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格式编制。11.4投标文件应当按照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要求的方式进行加密,文件无法解密造成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5投标文件应当尽量避免以涂改及行间插字方式进行修改,若存在涂改及行间插字,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可能因此而造成的辨识错误或不利于投标人的结果。11.6投标人应当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或通过其它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11.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重新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之后提交的部分文件或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或细微偏差补正除外。11.8开标、评标、定标结束之后,所有投标文件将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保存,招标人可在交易系统中直接下载所有已解密的投标文件。1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人员12.1使用纸质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由以下两者之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开标会地点提交投标保函/保单并签到:12.1.1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须持二代身份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进行签到。参加开标评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一致。如为联合体投标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到的,应当由主办方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到。12.1.2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须持二代身份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进行签到。参加开标评标会的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港澳企业投标授权书)上的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一致。如为联合体投标并由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签到的,应当由主办方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投标被授权人)签到。12.2使用现金方式或电子保函/保单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议,无须签到。13. 细微偏差修正13.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次要内容存在细微计算误差或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不够完整等情况,补正之后不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对招标人造成不利的结果。13.2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或评标时进行认定并要求投标人承诺同意补正细微偏差。补正承诺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上传。投标人承诺同意作出补正之后,应当视为有效投标文件。若投标人拒绝补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3.3资格审查、评标过程中发生需要投标人补正的情况时,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告知投标人限时进行补正,由投标人在一小时内通过交易系统上传补正承诺,逾期视为投标人拒绝补正。投标人应保证资格审查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畅通,该联系电话无法联系投标人时,同样视为投标人拒绝补正,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3.4细微偏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补正:13.4.1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除非大写金额存在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否则,应当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改小写金额。第 28 页/共 124 页13.4.2投标总价金额与分项报价合计金额与不一致的,除非投标总价金额存在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否则,应当以投标总价金额为准,修改分项报价合计金额。13.4.3其他细微偏差按照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补正。14.资格审查委员会14.1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4.3项规定人数,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代表及招标代理代表组成。15.评标委员会15.1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同属一个单位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二人。15.2适用《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四款的情形时,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招标人将采用自行推荐等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16.定标委员会16.1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4.5项规定人数,由招标人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组建。17.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结果17.1开标结果将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gov.cn)公告。17.2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和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业绩信誉情况将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gov.cn)公示2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不影响后续程序进行。17.3中标结果将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gov.cn)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的,招标人将于5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通过系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视为送达中标人。17.4《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8.签订合同18.1招标人、中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7项规定的时间之内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共同签订合同。中标人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18.2招标人和中标人对部分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就争议内容签订解决争议的协议或者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不影响合同签订时间和无争议部分的执行。19.废除中标19.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除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之外中标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条件之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中标,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自动失效,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将由投标人承担:19.1.1书面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19.1.2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9.1.3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有关投标文件或者合同实质内容更改要求的;19.1.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19.1.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19.2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与围标串标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废除投标人的中标,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及已签订的合同自动失效,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将由投标人承担。 第 29 页/共 124 页五、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工作细则提示招标人:本章不得直接修改标准文本内容,如招标人需修改或补充条款,应当在本章开头“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项中明示,否则,对条款的修改或补充无效,以标准文本为准。招标人对本章的修改:□第[ ]款修改为:[ ]。□增加第[ ]款:[ ]。 1.开标1.1开标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负责,由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1.2开标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进行。1.3招标人工作人员宣读招标人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名单及组成情况,宣读开标会议注意事项。1.4招标人工作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1.5招标人工作人员按照交易中心系统显示现金方式投标保证金情况、电子保函/保单情况和收取的纸质投标保函/保单情况,按照投标人签到顺序逐个检查、宣读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记录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宣读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名单。1.6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使用信用评价等级的,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查询各投标人的相应信用评价信息并录入交易系统。1.7由招标人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其他需要宣读的内容。1.8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查询交易系统,核查是否有投标人在系统中有属于拒绝投标情况的记录并拒绝相应的投标人投标。1.9投标人对投标保证金检查情况、信用评价信息、投标报价等开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提出,均视为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异议提出时限:1.9.1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1.9.2开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早于12:00的项目,在开标当天15:00前通过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在当天24:00前通过交易系统回复;开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不早于12:00的项目,异议提出的截止时间延长至开标下一工作日的12:00,招标人回复时间延长至开标下一工作日的17:00。此方式提出的异议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给招标人。异议回复应加盖招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招标人工作人员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回复。1.10招标人不受理投标人未按本章1.9项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以外的关于开标情况的异议。1.11开标结果进行公告。2.资格审查2.1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资格审查。2.2资格审查在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封闭进行。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全程进行视频和音频记录。2.3招标人工作人员宣布资格后审会议开始,宣读资格审查会议注意事项,宣读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情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一名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担任主任委员。2.4资格审查委员会严格对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审查要素表》,逐个审核判断投标人资格函件是否满足相关资格审查要素要求并给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论。2.5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并根据招标文件设置的条件要求进行判断;如出现投标人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时,应当通交易系统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并允许投标人答辩。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书面记录有关情况。2.6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告知投标人限时进行澄清、答辩,投标人应当在限时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澄清、答辩,逾期视为投标人放弃澄清、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限时一般为通知发出时间起一小时,特殊情况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2.7投标人的澄清或答辩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上传。2.8全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完毕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由全体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名,并按规定将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公示。2.9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9.1项规定执行。3.评标环节入围会3.1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二十名时,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1项规定人数,选取投标人入围评标环节。3.2评标环节入围会在资格审查完成后,即时在资格审查地点封闭进行。3.3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人数和招标文件第二章《部分推荐入围票决规则》规定,选取直接推荐入围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2项规定本项目不采用部分推荐入围方式的,无需进行此环节。3.4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3项规定方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相应的排序规则,确定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3.5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4项规定方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相应的规则,根据投标人价格竞争排序和信用评价等级选取剩余的入围投标人。3.6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出具《入围结果表》,由全体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名。3.7直接推荐入围结果、价格竞争排序、入围投标人的名单应当与资格审查结果同时公示。4.评标4.1评标在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封闭进行。第 30 页/共 124 页4.2招标人工作人员宣布评标会议开始,宣读评标会议注意事项,宣读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一名评标委员会成员担任主任委员。4.3招标人工作人员介绍招标项目概况及经济标书、技术标书审查要素。4.4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需要招标人进行澄清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澄清,澄清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澄清情况应当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进行记录。4.5各评标专家独立对各投标人经济标书分别进行评审:4.5.1根据招标文件《经济标书评标要素表》,对各评标要素逐条进行评审,出现违反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或评标要素表中规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的,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其他均应评定为“合格”。4.5.2招标文件中设置有成本参考价的,评标专家应同时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其是否属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情形。4.5.3各评标要素评审完成后,对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标要素中有任意一项或以上为“不合格”的,综合评价合格为“不合格”,每项评标要素评价等级均为合格的,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评标专家发现投标文件的存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形的,应当在评标结论中指出。4.6各评标专家独立对各投标人技术标书分别进行评审:4.6.1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书评标要素表》,对各评标要素逐条进行评审,指出存在优点的具体事项,或指出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具体事项。对评标要素逐条评审时,应当给出具体的评审意见,不得以“合格、不合格、可行、不可行、优、良、中、差”等分级、评价性意见代替;4.6.2各评标要素评审完成后,对该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其中“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或出现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4.7评标委员会集体汇总各评标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4.7.1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书评标要素表》和《经济标书评标要素表》,对“评审项目”逐条进行汇总。汇总单条“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时,评标委员会组长将各评标专家对该投标人该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罗列在一起,集体讨论后形成评标委员会集体对该投标人该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4.7.2评标委员会集体对同一投标人给出综合评价等级;4.7.3评标委员会在汇总各评标专家意见时,如果有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则应在《评审意见汇总表》中注明;4.7.4投标人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仅需指出不合格的具体原因,不必再指出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4.7.5各评标要素的评审意见以及综合评价等级要求与独立评审要求相同。4.8评标委员会集体会签《评审意见汇总表》。4.9评标过程中如出现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如出现投标人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时,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并允许投标人答辩。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记录有关情况。4.10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告知投标人限时进行澄清、答辩,投标人应当在限时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澄清、答辩,逾期视为投标人放弃澄清、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限时一般为通知发出时间起一小时,特殊情况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4.11投标人的澄清或答辩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或由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被授权委托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后,通过交易系统上传。4.12评标委员会集体会签《评审意见汇总表》后,确定进入定标环节投标人名单,并出具评标报告。4.13进入定标环节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若存在评标入围会被淘汰的投标人,即按照评标入围会和招标文件第一章第6项规定排序,在被淘汰的排名靠前的剩余投标人中选取补足10家投标人进行评标,若经过补充选取,投标人不足十家时,对所有剩余投标人进行评标。若不存在评标入围会被淘汰的投标人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8.1项规定执行。4.14招标人工作人员根据业绩信誉标书对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业绩信誉情况进行列表整理。4.15将评标报告与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业绩信誉情况进行公示。5.定标5.1定标在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封闭进行。5.2招标人工作人员宣布评标会议开始,宣读评标会议注意事项,宣读标委员会组成情况。由定标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一名定标委员会成员担任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直接由其担任组长。5.3招标人工作人员向定标委员会提交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和定标资料。5.4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8.1项确定的定标方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的相应规则确定中标人。5.5定标委员会签署定标书。5.6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4.5项规定不组建定标委员会的,不进行本章5.1至5.5项,定标书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签署或招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5.7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第 31 页/共 124 页六 、投标人应当遵守的投标文件格式除各格式的备注内容外,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制投标文件:1. 通用格式□投标文件包装封面(仅适用于场外开标项目)。 标书封面2. 投标保函格式 投标保函/保单包装封面 投标保函(纸质) 投标保函(电子) 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要求3. 资格函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港澳企业决策授权书□港澳企业投标授权书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承诺书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审查要素表》逐项编制。4. 经济标书 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中的经济标书格式编制。5. 技术标书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标书评审要素表》逐项编制。6. 业绩信誉标书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业绩信誉要素表》在系统中填写并按顺序在投标文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第 32 页/共 124 页投标文件格式:标书封面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设 计投 标 文 件(标书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投标人(法人公章或港澳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或签章):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备注:1.投标保函/保单无需封面。2.联系人电话须为内地号码。第 33 页/共 124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保单包装封面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开启。 包装内容:□投标保函/保单 项目名称: 投标人(法人公章或港澳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或签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备注: 1.联系人电话须为内地号码。第 34 页/共 124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纸质)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将于 年 月 日参加贵方项目编号为( )的项目的投标,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投标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 (币种) (小写)元 (大写)元。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工程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 60日(含 60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 1.投标截止后,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间撤回其投标; 2.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 3.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被保证人以其它方式放弃中标的。 5.被保证人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 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 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盖章): 单位地址: 日期: 第 35 页/共 124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电子)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致 招标人企业名称 (下称受益人): 鉴于 投标企业名称 (下称被保证人)将参加贵方项目编号为( 标段编号 )的项目的投标,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投标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 (币种) (小写)元 (大写)元。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 60日(含 60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保证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 1.投标截止后,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间撤回其投标; 2.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 3.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被保证人以其它方式放弃中标的。 5.被保证人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 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 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盖章): 单位地址: 日期:第 36 页/共 124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要求 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样式由各保险公司定,但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中必须包含以下特别约定: 一、投标保证保险期间至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 60 日(含 60 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保证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投标保证保险的承保期间内,投保人在接受本投标保证保险时,视为已了解本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投标文件; 2.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 在签订合同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或无正 当理由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 3.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被保险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投保人放弃中标的。 5.投保人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但投标人与被保险人串通投标的除外。 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享有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 四、投标保证保险的承保期间内,我方收到被保险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达成赔付意向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二条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赔款以本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准。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内送达我方。 六、本投标保证保险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七、本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被保险人支付本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我方的保险责任终止。 八、本投标保证保险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投标保证保险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第 37 页/共 124 页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彩色复印件或护照个人信息页彩色复印件 备注:非港澳企业提供。第 38 页/共 124 页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被授权委托人姓名)代表本人负责(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务,包括:获取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提出相关问题,参加相关会议,签署、递交、撤回、修改、澄清、说明、补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 被授权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被授权委托人在以上期限之内从事授权范围之内的相关活动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 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粘贴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彩色复印件或护照个人信息页彩色复印件 备注:非港澳企业提供。第 39 页/共 124 页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招标人名称): (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投标人,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投标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1.(某成员名称)为联合体投标人的主办人。 2.主办人合法代表联合体投标人负责(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务,包括投标文件的签署、递交、撤回、修改、澄清、说明、补正,以及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3.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将以主办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4.联合体各方职责分工如下: 单位名称 承担工作范围 (单位名称)(主办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5.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将按照以上职责分工承担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单位名称)(主办方)(法人公章或港澳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或签章): (单位名称)(法人公章或港澳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或签章): (单位名称)(法人公章或港澳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签名或签章): 备注:本协议书在交易系统中另行提供加盖联合体各方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的原件,资格函件中按规定格式提供协议内容,无需单独盖章。第 40 页/共 124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承诺书投标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本投标人已详细阅读了(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投标的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1.自觉遵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建筑市场秩序。2.自觉服从招标议程安排,遵守招标投标相关会议现场纪律。3.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不存在串通进行投标的行为,不存在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情形。4.自愿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我司投标报价承接本项目。5.保证所递交的经济标书中的投标报价代表我公司的投标报价,且与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中填报的投标报价一致。6.保证在投标有效期限之内自觉遵守招标文件约束,履行投标文件承诺。7.保证接受、配合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的调查核实。8.一旦中标,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投标报价、合同约定以及技术规范要求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招标内容的所有任务,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目标。9.一旦中标,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时提交履约担保、签订合同。10.一旦中标,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密切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服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单位代表的监督管理。本投标人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将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结果,自觉接受相关处罚。备注:本承诺书在交易系统中另行提供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港澳企业决策被授权人)电子签章的原件,资格函件中按规定格式提供承诺书内容,无需单独盖章。第 41 页/共 124 页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 投标函 珠海市汇畅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1.我司已仔细研究粤港澳物流园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全部招标答疑),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效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注:投标人制作经济标书时务必按“投标文件格式文件:标书封面”制作经济标书封面,经济标书中按规定格式提供投标报价函、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清单内容,无需单独盖章。 第 42 页/共 124 页投标报价汇总表 序号 项目 费用合计(元) 备注 (1) 工程勘察 (2) 工程设计 (3) 合计 (1)+(2) 注:投标人制作经济标书时务必按“投标文件格式文件:标书封面”制作经济标书封面,经济标书中按规定格式提供投标报价函、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清单内容,无需单独盖章。 第 43 页/共 124 页投标报价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投标报价(元) 备注 1 勘察 1.1 工程地质调绘 1.1.1 1:500 km2 0.115 1.1.2 E级 GPS 点测量 点 4 1.2 地质钻孔 1.2.1 一般孔钻探 m **** 综合考虑土层,填石,岩层等,每根长度暂按10米考虑,孔数141个 1.2.2 控制孔钻探 m 852 综合考虑土层,填石,岩层等,每根长度暂按12米考虑,孔数71 2 初步设计 2.1 仓库 M3 (略)关查验设施 M3 (略)属用房 M3 200 2.4 产业综合配套及海关监管配套用房 M3 (略)价(2.1+2.2+2.3+2.4) 3 施工图设计 3.1 仓库 M3 / 3.2 海关查验设施 M3 第 44 页/共 124 页3.3 附属用房 M3 3.4 产业综合配套及海关监管配套用房 M3 2.5 合价(3.1+3.2+3.3+3.4) 5 总价(1+2+3) 注:(1)主体工程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其中方案设计不单独计费);(2)海关查验设施包含查验平台、暂存仓、检疫及业务用房等;(3)本表所列设计数量为暂定数量。(4)产业综合配套及海关监管配套用房主要包含发包人办公用房、海关办公用房等;(5)本表设计费包含在设计过程中重复设计费用、税费、利润、差旅、汇报展示费等其他费用。(6)如项目采用盘道仓库则,盘道设计相关费用在仓库设计费用中进行综合考虑。(7)其他专项设计(含给排水、绿建、基坑支付等)在投标报价总进行综合考虑,不单独进行报价。 第 45 页/共 124 页附件 1: 勘察设计合同 粤港澳物流园 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日期:二〇二二年 月 第 46 页/共 124 页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中标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粤港澳物流园勘察、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粤港澳物流园 。 2.工程内容及规模: 1、项目概况:粤港澳物流园位于洪湾港片区,洪湾大道东侧,红联一路南侧,广珠西线高度西侧,项目建设用地 (略).36 平方米,容积率 2.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仓库、通关大楼、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疫情防控设施、海关 H986 查验区、国际甩挂区、进出闸口及卡口、海关围网、监控设施等。 3.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珠海市 4.工程投资估算:约 10亿元 。 5.工程进度安排: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 6.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 二、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勘察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根据工程建设需要。 具体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设计部分为单价合同;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工程设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工程勘察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第 47 页/共 124 页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珠海市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生效。 第 48 页/共 124 页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四 份、副本一式 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二份、副本 六 份,设计人执正本 二 份、副本 四 份。 (以下无正文) 第 49 页/共 124 页(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 期: **** 年 月 日 设计人(联合体主办方):(中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设计人(联合体成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50 页/共 124 页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条款。 1.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1.5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6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7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8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勘察设计任务书。 1.1.1.9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勘察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勘察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第 51 页/共 124 页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初步勘察文件(含初测文件)、详细勘察文件(含定测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勘察设计费中。 1.1.3.3 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勘察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第 52 页/共 124 页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2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勘察设计日期。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勘察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勘察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勘察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第 53 页/共 124 页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第 54 页/共 124 页(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 55 页/共 124 页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项目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周期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第 56 页/共 124 页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 3.1.3 设计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1.4 设计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1.5 设计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1.6 设计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1.7 设计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1.8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第 57 页/共 124 页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工程、机电工程、给排水工程、造价、工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第 58 页/共 124 页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勘察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所必需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第 59 页/共 124 页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勘察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勘察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勘察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勘察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勘察设计周期。 5. 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5.1 工程勘察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勘察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 60 页/共 124 页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工程勘测报告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第 61 页/共 124 页6.1.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勘察设计实践惯例,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中的勘察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勘察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 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勘察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通知,工程勘察设计周期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各勘察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第 62 页/共 124 页(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勘察设计变更要求的;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开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勘察设计日期顺延完成勘察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勘察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设计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设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设计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设计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勘察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 第 63 页/共 124 页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勘察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勘察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勘察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6.4.4 暂停勘察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勘察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勘察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勘察设计外,设计人暂停勘察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勘察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勘察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勘察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第 64 页/共 124 页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1.3 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的试验分析报告。 7.2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中约定。 8.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第 65 页/共 124 页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第 66 页/共 124 页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第 67 页/共 124 页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勘察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第 68 页/共 124 页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第 69 页/共 124 页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勘察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勘察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勘察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勘察设计工作。自中止勘察设计工作之日起 15第 70 页/共 124 页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勘察设计工作;自中止勘察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勘察设计工作的时间,且勘察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勘察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勘察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勘察、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勘察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71 页/共 124 页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勘察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第 72 页/共 124 页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勘察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第 73 页/共 124 页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 74 页/共 124 页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含发包人下发的有关勘察设计方面的指导性文件、珠海市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指导性文件等。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件: / 。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 146号);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年修正);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修正); 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略)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略)****年版); 9、《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 67-(略)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略)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略)****年版); 1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略) 13、《钢结构设计规范》(GB(略) 1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略) 1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年版); 16、《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5-51-****); 17、《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略) 1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第 75 页/共 124 页1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略)****年版); 2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略) 21、《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略) 2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略) 2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略) 2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略) 2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略) 26、《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略) 2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28、《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专项防治措施》(****年版); 29、《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版) 30、国家其它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 31、国家、省、部关于生产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等; 32、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等; 33、建设单位提供的厂址地形图及其它基础资料。 以上文件如国家有最新的,按照最新的的文件执行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第 76 页/共 124 页(6)发包人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 (9)联合体协议(如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基准日期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2.1.3.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2.1.3.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第 77 页/共 124 页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1.3.3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1.3.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2.1.3.5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 2.1.3.6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对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的协调、联络、下达发包人指令、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确认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第 78 页/共 124 页3.1.3.1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3.2 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3.3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应自行收集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3.1.3.4 设计人应自行办理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占用航道等。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由设计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1.3.5 设计人应对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进行收集,对于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设计人应查清地下埋藏物。 3.1.3.6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设计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3.1.3.7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3.8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3.1.3.9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第 79 页/共 124 页3.1.3.10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相关咨询单位工作。 3.1.3.11 设计人应按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的,否则按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视为设计人违约。 3.1.3.12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满足国家现行法规、规范及图纸、设计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或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技术规范的,否则按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视为设计人违约。 3.1.3.13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如应发包人需要或是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或是设计需要,设计人应当自行完成除发包人委托以外的其他的专题研究(如极限冲刷等),该部分费用视为已含在设计人的设计总额中,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相关的费用。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组织开展本项目的设计工作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每次课以设计人 5 万元/次违约金。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每次课以设计人 5万元/次违约金。 3.2.4 项目负责人在勘察设计阶段应常驻现场,统筹推进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每月不少于 22 天。 项目负责人因故请假,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缺勤的违约责任:则按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第 80 页/共 124 页视为设计人违约。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5天内。 3.3.2项后增加: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专业设计师课以每人 3万元/次违约金 。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含外接电、基坑支付、人防、防雷、消防、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园林绿化等全部专项设计。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设计人进行分包应将分包合同包发包人进行备案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人员情况等其他发包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 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并载明按照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各方勘察设计任务计算的应付的当期勘察设计费,发包人将根据付款申请的分别向联合体各方进行勘察设计费进行支付。 5. 工程勘察设计要求 5.1 工程勘察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5.1.2.2 工程勘察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按照 1.4.1项执行 。 通用条款后增加:5.1.2.4~5.1.6. 5.1.2.4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第 81 页/共 124 页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5.1.2.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5.1.2.6 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5.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1)设计人应严格进行限额设计,应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预算。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先分解到各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各专业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根据限定的额度进行方案筛选和设计,并且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以保证总投资不被突破。若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发生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扣除材料价差因素)等情况的,发包人将按照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规定视为设计人违约 。 (2)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比选方案均应进行同等深度的论证和比较,并推荐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案; (3)设计文件应合理规划取、弃土场,防止水土流失,保证取、弃土场位置以及自采材料的料场的准确性; (4)设计文件中红线外征地拆迁数量同红线内的征地拆迁数量应分别统计,并列入相应概预算书中,其主要内容包括:a.建设影响的道路、水系恢复在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外的用地及拆迁数量;b.征地拆迁范围外 20米以内(含20米)的房屋数量及 20米以外因项目建成后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必须拆迁的房屋数量;c.拆迁过程中影响的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外的电力、电讯、广电、自来水(含地埋线路)的调查数量以及恢复必须增加的数量;d. 沿线施工供电(含高低压输电线路、电源荷载)详细情况;e. 施工便道(进场主道路)第 82 页/共 124 页的方案。 (5)编制设计文件时,应编制相应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实施方案(必须满足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 (6)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人与地方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就本合同设计工作内容达成的协议性文件,该文件将作为执行设计文件的依据。 (7)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应通过主管单位的审查,如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等的审查时,设计人应无条件限期反工并负责协调通过审查,发包人将按照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规定视为设计人违约 ;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设计人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通用条款后增加:5.3.6~5.3.16 项: 5.3.6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5.3.7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5.3.8 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5.3.9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5.3.10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终孔验收须经发包人和全过程咨询单位确认,并留存影像资料,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5.3.11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5.3.12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若发生破坏或者污染则按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进行违约处罚。 5.3.13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第 83 页/共 124 页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3.14设计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交的工作进度计划、工作方案及计划工作量,并按提交的计划和方案做好勘察工作,设计人在勘察工作开始后须每七天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勘察工作进度记录及相应影像记录(照片和录像),工作进度记录及影像记录均须明确勘察日期、钻探孔位及对应钻探长度等内容(影像记录须是标注内容后拍摄而不是拍摄后标注内容),以便发包人勘察过程的检查及验收工作,具体的操作程序可参考《珠海交通集团关于加强项目工序交验和留存影像资料的规定(修订版)》(珠交通字[****]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项目工序交验和影像资料的通知》(珠交通字[(略)、《关于加强中间计量影像资料检查的通知》(珠交通路桥字[(略)等文件,否则得不到相应的勘察费用的支付。 5.3.15 设计人提供的勘察设计成果必须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若由于设计人勘察深度不足(包括勘察不准确、地质地形不符等)、设计调查不全面或设计方案欠妥等设计人原因造成需要补勘、完善、修改或变更设计的,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必须 2天内到达现场开展地质补勘或加密勘探,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除按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对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外,如发包人有权另外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所产生的勘察费用在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中扣除。 5.3.16 为切实提升工程勘察质量水平,保障工程质量,推动勘察现场、试验室行为和成果文件的质量管理标准化。设计人在勘察工作中要求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要求具有影像留存、外业信息、试验数据管理等功能,并实时上传至建设方的项目管理平台,确保勘察工作质量可控。信息化管理系统费用要求不低于 1万元。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及包括的内容: 勘察设计周期: 第 84 页/共 124 页 (1)发包人发出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通过初勘外业验收; (2)初勘外业验收后 3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后,设计人必须在 3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文件的修改; (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5天内,通过详勘外业验收(如需要); (4)详勘外业验收后 5天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 (5)根据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5日内完成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 (6)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参考资料、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7)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保修期结束,施工期暂定 4 年,保修期 2年; (8)其余成果文件周期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 提交成果: (1)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15份; (2)为评审提供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正式文件 25份,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简本 25份;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 25份,简本 25 份(如需要);初步设计正式批复后提供最终初步设计文件 15份; (3)征地红线蓝图 15份,以及适合发包人进行土地预审、办理用地批准书勘测定界报批的地形图; (4)为审查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正式文件 15份,施工图设计简本 25份;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下发后出版最终施工图设计文件(在设计图纸文件中,应有工程数量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应有相应的图号索引)每施工合同段 20份。若发包人认为份数不够,要求另行提供时,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5天内无条件提交,若增加份数不超出 20份,则不增加费用;超出 20份以外的,印刷费由发包人承担; (5)设计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变更工程设计文件 10份; (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5份,上述全部图纸和计算书的DVD电子光盘两套(一套为不可修改的PDF格式;一套为可修改的电子版本,即图纸必须提供AUTOCAD版,文档必须提供Word版,表格必须提供Excel第 85 页/共 124 页版,图片必须提供Jpg版),有关设计软件和设计字库。电子版需与纸质文件同步提交; (7)提供为验证设计进行必要的专题成果文件; (8)设计人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开展设计范围内的用地(含临时用地)坐标转换(包括但不限于CGCS****、西安80坐标,珠海90及83坐标系)及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地类分析报告。 (9)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他成果文件。 6.1.2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限: 6天内 。 6.3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由于发包人要求方案进行变更的;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设计人勘察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造成发包人审核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或修改内容较大; (2)设计人投入勘察设计人员不能满足本项目勘察设计需要; (3)设计人提出设计方案不满足珠海市规划等要求,需要重新编制方案; (4)设计人不能按时按照上级意见进行修改文件的; (5)设计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暂停设计 通用条款第 2段重新约定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发包人经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不支付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 第 86 页/共 124 页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1)可修改的电子文件应与纸质图纸内容一致; (2)PDF格式的电子文件为纸质图纸的扫描件(电子文件应包含签字盖章内容),且一一对应,并与纸质图纸顺序相同;扫描软件版本(Adobe Acrobat7.0),扫描模式按黑白二度、分辨率 100dpi设置,周边 10mm、居中排列,并进行纠偏、去黑边处理; (3)可修改的电子文件和 PDF格式的电子文件与图纸目录(提供的目录)建立链接,并确保电子版与目录链接准确; (4)每施工合同段建立一个文件夹,夹内按每册图纸顺序编号(01~nn格式,第一册起编 01)建立分册文件夹;分册文件夹内按纸质图纸顺序排列,逐页编号(001~nnn)格式,封面起编 001; (5)可修改的电子文件和 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光盘分别提交一套,并编制光盘目录。 (6)若电子光盘资料差、错、漏或与原图纸不一致,发包人正确引用电子光盘资料却造成损失时,设计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8.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7 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在 5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合同通用条款 8.4 款重新约定为: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由发包人确定并通知设计人。对于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的交通、生活、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设计人自行解第 87 页/共 124 页决,相关费用视为已在设计人投标报价中 。 通用条款 9.2款重新约定为: 9.2 设计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否则发包人按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视为设计人违约。 通用条款后增加:9.3款 9.3 设计人派驻珠海的设计人员不少于 2人,其中 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且为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其余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且为本项目的设计人员,且每月驻场时间不少于 20天,否则按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视为设计人违约。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0.2.1 单价合同 (1)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勘察过程中出现的公告、苗木补偿等费用,已包含在勘察费用单价中; 2)由于发包人原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而中止,则已完成的阶段工作的服务费按招标人确认的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并支付。 3)本项目设计费包含工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发包人委托以外的专题研究、施工图设计所有设计服务费用; 4)因分期设计分期实施造成的设计调整及重复设计,不另行收费; 5)由于发包人方案设计调整,导致的设计人重复设计发生的费用等; 6)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成果报审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意见或招标人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结算不另计取费用。 7)设计人负责承担工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等成果报审报批会议的会务费和专家评审费等相关费用及承担可能发生的专项设计论证等相关费用。 9)本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勘察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若因发包人原因项目中止,勘察费按以下方式结算: 第 88 页/共 124 页 a.初步设计、概算完成上报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工作对应费用的 80%; b.施工图设计成果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经审查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工作对应费用的 80%; c.按以上支付设计人的费用不超过签约合同价中的勘察费金额。 (3)设计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若因发包人原因项目中止,设计费按以下方式结算: a.初步设计、概算完成上报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支付至实际完成设计工作对应费用的 36%(36%=《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中建筑工程中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量比例 45%×80%); b.施工图设计成果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经审查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完成设计工作对应费用的 80%; c.按以上方式支付设计人的费用不超过签约合同价中的设计费金额。 2)因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时,应调整设计费。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勘察、设计费按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2)如若未能按招标人要求完成设计工作,招标人将根据其完成工作量按招标文件中的设计费支付对应比例进行结算。 3)如按照 1)款计算的看勘察、设计费超出项目合同价的额度时,超出部分,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3 其他价格形式: /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本项目不设置订金或预付款。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通用条款 11.4 款后增加 11.5~11.6款,原 11.5款变更为 11.7 款 第 89 页/共 124 页11.5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按照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课以设计人违约金; 11.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的的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费用超过相应施工合同段招标时中标价的 10%时,发包人有权按照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课以设计人违约金。 11.7 对于施工现场需要设计人答复的一般性问题,设计人必须 3天内答复;对于一般设计变更,设计人应在 7天内提交变更设计成果文件,重大变更在变更方案确定后 15 天内提交变更设计成果文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课以设计人违约金。 11.8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30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要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设计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均限于设计人实现本合同需求而使用,需要提供第三方需要发包人书面同意。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及设计人共同所有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可以用于合同项目及其他发包人自身项目。但未经任何一方同意双方均不得提供任何第三方。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及其他:(1)设计人可以在项目勘察设计过程中使用自身或他人的专利,相关费第 90 页/共 124 页用由设计人自身承担。如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2)设计人用于本项目的专利必须征求发包人的同意后方能实施,如实施过程中设计人采用专利技术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等情况时,应按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视为设计人违约。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 14.1.1 项重新约定为: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 10.2款设计风险条款对设计人进行相关结算,同时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5%~10%支付违约金。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每延期 1天, 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0.05 ‰的违约金。 通用条款 14.1.4 项重新约定为: 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自身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合同总价 10% 。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2万元/天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总 5%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合同总价 100%。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合同总价 5% 。 14.2.5 设计人提供的成果文件存在错、漏现象,每发现一次处以违约金:1万元/处。发生重大错、漏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设计人承担责任,损失赔偿金的上限:合同总价 50%。 14.2.6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3.1.3.11 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万元/次。 14.2.7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3.1.3.12 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第 91 页/共 124 页约金:0.2万元/天。 14.2.8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3.1.3.14 项约定的,按以下进行违约: 14.2.8.1 设计人未开展不少于 1 项科研项目,扣除设计费违约金:150 万元。 14.2.8.2 设计人开展科研项目,但未获得 1项或以上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扣除设计费违约金:/万元。 14.2.9 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3.2.4 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0.5万元/天。 14.2.10 设计人未按合同要求配备进场人员的,每人每天处以违约金:0.5万元/天。 14.2.11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5.3.3(1)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a.设计人编制概算额与审批的概算额偏差应控制在正负 8%以内,否则课以设计费用 8%的违约金。大于正负 8%的,每多出正负 1%,在此基础上多扣设计费用 1%的违约金;b.概算超出估算的,课以 5万元/次违约金;c.设计人编制的估算额与审批估算额的偏差应控制正负 10%,否则课以工可编制费 10%的违约金,大于正负 10%的,每多出正负 1%,在此基础上多扣设计费用 1%的违约金。 14.2.13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5.3.3(7)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万元/次; 14.2.14 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5.3.12 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发包人检查发现 0.3万元/点﹒次、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的则 3万元/点﹒次; 14.2.15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5.3.14 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0.3万元/次; 14.2.16设计人违反通用合同条款 5.4.1 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万元/次; 14.2.17设计人违反通用合同条款 6.4.2 项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万元/次; 14.2.18 设计人违反通用合同条款 8.5 款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万元/次; 14.2.19设计人违反通用合同条款 8.6 款约定的,设计人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详见 5.3.3(7)目; 第 92 页/共 124 页14.2.20 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9.2 款约定的,设计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3万元/次; 14.2.21 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9.3 款约定的,设计人未派驻现场负责人:3万元;天数不足的:0.5万元/天;未按合同要求资质进场的人员:1万元/天; 14.2.22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11.5 款约定的,设计人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的违约金:5 万元/次; 14.2.23 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11.6 款约定的,设计人引起设计变更超过合同价 10%时的违约金:合同总价 2%~3%; 14.2.24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11.7 款约定的,设计人超出期限提交设计变更文件:0.2万元/天; 14.2.25设计人违反专用合同条款 13.5 款约定的,未征得发包人同意采用专利:3万元/次。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360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60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第 93 页/共 124 页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珠海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无 。 第 94 页/共 124 页附件: 附件 3: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4: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5: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6:设计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表 附件 7: 勘察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8: 设计任务书及勘察任务书 第 95 页/共 124 页附件 3: 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勘察设计范围 (一)项目概况 粤港澳物流园位于港珠澳大桥桥头堡,毗邻香港澳门自由贸易港,位于港珠澳三地机场中心,拥有双一线公路口岸、连接粤澳深合区、珠海保税区、洪湾港、西域港以及国家高速公路网。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功能优势都很突出,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在港珠澳大桥西延线第一个货车落脚点建设粤港澳物流园,通过海陆空多式联运、一体化通关、跨境一锁等贸易便利化手段,大力发展国际中转集拼、国际采购、跨国分拨、跨境电商、展示交易、交付结算等高附加值服务业态,扩大港珠澳三地在国际供应链管理方面的互补合作空间,承接香港要素转移和推动珠港澳深度合作,将粤港澳物流园区打造成为集物流控制、信息、结算、专业服务于一体化的全球供应链服务中心。 项目位于洪湾大道东侧、红联二路北侧,用地面积为 (略).36 ㎡,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主要建设内容为配套海关查验场地(海关围网、通关卡口、海关 H986X光机、海关监管仓、海关查验平台、配套休息室等其它口岸公共配套设施建筑)、仓库,二期为大型仓库、综合办公大楼等相关设施等 建设内容包括:包括仓库、通关大楼、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疫情防控设施、海关 H986查验区、国际甩挂区、进出闸口及卡口、海关围网、监控设施等。 (二)勘察设计范围 本项目工作范围同时包括上述项目本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及建筑立面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如需要,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外接电、基坑支付、人防、防雷、消防、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园林绿化等全部专项设计,如需要含预算编制)施工配合服务等。勘察、测量、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的上报、评审、修编及施工阶段的勘察设计现场服务等。 二、本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五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第 96 页/共 124 页(一)项目设计主要内容 1.项目方案设计(含项目总体规划方案设计、项目建筑方案设计); 2.项目初步设计(如需要含概算); 3.项目施工图设计(含项目预算); (二)项目方案设计(规划方案设计及建筑方案设计) 1.编制主要内容:项目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及建筑方案设计,含图纸、文字及必要的模型,主要内容包含: (1)集中通关片区:含园区围网、进出卡口、卡口缓冲区、轮候停车场、卡口附属楼、车辆甩挂区、海关查验平台、货物暂扣仓、消杀中心、检疫处理房、组合移动式 X光机组、海关服务大楼、海关员工宿舍等。 (2)项目仓储区:含仓储模式、仓储设施、储存空间、信息管理系统等。 (3)物流园集中办公区及其他。 2.项目总体方案设计要求:必须结合本项目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市政配套、周边用地性质、园区内交通组织、未来鹤州发展方向等众多因数进行综合设计规划。同时方案设计必须功能齐全,并需结合实际情况,遵循方案的合理性、综合性、前瞻性、科学性、先进性(不限于建筑、设备、智能化等)及经济性等原则。 (三)勘察项目设计要求 1.勘察设计主要内容: (1)集中通关片区:含园区围网、进出卡口、卡口缓冲区、轮候停车场、卡口附属楼、车辆甩挂区、海关查验平台、货物暂扣仓、消杀中心、检疫处理房、组合移动式 X光机组、海关服务大楼、海关员工宿舍等。 (2)项目仓储区:含仓储模式、仓储设施、储存空间等。 (3)物流园集中办公区及其他。 第 97 页/共 124 页附件 4: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项目的勘察资料、测量资料、物探资料 各 1 按进度提供 2 发包人要求即勘察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1 按进度提供 3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1 按进度提供 4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各 1 按进度提供 5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开工令) 1 按进度提供 6 其它设计资料 1 按进度提供 7 竣工验收报告 1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5 天内 第 98 页/共 124 页附件 5: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设计文件(评审) 25 2 方案设计设计评审(简本) 25 3 初步设计文件(送审) 25 4 初步设计文件简本 25 5 初步设计文件终稿 15 6 施工图设计送审文件 15 7 施工图设计送审文件(简本) 25 8 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 20 9 勘察(补充测量及物探)文件 15 10 专题研究资料 / 11 其他文件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3.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4.本表未列出且要求提供文件其他文件按照专用条款执行。 第 99 页/共 124 页附件 6: 勘察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人员 数量 资 格 标 准 项目负责人 1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10年或以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 1个类似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技术负责人 1 房建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10年或以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 1个类似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方案负责人 1 房建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10年或以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作为方案设计负责人完成过 1个类似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地质勘察 分项负责人 1 工程地质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8 年或以上类似工程勘察经验,担任过 1个类似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 建筑分项负责人 1 房建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8年或以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作为结构分项负责人完成过 1个类似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结构分项负责人 1 一级注册机构师执业资格,8年或以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作为结构分项负责人完成过 1个类似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给排水分项负责人 1 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或以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作为给排水分项负责人完成过 1个类似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电气工程分项负责人 1 机电或类似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5年或以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担任过 1个类似工程分项负责人。 暖通分项负责人 1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 年或以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担任过 1 个类似工程分项负责人。 信息化负责人 1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 年或以上类似工程设计经验,担任过 1 个类似工程分项负责人。 工程造价 分项负责人 1 具备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5年或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近 5年内负责过 1个类似工程概预算工作。 后续服务人员 2 其中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且为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至少 1名房建类专业),其余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且为本项目的设计人员。 注: 1、“类似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中的类似专业指对应其分项的相关专业。 2、本表为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最低要求,如本表人员不能满足项目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不得拒绝。 3、设计人中标后应在珠海设立办公场所,所有设计工作均须在珠海完成,以便沟通协调,保证设计进度和质量。 4、设计人按招标文件报送的拟投入的设计人员均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人员。 5、设计人中标后至少委派 1 名设计人员在发包人处驻场办公,要求驻场人员至少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第 100 页/共 124 页附件 7: 勘察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勘察设计费明细 详见勘察设计清单 二、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后,30日内支付设计费用的 50%; (2)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如有)按期完成,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30日内支付设计费用的 10%; (3)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30 日内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用的 80%; (4)施工配合期内各年度末,发包人根据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情况(如是否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现场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测量、补充勘察,及时出具变更图纸等履约情况)每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合同费用的 10%,但支付至合同费用的 90%时不再进行支付;施工配合期内每次费用支付前,发包人将对设计人进行考核评分。评分 90 分(含 90 分)以上按上述支付比例全额支付;2.评分 75(含 75 分)-90分,则扣减本期应付设计费的 25%;3.评分 75分(不含 75分)以下的则扣减每期应付设计费的 50%。 (6)本项目竣工验收并且勘察设计费结算后30天内,支付剩余的合同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一次结清。 (二)本项目勘察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提交初勘成果后,30日内支付该阶段应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费用的 15%; (3)初步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30 日内支付该阶段应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费用的 15%; (4)提交详勘成果后,30日内支付该阶段应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费用的 15%; (5)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30 日内支付勘察费用的 35%; (6)施工配合期内各年度末,发包人根据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情况(如是否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现场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测量、补充勘察,及时出具变更图纸等第 101 页/共 124 页履约情况)每年向设计人勘察费的 10%,但支付至合同勘察费用的 90%时不再进行支付; (7)本项目竣工验收并且勘察设计费结算后30天内,支付剩余的合同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一次结清。 (三)设计人凭税务发票办理请款手续。 第 102 页/共 124 页附件 8:设计任务书及勘察任务书 第 103 页/共 124 页粤港澳物流园项目工程勘察任务书 珠海市汇畅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年 05 月 第 104 页/共 124 页粤港澳物流园项目勘察任务 一、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鹤州新区洪湾港,包含 1#仓库、2#仓库、3#仓库、4#企业总部、5#通关服务中心、6#仓库以及坡道平台、辅助用房等相关配套建筑,其中 1#仓库 2 层,建筑高度 22.3米;2#~3#仓库 3层,建筑高度 32.8米;4#企业总部地上 22层,地下 1层,地下室深度约 5.5米,建筑高度 92.7米;5#通关服务中心 2层,高度 10米;6#仓库 1层,建筑高度 11.8米。 项目地理位置图 本项目勘察直接进行勘察,根据计划要求,按时提交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 二、 使用的勘察技术规范及标准 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略)009 年修订版); 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略)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略)016 年版); 5、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6、 《静力触探试验规程》》(YST (略) 7、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 8、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略) 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略)第 105 页/共 124 页10、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略) 1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略) 12、 其它相关的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 注:以上规范、标准、规程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三、 测量与勘察目的 根据设计提供的勘察要求,结合勘察依据的各种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相应的勘察工作,为工程设计提供必要的地形、现状管线资料、地质资料与工程参数。 四、 总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勘察单位应提交满足项目设计要求的勘察成果。 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勘察规范和需要提交给设计的勘察成果要求,制定详细的勘察作业大纲和详细作业计划。本任务书提供的布孔原则仅供参考,勘察单位可根据规范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调整布孔位置。 勘察单位应尽快踏勘并熟悉现场条件,制定详细的勘察大纲,经评审通过且业主认可后方可实施。特别注意,当相邻钻孔之间地质变化剧烈或出现不良地质时,应加密钻孔,直至地层变化或不良地质范围能准确描述。 对工程周边重要建(构)筑物或对工程建设有重要影响的地下设施,应进行专项勘察,并应查明其埋藏、分布情况,分析其与拟建市政工程之间的相互影响;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评价或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或需论证工程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抗浮设计水位建议值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1 总体要求 1、本项目工程勘察应对场地地基的稳定性和岩土性质做出工程地质评价,对影响工程建设的相关因素进行调查,包括气象、水文、水系、地质、土质、植被、水利设施的现状,并为施工图设计以及不良地质现象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若本场地红线范围内存在管线分布,应将管线布设情况一并探明。 3、查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的性质、特征、范围、地下水的分布及特性,并应提出对不良地质的治理措施。对取、弃土场位置与条件进行调查。 4、本项目工程勘察、物探应遵循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法规的要求,亦应遵循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5、勘察还应满足设计单位根据本工程特点提出的其它要求。 6、勘察报告内容、深度及格式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应规定,并需审查合格。 实际勘察工作开展前应经发包人现场确认,分别阐述勘察的工作内容,规范条件,根据第 106 页/共 124 页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各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岩土条件复杂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划分工程勘察等级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应内容。勘察作业前,勘察单位应再次向设计单位核实工程的总平面图和工程埋深,防止出现大的偏差,造成返工。勘察作业不能因为赶工期而不做或少做,不能降低勘测质量,勘察成果均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完成,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报告中写明。勘察成果应经专家评审且业主认可后方可提交正式成果。由于勘察不明、勘察有误、勘察不全导致设计或施工出现重大调整的,勘察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4.2 注意事项 1、对建筑物影响较大的不良地质,应详细查明不良工程地质,分析评价不良地质现象等对本工程的影响。遇有不良地质时宜适当增加钻孔。 2、周边有重要构造物或对工程建设有重要影响的建(构)筑物,要做专项勘察,分析与拟建工程的影响。 3、布置钻孔需按技术规范的规定布置,在钻探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情况复杂多变,既定的钻孔布置无法准确了解该区域的地质特征,则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增加钻探孔。孔位布置、数量及孔深要求还需满足《市政工程物察规范》及《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规定。 4、设计过程中如有方案调整或局部地质资料未能满足设计需要等情况发生时,必须再作补充钻孔。 5、 钻孔结束后应做好封孔工作。 五、 勘察技术要求 5.1 项目工作控制要求 1)按该片区相关规划要求、珠海市有关规定及本招标文件,符合各相关勘察规范的要求。 2)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必须达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略)求,并须符合项目所在区域开发建设规划。 3)勘察工作进度和深度应满足设计各阶段的要求,在开展工作前,须提交方案报建设方进行确认。 4)各阶段工作成果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通过。 5.2 勘察任务 5.2.1勘察依据 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略)009 年修订版); 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略)第 107 页/共 124 页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略)016 年版); 5、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6、 《静力触探试验规程》》(YST (略) 7、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 8、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略) 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略) 10、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略) 1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略) 12、 其它相关的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 注:以上规范、标准、规程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5.2.2勘察范围 勘察范围为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及附属工程等。 5.2.3技术要求 1、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建筑物重要性等级为[二]级,勘察应为详细勘察,勘察报告应为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和计算数据,包括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要的计算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2、查明建筑物范围内的各层岩土的类别、结构、厚度、坡度、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对地基的稳定性、承载力、均匀性等做出评价。 3、判定地基岩土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带来的影响并提出防治建议,如有不良地质现象,应查明其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供评价及防治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和防治方案。 4、确定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地震烈度、岩土地震稳定性、场地特征周期、冻土深度等,分析预测地震效应;场地与地基应判别液化,并确定液化等级、液化程度和提出处理方案;确定地段类别。 5、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提供可选的建筑基础方案建议;如有不良地质作用,则对其防治等提出建议;提供地基基础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提出对地基基础设计与施工的特殊要求等;由于地面堆载较大,如需地基处理,应提供岩土加固与改良的方法、范围及深度并提供地基处理的有关参数。 6、查明地下水埋藏情况、变化幅度和规律,提供地层渗透性,判定地下水及环境水对 7、查明场地内有无洞穴、河道、孤石、老基础等。 8、提供基坑开挖的边坡和支护方案及计算参数。 第 108 页/共 124 页9、要求勘探孔深度:要求勘探孔深度:采用桩基础时,要求一般勘测孔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 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 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 5m;控制性勘察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要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5.2.4 勘查成果要求 所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略))以及相关国内规范、规程、标准的有关要求。 1、 工程地质说明书 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序言:项目概况,勘察工作的目的、依据,起迄时间,完成的工作项目与工作量,主要工作方法。 (2)自然地理条件:线路地形地貌,气象、水系等自然特征。 场区地质条件: 1)地层岩性:时代、成因类型、岩性及分布范围。 2)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分区:工程地质单元分区依据和分区评述。 3)地层分层描述:岩土分层及特征、土石工程分级。 4)区域地质构造与地震:形态特征、性质分布规律;地震危险性评价。 5)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类型、赋存条件,水文地质单元划分,各单元主要特征,水质特征及侵蚀性评价,含水层渗透系数,并提出防治方案和建议。 6)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类型、分布,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 (3)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统计指标及参数建议值。 (4)工程地质条件评价: 主要不良地质现象的评述,建筑场地类别及场地稳定性评述;桩基持力层分析与评价,持力层、嵌岩深度建议,桩型建议、沉(成)桩可能性分析,桩基设计参数建议。 (5)结论与建议。 2、图表 (1)工程地质钻孔平面图(比例:1:****),提供资料坐标系统为珠海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为 **** 国家高程系统; (2) 工程地质纵断面图(比例:1:****,垂直 1:500);及横断面图; (3)勘探点的位置图; (4)地质剖面图; (5) 钻孔地质柱状图; (6)岩、土层指标试验成果及汇总成果表; 第 109 页/共 124 页(7) 岩土物理力学实验成果图; (8)压缩实验数据表; (9)提供各岩土层桩的极限侧摩阻力和极限端承载力; (10)计算沉降所需的有关数据,如 E-P 曲线等; (11)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成果汇总表,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成果统计表; (12)重要的地质现象、不良地质条件及勘察成果摄影资料;岩芯彩色数码照片; (13)根据不同的结构形式分别提供地基土物理性质指标表、地基土力学性质指标(包括回弹指数、压缩系数、水平、竖向渗透系数、内摩擦角、粘聚力等)及设计参数表(包括直剪、三轴剪、无侧限抗压强度、原位试验、波速试验及设计参数等);如遇到淤泥软土层,建议采用十字板试验代替标贯试验。 (14)规范指定的其他专用性文件、工程勘察水质分析报告等; (15)提供勘察、物探探测综合说明书及电子文件。 六、 勘测成果提交数量及时间 6.1成果文件提交数量 1、勘察单位须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 2、勘察成果文件提交的数量需满足业主及合同约定要求。 3、勘察单位最后需在业主勘察管理平台上传成果文件及相关过程资料。 注:勘察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电子版资料。电子版成果文件的说明需提供 DOC 格式文件、表格需提供 Excel 格式文件、图纸需提供 CAD 格式文件。 6.2成果提交时间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交勘测成果,并应满足设计进度要求。 测量及勘察要求中其余未尽事宜均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略))等标准执行。 进度应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出正式报告,期间按要求时间分阶段提供中间资料。 7、勘察工作量布置及附图表 根据方案阶段图纸,本项目建筑物性质及堪孔总平均进尺,列表如下: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平面尺寸(长×宽)m 高度及层数 结构类型 地下室深度 单柱最大内力 (KN) 估计基础埋深(m) (相对±0.00) 基础形式 勘探孔平均总进尺(m) 独立基础 桩基础 第 110 页/共 124 页1 1#仓库 72×156m 22.3m 地上 2 层 钢筋砼框架结构 - (略) 2 2#仓库 72×192m 32.8m 地上 3 层 钢筋砼框架结构 - (略) 3 3#仓库 72×204m 32.8m 地上 3 层 钢筋砼框架结构 - (略) 4 4#企业总部 55.8×33.6m 92.7m 地上 22层;地下 1层 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 -5.5m (略) √ 5 5#通关服务中心 50×15m 10m 地上 2 层 钢筋砼框架结构 - (略) 6 6#仓库 72×50m 11.8m 地上 1 层 轻型门式刚架结构 - 800 -2.000 √ 7 平台 坡道 详平面 22.3m, 地上 2 层 钢筋砼框架结构 - (略)00 √ 8 预留海关查验设施 18×38.8m 5m 地上 1 层 钢筋砼框架结构 - (略) 9 附属用房 详平面 3.6m 地上 1 层 钢筋砼框架结构 (略) 合计 第 111 页/共 124 页粤港澳物流园项目 设计任务书 珠海市汇畅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年 05 月 第 112 页/共 124 页一.项目简介 1、 项目名称:粤港澳物流园项目 2、 项目位置:本项目位于珠海市贺州新区港珠澳大桥桥头堡,东侧临广珠西线高速(高速出入口位于洪湾大道与红联二路交叉路口西南侧),西南侧临洪湾大道;北侧现状为裕联围村; 3、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 (略).26平方米; 4、 总用地面积 (略).36(含扩增面积); 5、 分期情况:两期建设;一期:海关查验、海关办公、海关宿舍、企业办公、普通仓库、监管仓库;二期:监管仓库、企业办公;(注: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 用地性质:口岸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 H93+W 7、 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二.设计条件 1.规划条件及业主要求 序号 项 目 设计要点 1 建设类别 报规、设计标准:丙二类仓库、办公楼 2 建筑密度 ≤60% 3 建筑容积率 ≥1.5(建筑层高≥8 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双层计容,以地方规定为准)。 4 绿地率 ≥10% 5 退让距离及间距 退距以当地下发规划要求为准 间距满足《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 113 页/共 124 页6 建筑限高 塔楼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米 7 出入口设置 根据周边情况,项目基地车行出入口适合设置在洪湾大道及红联二路一侧 8 拟建单体、配套设施及功能区域 监管及保税仓储(丙二类仓库);非保税仓储(丙二类仓库);配套办公; 海关查验区;查验监管区;港澳车检区 预留港澳车卡口 9 公共配套设施 10千伏开关站1处 10 停车位 满足通关及当地规划要求 11 海绵城市 满足当地规划要求 12 装配率/BIM 满足当地规划要求 13 绿色建筑 满足当地规划要求 15 地灾等特殊要求 满足当地规划要求 三.工作任务 1. 项目方案设计要求 建设集中通关片区,包括园区围网、进出卡口、卡口缓冲区、轮候停车场、卡口附属楼、车辆甩挂区、海关查验平台、货物暂扣仓、消杀中心、检疫处理房、组合移动式 X光机组、海关服务大楼、海关员工宿舍等海关监管配套用房。 ①建设国际贸易分拨园区围网和卡口。包括园区围网、进出卡口、卡口缓冲区、卡口附属楼等。 ②建设海关监管配套用房,为海关在围网外驻点办公提供配套用房。 ⑤建设产业综合配套服务用房,在海关围网区外,建设含企业办公、配套餐饮、员工宿舍等功能的服务用房。 第 114 页/共 124 页2. 方案设计总体布局要求: 项目总体布局、方案设计及交通市政等方面应于该片区城市设计、周边用地等进行协调统筹;提倡建筑方向与街道方向平行;办公大楼鼓励使用简洁规则形态的塔楼,同时鼓励塔楼在顶部形式上适度创新,形成经典天际线。 ①.建筑形态设计要求: 物流建筑整体应突出现代物流园区风貌,符合物流业务需要和有利于组织仓储作业。 办公建筑整体应突出现代滨海城市风貌,建筑立面玻璃/非玻璃的比例建议不超过 70/30;不宜使用反射率超过 20%的玻璃幕墙;鼓励外立面通过百叶窗或其他遮阳设施。 ②.疫情管理要求: 应根据跨境货物运输疫情防控要求,设置港澳车辆专用出入口和专用的消毒接驳场地,针对目前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港澳车辆流转划定专用区域,规定港澳车司机的活动范围和专用洗手间。 ③.交通及消防要求: 地块至少设置 3 个场地机动车入口。 停车出入口坡道不宜独立设置于场地内,应结合建筑造型整体设计,以最小的宽度和高度占用建筑外墙。 本宗地内的消防和交通组织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地块出入口应满足相关规范对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及其他交通设施安全距离的要求;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在项目用地红线内解决。 ④.海关监管要求: 设置在本区域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区域,需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 185号—****) 》等相关规范要求。 ⑤.智慧建造与智慧建筑要求: 基于口岸作业区的功能及其通关模式的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监管作业场所建设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需采用智慧信息化应用和管理系统,包括数字化使用平台、智能交互、智能卡口设备、电子关锁等模块,并于海关信息平台对接,特此需预留相关配套建筑。 第 115 页/共 124 页⑥.其它要求: 本次方案评选为一期工程设计方案,但需要结合本项目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市政配套、周边用地性质、园区内交通组织、未来鹤州发展方向等众多因数进行综合设计规划。 方案设计必须功能齐全,并需结合实际情况,遵循方案的合理性、综合性、前瞻性、科学性、先进性(不限于建筑、设备、智能化等)及经济性等原则。 3. 设计专业范围 主要包括总图、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消防、(装配、绿建、海绵、人防)等全专业设计 2.总体设计 包括园区总平面图、园区竖向布置图、园区道路交通图及道路详图、园区绿化图、园区鸟瞰效果图。 3.单体设计 3.1 建筑设计:主要包括园区内所有丙二类仓库、办公用房等单体的设计及效果图。 3.2 结构设计:含库内地坪及卸货场地地基处理设计。 3.3 给排水设计:含给水、中水、雨水、污水及消防系统设计。 3.4 电气专业设计:含变压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电气消防(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电 气火灾探测系统、消防电源监测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等。 3.5 通风设计:通风防排烟及空调设计。 3.6 本工程人防设计内容:以政府批复为准; 3.7弱电智能化系统:电子围栏周界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通信及信息网络系统、电梯五方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门禁系统、停车管理、数据机房工程等。 4.主要使用功能要求 编号 工程名称 功能描述 备 注 第 116 页/共 124 页1 库房 丙 2 仓库,净高 8-9米 3 海关办公楼 功能:海关办公、企业办公及住宿,餐厅 5 门卫 园区主次出入口分别设置门卫室及门岗,消控室可与主门卫室结合设置。 6 设备用房 包括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 备 注:上述功能等仅供参照,最终应以甲方批准的方案为准。 四.设计阶段与设计周期要求 1.设计阶段 包括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2.设计周期要求 方案设计:下达设计指令 5天内;至少提交一次中间成果,成果质量满足获取工程规证要求。 施工图设计:规划方案审批通过且发包人书面指令后 15 天内提交,成果质量满足内审要求;内审完成并提交设计院后 10 天内完成招标版施工图,图纸获取外审意见并完成修改。满足相关报审深度要求。 五.设计依据 1、选址及环境评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报告批文。 2、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用地红线图、地形图等。 3、设计基础资料(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抗震设防烈度等) 4、城市规划、人防、交通等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设计要求 5、国家及当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要求 6、相关规范及技术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略)****年版)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略)《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第 117 页/共 124 页《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略)《无障碍设计规范》(GB (略)《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略)《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_T (略)《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略)《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年版)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略)《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略)《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略)《钢结构设计标准》(GB (略)《钢结构高强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略)《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略)《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略)《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略)《钢结构防火涂料》(GB(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略)****年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略)****年版)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略)《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略)《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略)《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略)第 118 页/共 124 页《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略)《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略)****年版)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程》(GB (略)《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略)《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略)《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略)《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略)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略)《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略)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略)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略)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略)《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略)《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略)《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略)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略)《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略))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 动力 ****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略)《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略)《声环境质量标准》(GB (略)《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略)《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略)第 119 页/共 124 页《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略)《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略)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略). 园区总体要求 1.竖向设计 1.1场地平整标高考虑地块内的土方平衡,并参照周边市政道路标高确定本园区竖向标高。设计出图之前需充分考虑甲方利益,协助甲方确认最终与市政道路的接驳方案。 1.2 竖向设计应注意与周边地块合理衔接,在满足本园区雨污水排放的同时,不得影响周边项目用地;对地表雨水有可能直接流向建筑物时,务必考虑截水措施。 2.出入口 2.1规划条件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位。 2.2周边市政道路具备设置的位置。 2.3园区总平布置适合设置的位置。 2.4确认出入口数量及主出入口、次出入口位置、宽度。 3.其它 3.1绿化要求:满足当地规范要求。 3.2分期开发情况:分两期建设,一期需保证海关正常运营。 3.3供配电要求:满足当地规范要求。 七. 各专业设计 建筑 1.各功能区设置要求:根据方案要求按照总图布置设计仓库、办公楼、设备用房、物业用房等。 2.各单体具体设计根据建筑方案结合市政资料、现场情况、通用仓库标准做法、国家及当地规范标准要求确定。 3.施工图启动之前提供详细开工报告确认 结构 第 120 页/共 124 页1. 结构型式、各层荷载、标准柱网、地坪做法等根据建筑方案结合地勘资料、现场情况、通用仓库标准做法、国家及当地规范标准要求确定。 2. 主要计算参数取值等要求执行国家规范标准。 3.施工图启动之前提供详细开工报告确认 电气 1. 电气负荷、低压配电方式、电缆敷设、用电计量要求、照明系统等具体设计根据建筑方案结合市政资料、现场情况、通用仓库标准做法、国家及当地规范标准要求确定。 2. 施工图启动之前提供详细开工报告确认 给排水 1.供水水源引自市政给水管网,根据市政供水压力确定供水方案。 2.生活用水量、中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排放等具体设计根据建筑方案结合市政资料、现场情况、通用仓库标准做法、国家及当地规范标准要求确定。 3.施工图启动之前提供详细开工报告确认 暖通 1.通风防排烟系统、空调系统等具体设计根据建筑方案结合市政资料、现场情况、通用仓库标准做法、国家及当地规范标准要求确定。 2.施工图启动之前提供详细开工报告确认 八. 设计深度要求 1.方案设计 1.1设计成果深度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年版),同时满足国家及地方对项目方案的深度要求。 1.2 设计说明要求 1.2.1 总平面设计说明:场地现状和周边环境概况;项目说明分期划分;环境与绿化设计分析;道路、出入口、停车场及广场布置和交通分析;总平面无障第 121 页/共 124 页碍设施布置;市政管线、园区管线布置概况及分析;规划场地内原有建筑的利用和保护,古树、名木、植被保护措施;竖向设计说明等。 1.2.2 主要经济设计指标。 1.2.3 关键建造技术问题说明。 1.2.4 建筑方案设计说明:平面布局、功能分析、交通流线;空间构成、立面设计及剖面设计;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及技术; 1.2.5 结构方案设计说明:楼地面活荷载取值,风、雪荷载取值,地震情况及工程地质条件;主体结构体系、基础形式、围护结构体系、人防设计等。 1.2.6 电气系统方案设计说明:应分别对供电电源、变压器及变电室、照明系统、动力系统、防雷与接地等系统设计予以说明。 1.2.7 采暖通风系统方案设计说明:应分别对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系统(如采用高新技术及高性能设备亦需简要说明)、供暖系统等予以说明,简述主要设备布置情况,初估屋面风机系统风机荷载及数量。 1.2.8 给水排水系统方案设计说明:应对该项目水源情况简述;应分别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中水系统(如有必要)、节水措施等予以说明,估算污、废水排水量,雨水量及重现期参数等。 1.2.9 消防控制设计专篇说明:分别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灭火系统、供水方式、防火分区、排烟系统、消防疏散设计考虑等内容予以说明。 1.2.10 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说明:说明采用的规范和标准,详述建筑节能技术要点及技术措施。 1.2.11 智能化及通讯系统方案设计说明:应对项目设计中涉及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话通讯系统、卫星与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系统予以说明。 1.2.12 安全防护系统方案设计说明:应对项目中涉及的门禁系统、电视监视系统、安防通讯系统、安防供电系统予以说明。 1.3 设计图纸要求 1.3.1 园区规划总平面图:总经济技术指标表,单体建筑明细表,标明各类控制线,注明与周边环境、道路的关系,注明园区内各功能分区,注明园区内各单体建筑之间的间距及各单体外轮廓距建筑红线的距离等。 1.3.2 园区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控制点的标高、公共活动场地、建筑室内第 122 页/共 124 页外地坪标高;确定道路、场地排水方向和坡度;标明挡土墙、台阶、护坡、月台等设施的位置、长度、宽度和高度等尺寸。 1.3.3 园区道路交通规划图:标明园区人、车交通流线的组织形式,以及主要出入口;标明园区货运站场、广场、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标明园区道路控制点坐标、道路断面形式以及道路交叉口设计形式。 1.3.5 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标明柱网、柱间支撑、月台等平面布置及尺寸;标明消防疏散口位置、疏散楼梯宽度及疏散距离示意图;防火分区布置图;排水系统、月台及雨棚立面;注明室内地坪、月台与周围地形关系等。 1.3.6 建筑效果图纸: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招标人要求,提供如实反映建筑环境、建筑形态及空间关系的建筑方案鸟瞰、透视等效果图。 1.4 成果文件提交要求: 1.4.1提供正式方案文本册(数量及形式以规划部门要求为准)。 1.4.2提供满足报规要求的设计图纸文件。 1.4.3提供所有相关电子版设计成果文件,AUTOCAD t3文件及字体库和 PDF两种格式。 2.施工图设计 2.1设计成果深度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年版),同时满足国家及地方对项目报建及施工图审查的深度要求。 2.2主要专业要求 2.2.1 总图专业:包括总图设计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竖向设计图、道路布置图、道路总图等。 2.2.2 建筑专业:包括建筑设计说明、各单体建筑及坡道平台的平立剖面图、主要部位节点详图、门窗详图及门窗表、工程做法表、地坪分缝图等。 2.2.3 结构专业:包括结构设计说明、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详图、结构平面布置图、梁柱配筋图、屋面结构及檩条布置图、钢结构节点详图、雨棚布置图等。 2.2.4 给排水专业:包括给排水设计说明、设备及材料表、给排水总平面图、各单体建筑喷淋管道布置平面图、生活给水系统图、污水系统图、雨水系统图、消火栓系统图、喷淋管道系统图等。 第 123 页/共 124 页 2.2.5 暖通专业:包括暖通设计说明、设备及材料表、各单体建筑各层风管平面图等。 2.2.6 电气专业:包括电气设计说明、设备及材料表、照明布置图、干线布置图、消防照明布置图、火灾自动报警布置图、火警联动布置图、屋顶防雷布置图、配电系统图、弱电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等。 2.3 成果文件提交要求: 2.3.1提供全套正式施工蓝图 20套。 2.3.2提供满足报建、消防、环保、节能、施工图审查等各专项申报要求的设计图纸文件。 2.3.3提供所有相关电子版设计成果文件,AUTOCAD t3文件及字体库和 PDF两种格式。 第 124 页/共 124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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