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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C4-02-01地块(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略)
发包方:(略)
承包方:(略)
二0二二年一月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略)
发包人(全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法定注册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23号
承包人(全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法定(略):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33号3幢1-03号
发包人为建设(略)C4-02-01地块(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略)C4-02-01地块(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
工程地点:(略)
工程内容:对食品加工园内128亩土地进行场地平整,平整面积约(略)方量
资金来源:(略)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略)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略)
计划竣工日期: (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自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金额暂定(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捌万陆仟陆佰肆拾柒元贰角玖分 (小写)¥:(略).29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价为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元,暂列金额: /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 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谢海权;职称:二级建造师;身份证号:(略);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渝(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渝建安B((略)。
八、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执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略))及《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略)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填报相应的网络(略)。
2、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略)
九、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略)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略)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略)
十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其中发包方执叁份,承包方执伍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均具(略)。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九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略)。
发包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略)
委托代理人: (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条 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略)同(示范文本)》(GF-****-****)。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略)
1.1.2.3承包人: (略)
1.1.2.6监理人:/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略)
职称: /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专业分包人: /
1.1.2.10专项供应商: /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以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1.1.4.2开工日期: 以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1.1.4.3工期:(略)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略)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略)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略),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略)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略)
(1)发包人按照(略)。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略),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略),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开工前七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贰套及电子文件一份。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略)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并承担违约金伍万元。承包人收到施工图,技术交底后15天内提供优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在每月25日前完成并送发包人现场代表。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叁套(电子文件一套),除通用条款外还包括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包括正版计价软件及加密锁一套供发包人使用。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后七日内。
(5)其他约定: /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略).6.1(2)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略)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略)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略)。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略)。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略))和(或)延误的工期(略)。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略)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略)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略)
(4)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略)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清应缴纳的费用,并配合发包人及时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略)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略)
2.8 其他义务
2.8.1甲方现场代表人员姓名:(略)。
权利与义务:1、协调各参建(略),2、负责组织工程的相关验收以及相关验收资料的完善工作,3、负责参加相关隐蔽工程的收方验收工作,4、负责相关经济资料的签字手续。
2.8.2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人员变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参建单位。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监理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变更及调整需经发包人核定。
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授权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如下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①、质量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略)
②、安全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略)
具体的处罚办法在承包商中标进场后,经发包人、监理和承包商协商后共同确定并由各方遵照执行。所得的经济处罚收入用于奖励质量、安全行为规范较好的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施工人员。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略)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略)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略)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略),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略)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略)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略)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略)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略)
1、承包人入场后7日内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办公场地、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以及招标文件要求为工作方便的免费提供交通运输等。
2、施工进出场道路的修建或保护、交通标志标牌和信号设备的完善弃渣地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向在该项目施工的其他单位免费提供。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承包人为以上提供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格中。
4.2履约担保
是否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
担保形式:(略)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略)
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提交时间:受托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提交到委托人指定账户或提交保函给委托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注:比选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中标人未能按要求或在法定时限内缴纳履约担保金并签订书面合同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略)。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略),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略)。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略)(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略)。
(5)未经发包人和(略),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承(略)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略)
4.11(略)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略)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略)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略)
5.1.2承包人将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承包人负责(略),应在采购前十四日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略),经发包(略)。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略)
5.2.3由发包人提(略),由承包人(略)。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临时设施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内,中标(略),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布置和搭设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具体方案必须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
需要承包人办(略):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是否需临时占地,如有需要,承包人自行办理。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是否需临时占地,如有需要,承包人在投标费率中已自行考虑,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略)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略)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略)
6.4施工设备和(略)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略)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略)
相关费用: (略)
7.2场(略)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在投标费率时自行考虑计入报价,中标后不另计取。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略)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由承包人在投标费率时自行考虑计入报价,中标后不另计取。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略)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略)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略)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略)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2 天内(节假日除外)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由承包人编制,并由承包人承担(略)。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略)
监理人收(略) 2 天内(节假日除外)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总工期、节点工期,关键工序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7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略)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略)
(4)群体工程(略),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略)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略)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略)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略)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50年一遇的自(略)(如台风(略))。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略).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略),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略)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略)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略)
11.6 提前竣工的奖励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略)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略)
12.4暂(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略)间发生在工程、材料(略)人承担。
13.工程质量
增加下列项:
13.1.4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大[****]第34号公告)
(2)《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172号)
(3)《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略)
(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略)
(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和的通知》(渝建发[****]76号)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略)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略)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略)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略),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略),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略),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略)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非业主自身原因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不属于变更范围。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的约定,将被取消的(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略)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略)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略)应(略)。
15.4 变更及新增项目的结算原则
本工程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启动前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1)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费率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2)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费率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项的,可在合理范围内(略)
(3)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及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略)和现行配套文件为依据并进行清单计价,同时参考《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规定进行组价,组价原则为采用预算评审的同期造价信息价格和取费标准编制报价,预算评审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并结合市场行情,按相关规定报送财评。组价后按中标下浮费率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后,并经审计认定后作为结算综合单价。
(4)变更工程量(略)(CQJJGZ-****)、《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略))的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
15.8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比选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 / 天,分别将相关(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略),发包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略),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略)。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略)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略)/ 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略)/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 /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略)。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略)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略)
施工期内因人工、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在整个施工期间,发包人不调整任何价格。工程中主要材料水泥、钢材、锯材、特细沙、卵石、碎石、商品砼、沥青砼8种材料价格若涉及到材料价格调整时将按照招标时潼南区委、区政府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略)
17.3工程进度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
当承包人完成总工程量造价的40%时,根据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于收到报表或工程款支付申请后的一月内按照审核工程量造价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表,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至累计完成工程量造价的40%;审计报告出来后,一年内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一周内付清(所有延迟支付(略))。
17.4质(略)
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作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付清(不计息)。
17.5竣工结算
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措施费+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价款结算金额+暂定招标部分按实结算金额+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它费用+材料调差。
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中标单价实行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以承包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依据,乘以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略)《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计量规则和潼南区关于土石方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经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审核的的工程量,作为该子项的结算合价。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合价累计相加,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2、措施费:
(1)施工组织措施费
按预算评审相关要求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略)规定执行。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按预算评审(略)。
3、暂定招标部分按实结算金额
(1)本工程材料采用暂估价格招标的,结算时则按相关规定报送财评,最终以财政评审审核后的材料价格进行结算。
(2)本工程采用暂列金额的,结算时按设计变更结算原则执行。
4、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执行。
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略)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6、合同约定费用:
①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略)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略)
②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费用。
7.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2.若政府审计部门不审定,则以加入审计部门库里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确认。
18.竣工验收
18.2竣(略)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档案馆验收合格的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4套(技术资料原件2套),电子文档2套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略)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略)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略)
18.6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略),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略),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略)。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略)费用,直至监理人(略)。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为准。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略)。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保险,保险费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以计入总价。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略)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略)
不可抗力范围约定: 战争动乱、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 。
21.3不可抗力后(略)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略).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略)起诉。
25. 其他
25.1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制度。
25.2发包人保留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权利。
25.3合同附则
甲乙双方就招标文件约定以外的以下事宜协商一致,作为本合同的附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乙方承诺严格执行市、区两级住房与城乡建委发布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若因违反相(略),在应承担的处罚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经济责任)基础上,甲方给予乙方每次2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该项费用形成签证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2)乙方应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标准化项目部、裸土覆盖、雾炮除尘、洒水车降尘、自建洗车池及配备冲洗设施等措施。甲方对乙方实施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按实收方,结算阶段审(略),若大于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5号),则全费用土石方单价不调整,其他单位工程按照合同前述条款办理;若小于则按审计审定的按实收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相应的调整全费用土石方单价及其他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3)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土石方工程作业管理制度(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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