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单位报来《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市****公司拟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比6.67%),在**市**区产业园狮塘路28号1厂房104( 东经113度32分51.712秒,北纬24度53分31.405秒),建设年产车架20000套/年、内门架20000套/年、外门架20000套/年、货叉架20000套/年、挡货架20000套/年、其他车辆机械零部件20000套/年项目。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包括金属板材、焊丝、树脂粉末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焊机、抛丸机、大旋风喷房、粉末固化炉等,项目劳动定员4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本项目已****改革局**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307-440204-04-01-763125)。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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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