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23〕75号)

审批
广东-韶关-浈江区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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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表日期:2023-10-24 16:11

**市****公司:

你单位报来《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市****公司拟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比6.67%),在**市**区产业园狮塘路28号1厂房104( 东经113度32分51.712秒,北纬24度53分31.405秒),建设年产车架20000套/年、内门架20000套/年、外门架20000套/年、货叉架20000套/年、挡货架20000套/年、其他车辆机械零部件20000套/年项目。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包括金属板材、焊丝、树脂粉末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焊机、抛丸机、大旋风喷房、粉末固化炉等,项目劳动定员4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本项目已****改革局**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307-440204-04-01-763125)。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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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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