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生成日期:2024-03-19 |
| 青生发〔2024〕30号 | 关键字:|
| 厅办公室 | 发布机构:
青生发〔2024〕30号
****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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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办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的请示》(石油青质安〔2024〕8号)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单位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青环辐证〔06015〕)从**省****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豫环辐证〔06037〕)转让购置总活度7.21E+9Bq的碘131(13罐,15mci/罐),总活度1.85E+10Bq的碘131(50罐,10mci/罐),总活度1.258E+11Bq的碘131(34罐,100mci/罐),频次为6次/6个月,用于生产测井,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二、购置转入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在你单位放射源库安全存放和分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分装、运输、使用,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扩散污染。对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及时收集暂存于源库,经包装后集中送有资质单位收贮。
三、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等环节安全防护措施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各项要求,切实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利用各环节安全管理,杜绝辐射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完善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分装、使用等场所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贮存、分装、使用等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辐射防护警示标识,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照射。
四、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使用相关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源和开放型同位素分装、使用场所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封存现场并向我厅报告。
五、2025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提交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应包括2024年度放射性同位素购置转入和使用消耗情况及分装和测井工作现场放射性水平监测情况报告。
****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