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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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

近期我局接到反映,部****政府采购时,以是否协议供应商为由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规定,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市直原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已经届满,不再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为由限制****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于已经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按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执行。对于集采目录以内目前不具备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体系,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三、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向我们反映有关问题线索。

举报受理电话:0715-****640

举报受理邮箱:****16166@qq.com

举报受理地址:**市**大道45号****13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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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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