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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发布单位: | **** |
| 发布日期: | 2024-01-04 | 所属主题: | 市政函 |
市政函〔2024〕2号
****政府:
你县《关于划分**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发〔2023〕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提出的**县“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详见附件)。
二、你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尽快完成水源地环境整治和规范化建设,确保水源环境安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与规划开采区、采矿权重叠的,要做好避让、协调、补偿等工作。
三、****环境局、市水利局、******局要按照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政府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