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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
| 41898.69万元 | 成交日期2024-12-31 | |
| 机构名称: **** | 联系人: 李经理 / 联系电话: 139****8838 | ||
| 项目负责人: 吴经理 / 联系电话: 吴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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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项目 | ||
| **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 - | ||
|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 ||
| 用于****生产****公司。 | ||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51% | |
| 2024-11-19 | 披露期满日期2024-12-27 | |
| **** | |||
| - | |||
| 95000万元(人民币) | |||
| - | |||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及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润滑油销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机械设备租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煤炭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 |||
| ****国资委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集团有限公司 | ||
| ****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 ****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第10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 1.本项目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截止2024年3月31日,融资方及其下属****公司(下称“林华煤矿”)、******公司(下称“****煤矿”)对融资****集团****公司及关联方的债务余额为25.16亿元,投资方需在《增资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持股比例承担相应借款并将相关款项直****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不低于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应承担债务金额的履约保函;固定资产抵押:资产权属人为意向方或意向方控股法人股东的固定资产抵押(抵押金额为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应承担债务金额,需经原股东评估认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低于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应承担债务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信息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3.本项目涉及职工安置,《能发公司股权重组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置于北交所备查。 4.林华煤矿有7宗土地使用权、****煤矿有2宗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中,截止信息披露日尚未取得土地权证。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根据融资方的安排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授权委托书及保密承诺函(北交所领取)后,方可查阅融****交易所(下称“北交所”)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意向投资方需配合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 5.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备查文件****交易所指定账户。 6.其他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 |||
| 1.意向投资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时间超过5年****公司****公司(以营业执照标注的成立日期为准)。 2.本次增资不接受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增资。 3.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需从事煤炭、电力、页岩气开采、煤层气开发等行业(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准)。 4.意向投资方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含)人民币,实缴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需2023年度审计报告)。 5.本次增资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亦不接受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投资。 6.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联方定义:意向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归属意向投资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 |||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8000 | ||
| - | 交纳截止时间2024-12-27 | ||
| 竞争性谈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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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式 | 公开增资 |
| 41898.69 | 成交日期2024-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