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2日,****政府委托的**市以《关于**市2024年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宜〔2024〕58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552公顷(2.328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山口乡山口镇村范围内,**还建点,南至杨家圩路,西至幼儿园,北至幼儿园。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1552公顷(2.328亩),其中:农用地0.0026公顷(0.039亩),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1526公顷(2.289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地块一征收山口乡山口镇村集体所有土地0.1552公顷(2.328亩),其中:农用地0.0026公顷(0.039亩),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1526公顷(2.289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观政征〔2024〕10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将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24〕4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范围。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5年4月8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安****建设局(地址:**区环**路99****办公室;联系电话:0556-****293)。安****建设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山口乡,山口镇村范围内,采用山口乡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沈**,联系方式:0556-****913。
附件:**市2024年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位置示意图
**市****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