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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21MA6T128W8W | 建设单位法人:巴桑 |
| 边巴次仁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县 |
| **市**县甘丹曲果镇甘丹曲果村 |
| 固废回收利用制造新型环保砖项目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21-C3021-水泥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县 **自治区****县 |
| 经度:91.266389 纬度: 29.91527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7-28 |
| 拉环评审〔2023〕78号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1-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20 |
| 86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21MA6T128W8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91MA6TE3ED4B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91MA6TE3ED4B | 竣工时间:2024-03-01 |
| 2024-03-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6-01 |
| 2024-12-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2135jPrw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豆石(粒径1.0-2.0cm)、米石(粒径0.5-1.0cm)及砂(粒径0.1-0.5cm)各2.5万吨/年;生产环保砌砖100万块/年,泡沫砖5万m3/a。 | 实际建设情况:豆石(粒径1.0-2.0cm)、米石(粒径0.5-1.0cm)及砂(粒径0.1-0.5cm)各2.0万吨/年;生产环保砌砖90万块/年,泡沫砖4.0万m3/a。 |
| 因建材市场低迷,实际规模减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环保砌砖主要以再生骨料、泥沙、水泥等为原料生产环保砌砖;以聚苯颗粒为发泡剂生产泡沫砖。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环保砌砖主要以再生骨料、泥沙、水泥等为原料生产环保砌砖;以聚苯颗粒为发泡剂生产泡沫砖。 |
| 项目属未批先建,项目验收阶段生产工艺与环评阶段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建防渗旱厕(有效容积60.0立方米)收集,委托**县环卫部门采用吸污车定期清运处置,洗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洗砂,洗车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分离处理后回用于制砖,厂内初期雨水设排水沟收集后汇入制砖区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内洒水降尘等,运营期各类污、废水均不外排。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按照《**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项目原料堆场及成品堆场除进出口外四周采用彩钢结构围挡,围挡高度2.5米,堆料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高度;围挡上方安装喷雾降尘设施,间距不得大于20米;厂区配备移动式雾炮机,卸料时采用雾炮机对卸料区域进行喷雾降尘;输送带加罩砂石料密闭输送,洗砂生产线颚式破碎机、筛分机等生产设施上加装喷雾除尘设施;生产厂区及运输道路进行硬化,厂区道路设置洒水设施进行洒水降尘,并定期清扫路面保持整洁;泡沫砖及环保砌砖生产线在进料口设置自动喷雾装置洒水降尘,生产设备置于封闭厂房内;水泥筒仓和石粉筒仓顶部安装脉冲式除尘器(共3台),筒仓废气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排放;蒸汽发生器燃油废气经过设备自带的水冷系统冷吸收后无组织排放。洗砂区堆场扬尘、运输扬尘以及生产废气等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制砖区粉料筒仓废气、生产废气等应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噪声设备,安装设备时通过加装减震器或减震垫块等做好基础减震措施;加强管理,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同时确保环保措施发挥最佳有效的功能;定期检修机械,做好机械润滑,保证其运行状况良好。运营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运营期员工生活垃圾设垃圾分类收集桶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沉淀池泥沙脱水后用于厂内环保砌砖生产,剩余部****砖厂综合利用;废砖坯等破碎后回用于生产;人工除杂从建筑垃圾中分离出来的废钢筋、木块、塑料等,可回收部分收集后外售,不可回收利用部分运往****填埋场处置;运营期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少量废润滑油收集后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外运集中处置。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应的标准;危废暂存间的设置以及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和监测,并报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建设单位应留存施工期环保工程施工时的影像资料,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加强机械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水污染防治措施: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②洗砂废水收集池中的污泥采用污泥泵输送至沉淀罐经压滤机压滤处理;洗砂脱水废水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③洗车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分离处理后回用于制砖; ④在堆料场、生产区四周以及厂区道路周边设置排水沟,初期雨水通过排水沟进入制砖区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①原料堆场、成品堆场采用密目网遮盖,并在部分区域设置围挡;堆场区设置洒水降尘喷雾设施,定期喷淋降尘;项目区冬季气温低,常规喷雾系统易冻损,建设单位选用抗冻能力更强的洒水降尘喷雾设施。 ②厂区配备洒水车,采用洒水车定期洒水降尘,保持原料湿度降低扬尘产生; ③厂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处理或铺设石子,并在沿线安装喷雾降尘设备; ④输送带全部加罩,减少物料输送过程中风力起尘。 ⑤泡沫砖生产线、环保砌砖生产线均布置在封闭厂房内;粉状材料(水泥、石粉)均采用筒仓储存,筒仓顶部安装脉冲式除尘器; ⑥搅拌机采用密闭形式,并加水搅拌;蒸汽发生器燃油废气经过设备自带的水冷系统冷吸收后无组织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①生产设备采取加装减震垫等减震措施; ②泡沫砖及环保砌砖生产线布置在封闭厂房内; ③洗砂生产线等露天设备布置在远离村庄居民区的厂区北侧。 ④定期维护保养生产设备。 (4)固体废物治理措施:①生活垃圾设垃圾分类收集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②沉淀池泥沙脱水后的泥饼用于厂内环保砌砖生产,剩余部****砖厂综合利用;废砖坯经制砂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洗车区泥沙经砂石分离机分离后用于制砖。 ③人工除杂从建筑垃圾中分离出来的废钢筋、木块、塑料等,可回收部分收集后外售,不可回收利用部分运往****填埋场处置; ④生产设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等由维护人员带离厂区,不在厂区暂存。 (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环境风险小,已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照要求对生产厂房地面、沉淀池等采取防渗措施;定期对机械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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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洗砂废水处理系统 | / | 洗砂废水收集池中的污泥采用污泥泵输送至沉淀罐经压滤机压滤处理;洗砂脱水废水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 / | |
| 2 | 三级沉淀池 | / | 在堆料场、生产区四周以及厂区道路周边设置排水沟,初期雨水通过排水沟进入制砖区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 | / | |
| 3 | 化粪池 | /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 / |
| 1 | 洒水降尘喷雾设施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原料堆场、成品堆场采用密目网遮盖,并在部分区域设置围挡;堆场区设置洒水降尘喷雾设施,定期喷淋降尘;项目区冬季气温低,常规喷雾系统易冻损,建设单位选用抗冻能力更强的洒水降尘喷雾设施。沫砖生产线、环保砌砖生产线均布置在封闭厂房内;粉状材料(水泥、石粉)均采用筒仓储存,筒仓顶部安装脉冲式除尘器。 | 监测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连续监测两天,每天三次 |
| 1 | 封闭厂房,设备安装减震垫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 泡沫砖生产线和环保砌砖生产线所有生产设备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 | 监测厂界四周噪声,连续监测两天,昼间夜间各一次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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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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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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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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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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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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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