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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省**市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乡村公共服务提升‘一老一小’数字安全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区**中路59号
被投诉人1:****政府****办事处
地址:**省**市高埂街道民主路2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市**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1栋4楼
四、基本情况
投****人民政府****办事处委托****就“**省**市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乡村公共服务提升‘一老一小’数字安全屋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8****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
投诉事项2: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投诉事项3: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1、3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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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