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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提交的**桂山石业建筑用石加工生产线优化改造项目节能报告及请予审批请示我单位已收悉。****受我局委托组织开展该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工作,出具了节能评审报告。根据《**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具体要求,经我局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规范,对项目用能总量及对所在地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影响做了明确分析,对项目建设采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均进行了评价,提出了合理的节能措施和节能建议,符合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要求。
二、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我局原则同意《**桂山石业建筑用石加工生产线优化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报批稿)》。该项目建设地点:****市**天平镇回龙村格木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码:****。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为:项目根据矿山开采实际情况,在原基础上拟技改优化生产工艺和改造污水循环使用处理线,新增主要设备有挖掘机5台、矿用车10台、棒磨机1台、振筛3台、水泵8台、水罐4个、压滤机3台、传输皮带9条等。
三、项目建成达产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9208.71吨标准煤(当量值)/15561.43吨标准煤(等价值),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4804.18吨标准煤(当量值)/7424.25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消耗能源为电力、柴油,其中,年消耗外购电量不超过3779.13万千瓦时,折合4644.55吨标准煤(当量值)/10997.27吨标准煤(等价值);年消费柴油不超过3132.36吨,折合4564.16吨标准煤;建筑用砂岩开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0.678千克标准煤/吨,优于所选参照企业采用类似矿山开采工艺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平均值0.719千克标准煤/吨;碎石骨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571千克标准煤/吨,优于所选参照企业采用类似碎石骨料生产工艺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平均值0.6964千克标准煤/吨;水洗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6078千克标准煤/吨,优于所选参照企业采用类似水洗砂生产工艺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平均值0.697千克标准煤/吨。项目新增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1.5837吨标准煤/万元。
四、建设单位要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和工艺。项目建设阶段中要积极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落实好各项节能措施,要完善工序、主要用能设备的节能分析。
(二)切实加强用能管理。项目建成运行后,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要求,建立完善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采用合理监测方法,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
(三)项目在投入使用过程中,要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进行监测和运行效率分析,保证主要用能设备高效运行;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系统优化、运行管理等方面加强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的应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下阶段工作中依据本审查意见以及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项目建成投产后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备案。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向我局提出节能审查变更申请。
七、我局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信息化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