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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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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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5-03-11 14: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遏制非法转让行为发生,防止国有自然**资产流失。根据《**省矿产**监督管理办法》《******厅关于印发**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工程以及房屋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临时用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以下简称“砂石土**”),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海)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除本项目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外剩余的砂石土**。

以下砂石土不属于本办法处置范围:

****机关或司法部门罚没的涉案砂石土;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及航道工程建设维护产生的疏浚物,经评估不具备销售价值的。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开挖山体、挖掘**整场地所产生的砂石土是矿产**,属于国家所有。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

(二)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土**;

(三)将工程采出的砂石土**抵扣工程款;

(四)违法处置砂石土**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砂石土**处置工作可委托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处置机构”)具体承办,相关业务部门予以指导。

项目地块规划标高以上存在砂石土**的,****中心作为处置主体,由受委托的处置机构承担具体处置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储量评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处置机构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砂石土**方量并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本项目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

因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地质复杂等因素导致项目剩余砂石土**方量发生变化,必要时可进行二次评估。

区**生态局应当组织专家审查评估报告。

第七条 价格评估。砂石土**价格评估应区分处于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和经过开采、采选后的矿产品。

区**生态局每年应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砂石土**价格评估工作,确定当年度砂石土**出让基准价。

成分复杂、不适合采用基准价的,由处置机构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项目进行评估后出具参考价格。

第八条 集中管理。处置机构应根据评估报告,统筹砂石土**分布与供需情况,在收储地块中合理布局堆场。

处置机构每月定期公开发布堆场存量信息,结**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做好堆场规范化管理,指导项目业主将需要进入堆场管理的砂石土**运至指定堆场。

第九条 管理费用。砂石土**管理费按是否进入堆场管理分类、分级设置。

进入堆场管理的按出让**总量分段累计收取,出让方量3万方(不含)以下的,每方收取11元;3万方-20万方(不含),每方收取7元;20万方及以上的,每方收取3元。

未进入堆场管理的,按每方3元收取处置管理费用。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条 确定底价。砂石土**出让底价由砂石土**评估价格与处置成本组成。

评估价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处置成本包括砂石土**储量估算、价值评估、处置方案编制费用和砂石土**管理费。

第十一条 编制方案。处置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出让底价等,编制砂石土**处置方案,由****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开出让。处置机构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将砂石土**纳入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第十三条 收益管理。砂石土**处****财政国库,按“收支两条线”原则支出处置成本。

处置成本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管理,由处置机构提出申请,区**生态局负责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将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列入项目建设总投资,纳入财政决算范畴。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场地平整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按照《****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建〔2020〕6号)执行。

第十六条 涉及保密、军事、特殊性工程项目剩余的砂石土**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砂石土**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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