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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场乡石****基地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牛场乡石****基地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牛场乡石****基地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晋吉北路66号附30号1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磋商小组成员中采购人代表为非采购人本单位人员。 质疑事项2:根据评审结果公示内容,001号评委在主观分评审中出现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1)根据**省公共**交易云于2024年12月27****政府办公厅于关于印发《**省公共**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16号),此文件针对的是**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交易。根据“通知”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项目发起方需要选派代表参加评标评审的,应当选派本单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事实依据:(2)根据评审结果公示《主观分汇总表》内容所示,001号评委除了对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弘****公司打分偏高外,对其它供应商均打低分。例如002****公司(****)主观评分为29分,001号评委却打出了18分的低分,分差有11分;002号评委对******公司主观评分为27分,001号评委却打出了夸张的8分,分差足有19分。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是根据同一份采购文件要求编制,评审小组也是根据同一份标准来进行打分,就算每个评委对项目理解不一样,但也绝不可能出现这种“夸张”的分差。因此,我公司认为001号评委在主观分评审中出现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依据(一):****办公厅于关于印发《**省公共**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16号)第二十五条 依据(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依据(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法律依据(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六):《****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请求:(一)针对未按《**省公共**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16号)要求选派非本单位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加项目评审,请对此事进行说明并进行处理。 (二)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001号评委在主观分评审中出现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进行说明并进行处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我公司于2025年03月14日17:29****公司****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牛场乡石****基地项目》(标包编号****001)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做如下回复: 质疑事项1:磋商小组成员中采购人代表为非采购人本单位人员。 质疑事项1回复: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占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规定组成;同时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第26号令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委员会成员;磋商小组成员中采购人代表为采购人聘用的专业人员,并具有合法的授权文件,明确了其在磋商中的权限与责任。与贵公司所诉的 “ 《**省公共**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16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项目发起方需要选派代表参加评标评审的,应当选派本单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并不冲突。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根据评审结果公示内容,001号评委在主观分评审中出现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质疑事项2回复:本项目已于2025年3月11日****交易中心已进行线上开评标,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包含价格分、主观分及客观分;专家评标室相互独立,各位专家通过评标系统进行独立评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未违反法律法规。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综上,贵公司质疑不成立。如贵公司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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