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老味道柴火铁锅炖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审批
内蒙古-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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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4-15 发布日期: 2025-04-15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04-15 16:27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额市监拉二所罚〔2025〕6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丹丹牌红油郫县豆瓣酱1箱(共8瓶);
2、罚款伍仟贰佰元整。
额****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84MA0Q203B0J

住所(住址):**市金鹊小区一期1号楼1号门市

经营者:赵洪霞 身份证号码:232321********3526

经查: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后厨加工储藏间内货架下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8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丹丹牌红油郫县豆瓣酱1箱(共8瓶),未**使用,已超过保质期。该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对以上食品进行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额市监拉二所强制〔2025〕6号)。执法人员已拍照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过程视频记录。

经调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购进了超过保质期的丹丹牌红油郫县豆瓣酱2箱(共16瓶),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时购进后在保质期内使用了1箱(共8瓶),但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已经使用的豆瓣酱是在保质期内使用的,剩余的1箱(共8瓶)从未使用制作过食品且均被扣押,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对外销售,只供店内后厨使用。无违法所得。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价为75元,销售价为76元,货值金额共计76元。至现场检查时,负责人并未发现后厨加工储藏间内货架下存放的超过保质期的豆瓣酱1箱(共8瓶),存放在后厨加工储藏间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可能被继续使用,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3、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使用证据提取单提取),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一份,证明了产品来源及进货数量情况。

5、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和对进货商相关资质查验情况。

6、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7、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实际进货数量与经营情况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

本局于2025年4月7日向****送达了额市监拉二所罚告〔202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受市场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对外销售及使用,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丹丹牌红油郫县豆瓣酱1箱(共8瓶);

2、罚款伍仟贰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银行****公司**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60********2196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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