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年产500吨三文鱼养殖项目涉沁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函》(沁云翔办字〔2025〕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和运行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鱼池等允许过洪水,项目单位应加强管理,做好度汛方案及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完善抢避措施,加强监****水库的调度联系,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水库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水库防洪调度水量预将≥470m3/s时,应及时将所有临时可移动建筑物拆除并移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等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项目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项目建设位于河道管理范围,项目单位对自身人员、财产防洪安全负责。
四、****水文站下游约3.5km处。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了解当地水情信息,对突发的安全事件或发现影响测验安全的隐患及时通报水文监测部门,确保施工和测验安全。
五、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六、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七、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八、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九、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十、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张峰水库防洪调度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年产500吨三文鱼养殖项目涉沁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3月30日
附件
****年产500吨
三文鱼养殖项目涉沁河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1月22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年产500吨三文鱼养殖项目涉沁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水务局、****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海琳水利勘测****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4年12月24日,沁****管理局对本项目核发备案证,项目代码:****。建设规模及内容:总用地面积40000m2,年产三文鱼500t。**标准化成鱼池24351.45m2、沉淀池3951.36m2;管理用房524.92m2、饲料库房1000m2、加工车间1000m2;防冲护岸620m、进水渠680m、排水渠610m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项****水库下游约5.4km沁河右岸,治导线桩号K228+874-K229+444之间。
二、项目区段沁河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工程按河道主槽行洪排涝流量或水位确定保护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规定。
三、同意采用《**、**市境内沁河河道(长263km)治导线规划》成果,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800m3/s。
四、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项目区段20年一遇最大壅水高度为0.09m,壅水长度为699m。经复核,主槽最大过流能力为470m3/s,超过此流量后,鱼池等将过水淹没。
五、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内的鱼池等允许过洪水,项目单位应做好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的调度联系。项目自身安全由项目单位负责。
六、基本同****水库水文站的影响评价。
七、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相关内容。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
九、工程建设和运行涉及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张峰水库防洪调度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十一、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