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14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2025-05-1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年产30万套阀配件及100万套泵端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年产30万套阀配件及100万套泵端盖项目
建设地点:**省**市**区淮高镇医疗健康产业园
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省**市**区淮高镇医疗健康产业园,用地面积9536平方米,投资11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30万套阀配件及100万套泵端盖的生产规模。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生活污水经一体化装置预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循环冷却水排水用于道路抑尘。
3、本项目熔化废气经炉盖与除尘一体化技术处理后通过DA001(15m)排放;压铸废气经半密闭集气罩+软帘收集后通过机械过滤+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1(15m)排放;打磨废气经密闭空间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抛丸废气密闭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DA002(15m)排放。熔化、压铸、打磨、抛丸产生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压铸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及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4、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项目废矿物油、废切削液、过滤残渣、废包装桶、废抹布及废手套、铝灰渣、废布袋、废油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边角料及不合格品、抛丸、打磨废布袋及除尘灰、废模具、废钢丸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水处理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运输及处置工作。
6、建设项目建成后以厂房三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建设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7、本项目建成后颗粒物排放量为0.249t/a(有组织0.109t/a、无组织0.140t/a)、VOCs排放量为0.118t/a(有组织0.043t/a、无组织0.075t/a)。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清淮****公司
编制主持人:郑毅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01********500********320164)
公示期限:2025年5月14日--2025年5月20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6804
公示-****年产30万套阀配件和100万套泵端盖项目.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