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5053002519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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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5-06-06 14:10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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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元 人民币
10,254,067.33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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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603项目F2、F3、F5、G2区围墙道路工程”的

答疑及补遗通知

答疑部分

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就“9603项目F2、F3、F5、G2区围墙道路工程”作出如下答疑及补遗通知:

质疑一、1:为了便于标书编制,能否提供一个具体的开工日期2:招标文件P62技术部分得分(A)中“技术实力”不在评分标准里面,而且没有具体格式,投标文件中是否不用编制3:本项目投标阶段不提供总图,招标文件P267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可以只做文字描述,不提供施工总平面图吗

答:回复1:暂定开工日期为2025年7月10日,实际以监理下达开工令时间为准。

回复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2.1(1)技术部分得分(A)中的“技术实力”不在技术部分评分标准里面,现删除3.2.1(1)技术部分得分(A)中的“技术实力”条款。

回复3:可以。

质疑二、1、专用合同条款13.2.5 条:“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算金额的 0.5‰/天支付违约金。”对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金额较高,且对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没有约定违约金,两者不对等,建议修改上述两个条款中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2、专用合同条款14.2.2 条“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 30 天内。”此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30天过长,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则请修改上述的条款内容为:“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 14 天内。”3、专用合同条款14.2.2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中只约定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而未约定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根据现行的财建【2004】369号文中规定的竣工结算审查期限“造价在5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则请招标人在14.2.2条竣工结算审核期限中增加:“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的期限:30天内”,请回复。4、专用合同条款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在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在概算中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其开支列项在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按合同计价原则计算的工程造价中也未包含此项费用,则请修改此条款为:“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招标公告2.4.17条及投标须知1.3.1.17条、3.2.18.17条、第七章技术标标准和要求6.17条、7.17条“本工程涉及的管线(如雨污水、给水、电力、通信(含军缆)、燃气等和施工现场及周边的建(构)筑物(如道路、如缘石、电缆沟、检查井、路灯等),承包方自行踏勘,承包方在施工时需采取保护措施……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发包方不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此条款内容属于发包人应该提供的施工条件,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且按合同计价原则计算的投标报价的各项费用中均不含此项费用,请建议删除此条款。6、招标公告中2.4.20条及投标须知1.3.1.20条、3.2.18.20条、第七章技术标标准和要求6.20条、7.20条“本本项目涉及的青苗补偿、临时占地、协调政府、协调村民等相关协调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为发包范围。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这里所述的“青苗补偿、临时占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合理,此两项费用在概算中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其开支列项在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工程相关费用,其应由建设单位缴纳,且按合同计价原则计算的投标报价的各项费用中均不含此项费用,请建议删除此条款中的“青苗补偿、临时占地”。

答:回复1: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回复2: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回复3: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回复4: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回复5: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回复6: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三、1、专用合同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不合理,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而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按现行的渝建管【2022】238号文的“三、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额(扣除建设单位提供担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时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且按合同的对等性、公平性原则,则请招标人修改上述条款内容为“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 。”并在其下的条款中,明确支付担保的形式和金额、时间等。2、专用合同条款10.1条因本项目的合同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是按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有可能存在漏项清单,而在短暂的投标期提出质疑的时限内,投标人也无法准确的提出漏项项目及其工程量,则建议在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0.1变更的范围中增加一项“(11)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以使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时对清单漏项项目的费用计算原则执行变更估计原则从而避免造价计算的争议,请回复。3、专用合同条款12.2 进场款中未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金额,按现行的渝建管【2022】238号文的“二、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则请招标人修改上述条款12.2中为“12.2.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 。”并在其下的条款中明确预付款支付期限及其扣回的方式。4、专用合同条款12.4.1中的第2条“按形象进度当月核算上月工程量……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 80%”因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将面临对各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分包方等工程款支付的资金压力,工程款的80%不足以支付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且工程完工验收至结算审核完成的时间往往会很久,则请招标人在此条款中增加两个付款节点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一审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0%。”。

答:。回复1: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回复2: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回复3: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回复4: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四、1、投标须知3.2条中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渝建发〔2014〕25 号文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现行的**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 号)已对(渝建发〔2014〕25 号进行修定,请修改此条款为“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渝建管〔2024〕38 号)、《******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 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2、投标须知3.2条中9.1条“根据《****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14〕25 号)……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建议修改为“根据《******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渝建管〔2024〕38 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3、投标须知3.2条中18.23“若因发包方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人、材、机停(窝)工、物价上涨、工期**等由此产生的费用,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这里所述的若因发包方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在投标报价时无法估算,请回复删除此条款内容中的“工期**”。

答:回复1:招标文件中“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修改为:“《****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

回复2:招标文件中“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修改为:“《****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

回复3: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五、文件: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还须符合 2023 年 9 月 14号颁布的《财政部、****国资委、****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 号文的规定:“****事务所应当于审计报告交付委托人前,在统一监管平台填写审计报告有关信息,上传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并申请赋码。”“审计报告上传****事务所印章,注册会计师签名签章,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页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上传内容包含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如有)。问:这是设置的条件排除竞争者

答:本招标项目面向**公开招标,不存在排斥性,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

质疑六、1、投标文件格式(二)投标函附录中,条款名称“工期”“工程质量”“分包”对应的约定内容是否可填写为“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投标函附录中涉及的条款名称“工期”“分包”“工程质量”约定内容可填写“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质疑七、招标文件第17页投标人须知要求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第18页注:(1)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或**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的,必须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又载明提供二级建造师。根据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一千万左右的项目,二级建造师也是符合要求的,请明确提供二级建造师是否也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

质疑八、1.转运费用如何计算。2.市政工程或者其他类型工程的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回复1:清单列明的转运材料(钢筋、砖、片块石、碎石、砂砾石、水泥、砂、商品混凝土、土石方及废渣),施工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实计取转运费用(转运费用仅计取一次)。除此之外的其他材料、工器具及机械设备的转运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投标人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取。

回复2:不满足;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提供的业绩为市政工程或者其他类型工程的,为无效业绩,作否决投标处理;若投标人在技术部分中提供了“技术能力”承诺书,投标人须在开标时间后2日内把承诺书中的相关证明资料电子件或扫描件发送至:****审计风控与法律部邮箱“****@hongyu.com”。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承诺书中的内容进行核实,若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或与承诺书内容不一致,视为该投标人弄虚作假。标书代写

补遗部分

补遗一、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2.1(1)技术部分得分(A)中的“技术实力”不在技术部分评分标准里面,现删除3.2.1(1)技术部分得分(A)中的“技术实力”条款。

补遗二、招标文件中“《****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修改为:“《****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

以上答疑和补遗内容各潜在投标人在相关网站上注意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本答疑和补遗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和补遗内容为准。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6月6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6-06
信息变更
5000012025053002519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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