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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项目编号:****
| ****持有的“振浮3”号起重船 | 项目编号:**** | |
| 标的编号: | ||
| **** | 转让方类别:法人 | |
| **** | 资产类别(实物):交通运输工具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829.47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3 | 挂牌日期:2025-6-12 | |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是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310100 | |
| 1、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41万元至****指定账户。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意向受让方须电签以下承诺事项: (1)本方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标的一切情况,自行了解并承担本次受让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以不了解实物资产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受让。除公告期间已公示的信息外,其他如船舶新旧程度、能否使用、配件是否齐全、数量等与资产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我方已在受让前自行了解清楚并自愿交纳保证金;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且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指定的账户。 (3)本方同意****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方同意在交接时经交易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参考交接前转让方加油时单价或交接前一日**地区含税油价(以高者为准)作为结算依据进行核算,交接当日本方需一次性将剩油款付清,并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意转让方不向本方提供剩油款发票。 (5)本方若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我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5、本项目受让方须在****出具交易凭证前(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交纳至****指定账户。 | ||
| https://otc.****.com/dzsw/detail/457207.html | ||
| ****交易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