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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关于**220kV 潭连输变电**工程建项目临时用地施工便道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司申请办理临时用地位于**市**区**市**区**洋行政辖区(权属为****小组),总面积1390.52平方米(约合2.08亩)。经套核**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局部图,其未占用保护林地;经套核**市“三区三线”成果,其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城镇开发边界18.90平方米;经套核**市最新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现状地类图,其土地利用现状为农村道路1310.49平方米、其他园地80.03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同意你司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于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自批准日期起至2026年5月8日,你司在临****政府规划需要,需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须严格按照复垦方案相关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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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符策宇,电话:****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