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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鹏 :
为调查了解****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事宜,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到**市科园大道68号东盟慧谷7栋1****管理所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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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联 系 人 : 蒋锦锋 、 张 炜
联系电话: 0771-****385 、 077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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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