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本局于2025年7月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