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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柏露乡信息公开制度 | |||
| 责任部门: | **市柏露乡 | 发文日期: | 2025-07-01 19:58:28 | |||
| 标 题: |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政府信息的具体范畴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机关****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二十七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政府信息,法律、行****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四条 公文制作部门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五条 乡政府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