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安康城区诚信路(安康大道-长春路)市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陕西-安康-汉滨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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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路(**大道-**路)市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07 17:14

****建设局:

你单位《****诚信路(**大道-**路)市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诚信路(**大道-**路)市政工程位于**市**区**片区,起点位于**路,终点止于**大道,全长1324.855m,自南向北沿线分别与林苑路、**社区路及安岭路相交,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40km/h,双向四车道,南段红线宽度30m,北段东西半幅道路红线宽度均15m,中央防护绿地宽度为8~33.5m。工程为**建设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交通、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环卫、照明、燃气、绿化等工程。工程总占地面积6.29hm2,总投资为9755.81万元,已于2021年10月开工,计划2025年1月完工,总工期40个月。

我局组织专家对《****诚信路(**大道-**路)市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报告书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要求,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查。经研究,决定准予****诚信路(**大道-**路)市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主要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永久占地面积6.29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论。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6.29公顷,预测时段内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1354.09吨,新增水土流失量728.63吨。预测结果表明,道路工程区为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时段为工程建设期。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道路工程防治区和绿化工程防治区2个防治区。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方案按照2个防治分区分别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主要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表土剥离1.20万m3、表土回覆1.20万m3、土地整治6.29hm2、雨水管道2226m、雨水口55套、雨水检查井35座、透水砖铺装1hm2、绿化2.38hm2、临时排水沟180m、临时沉沙池4座、临时苫盖1.3hm2、临时拦挡120m、临时绿化0.4hm2。

(七)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方法、内容。水土保持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及防治成效、水土流失危害等。主要监测方法为调查监测、遥感监测和定位观测。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519.66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10.10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69.23万元,临时措施费6.72万元,独立费用22.9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0693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监理等保障措施,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你单****税务局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6930元。

(四)切实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水利局提交监测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验收等信息。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 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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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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