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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冬:
你于2025年05月07日被发现在**市**区新桥镇**街118弄11号楼下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因通过《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听证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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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