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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征地批准文件 |
| 国土**、能源 | 发文日期:2024-03-11 |
| ****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03-11 |
| 有效 | 废止日期:|
| 皖政地黄〔2024〕16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政府:
受****委托用地审批权,**2023年第2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市**霞坑镇霞坑村、街口镇新门村、岔口镇岔口村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4023公顷。
合计批准建设用地0.402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
二、你县要确保该批次用地布局和规模将统筹纳入依法批准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你县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实施土地征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此批准文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4年3月11日